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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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织可以就选举问题提起诉讼。第二种情 律 未能保 护 到的真 空 , 而行 政公 益诉 讼制 与规 范
况 是某 些 检 察 机关 为 防 止 或 挽 回 国家 经 度 的建立 正好 可 以解决 这一 不足 。 1 级 别 管辖 制 度 .
济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或者某些其他
国 家机 关 代 表 国家 要 求 给 国家 资 源 造成
是 某 些 组 织 的一 部 分人 可 以就 与 本组 织 限制 了行 政 诉讼 作 用 的发挥 , 其 原 因 , 应 由中级 人 民法 院 管辖 ,理 由 是行 政 公 究 整体 利 益相 关 的 事 由提 起 诉 讼 。 但是 总 有立法方面的因素 ,但更 多的却是源 自 益诉 讼 一 方 面 牵 涉 的利 益 均 为社 会 公 共 的说来 , 国行 政公 益诉 讼 尚处于 尴尬 境 司法实践的惯性 。因此 ,我们认为我国 利益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影 响较 大 ;另 一 我 地 。关 于行 政 诉 讼 过程 中原 告 资格 的限 应 逐 步 扩 大行 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建 立 方 面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在 我 国处 于 探索 定 妨 碍 了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建 立 。关 行 政公 益诉 讼 制 度 ,同时 通 过 行 政公 益 实验性阶段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 于 行政 行 为 的 狭 隘界 定 是 制 约行 政 公 益 诉 讼制 度 的建 立 ,进 一 步 拓 宽 行 政诉 讼 于克 服 行政 审判 的地 方 化 、 政 化倾 向 , 行
2 诉 讼 时效 制度 . 我 国现行 《 政 诉讼 法 》规定 :‘ 行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诉讼 的,应当 自知道作 出具体行政行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益 诉讼 制度 的理 论 障碍 出发 , 析 了构建 我 国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理论 基础 , 出了构建 我 国民事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 具体 建议和 分 提
构想。
关键 词 民事公 益诉 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理 论基础 诉讼 制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00 ・4-2实现 。
二 、 立 民事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理论 基础 建 任何 一个 法律 制度 都 是建 立在 相应 的 理论 基 础之 上的 。我 国要 建立 民事 公 益诉讼 制度 ,就 必须 克服 传统 的 当事 人理 论障
诉讼 和行 政 公益 诉讼 两部 分 。 民事 公益 诉讼 而言 , 就 它是 指特 定 的国家机 关 、 会 团体 和相 关 公民根 据法 律规 定 , 对侵 犯社 会 社 针
人们 的普遍 权利才 能够 公益诉 讼起 源于 古罗 马 , 是相 对于 私益诉 讼而 言 的 , 是指 和社 会公共 利益 得到切 实的保 障和 维护 , 它
保护 社会 公共 利 益的诉 讼 , 除法 律有 特别 规定 者外 , 罗马市 民 凡
均可 提起 。。 国 目前 理论 界 一般 认为 , 益诉 讼包 括 民事 公益 工 我 公
人 和其他 组织 ” 这 是彻 底 的原告 一元 化 , 使得 只有 “ 接利 害 础 。当然 , , 这 直 我们 在肯 定程 序当 事人 理论 的 同时 , 了维 护法 的稳 为
关 系者 ” 有起诉 权 , 享 而对于 公 益诉讼 案件来 说 , 股并 不存 在所 一 谓 的“ 直接利 害 关 系者 ” 结果 导致 公益 诉讼 无从提 起 , 到侵 害 , 受
家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由于 我国 民事 程序 立法滞 后 , 尚未 建立 公 益 犯 社会 公共利益 的 行为纳入 管辖 范 围, 但仅 仅从 实体法 上考虑 诉

论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及其构建

论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及其构建

生 态 环 境 的 产 业 结 构 、 长 方 式 、 费 模 讼方 面进 行了有益 的探索 。贵 州省贵 阳 益 的诉讼 , 增 消 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外 , 民事 凡
式” 。国务院《 于落实科 学发展 观加强 市 中级法 院设立 了环 境保 护 审判庭 , 关 贵 主体均可提起 ,起诉人 与案件并无直接
务 院都 提出 了更高 的要求 。在 此大背景 《 于办 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讼 案 件 的试 讼 制 度 。 随 着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以及 公 民 环 关
下 ,借鉴 国外运用 司法手段保 护生态环 行 规定 》 云南 省 昆明 市 、 溪市 中级法 境保 护意识的提高 ,在我 国开展生 态环 ; 玉 境 的实践经 验 ,结合 我 国创新生 态环境 院也成立 了综 合性 的环 境保 护审 判庭 , 境公益诉讼具有重 大的现实意义。 保 护机制 的初步探索 ,逐渐建立 生态环 昆 明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市 市
原告 。
发 展状 况
目前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还 不 是 一 个 法 我国的生态环境公 益诉讼 制度还未 能够 法 均 未 对 公 益 诉 讼 作 任 何 规 定 ,而 且 还
定用语 , 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顾名思 真 正地建立起来 ,但这并不 妨碍法 院受 在 某 些 制 度 层 面 限 制 了 公 益 诉 讼 的 提 义 ,公益诉 讼是一个 与私益诉讼 相对 的 理 和 审 判 涉 及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利 益 保 护 的 起 。 如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公 “


