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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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一、票据业务概述票据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对各种票据进行的收付、查询、鉴别、转让、结算等业务。

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

票据业务操作涉及客户、银行、资金等多个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1. 票据受理客户将票据提交给银行,银行对票据进行真伪、完整性、背书连续性等初步审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票据,银行将予以退回或拒绝受理。

2. 票据审核银行对受理的票据进行更详细的审核,包括票据的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等要素。

审核过程中,银行需要核对票据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背书是否连续等。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进行票据的登记和保管。

3. 票据查询客户或银行需要查询某个票据的状态或信息时,可以向对方提出查询请求。

银行会根据查询条件进行查询,并回复查询结果。

4. 票据托收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银行将对托收的票据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如果票据无法托收,银行将及时通知持票人,并退回托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5. 票据结算对于可以托收的票据,银行会根据持票人的要求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包括转账、现金等方式。

结算完成后,银行将向持票人提供结算回单。

6. 票据贴现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贴现给银行。

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和票据情况,给予贴现或部分贴现。

贴现业务涉及的利息和费用需要根据市场条件和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7. 票据抵押与质押客户可以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票据抵押或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抵押或质押业务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合法合规。

8. 票据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方,以实现资金的快速回流或其他目的。

在进行票据转让时,需要确保背书连续性、合法合规性等要求。

9. 票据挂失与止付如果持票人遗失了重要票据或面临重大风险,可以向银行提出挂失与止付申请。

银行将对挂失与止付申请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2•【文号】银监办通[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72号)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非银部、合作部、统计部、财会部、培训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防范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监管会谈制度,将银行票据业务作为监管会谈的重要内容,对银行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督促银行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和规范对票据违规行为或重大案件的通报制度并建立披露制度。

此项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三、严格实施对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树立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负责。

四、提请并配合国家立法部门修订票据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修订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监管规定。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统计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的非现场监管。

此项工作由统计部、财会部和各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与人民银行协商对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具体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统计部、财会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七、成立跨部门的课题研究小组,继续对银行票据业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为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支持。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部分商业银行参加。

八、在银监会系统进一步开展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及监管培训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银行员工风险排查报告总结(热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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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风险排查报告总结(热门1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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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案防工作报告

保险公司案防工作报告

保险公司案防工作报告__银行按__银保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保险业案件防控和内控合规领域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对照排查清单,对各网认真开展排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信贷管理方面(一)管理机制。

经查__银行做到分管前台部门(授信经营部门)的高管同分管中后台部门(授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的高管分离。

授信管理部门为信贷管理部,配置有__名独立审查人,负责各网点的授信调查工作。

三条线人员岗位已经设置为互斥;不在既客户经理,又是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基层社有权签批人的情况。

(二)审批授权。

__银行不在在超授权审批授信、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审批授信等情况,纸质授权书的内容及金额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控制保持一致。

(三)岗位履职。

__银行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能做到保持独立性,能够做到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任何人干预;召开贷审会时,贷审会主任在末位发言,不对各位参会委员进行引导,不把自己的表决结果先告知各位委员,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有权签批人能遵循对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贷审会已否决的授信事项;客户经理能遵循授信提用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得提用授信;基层行社审批权限内的额度提用,经过信贷部的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风险部的风险经理进行审核,超基层行审批权限的额度提用,由风险部负责审核。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一)呆帐核销。

__银行呆帐核销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及省联想社相关管理制度,并制订有__呆帐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通过自查未发现联社向分支机构转授呆帐核销权限、突破核销条件,违规核销的行为、向尚未结清的已核销贷款客户新增贷款等行为,__银行账销案存资产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时效、查封冻结时效得到及时维护.(二)以物抵债方面。

__银行抵债资产余额__万元,经查不存在存在故意通过以物抵债而放弃现金回收贷款债权的权利、是否存在抵债资产抵入价格虚高,抵入价格与当时同区域、同类型资产价格相比存在较大偏离等情况,我社抵债资产指定专人(部门)负责管理,进行保管或经营,并明确职责,每月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物品完好无损,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各环节均按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

