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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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要点分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徐 恒

及要点分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徐 恒

环保形势严峻。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
“亡羊补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
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也是防 控污染的一道重要闸门。
怎样环评?
一、法制
环评“一法”“二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制度执行的法律保障。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评的内容、程序、基本
环评管理的任务要求及要点分析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徐 恒

什么是环评?



为什么要环评?
怎样环评?
什么是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
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
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的因素, 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2)过程监管 全程控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三同时”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建设之
前快审批、建设过程勤检查、建成运行严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项目 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方面建立环评审批部门与环境监察机构的联动机制, 加大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三边工程、擅自投入试运行、试而不验等违 法行为加大查处。另一方面对施工周期长、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开展施 工期环保工程监理,督促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认真制定环保工程监理计划,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破坏。
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尤其是工业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尊重自然、顺
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的 新型文明。
环境影响评价,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

贵州省环保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0年本)

贵州省环保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0年本)
十、输变电及核工业
使用Ⅰ类(医用),销售、使用Ⅱ~Ⅴ类放射源;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
乙、丙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
伴生放射性矿物质的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十一、军工
全部。
医药: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及加工所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药品的制造及加工项目。
基因技术: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钾肥和磷肥项目。
三、冶金机电
机械电子: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金属冶炼: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所有的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项目。
贵金属:黄金、稀有金属等所有项目。
合金制品:全部。
稀土:全部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建材火电
建材:全部的水泥、玻璃、陶瓷项目。
火电:火电企业涉及的全部项目。
垃圾发电:全部。
五、风电水利
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25万千瓦水电站项目。
其他水利: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贵州省环保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0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轻工纺织化纤
化学纤维: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粘胶纤维项目。
毛、皮革、毛皮:全部。
印染、酶制剂、酵母:全部。
烟草:全部。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制浆造纸:年产10万吨以下所有纸浆项目。
发酵: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
轮胎制造及橡胶加工:全部。
二、化工石化医药
感光材料:全部。
石油、天然气:所有的原油、天然气、人造原油、石油制品项目。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6日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5]16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9号)
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评价工作,规范环境评价文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环境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环境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评价文件分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环境评价文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将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第三条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评价工作中产生的有关环境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资料。

第四条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评价机构、环保部门和其他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单位。

第五条环评文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

第二章一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一级文件是指具有重大意义和广泛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等。

第七条一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依法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一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一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条需要查阅一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一级文件。

第三章二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二级文件是指具有较大意义和一定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二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二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二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六条需要查阅二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二级文件。

第四章三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三级文件是指具有一般意义和较小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咨询报告、环境整治方案等。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织金县城关镇白岩村
关于普安县地瓜镇宏发煤矿(整合)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黔环审
[]号

月日
普安县地瓜镇宏发煤矿(整合)万项目
普安县地瓜镇宏发煤矿
普安县地瓜镇
关于习水县良村镇干坝子煤矿(技改)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黔环审
[]号

月日
习水县良村镇干坝子煤矿(技改)万
习水县良村镇干坝子煤矿
习水县良村镇干坝子村
黔环审
[]号

月日
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
盘县地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普安县畔河村
关于凤冈县凯迪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黔环审
[]号

月日
凤冈县凯迪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凤冈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凤冈县绥阳镇大石村
关于盘县下屯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黔环审
[]号

月日
盘县下屯水电站工程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年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年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关于紫云县凯迪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黔环审
[]号

月日
紫云县凯迪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紫云县大坝猫营工业园内
关于织金县珠藏镇磨石沟煤矿(技改)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黔环审
[]号

月日
织金县珠藏镇磨石沟煤矿(技改)万项目
织金县珠藏镇磨石沟煤矿
织金县珠藏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2009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未作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28
•【字号】2016—1号
•【施行日期】2016.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经过认真清理,省政府决定公布第一批55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审批机关要认真履职,严格依法审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经过认真清理,省政府决定公布第一批55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审批机关要认真履职,严格依法审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
量。

附件:
第一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55项)
第一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55项)。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环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8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和规范扩大县(市、区、特区)环评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

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环境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及2017年第44号),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制定了《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2018年本》),现予以公布。

二、对涉及跨市(州)的公路、水库、水电站、输油(气)管网、独立公(铁)路桥梁、独立隧道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均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网上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四、其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的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及审批权限,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五、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密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除辐射类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均由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辐射类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坚持战略环评先行,规划环评优先的原则,实施“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内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七、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同时享有市(州)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根据环保部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环办[2013]103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的主动公开内容进行调整。

现就我厅受理相关事项申报材料的调整通知如下:申报项目改动之处备注原申报要求现申报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2份(含电子文档),简本2份(光盘2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2份,电子文档光盘2份注: 1、电子文档中除报告书、表正式申报审批版本以外,还应包括可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2、可公开全本的电子文档必须在10M以内;3、其他审批所需资料不变。

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10份(含电子文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10份,电子文档光盘2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评资料电子文档1份环评资料电子文档光盘2份注: 1、电子文档中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的正式申报审批版本以外,还应包括可公开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建设单位出具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2、可公开全本的电子文档必须在10M以内;3、其他审批所需资料不变。

2014年1月1日——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废止)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2-11-01实施时间:2003-01-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时效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他 石油制 品 项 目
煤化工




液化

气 化) :
除 环保部 审批外 的 项 目
有 色金 属 :
采、
选项 目
黄金 : 采 、 选项 目
稀土 :
深 加工项 目
触媒生产 及废触 媒利 用处置 : 全部
五 、 冶 炼
黑色金 属 : 球 团 、 烧 结 、 炼铁 包 ( 括直接 还原 、 熔融 还原 ) 、 炼 钢项 目
兴产业项 目 , 由 省 级环保部 门 确定 其环评分类及 审批 权限 , 并报生态环境 部备 案 。
五 、 除 生态 环境部 和 省环 境 保护 厅审 批 的 建设项 目 以及涉 f建设项 目 外 , 其它 建设项 目 环 境影 响
报告书 和 除辐 射类 外的 所有 建设项 目 环境 影 响 报告表均 由 市


码头 :
单个泊位 1 000 吨及 以 上 内 河 港 口 的货 物 通用 码头 ;
单个泊 位 3000 吨及 以 上 内 河港 口 的 集
装 箱专 用码头
航 道 航道 工程 :
城市轨道交通 : 全部
四 、 原 材 料 石 化 : 除环 保部 审 批外 的 原 油加 工 、 天 然 气加 工 、 油母页 岩等提炼原油 、 煤制 油 、 生 物制油 及其
黔 通 环
号 〔 2 0 1 8 〕 1 4 5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
目录
年本 ( 2〇 1 8
)》
的通知
各市
州 (

环境保护局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黔环通[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黔环通〔2010〕189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受环境保护部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部分应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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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黔环通[2010]189号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受环境保护部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部分应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之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 )。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之外的,跨市(州、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地)之间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第八条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一)涉及电镀、喷漆、农药、有机中间体、染料、颜料、化工、石墨、碳素及石棉制品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黔环通[2003] 149号)和《关于扩大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州、地)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07] 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附件2:
贵州省环保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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