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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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一、党组织关系接转流程

区外转接区内转接

二、党组织关系接转所需材料

1、转入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转出单位隶属的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工)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区内接转组织关系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转入地所在的基层党(工)委办理。

三、党组织关系接转有关规定

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

3、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本人因故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出面转办。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不予转接;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在镇(街道)机关和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社区)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7、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工)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区委组织部逐级上交中央

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经教育不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志愿者活动指南

一、活动宗旨

党员志愿者活动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二、报名条件和方式

1、报名条件。凡在辖区内居住的居民党员、离退休党员和在职党员,且具有服务能力者,愿为其他居民服务,均可加入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

2、报名方式。凡参加党员志愿者服务的党员,须填写《党员志愿者登记表》,并将自己的姓名、特长、服务项目以适当形式公示,表明自己参与志愿服务的意向。

三、服务内容

1、便民利民。提供家电维修、家政联络、中介、信息咨询等。

2、扶贫帮困。为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老年人、因贫失学的儿童、特殊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

3、就业指导。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岗位联络、维权协调等。

4、治安维稳。开展义务巡逻、矛盾调解、法律咨询援助、青少年帮教等。

5、卫生保健。为病人、残疾人、老年人、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康复保健、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心理咨询等。

6、环境维护。进行社区环境保洁、绿化维护、家庭养花指导等。

7、宣传教育。开展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安全常识、健康知识宣传等。

8、文体娱乐。提供文艺宣传、健身活动、棋牌娱乐、书画爱好等方面服务。

四、服务形式

采取集中服务与分散服务、定期服务与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开展“一助一”结对活动。即由一名党员志愿者或一支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为一个困难家庭、一个困难个体提供经常性的服务。

2、开展设点服务。党员志愿者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需要,以村(社区)设施和家庭、楼院设立网点为居民定期、定点提供多种技能性或劳务性服务。

3、集中组织便民服务活动。结合重大节日(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和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或双休日组织党员志愿者集中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党员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亲切热情。服务活动结束后,就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内容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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