我 国 生 态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察机关 、环保 部 门和有 关社会 团体向法 3大诉 讼法 中 ,除刑 事诉讼法 明确 规定 ,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圭塾垒三!!!!!!里!!!;;耋—__圆匿团圆—l■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王敏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经济纠纷,而现有的三大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公益类的案件,所以应对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制度进行及时更新,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鉴于经济公益诉讼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从拓宽原告资格、完善法律责任体系、设立经济审判庭以及建立经济诉讼程序的规则等方面来讨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经济纠纷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9.02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最初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诉讼方式,符合现实社会对诉讼的客观要求,是诉讼理念和制度的更新与发展。

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公益诉讼在目的上具有社会公益性。

2、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性。

3、经济公益诉讼具有社会预防性。

4、法院判决效力的普适性。

二、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经济违法案件的综合性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的失灵是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经济纠纷也与日俱增,如环境污染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宏观调控类案件等。

这些案件都呈现出复杂综合的特性,即受害人范围广且不确定,或者案件根本没有直接受害人,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民事诉讼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体现为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直接具有经济性{而刑事诉讼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理性思考

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理性思考
活动 。
18 年的 《 96 反欺骗政府法 》 规定 ,任何 个人或公 司如发
现有人欺骗 美国政府 ,都有权 以国家 的名义控告违法的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方 ,《 克莱顿法 》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 ,( 下转 6 ) O页
收稿 日期 :2 1-40 0 1 .8 0 科研项 目:本文 为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 目 “ 消费权益语境下群体性 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0 1k 0 )阶段 2 1s3 5 性成果之一 。 作者简介 :王珂珂 (9 O ) 18 一 ,女 ,安徽界首人 t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政学院讲师,诉讼法 学硕士 。 5 7
的认 可。 因此有必要对公益 诉讼存在 的理论基础 和 实践需要等 问题 进行理性 思考 ,并就公益诉讼在 我 国的建 立提 出
相 关设 想 。
关键 词: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诉讼权 ;原告 资格
中图分类号:D9 0 文献标识码 :A 2. 4


明确 概 念
二、公益诉讼在我国存在的理 论基础和实践需要
“ 公益诉讼 ”并非专 门的法律用语 ,它是在近几年 随着对涉及公益案件 的司法 实践 与讨 论的增多而逐渐形
成 的一 个 概 念 。
目前在我 国,公益诉讼 只存 在于刑事诉讼 中,即检 察机 关对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犯 罪行为有权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究其 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在 民事 诉讼 和行政诉讼 领域里 ,公益诉讼 机制 也有其合理的理
对构建 我 国公益诉讼 的理性思考
i 珂 瓤
( 徽建 筑 工业 学 院 ,安徽 安

合肥
2 00 ) 36 1
要:近年来 ,消费权益侵 害、环境 污染严重、政府行政行 为及 其他非法行为严重侵 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现 象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面:
方面 , 大多数经济公益纠纷存在利益主体多 元化 、 涉及 地域广 、 经济 法 律关 系复 杂 等特 点 , 就 这

益的作 用
法谚 “ 无救 济 , 无权 利 ” 示 了法 治 社会 的一 则 揭
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经济公益纠纷时必须具有效率 性 和灵 活性 。然 而 在现 实 中行 政 权 力 复杂 而 庞 大 , 存在不同层次的行政权力关 系, 加上 目 前我 国相关 法律法规极不完善 , 导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 限争议
诉 讼 的提 起 主体 , 新 经 济 法 责任 制 度 , 予 法 院针 对 违 法行 为 的处 罚 权 等 , 立我 国经 济 公 益 诉讼 制度 。 创 赋 建
[ 键 词 ]中 国 ; 共 利 益 ; 济公 益诉 讼 ; 度 构 建 关 公 经 制

