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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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与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她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就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就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与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她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她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她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她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国外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
1、公务员:在日本、法国及德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系由政府任用,教师的身份基本上与一般公务员无异,属国家公务员。根据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3条规定,国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教育长与专门性教育职员具有地方公务员身份。
2、雇员:在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与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中,教师就是由校长聘任,教师与校长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就是一种雇佣关系,教师都就是雇员。这种雇佣关系,决定了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与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与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她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诉。
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身份,比较典型的就是英、美两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即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当局。但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订合约,以采取鉴订合约的方式雇用,由此,英国、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通常被称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与雇员双重身份。
(二)我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她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6、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她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她方式的培训。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与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教育法42条)
(三)在学业成绩与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