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第5号令)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第1章 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第1章总论环评报告1 总论1.1 编制依据1.1.1 法律法规(1)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2)东明县环保局《关于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3)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土地证;(4)拟建工程固废处置文件;(5)公众参与证明。
1.2 评价目的、指导思想和评价重点1.2.1 评价目的通过对现有工程现场勘查、分析,查找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通过对拟建项目厂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通过工程分析,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环节和排放量,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预测工程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论证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从环保角度上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减轻污染的对策及建议,为本工程环保设施的设计和环境保护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使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2.2 指导思想根据项目特点,抓住影响环境的主要因子,有重点地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力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分析论证力求客观公正;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要求、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出的环保措施力求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在保证报告书质量前提下,尽量缩短评价周期。
1.2.3评价重点根据项目的排污特点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特征,本次评价在工程分析基础上以地下水影响评价、风险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为重点,并关注公众参与的意见。
1.3 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确定1.3.1 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与确定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区域环境状况,本次评价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
公路工程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公路工程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广东省龙川至怀集高速公路TJxx合同段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审核:中铁xx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龙川至怀集高速公路TJ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评估小组人员名单技术专家人员名单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16合同段编制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交安监发[2014]266号文件,自2015年3月1日起,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在施工阶段应进行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本报告主要是依据《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01-TJ16合同段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修编稿),评估方法采用《指南》中推荐的标指体系法,确定了TJ16合同段(K121+420-K127+654)范围内的9处Ⅲ级和1处Ⅳ级的风险等级的高边坡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提出了风险控制对策及建议,编制完成本评估报告。
目录1 编制依据 01.1 项目风险管理方针及策略 01.2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02 工程概况 (2)2.1 工程简介 (2)2.2 施工环境 (8)3 评估过程和评估方法 (9)4 评估内容 (10)4.1 施工作业程序分解 (10)4.2 风险源普查 (11)4.3 风险分析 (13)4.4 风险估测 (17)4.5 重大风险源估测 (21)4.6 事故严重程度评定 (42)4.7 风险大小评估结果 (42)5风险控制 (43)5.1 风险接受准则 (43)5.2 风险分级管理措施 (43)5.3 风险源对策措施 (44)6评估结论 (53)6.1 评估结论 (53)6.2 风险预控措施建议 (53)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1 编制依据1.1 项目风险管理方针及策略1.1.1 项目风险管理方针项目风险管理是为了最好地实现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风险预控是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5]16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9号)
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甘环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甘环发〔2009〕23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全省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2)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造纸、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麦芽、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4)生物制品、含有放射科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5)矿产资源开发及水电建设项目;(6)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加气站、洗车场、城市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 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 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 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 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 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条件限制。
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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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能,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等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进一步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 2 号令)对建设项目的分类类别,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决定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环境管理权限予以下放和调整。
(一)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集中供热、集中供水工程;2、日处理5万m3及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3、总投资5亿以下化工项目(除电石、焦炭外);4、总投资5亿以下医药项目;5、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等矿产资源洗选项目;6、年产10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不含100万吨/年);7、不涉及铁路的煤炭储存、集运项目;8、乳制品加工项目;9、总投资5亿元以下轻工类项目(除制浆造纸外);10、总投资5亿元以下装备制造项目;11、余压、余热利用项目(含发电)、光伏发电项目;12、煤矿抽放、风排瓦斯气发电项目;13、工业污染源脱硫、脱硝项目;14、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以外的引水工程项目;15、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地下水开采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环发[199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注册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方法
目录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标准体系 (1)(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体系 (1)(二)环境标准体系 (2)(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6)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6)(一)环境影响的程度 (6)(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7)(三)不同等级单项因子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7)(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8)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8)(一)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写 (8)(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内容要求 (8)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1)一、环境现状调查的原则和方法 (11)(一)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 (11)(二)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11)二、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11)(一)普查与详查 (11)(二)污染源评价 (12)(三)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的确定 (13)三、污染物工程分析法 (13)(一)类比分析法 (13)(二)物料平衡计算法 (14)(三)资料复用法 (14)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识别的技术方法 (14)(一)环境影响识别的一般技术要求 (14)(二)环境影响识别的一般步骤 (14)(三)环境影响识别的技术方法 (15)五、环境影响预测 (16)(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方法 (16)(二)环境影响预测的时段及内容 (17)六、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 (18)(一)环境治理措施 (18)(二)环境治理方案的优化比选 (19)第三章项目用海的环境影响评价 (20)一、海洋环境敏感区及其保护 (20)(一)海洋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20)(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22)二、海洋开发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23)(一)海洋开发使用的主要类型 (23)(二)主要涉海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 (23)三、涉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与方法 (25)(一)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5)(二)海洋水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6)(三)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7)第四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8)一、规划环评概述 (28)(一)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 (28)(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28)二、规划方案及其分析评价 (29)(一)规划方案分析 (29)(二)现状调查及分析评价 (30)三、环境影响识别及分析评价 (31)(一)规划环境影响的产生及类型 (31)(二)规划环评环境影响识别的技术方法 (34)(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的确定 (37)(四)规划环境影响预测 (39)(五)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39)四、环境减缓措施及对策建议 (40)(一)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40)(二)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40)第五章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42)一、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及内容 (42)(一)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42)(二)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42)(三)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44)二、开发区规划及环境状况分析 (45)(一)开发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45)(二)开发区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价 (47)三、开发区规划方案分析 (47)(一)开发区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48)(二)开发区行业准入分析 (52)(三)主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53)四、开发区资源需求与污染源分析 (53)(一)开发区需水量预测 (53)(二)开发区热负荷预测 (54)(三)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5)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9)(一)开发区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概念和分类 (60)(二)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60)六、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对策 (62)(一)开发区规划的综合论证与环境保护措施 (62)(二)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63)第六章环境风险评价 (64)一、环境风险及其调查 (64)(一)环境风险 (64)(二)环境风险调查 (64)二、各类环境风险的识别 (65)(一)易燃、易爆物质的识别 (65)(二)毒性物质识别 (66)三、环境风险类型的确定 (66)(一)火灾 (66)(二)爆炸 (67)(三)毒物泄漏 (67)(四)生产设施风险识别 (68)四、风险防范与减缓措施 (68)(一)选址、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68)(二)危险化学品贮运安全防范措施 (70)(三)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70)(四)其他措施方案 (71)(五)应急预案 (72)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74)一、公众参与的性质、目的及范围 (74)(一)公众参与的性质和目的 (74)(二)公众参与的范围 (74)(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 (75)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76)(一)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76)(二)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78)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形式 (79)(一)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79)(二)座谈会和论证会 (79)(三)听证会 (79)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方法[1]BR>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是投资项目外部性影响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审查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咨询中占有重要地位。
环保部16号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保部16号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规章清理决定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110号)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14.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344号)15.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5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91号)16.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5〕121号)17.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发〔2005〕123号)18.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592号)19.关于征收燃煤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11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675号)20.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年12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814号)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22.关于追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5号)23.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及实施处罚问题的复函(1998年11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1998〕283号)24.关于加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59号)25.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64号)26.关于超标排污费构成问题的复函(2002年11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309号)27. 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28. 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29.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30. 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12月2日,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8〕87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1.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修改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11.30
•【字号】〔2011〕250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2011〕2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我厅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修正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广州万宝冰箱配套仓库C建设全本公示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报告
项目仅使用二层作为仓库,一层部分为万宝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与该项目规划 1-2 层为仓库情况不一致,导致广州万宝冰箱配套厂房和仓库建设项目整体无法进行环保验 收。
2016 年 8 月,从化区环境保护局对本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了本项目存在未办理环保报 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对建设单位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要求建设单位停止未取得环评报批手续部分的生产,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从化区环境保护局审批。
8、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本项目员工人数为 4 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每天开工 8 小时,年开工 300 天。
9、产业政策及选址合理性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据 2013
年 2 月 1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1 号令修正),及广东省 2008 年 1 月通过、颁布的《广 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 年本),广东省 2014 年 4 月通过、颁布的《广东 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本项目不属于明文规定限制及淘汰类产业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广州万宝冰箱配套仓库(C-4)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迅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 1282 号
联系电话
020-
传真
/
邮政编码 510900
建设地点 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 1282 号
立项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建设性质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投资 (万元) 评价经费 (万元)
10 万个
5、主要设备清单
2
本项目使用的主要设备清单见表 4,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位于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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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
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