[ 图分 类号 ]D 1 . [ 献标 识 码 ]B [ 章 编 号 ]1 0 6 8 ( 0 0 0 0 5 0 中 951 文 文 0 8— 2 5 2 1 ) 3— 0 6— 3
论 我 国经 济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之 构 建
陈华 丽 , 陈 力
( 太原科技 大学, 山西
[ 摘
太原
002 ) 30 4
要 ]随 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社会 公 共 利 益 密切 相 关 的经 济 纠 纷越 来 越 多 , 而现 有 的 解 与 然
决 机 制 却 不 能使 这 些 问题 得 到 很 好 的解 决 。 因此 , 必要 建 立 一 种 新 型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有 以适 应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需 求 。 通过 比较 大 陆 法和 英 美法 两 大法 系有 关 国 家 对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的 理 论 与 实践 , 者 认 为 , 当明 确 经 济公 益 笔 应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消费 者公 益诉讼 制度 的涵 义和特 征
消 费者 公益诉 讼制度 是指 在经 济活 动 中, 于商 品 、 务经 对 服 性 的不 法经 营行为 , 法律 授权个 人 、 社会组 织或 国家专 门机 关为
营 者的那 些侵 害不特 定的消 费者群体 的利益 、 明显具 有社会 危害 提起 消 费诉讼 的 , 须是具 有实体 上利 害关 系 的当事 人 。 必 虽然 我 维 护消 费者 公众 利益 而主 动对 其进 行 司法追 诉 的制 度 。作 为对 本 身并无 原告 资格 。而 《 民事 诉讼 法》 中所规 定的代 表人 诉讼 制 传 统法 律理 论 与诉讼 进 行理念 性更 新与 突破 的新 型诉 讼方 式与 度 , 救济 的也只 能是现 实 中特 定 的受 害者 , 法起 到有 效 的事 前 无
L g l y t m A dS c t ea S se n oiy e
2 11(下 ) 09. 0
{占 I 缸金 } J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的构建

摘 要

吕晨辉
消 费者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一种 新的解 决 消 费者 纠纷 的诉 讼模 式 , 在 维护 消 费者权益 和公 共 利益 。 文从其 涵 义和 旨 本 诉讼 模式 公共 利益 文献标 识码 : A
诉讼 途径 得 到维护 。 因此 , 尽快 建立适 合我 国消 费纠纷特 征 的公 径是 最终 的、 最权威 的、 最有 力度 的方式 , 我 国现 行消 费者诉 讼 而 益 诉讼制 度成 为 当务之 急 。

制度 存在诸 多缺 陷 : ( ) 告 资格 制度 不健 全 一 原 我 国现 行消 费者诉讼制 度是 以私权保 护为 核心 内容的 , 权 有 国《 消费者权 益保护 法》 赋予 了消 费者协会 支持起 诉 的职能 , 其 但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及立法探析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及立法探析

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任何获得公共利益 的主体都 可能受到不 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侵害, 他 们 当然地有权利通过诉讼来保 护 自己的权益, 即“
[ 文章编 号 】 1 6 7 1 — 8 0 2 X ( 2 0 1 3 ) 0 5 — 0 0 8 1 — 0 5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 构建及立法探析
陈德 峰
( 安徽省 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蚌埠 2 3 3 0 3 0 )
[ 摘 要 ] 公 益 诉讼 是 指 国家机 关 、 法人 、 公 民 个人 为 了维护 国家和 集体 的利 益, 分别 以 国 家和 个人 的名
国囝团豳
陈 德 峰 — —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构 建 及 立 法 探 析
第5 期
制 。我 国现行 法律 只规 定 了直 接受 害 的公 民法 人 和
中 的原告 , 既 不 同于 普 通诉 讼 中 的 原告 , 也 不 同 于
组织可 以提出诉讼 。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 第2 条规定: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利, 有权依照本法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 这说 明在传统 的诉 讼制度下 , 奉 行 的是“ 直接利害关系
公益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范 围的广泛性 。 公
益诉讼 中当事人 可 以不受 “ 直 接利 害关 系人 ” 的限
★[ 收稿 1 3 期] 2 0 1 3 — 0 7 — 0 5 [ 作者简介 ] 陈德峰( 1 9 7 6 一 ) , 男, 安徽颖上人 , 在读硕士 , 研究方 向: 法律技术 。
公 益诉 讼 最 早起 源 于古 罗 马 , 是 相 对 于 私益 诉 讼而言的, 它 是 为 了保 护 社会公 益 的诉 讼 , 除法 律有 特 别 规定 者外 , 凡 市 民均 可提起 。罗 马法 之后 , 法 国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 0 11年 第 2 期 第 2 卷 总第 9 l 2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o i y P l e C l g o r a fRal oi ol e wa c e
2 011 No 2 .
V0 . e il9 121 S ra 2
予 以补救的制度。它不仅使公共利益获得了国家司 法权的有效维护 , 也拓展 了公 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 的途径 , 而且还 “ 是一种崭新 的权力 制约权力模式
… …
英国在传统上是 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国家 , 法官
们 的观点 和主 张在 大 量 的判 决 中得 以体 现 和 确 立 , 英 国的行 政公 益诉 讼 制 度 也 是 在此 基 础 上 建 立 的 。 英 国行政公 益 诉讼 制度 具有 如下 特点 :
环境 以不 同方 式 构建起 了各具 特色 的行 政公 益诉讼 制度 。与此 世界 立 法潮 流不 相 称 的是 , 同样 已经 频
政行为的私人 , 拥有作为公共利益之代表 的诉之权 益 。根据英 国法律规定 , 任何公 民个人 、 社会团体及 特 定 国家机 关 均可 以原告 身份 对违 法行 政行 为 向法
收稿 日期 :0 1 2—1 2 1 —0 0
作者简介 : 和洪 , 河 南郑 州人 , 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 系讲师 。 男, 铁

