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1
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
二、婚姻家庭法1. 婚姻法(1)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 家庭法(1)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继承法1. 继承原则(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继承权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立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遗嘱人应当明确表示遗产的处理方式。
2.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由遗嘱人自行约定。
四、收养法1. 收养条件(1)被收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无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被收养人身体健康。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2
1、简述⼴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
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亲属的概念有⼴义和之分。
⼴义的亲属包括⼀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受亲等的限制。
其中许多亲属根本不发⽣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和伦理上的意义。
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定亲等之内。
2、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 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
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不是以个⼈为本位的。
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以个⼈为本位的原则。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
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的权⼒,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现实⽣活中⼈们在习惯上仍沿⽤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律平等的。
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般是指同居⼀家,共同⽣活的近亲属,如夫妻、⽗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姊妹等。
有亲属关系的⼈不⼀定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则⼀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亲属关系的⼈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活,互相扶助,在实际⽣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
5、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祖先的男系⾎亲,包括在室⼥和因娶⼈⽽归于本宗的妇⼥。
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相关的亲属。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婚姻的违法⾏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量财物为⽬的,包办强迫他⼈婚姻的违法⾏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的意愿,对婚事实⾏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量财物为⽬的,⽽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主、包办者索取⼤量财物和当事⼈⾃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的解释。
2、我国婚姻⾃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主⾃愿地决定⾃⼰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的强制与⼲涉。
在我国,婚姻⾃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使这⼀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的重要成果之⼀。
3、资产阶级婚姻⾃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表现哪些⽅⾯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由。
2、资产阶级婚姻⾃由是⽤形式上的⾃由掩盖若⼲事实上的不⾃由。
3、资产阶级婚姻⾃由等待导致对婚姻⾃由的滥⽤。
4、我国⼀夫⼀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男⼀⼥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夫⼀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姘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由的产⽣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由产⽣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由也宣布为“天赋⼈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项法律原则。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
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
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三、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三)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二)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 1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每小题2分,共20分。
)1.B2.D3.C4.C5.D6.B7.B8.B9.D10.:B第2大题1.B D2.B C3.A B4.A B C5.A B D第3大题判断题1.错误2.正确3.错误4.正确5.错误6.错误7.正确8.错误9.正确10.错误第4大题名词解释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简答题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特点:①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
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 1第1大题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每小题2分,共20分。
)1.B2.A3.B4.C5.D6.D7.D8.D9.A10.B第2大题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题目: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与改革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家庭观念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改革。
婚姻家庭法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法不断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是实行婚姻自由,即允许成年人自主选择婚姻对象,并禁止强迫婚姻。
这一改革为个体提供了更多自主权,增加了婚姻的稳定性。
此外,对于夫妻关系的平等也是婚姻家庭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传统上,男性在家庭中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决策权。
然而,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婚姻家庭法也随之改革,强调夫妻双方在决策、财产分配和家庭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平等地位。
这一改革增加了婚姻关系的和谐度,提高了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性婚姻问题也成为婚姻家庭法革新的焦点之一。
现代社会对性倾向的尊重和认可,推动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呼声。
婚姻家庭法不断调整,为同性夫妻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权益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包容性和多元化。
然而,婚姻家庭法的改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互联网的普及给婚姻家庭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婚姻欺诈、互联网婚姻交友平台的合法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婚姻家庭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与时俱进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与改革始终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个体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需求的交融中,婚姻家庭法不断完善,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第一章婚姻家庭的法律界定及其历史变迁1、婚姻的含义:1、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异性,不能为同性。
2.婚姻关系是基于符合法定要件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婚姻以终生之关系为目的。
一方面,婚姻不同于男女两性出于种种目的的临时结合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当事双方不得为婚姻附加终期或解除条件。
4.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为目的。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性的生活共同及经济的生活共同。
5.婚姻的成立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各自的自由意思的合意及举行法定仪式或活动。
2、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具有以下特征: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团体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4.家庭不同于户。
4、婚姻家庭的功能主要有:(家庭职能:经济职能、生活职能、抚养职能)1.生育功能。
2.婚姻也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
3.精神安慰——老来伴的功能。
由苏力教授的论述使我注意到:1.郎才/财女貌之所以成为一种流行的世俗的理想婚姻类型,是出于一种封建意识。
2.婚姻是为了满足性爱,没有基于性之爱情的关系不是婚姻。
3.禁止离婚是封建。
这三个观点错误之处都与不能正确理解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功能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功能,才能准确认识和评价这三个观点。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体例和基本原则研究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血亲、姻亲及收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包括一切有关婚姻家庭和亲属问题的法律规范;从狭义上讲,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制婚姻的成立、效力及其终止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所以应当属于广义的亲属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
10月全国婚姻家庭法(一)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855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47岁的刘树民在妻子逝世后与年方5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家里总有说不出的凄凉,儿子想要一个姐姐,刘树民也想有个女儿,于是决定收养。
下列何人可以为其依法收养?( )A.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残疾女童B.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孤女C.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女童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岁女童2.胡建国的祖父与何美玉的祖母是表兄妹,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胡建国与何美玉为( )A.八亲等旁系血亲B.七亲等旁系血亲C.六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 )A.双方共同选择的一方本国法B.当事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4.外祖父和外孙子女是( )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5.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
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