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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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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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理解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 是一种短期债务凭证,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1)无金额起点限制。 2)银行是主债务人。
3)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
4)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它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 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此方式。

5)付款期限最长达12个月。
6)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到银行办理贴现。 7)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 8)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 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 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 9)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 《支付结算办法》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 银监会出台的票据临时性管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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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
• 票据一般是指出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签发的,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一 定的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一种有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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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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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票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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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运管理自查报告

银行营运管理自查报告

银行营运管理自查报告各家银行一般都会定期进行营运管理自查,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银行营运管理自查报告,供大家阅读参考。

银行营运管理自查报告1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公章管理,切实防范公章操作风险,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我支行按照总行行政公章管理办法和省行相关文件的要求,并对照市行发布的第xxx号工作通知,仔细对照广发银行行政公章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认真开展了行政公章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全面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我行领导在充分领会总行下发的公章变更工作有关通知及领导批示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分行行政公章变更工作,对分行公章更换工作进行系统的安排和部署,对检查工作的时间、检查对象、范围及检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安排部署,建立公章变更工作小组,着力做好对公章变更工作的管理。

同时行领导安排专人在7月30日前完成行政公章变更及材料报送工作。

我行领导的高度重视确保了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度建设合理根据总行下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及时将总行管理办法转发辖属机构,并能结合我行业务情况制定了行政公章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领导情况、行政公章销毁和启用制度、具体到个人目标责任制度、奖励和惩罚制度等。

行政公章管理制度的建立,有效避免了公章使用过程的混乱。

三、及时停用销毁我行所有旧行政公章已于5月20日前完成停用,并由制发单位出具加盖各级公章的封存证明。

在旧章的封存过程中,收缴双方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预留印模,登记造册,注明公章停用的原因、封存日期、审批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销)人等。

同时阐明了内设部室行政公章封存印模明细,印模总数与分行旧行政公章总数数量相符。

我行于一个月内把拟发公章停用通知告知有关单位,写明停用日期、印模等信息并报备上级办公室。

四、启用备案齐全我行的新行政公章的刻制须严格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时由指定单位刻制,由公安机关出具备案或准刻证明,加盖分行级、辖属机构、内设部室行政公章备案等各级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30•【文号】银发[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

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7•【文号】银监通[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以来,有关商业银行相继发生一系列票据案件。

部分案件损失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不但严重扰乱了票据市场秩序,损害了银行的声誉,还集中反映了部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追求所谓“低风险”的票据业务而片面发展,忽视风险防控的突出问题。

为有效遏制票据案件的发生,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作风险提示如下:一、票据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涉案金额巨大。

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发现票据案件11起,涉案金额7.5亿元,风险金额4.1亿元,其中农业银行3起,中国银行3起,建设银行5起。

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达6起,包括农业银行新疆吾维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分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孙珩淇非法签发97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案、农业银行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支行1977万元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马路支行4.3亿元票据诈骗案、中国银行河南省周口沈丘支行违规经营1.4亿元(初步数)承兑汇票案件、建设银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分行建华支行原行长孙晓东利用票据挪用银行结算资金1993万元案、建设银行广东省云浮市新兴支行3000万元转账支票诈骗案。

其中,中国银行周口沈丘支行和四马路支行案件,涉案金额占所有票据案件涉案金额的76%。

(二)作案手法多样。

一是利用内部印章管理的漏洞,伪造保证金进账单签发银行汇票。

二是先贴现后承兑。

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承兑汇票尚未开出即无票申请贴现,取得贴现资金后再交存保证金,开出承兑汇票送交贴现行补办审批手续。

银行业柜面业务自查情况汇报

银行业柜面业务自查情况汇报

银行业柜面业务自查情况汇报银行业柜面业务自查情况汇报我部按照省行安排关于运营条线负责《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9月29日我部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汇报如下:一、关于《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我部开展的基本业务有承兑业务和回购业务自查情况如下:1、对于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申请我部不予受理;2、在办理承兑业务时我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敞口风险管理费按双方协议执行。