75 ・

洪 : 我 国行政 公 益诉讼 制 度 的构 建 论 的需 要 提 起 诉 讼 的 权 利 。私 人 检 察 总 长 理 论
害公 共利 益 的 同时也 损害 了相 对人 的直接 利益 。在
关键 词 : 行政 公益 诉讼 ; 法理 念 ; 度设 计 立 制
中图分 类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0 94 0 9—39 (0 1 0 07 0 12 2 1 )2— 05— 5 行政 公益 诉讼 是指 当 国家行 政机 关或 法律 法规 授权 的组 织 的违法 行 政 行 为 , 害 了公 共 利 益 或有 损 对 我 国行 政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构建 提 出几点 不成 熟 的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对 象狭 义 说 ” 。 纵 观 我 国 目前 的 民 事 诉讼 法 , 并 无 一 条关 于 公 益诉 讼 的相 关规

公 益诉 讼 制 度释 义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 ,
并 与 私 益 诉 讼 相 对 而 言 , 以 保 护 社 定 。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 规 定 的 会 共 同 利 益 为 目的 ,除 法 律 有 特 别 四 个 符 合 的 起 诉 条 件 ,第 一 个 就 规 定 者 外 , 凡 市 民 均 可 提 起 的 则 为 是 “ 告 是 与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原 公 益 诉 讼 。 而 现 代 法 上 的 公 益 诉 讼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这 即 是 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般 是 指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 相 关 有 资 格 向 法 院提 起 民事 诉 讼 的 必 须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授 是 与 案 件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且 自 己
权 ,对 违 反 法 律 侵 犯 国 家 利 益 、 社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的 人 。 这
。 王 丽 王 可
特 定 的 他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向 法 院 起
作 为 一 国 的 法 律 制 度 ,虽 然 有
诉 , 由 法 院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其 生 成 的 自 身 成 因 , 但 人 为 的 促 成 活 动 。这 种 观 点 可 以称 为 “ 济 对 性 又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而 作 为 参 与 其 救 象 广 义 说 ” 。 “ 义 说 ” 中 的 另 一 中 的 人 的 主 观 因素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广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引言 益诉 讼的原告 资格 。 随着我 国市 场经济的发展 , 侵 害消费者群体权益 的案件屡有 发生, ( 2 )消 费者协会 及其他社会 团体。社会 团体真 正介入消 费者 公益 是解决社会 公益纠纷和实现 社会公益 目的的重要条件之 一 。实 如 雀巢转基 因食品案、 肯德基苏丹 红案、 欧典地板 案、 三鹿奶粉案 等。 我 诉讼 , 国 目前解 决消费者纠纷 的诉讼 方式主要 是普通 民事诉 讼程序 ,而 由于 践中, 也 已出现 此类案例 : 2 0 0 3 年, 广东省消委 会派出法律顾 问并支付 支 持” 童车伤人案 ” 的儿童 家长起诉厂家 。