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 )A.可以结婚B.不能结婚C.能否结婚从习惯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6.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A.二亲等旁系血亲B.三亲等旁系血亲C.四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7.王华是杨玉妻子的哥哥的妻子;王华是杨玉的(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18.我国古代最为常见的结婚方式是( )A.互易婚B.共诺婚C.宗教婚D.聘娶婚9.“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恩义俱废,夫妇离矣。
”此语出自( )A.《唐律疏议》B.《礼记》C.《女诫》D.《仪礼》10.在我国《婚姻法》等法律中,概括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所用的概念是( )A.行辈B.亲等C.服制D.世代11.在我国的基本法中,率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 )A.《妇女权益保障法》B.《刑法》C.《民法通则》D.修正后的《婚姻法》12.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30000元。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第⼀章绪论⼀、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的。
它是同⼀定社会中⽣产⽅式和⽣活⽅式相适应的⼈类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双⽅即使在事实上共同⽣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双⽅以永久共同⽣活为⽬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般概念是以婚姻、⾎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团体和⽣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缘关系联结在⼀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异。
迄今为⽌,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是⽣活单位。
同⼀家庭成员⼀般均为亲属,⽽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家共同⽣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夫⼀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然前提或⾃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两性的⽣理差别,⼈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理学上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4)
第四章婚姻的成⽴⼀、婚姻的成⽴及其要件(⼀)意义婚姻的成⽴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都是以婚姻的成⽴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在概念上有⼴义和狭义之别。
从⼴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的法律意义⽽⾔,婚姻⼀旦成⽴便在相关领域导致⼀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
这种法律效⼒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的直接效⼒和及于第三⼈的间接效⼒。
(⼆)婚姻成⽴的要件结婚是⼀种创设⾝份关系的法律⾏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为要件的⼀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要件的专门规定,婚姻成⽴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的⾃⾝情况和双⽅的关系的要求,如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双⽅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重婚,须⽆禁⽌结婚的疾病,须⽆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式的要求。
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要式婚制。
如有的要求当事⼈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举⾏公开仪式并有证⼈在场证明等。
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2.必备条件和禁⽌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合意,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等。
禁⽌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结婚的疾病等。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适⽤于实质要件。
从⼴义上来说,也可将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义。
例如,可将符合⼀夫⼀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亦可将重婚作为禁⽌条件(婚姻障碍)。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条件的分类之⼀。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试题及答案.docx
全国200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85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 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A 】A.和离 B.出妻 C.呈诉离婚 D.义绝 2. 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A 】A.英国法B.荷兰法C.德国法D.瑞士法 3. 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屮,“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C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C.1804年法国民法典4.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5. 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 C 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反辈姻亲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 6.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甲、乙[B ] A.准予结婚B.禁止结婚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D.能否结婚从习惯 7.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C ] 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切责任 8.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 财产抵偿的【A ] A.不予支持B.予以支持C.结婚不满5年的酌情予以抵偿D.价值较大的予以部分抵偿 9.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D ]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D.办理收养登记 10•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A.劳动所得共同制B-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 D.分别财产制 11. 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丙[D ]A.可以代理B.经甲同意后始得代理C.取得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始得代理D.不得代理12.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更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 A 】A.应归本人所有B.应归双方共有C.结婚时间不到10年的归本人所有D.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归双方所有13.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Ftl,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 C ]14.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妹,因此,【 C 】A.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15.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 A ] A.婚姻结地地法律 B.男方住所地法律C.女方住所地法律D.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6.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C ]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B.I896年徳国民法典 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A.6个月 B 」年 C.2年 D.5年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17.罗马市民法屮婚姻终止的原因是【ABCD ]A.配偶死亡B.自由权的丧失C.离婚D.市民权的丧失1&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BD ]A.—方为港、澳同胞B.—方为外籍华人C.一方为海外华侨D.—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19.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ABC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2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ABCD ]A.尚在校就读的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C.丧失劳动能力的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AD】A.收养人须无子女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只能收养一名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BC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ABD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B.弟、妹有负担能力C.兄、姊已经退休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24.下列各种亲屈关系中,屈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BC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C.养父母与养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ABC】A.伯、叔与侄子女B.堂兄弟姊C.表兄弟姊D.同胞兄弟姊妹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六礼”27.借婚姻索取财物2&姻亲29.夫妻财产制30 •亲权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白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2. 简述离婚吋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
婚姻家庭法课件
关于婚姻法名称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 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 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 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 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 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 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 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 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等。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 系的法律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 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 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 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 种契约关系。 (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 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 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 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 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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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与子 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 间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 含的自然规律。 • 婚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 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为生理基础。 • 家庭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人种繁衍和血缘联 系为生物功能。
