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AJ009-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检测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学科类机构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科类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科类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学科类教育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班、辅导班、兴趣班等。
第三条学科类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透明、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科类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科类机构收费进行价格监管。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学科类机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课程费用:包括学科课程、兴趣课程、特长课程等。
(二)课时费用:按照实际授课课时计算。
(三)教材费用:包括教科书、教辅材料等。
(四)服务费用:包括接送、辅导、咨询等。
第六条学科类机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合理确定:(一)教育成本:包括教师工资、教学设施、教材费用等。
(二)市场需求: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质量、培训机构实力等因素确定。
(三)竞争状况:参照同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四)政府指导价: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学科类机构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一)学生年龄、年级、学科特点等因素。
(二)授课教师资质、教学经验等因素。
(三)教学设施、教材质量等因素。
(四)服务质量、品牌影响力等因素。
第三章收费公示及备案第八条学科类机构应当在招生简章、宣传资料、网站等渠道上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九条学科类机构在制定收费标准前,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科类机构在收费时,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提供收费明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第十一条学科类机构收费公示及备案的具体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学科类机构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类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科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语言培训、艺术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生、家长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培训费用:包括课程费用、教材费用、场地费用等。
(二)服务费用:包括咨询费、辅导费、测评费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考试报名费、证书费、资料费等。
第六条培训费用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合理确定:(一)培训内容与难度:培训内容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越高,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师资力量:具备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资质的教师,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培训时长:培训时长越长,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四)培训地点:培训地点位于繁华地段或交通便利区域,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服务费用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合理确定:(一)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内容越丰富、服务质量越高,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服务时长:服务时长越长,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服务人员资质:具备专业资质的服务人员,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八条其他费用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合理确定:(一)费用性质:费用性质不同,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费用用途:费用用途明确、合理,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章收费公示与备案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收费前向学生、家长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2.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四、办理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7.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7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报。
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注: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不在此审批范围。
四、行政审批条件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3.申请项目报告;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12366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3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操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承办北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2023年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2023年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定,2023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如下:一、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1. 小学阶段(1)学费:一、二、三年级免收学费。
(2)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收取,实行公示制度。
(3)教科书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多退少补。
(4)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 初中阶段(1)学费:一、二、三年级免收学费。
(2)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收取,实行公示制度。
(3)教科书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多退少补。
(4)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二、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1. 学费:由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教学质量等因素自行确定。
2. 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收取,实行公示制度。
3. 教科书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多退少补。
4. 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5. 免学费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其他说明事项1.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各项收费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 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确保收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等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3. 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本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如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网上办理指南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网上办理指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无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六、申请材料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机构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时,需登录“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技术运用管理平台”(网址:),按要求网上填报、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网上按要求填报审查情况备案信息(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并加盖施工图备案电子章,可自行下载打印);、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一般是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不需要初步设计批复的应有方案设计批复、不需方案批复的应有立项批复),原件扫描为电子版,上传至附件;、工程建设报建表(在原行业管理平台报建的项目提供,在管理平台报建的项目可不提供),原件扫描为电子版,上传至附件。
(二)设计单位申报材料、网上按要求填报审查情况备案信息(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并加盖施工图备案电子章,可自行下载打印);、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确认的施工图全套图纸,上传的施工图纸要求为版本,可分专业,并且在每份图纸首页、尾页、扉页目录以及中间页插入水印章(出图章、注册师章)和设计人员签字,随机插章的中间页不少于页。
关于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收费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立重复、交叉的收费项目。
第六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收费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费用。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重新公示。
第三章收费依据与方式第十三条收费依据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收费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拒绝提供。
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当采用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等合法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服务。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的;(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四)未按规定提供收费依据的;(五)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费的;(六)违反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的。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服务操作规范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服务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二)性质:行政确认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地级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下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
南宁市体育局将三级裁判员、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南宁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 自治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县(区),下放范围另文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申办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运动键将、运动键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广西体育局审批授予一级(以及直属单位和区内大专院校的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南宁市体育局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2、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3、各项目可以授予一级、二级称号的比赛必须是列入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4、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5、广西体育局审核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申请材料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操作规范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通字[2007]43号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主体和权限为: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自治区一级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及各区直单位运营、使用的信息系统,应当向自治区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市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及各市直单位运营、使用的信息系统,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网络警察支队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是:不涉及国家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主管部门。
六、申请材料(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三)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2)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4)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5)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6)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附件2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变更操作规范一、备案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变更。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xx8〕3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主体: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施权限: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变更。
四、备案条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企业,提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变更申请。
六、申请材料企业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WSxx/CL00xx/)“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点击进入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材料目录;2.《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表》;3.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变更企业住所、办公场所的,还应提交:(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变更后的企业住所、办公场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5.变更企业住所、办公场所的面积增减的,还应提交前述4的材料;6.变更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的,还应提交:企业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7.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8.变更企业负责人的,还应提交:(1)变更后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2)若为非法人企业还应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9.变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xx.《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复印件;xx.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xx.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由所在地市、县(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无五、实施对象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对广西区内申请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施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
六、申请材料申请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1、填写《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备案登记表》2、储存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件3、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1、非行政审批流程图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附件1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审批流程图(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当场办结)附件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说明:企业申请备案时,除向公安机关提交本表外,还应提供企业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并加盖企业印章。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六、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