③ 其存 在原告资格制度不健全、 诉讼成 本高、 举 证责任 分配不合理等缺陷, 所有 诉讼费用 , 致 使消 费者权 益和公共利 益很 难通过诉讼途 径得到维护 本文认 为尽 ( 3 ) 检察机关 。 我 国宪法规 定, 检察机关是 国家的专 门法律 监督机 关, 有权对一切 国家 机关、 人 民团体、 企事业单 位及公 民是否遵 守法律 快建立适合 我国消费纠纷特 征的公益诉讼 制度 已是 当务之急 。 消费 者公益诉讼 的界定 进行 监督 。作 为国家法律监督机 关,负有监督 法律统一正确 实施 的职 责, 运用法律手段 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 ( 一) 消费者公益诉讼 的涵 义 2 、 消 费者 公益诉讼程序制度 围绕 ” 王海现象” 引发 的对 ” 消费者” 概念 的反思 , 理论上和 实践中对 此 意见 分歧很大 。笔者 认为,任何人 只要 其购买 商品和接受服 务不是 为 了更好 的发挥消费者公益 诉讼的功 能,我们有必要为其 设立专 为 了将 商品和服务再 次转手 或为 了专 门从 事商 品交 易活动 , 就 是我们 门的保障程序 。 所说 的消费者 。同样 , 我 国理论界对 公益诉讼 的 界定存在多种观 点① , ( 1 ) 放宽立 案审查条件 。当今社会经济交往 频繁 , 对于一 些小型的 根据学界对 公益诉讼的界定 , 笔 者认为 , 公益诉讼 的提起主体和 救济对 消费者诉讼案件 , 应 当及时有效地 解决 , 适 当放 宽立案审查条件 , 将有 象即特定 的国家机关 ( 检察机关 ) 、 社会团体和 公民个人 , 根据法 律 , 对 利于消费者更好 的维护 自身权益 。 对违反法律法 规 , 侵 害国家利益 、 社会利 益和不特 定他人利益 的行为, ( 2 ) 设立 专 门法庭 随着社会利 益纠纷 日 益 多元化 , 侵犯消 费者 公 向法 院提 起诉讼 的行为 。 共 利益 的行 为也呈现多样化 , 传统 的 民事 、 刑 事、 行政分立 的法庭 结构 综 上, 消费者公益诉 讼制度是指在 经济活动 中, 对于商 品、 服 务经 已经不能适应 消费者公共利益 的司法保护 , 可 以设立专 门的消费者公 营者 的那些侵害不特定 的消费者群体 的利 益、明显 具有社会危 害性的 益 诉讼法庭 , 尽可 能为消费者提供 高效、 简便 的司法 救济途径 。 不法经 营行为 , 法律授权个人 、 社会 组织或 国家专 门机关 为维护 消费者 ( 3 ) 适 当缩 短审理期限 。由于审理期 限过长 , 使消 费者在维权 道路 公众利益 而主动对其进 行司法追诉 的制度 。 上承受着 巨大 的身心 煎熬 和经济代价 , 可 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 , 设 定一 二、 消 费者公益诉讼 的意义: 定的标准 , 对于 一定的案件减少 审理期限 、 简化诉讼 程序。 l 、 有利于 保障消费者权益 , 维护 社会 秩序 。消 费纠纷虽然 数额较 3 、 消费者 公益诉 讼举证责任制 度 传统 民诉法规定 了” 谁主张谁举证 ” 举证原则 , 但是, 消费者诉讼中, 小, 但涉及范 围广 、 规模 大, 如果没有 合适 的公共 纠纷 处理机制 给予协 调 和解 决, 可能会引 出范 围更加广 泛的消费群体性 事件 , 而消 费者公益 由于作为被告 方的经营者相对而 言一般都是社 会强势群体 ,民众 不易 诉讼制度 恰是解决这类 问题 的一剂 良药 。 收集 他们实施 的侵 害行为的证据 。我们可在消 费者 公益诉讼案件 中实 2 、 有利 于提高司法效率 , 节约 司法成 本 。消 费者 公益诉讼 可以有 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 责任 倒置原则 , 规定 主要证据 由被告提供 , 从 而达 效避免 大量单个消 费者 分别 向经营者提起 的权益诉讼 ,使众多 的受侵 到全面保护消 费者合 法权益的 目的。 害消 费案 件通过公益诉讼程式 一并解决 ,同时也让经 营者从大量繁 琐 4 、 消费者公益诉 讼费用制度 。 的诉讼 中解放 出来 , 更好地 去生产经营 。 消费者个人或社会 团体是否会为消 费者 公共利益提起消费者 公益 3 、 有 利于更好 的保 障程序 正义与实体 正义 。由于 与经营者 的实力 诉讼 ,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诉讼成本 。