• 小结: • 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 法性。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是不符 合婚姻关系的宗旨的; •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 义务的一致性。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首先是 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
家庭生命周期
二、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二)亲等:计算亲属 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1、丧服制计算法: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罗马法计算法 3、寺院法计算法 4、我国的代份计算法
我国的代份计算法
祖父母 叔伯 姑 父 外祖父母 舅 表兄弟 姐妹 子 女 姨 表兄弟 姐妹
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 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 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 在。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 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 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 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 家庭象征一个生命发展的结构体,从建立到结束,经 历不同阶段或时期,如: 生命循环的变化过程。
未有小孩已
婚夫妇阶段
养育幼儿 阶段
有学龄前 儿童阶段
有学龄 儿童阶段
有青少年
子女在家阶段
步入突飞 阶段
中年父母 阶段
老年阶段
結 束
子女結婚、工作
……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汪再祥 elaw2010@
上课规则
• 1.在消极面上,请万勿讲话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同学上 课。上课时请把手机关机或调整成震动模式,并切勿接听 手机。 • 2.对大学生而言,有胆量、有组织并有根据地提问与回答 是必备之能力,因此上课发言是参与上课的重要成分。发 言包括同学自动提问、回答老师或其他同学提问,以及其 他一切参与课堂互动之行为。 • 3.请假请依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并请依规定提出证明文件 予老师。 • 4.被指定发言或被抽点名而不在场,视为未出席。不接受 刚才上厕所或是没听到点名等理由。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 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 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表 明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 庭关系,实际是一部婚姻家庭法。 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拟制血亲关系 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 1965年3月,三子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 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 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 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 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 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 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 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 夫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 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
课程成绩
• 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60%) • 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到课次数 • 点名:一次未到扣20%;二次未到40%;三次未 到,全部扣光。
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
• 2005年3月,教育部发 布了新的《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删除“在校学习期间 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 学手续的学生,作退 学处理”的规定。
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自然血亲
血亲 拟制血亲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自然血亲关系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 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 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 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 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 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 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 往来。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 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 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 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母
堂兄弟 表兄弟 姐妹 姐妹
己身
孙子女
外孙子女
我国代份计算法:己身在内,单位为代
等者从一,不等从大 “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代数的计算方法
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 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 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 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 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 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 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 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 结婚。
家庭≠亲属
• 就家庭而言: • 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 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 也可以成为家庭关系的发生根据。 • 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 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 济结构而异。 • 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 所以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 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 庭的。
我国人事考试面试回避制度
其一是亲属回避,即凡与应 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面试官, 都必须回避;
• 3、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 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 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 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某种社会关系,是存在于婚 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称其为 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便将其与其他社会关系 加以区别。
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 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 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 系,而不能通过自行声明就可以解除收养 关系。 必须指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 的收养关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 抚养成年的,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 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的生活费。
• 我国古代婚姻—昏因。动态指结婚仪 式,静态指夫妻关系。 • 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 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 门,这种“男 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 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 • 现代学理解释: • 就社会关系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为 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互为配偶的结 合的社会形式。 •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以 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三)婚姻家庭制度
• 定义: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 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一体系。 •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 社会制度的共性。 • 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 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三、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 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 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 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 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 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 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 及照顾其生活。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 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 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 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 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 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 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 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吗?为什么?
我国代份计算法:己身在内,单位为代 等者从一,不等从大
曾祖父母 祖父(大) 李英(母)
兄弟 堂姐弟
祖父(小) 李跃(父)
王俊
表兄妹
李玫
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 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 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结婚。” 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 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 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 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 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 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 予他们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