3、为提高结算效率我部认为委托收款票据存在影响到期兑付的瑕疵事项的在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及时与持票人开户行或持票人进行沟通。

4、我部办理回购业务只涉及到会计业务回购交易对手的资格及交易资料的审查及建立客户基础档案我行有专门的票据中心负责管理审查内容比照转贴现业务执行。

5、我部在办理回购业务时认真审查双方交易合同确保双方合同与交易内容一致。

6、我部办理回购业务在清点查验票据后由双方共同将相关票据现场封包并存放在买入方处。

在回购业务到期日当天交易双方同时在场拆包、确认票据无误并在收妥资金后进行实物票据交付。

二、关于《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自查情况如下: 1、我部建立了健全的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工作制度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

2、我部向消费者提供了真实、准确、充分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3、我部秉承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和安全的原则来管理消费者的信息对消费者的业务咨询耐心解答。

三、关于《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1、我部按指引要求理顺了本单位服务工作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了单位内专门服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保证服务管理工作延伸到各个机构。

2、我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具体措施和办法将其纳入到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程以及考核管理等各项业务之中。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京银保监发〔2019〕248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京银保监发〔2019〕248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为深化金融乱象治理,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辖内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审慎办理异地企业票据业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非辖内注册企业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对此类企业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客户名单。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异地企业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原则上应以与辖内注册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企业、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二、审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应建立严格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应配备专业的合规、风险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经济实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商票相关业务,应实施严格的企业授信管理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商票直贴、保贴、保兑、保证等业务,原则上应以辖内注册企业或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银监办发〔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按照2015年现场检查计划,各银监局分别对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

为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一、风险提示(一)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会计处理不集中、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等问题。

(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三)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

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

(四)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五)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

2023年银行管理自查报告(15篇)

2023年银行管理自查报告(15篇)

2023年银行管理自查报告(15篇)银行管理自查报告1为整体提升自助设备安全防护能力,根据《上饶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业务库专项安全检查暨自助设备专项安全检查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饶银监办发〔〕20号)文件相关,结合村镇银行实际情况,根据村镇银行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开展了自助设备专项安全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村镇银行安装自助设备共计3台,其中,穿墙式在行ATM 自助取款机3台,安装位置分别在总行营业部、青云支行、齐埠支行。

无离行ATM。

二、自查工作情况(一)《ATM日常巡查登记簿》填写规范,做到一日三查,《村镇银行自助设备现金差错登记簿》正确填写,《村镇银行自助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登记簿》填写出现个别柜员漏盖私章,已及时现场整改。

(二)村镇银行自助设备均安装了24小时视频监控装置,对交易时的客户正面图像、进/出钞期间的图像、现金装填过程录像,回放图像清晰,无客户密码及保险柜密码操作图像,图像信息包括日期时间。

(三)设备管理人员变更按规定更换密码并记录,定期更换密码,备份密码按要求保管。

(四)钥匙使用完毕后,按要求入库保管;备用钥匙要求封存、保管;交接按要求进行记录。

(五)现金申领经会计主管确认后按现金领取流程操作、设备打印的加钞凭证及运行前测试凭证均由专人保管。

(六)加钞过程按要求做到全程监控,双人加钞,录像记录清晰,外置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内置监控数据保存时间至少3个月。

(七)外来人员进出按要求进行了登记簿、运行日志备注栏注明维修情况;维修设备时,有我行员工全程陪同。

(八)按会计要求妥善保管流水日志纸。

(九)机具清洁、周边无可疑装置和张贴物。

按要求安装客户操作提示、安全用卡提示,做到规范整洁。

(十)加钞时做到停机加钞、双人操作,密码钥匙分管;现金清分做到在封闭环境中进行;按要求将废钞箱、回收箱、存款箱、取款箱内现金进行分别清点,加钞完毕后做取款测试。

三、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一)在检查各项登记簿中出现个别柜员漏盖私章,已及时现场整改。

银行差错整改报告(共8篇)

银行差错整改报告(共8篇)