我 们有必要建立 我国的消费者公 相差悬殊 , 当权益受经营者侵 害时, 大多数 消费者只做 到忍气吞声 , 消 益诉 讼律师和 消费诉 讼基金制度 , 有效 降低消 费者 和社会 组织进行消 费者公 益诉讼制度将更有利于 消费者 , 使 消费者与经 营者双方 的权 益 费者 公益诉讼 的费用 都 能得 到平等均衡地维护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是一项 社会系统工程 , 并不是一个制度就 能解 决 三、 我 国消费者公益诉讼 制度的构建 的,它需要社会各方 面的努力 。我 们只是希望 能够 在司法保护领域 再 ( 一) 建立 消费者公益诉讼 制度 的理论分析 进一 步。相信我们会 在保 护消费者权 益的道路上越走 越宽,相信我们 l 、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的法理基础 。第一, 无救 济即无权利 。而 国家的法治事业会 一直前行。 司法救济 是保护权利 的最后一 道屏障 , 消 费者诉讼是 否能很好地解 决 注释: 消 费纠纷 ,关键看构建诉讼制度 依据什么样 的法律理念 。遵 循公平 与 ① 参见 马守敏 : 《 公益诉讼亟待支 持》 , 《 南方周末 ̄ 2 0 0 1 年9 月 l 3 效益的法 治理念 , 把 握消费纠纷的 公益 属性 , 构建科学合 理的消 费者 公 曰, 第 1 6 版; 韩志红 : 《 公益诉讼制度 : 公民参加 国家 事务管理的新途 益 诉讼制度 , ② 是我们的 明智之举 。第二 , 一 个正常 的社 会不可能在 消 径》 , 《 中国律师》 1 9 9 9 年第 l l 期; 王斐 民: 《 浅析公益诉讼》 , 《 检察 日报》 费者纠纷的解 决中耗 费过多的代价 , 否 则经济的发展将会 受到阻碍 。 消 2 0 0 2 年1 月1 8日; 《 公益诉 讼》 , 转 自h n p : / / w w w . h i d  ̄. g o c n / 。 费者 公益诉讼既 能够有 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 同时又可 以维 护经济秩序 。 ②颜运秋 : 《 公益诉讼理念研 究》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 0 0 2 年版. 第5 页。 2 、 消 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 的基本 原则 。 第一 , 保护 消费者公益 原则 。 ③《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 助律师事务所》 , 中国检察出版 社 , 2 0 0 6 消 费者公益诉讼 是一项 以消 费者 公共利益为基 准,超越私人 利益诉讼 年 , 第 1 3 9 . 1 4 0页。 本质 , 使侵害消费者 公益 行为人 承担各类性质 法律责任 的诉讼机制 , 其 参考文 献: 根本 目的和精神 实质是立足保护 消费者公益 、 兼顾个人私益 。第二 , 国 [ 1 】 孙颖 : 《 消费者保 护法律体系研 究》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 2 0 0 7 家机 关和社会 团体参与原则 。 该原 则要求 国家有 关机关和有 资格的消 年 l 0 月第 l 版。 费者 团体 以诉讼 的方 式参与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 的事物中来 。 [ 2 】 金福海: 《 消 费者法 论》 , 北京大学 出版 社, 2 0 0 5 年 l 2月第 l 版。 ( 二) 建立消 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 的具体构想 【 3 】 范愉编 著: 《 集 团诉讼 问题 研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 5 年l O月 l 、 消费者 公益诉 讼的提起主体 即原告资格制 度 第 1 版。 笔者认为 , 根据 我国的实际 国情 , 应将原告 资格 赋予 以下主 体: [ 4 】 颜运 秋: 《 公益诉讼理念 研究》 , 中国检察出版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摘要: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

近几年来,伴随着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权利滥用、环境污染、垄断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进行整治的要求日益高涨,有关建立公益诉讼司法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富有监督民事法律事实的职责,应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等多角度回顾了这一制度,并对我国以后的民事公诉做了制度设计,以期有助于我国司法理论和实务。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一、检察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历史发展公益诉讼是指处于非”利害关系人”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对于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毅力的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综合。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

在公法与司法严格分分野的传统下,权力被划分为私权和公权。

为保护私权而设定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可以并且只有在个人特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为保护公权而设定的诉权,专属于公诉机构行使,这便是狭义的公益诉讼。

目前它主要体现在刑事方面。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现实需要,法律制度开始关注对民事、行政公诉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应该对我们有所提示。

回顾中外诉讼历史,检察机关打破传统的囹圄,参加民事诉讼,最早是在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时期。

18世纪以前,在罗马法影响下,国家并不干预私法。

因此,检察机关没有过多参与民事诉讼;在亚洲和其他地方,也不存在着民事公诉制度。

18世纪以后,为了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法律把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421条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活动有如下表述:”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当事人起诉,活着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起诉。

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其他人。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对于婚姻无效之诉、申请破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提起申请,参加诉讼”。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建构的必要性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建构的必要性
不 再 拘 泥 于现 行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接利 害关 系 人 ” 而 直 从
运而生的概念 , 其概念应为 “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由国
自身 的力 量 维 护 广 大 消 费者 乃 至 公 共 利 益 。所 以 ,遵 循 “ 把握 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 , 领会 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 规定 的职权和程序对个人或者经济 公平与效 益的法治理念 , 组织违反经济法 ,侵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经济法 消费者权 利的法律属性 ,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公益诉 律 进 行 处 理 的活 动 。其 核 心 是 对 经 济 法 的违 反 , 且 该 讼 制 度 , 明智 的抉择 。 ” 并 是 ” ②环境污染所侵及的公共利益方面。随着工业化的 种 行 为 侵害 了社会 公 共 利益 。
作为独立 的部门法 , 应有相应的诉讼体制与之相对应 。 所 步摸索着进行环境公 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取得 良 好 的社会效果 ,但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毕竟 还没有充足的 以,为在经济法中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 的进一步契合 和 完 整 , 国有 必要 建 立 经 济公 益诉 讼 制 度 , 护 被侵 害 的 法律依据 ,诉讼主体 的局 限性阻碍环境公 益诉讼 的进一 我 维
霉 蕊

企业 技术 开 发
T HNOL EC OGI AL DE C VEL P O MEN T OF ENT RP S E RI E
20 0 9年 l 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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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经济公 益诉讼 建 构 的必要 性
任锦 曦
( 昌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江西 南 昌 30 3 ) 30 1
有权 向人 民法院起诉 , 由法院追 趋完善。 经济法 自产 生之 日起 即是以社会 为本位 的, 违反 会公共环境权益的活动 , 经 济法 的行 为在很 大程度 上 侵犯 的是 社会 公共 利 益 。 究违法者 的法律责任 。 但我 国的《 民事诉讼 法》 行政诉 和《 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却都 限于“ 直接利害关 系人” , “ 人类社会诉讼演进史和诉讼制度 自身发展规律表明 , 诉 讼法》 讼形式是实体法律制度 的必然派生 ,特定类型的实体 法 所 以, 国诉讼法上 的主体限制实际上使《 我 环境保 护法 》 一切单位 和个人 ” 的规定失去 了意义 。 检察机关在逐 制度是相应诉讼形式产生的逻辑依据 ” 也就是说 , 经济法 中“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主要的修改。

但是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却没有写入草案。

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实践情况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利于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在总体定位上,环保法应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

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

那么,草案就应该明确环境权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

追溯到罗马法,古代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即私人诉讼,旨为维护个人所有权益,仅特定的个人可以提起;公诉即公益诉讼,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那么,所谓的公益诉讼便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随着现代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和实践中规定和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明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光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而向污染者起诉。

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以起诉。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分析

关 键 词 : 政 公 益 诉 讼 ; 案 范 围 ; 告 资 格 ; 证 责任 行 受 原 举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3 9 ( 0 1 1 — 2 6 0 1 7— 18 2 1 ) 00 2—2
近 年 来 ,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使 形 成 良好 社 会 秩 序 。 随

要 : 政 公 益 诉 讼 又 称 行 政 公 诉 , 指 与行 政 行 为 没 有 法律 上 利 害 关 系 的公 民 、 行 是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自己 的 名 义 提 以
起的 , 直接 以维 护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的行 政 诉讼 。构 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推 进 宪 政 建 设 的题 中之 意 , 行 行 政 诉 讼 目的 是 进 的 必 然 要 求 和保 护 国 家 经 济 利 益 、 顿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迫 切 需要 。 整
情 的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越 来 越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 时 也 是 完 诉 讼 的 原 告 。其 可 以是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 可 以 是 公 民 、 同 也 法
善 我 国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途 径 。
人或其 他组织 。
1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含 义
护机制 , 不仅有行政救 济机制 , 也有 司法保 障机 制 。但对 于
缺乏司法救济程 序。
( ) 政 公 诉 制 度 是 推 进 宪 政 建 设 的 题 中 之 意 。“ 果 1行 如

目前 实 行 的 是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 诉 讼 ” 指 为 保 护 个 人 所 有 权 益 的 诉 讼 , 特 定 的 当 事 人 才 公 益 受 行 政 行 为 侵 害 的 情 形 , 是 仅 可 提 起 ; “ 益 诉 讼 ” 是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诉 讼 , 法 而 公 则 除