银行差错整改报告(共8篇)本机构在2013年四季度发生柜面业务差错三笔,分别为:一、办理银行卡销卡后误将销卡后的银行卡归还客户,造成凭证缺失于次日找回。

二、办理单位转账支票转账至个人账户时漏制进账单。

三、开立个人银行卡时误将客户姓输错。

分析以上三笔差错形成原因,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点:一、由于该柜员于2013年七月开始独立上柜,上柜时间较短,又因支行业务种类较总行相对单一,因此对部分生疏业务较少遇到,造成对某些业务的操作流程不熟悉,从而造成操作不熟练形成业务差错。

二、日终勾对流水不全面,目前柜员日终勾对流水时普遍存在只对单张业务传票进行勾对,对相应附凭证或附件不进行勾对,柜员的日终传票勾对只是流于形式,对收回的传票审阅不够,未真正起到二次核对作用。

三、柜员在操作业务审核时粗心大意,未认真审核到位而未及时发现问题,风险意识不强,操作严谨性、细致性不够。

针对以上几点原因,在日常工作我着重从以下几点加强督导力度:一、督促柜员培养工作责任心,改变粗心大意的个性,培养认真仔细审慎的个性,每一份职业都需要与之相呼应的职业个性,如广告人需要创新的个性,老师需要爱心等,银行柜员则需要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与认真仔细审慎的个性,这也是一名优秀柜员的基本特性。

二、加强柜员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是业务操作流程的学习,督促严格按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注重细节,认真仔细办理每一笔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多思考进行该项操作的原因、如果不按此流程操作将会产生怎样的风险等问题,而不是一味教条主义,生搬硬套的办理业务。

三、加强柜员录入系统信息与原始凭证的审核,培养柜员事前审核凭证,操作业务时实行一笔一清的习惯,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动作固定下来,养成办理临柜业务正确和规范操作流程的习惯,从而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的准确性和培养自身的业务审核防范差错的能力。

收到人行反馈来的差错情况通报,我行高度重视。

2013年10月30日早,召开了全体运营人员会议,对差错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分析整改情况回报如下:一、认真分析、查找原因。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1.05
•【文号】中市协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1〕6号各市场成员:
为促进资产支持票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市场纪律,夯实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和指导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试行。

二、试行期间,主承销商和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统称尽职调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指引》的要求,对拟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参与机构以及基础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试行一段时间后,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实践修改完善《指引》。

《指
引》的正式发布及实施,交易商协会将另行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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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臵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第八条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九条本规范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本规范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范所称到期托收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以持有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

第十二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期限。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回购业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约定赎回日止。

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利率。

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转贴现、回购业务利率由会员单位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

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一节承兑业务
第十四条承兑业务申请人应为在承兑行开立账户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承兑行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承兑业务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与收款人之间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主要是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等资料)。

(一)对于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二)对于提供虽然真实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有效期或失去法律效力以及提供虚假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三)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如无交易合同的现货交易等)的申请人,各会员单位在确定其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并有相关证明资料,且在承兑协议中有相应风险控制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四)已在同一承兑行办理过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在承兑行规定的期限内或票据到期日前未提交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其他用以证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相关凭据的,承兑行不应受理其新的承兑申请。

第十七条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敞口风险管理费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可根据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收取保证金,对敞口部分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行认可的担保。

对于收取的保证金,各会员单位应存入专户管理,并审核保证金来源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十九条接到对本行承兑票据的查询后,各会员单位应及时将被查询票据与本行台账或票据系统信息以及票据底卡联记载的要素进行核对,并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前予以回复。

回复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票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二)他行是否已办理过查询;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

对于有他行查询的票据,承兑行应在回复中注明他行查询次数及查询行行号。

查询行向曾查行发出查询后,曾查行最迟应于收到查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票据是否已办理贴现或质押。

为避免已贴入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况发生,承兑行应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已查询行,告知公示催告情况。

第二十条票据到期前,承兑行应通知承兑申请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承兑行因工作差错或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向委托收款人计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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