浅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失不能 以及客观 上不 能) 人 民有权 自行提起 诉讼或 者授权其 他 ,
机 构向法 院提起 诉讼 赋予 公 民公益诉 讼的起 诉权 是宪法人 民 位 , 而这 些企业往 往又极 容易造成 资源 浪费 、 境污染 、 害国家 环 损 主权 原则 的体现 , 国宪法 明确指 出: 我 国家的 一切权 利来源于人 社会 的公共利 益 , 在强 大的 实力面前 , 即便容 许公 民个人提起 私
从我 国现 有的诉 讼法律制度 来看, 国的诉讼制度 设计还是 我
制度 迫在 眉睫 , 当前 必须认清 形势 , 把握机 遇 , 扫除障 碍, 分地 停 留在 传统 的 当事 人适格 理论 的基础上 。 目前我 国缺 失对 公共 充 “ 利用 各种 优势 资源 , 借鉴 国外的先 进理论 和实 践经验 , 建有中 利益 的 民事 司法保 护制度 。 公共利益 受到侵 害时 , 构 在 虽然有代表 国特 色的 公益诉讼 制度 。
L g l y t AI 咖 e aS s m r e d
பைடு நூலகம்
己1 口 0年 6月( ) 中
{占 l 枉金 } l j
论 裁 围 公 蓝 误 讼 刹 度 曲 期 建
王 茂 兵
摘 要 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法律发展的趋势, 特别是一些发达 国家, 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法律 实践上都有很 大 的进步与发展 。但是在我国, 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在理论界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探讨研究但是在立 法上 却是一 片 空白。本 文主要从公 益诉 讼制度构 建 的必要 性 、 国外诉讼 制度 的借鉴 、 构建 的障碍 以及 公益诉 讼 制度 构建 的
民 , 民是 国家 的主人 ; 民有权 在法律 范围 内通 过 一切 正当途 益 诉讼或 公益 诉讼 , 是难 以胜 诉的 , 以有 必要建立起 层级式 人 人 也 所

试论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试论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第一、 原告被限定在“ 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 、 上。 行政诉讼 的提起 ,
仅有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 方可提起诉讼 , 而与个人特定关系无涉的 社会公共利益遭 受侵害 时, 则排除了公民个人 的司法救济权 。然而, 在现代社会中, 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越来越多, 如环境污 染、 国有资产流失等等。由于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制度限定了原告起
在 只能通过其它途径寻求 共利益而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此时, 公益诉讼的原告又被 限制在 诉 的资格, 当事人并不具备诉权 的情况下, 了“ 非直接利害关系者” 之上。 救济 , 而司法这一强力的救济手段被排除在其中, 以说是法 治社会 可 的悲哀 。同时前 已述及 , 现行的行政诉讼更多的是被动的救济, 它要
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 有学者认为, 公益诉讼是指 同被诉违法行为无 公共利益方面的局 限性主要表现 在以下三方面: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诉机关) 包含 以与 自己
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 的资格提起的, 直接以公共利益 的维护为诉讼 目 的的公益诉讼 。此处排除 了与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相对人的起诉资格。 有学者认为, 公益诉讼是指 当违法行 为对公共 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 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之所 以是必要的, 是因为我国现行 的诉讼制 度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 在疏漏 , 相应的配套制度 , 如监督制度等在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也存在诸如可操作性差 、 监督机关与被监
度。 各国的称谓并不相 同, 如美 国称为相关人诉讼 ,日本称 为民众诉 督机关之间可能结成利益共 同体等原 因, 使得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得不 讼, 国称为客观诉讼等。我国学者则更倾 向于公益诉讼这 一提法 。 法 到及时、 有效的救助 。在这种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预 防、 制约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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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与发展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官司不断,一方面反映我国法治进不断加快、国家立法体制日渐完善,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走上了更加民主与公正的道路;另一方面反映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维权思想提高。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的加快,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利益平平衡、解决社会纠纷上日趋重要,现就公益诉讼的源起、发展、理论依据及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与发展作一论述。

[关键词] 公益诉讼西方公益诉讼制度利益平衡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是和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1、英美法系的公益诉讼
在美国,这类诉讼被称为公共诉讼,由政府机构或者私人原告像普通私人诉讼那样在普通法院提起,寻求追索金钱作为民事惩罚,或寻求一项禁令,命令被告停止继续违反所应适用的规章。

此类诉讼中的原告俗语称作“私人总检察官”,意指私方当事人像政府检察官那样采取行动。

美国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宽泛,从1863 年的《反欺骗政府法》到后来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均规定政府机关或者个人可以提起特定民事诉讼。

美国法律制度体系还专门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也亦称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1970 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
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在此之后陆续制定的诸如《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共诉讼的条款。

在英国,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私人或者私人组织只有在取得检察长同意后才可提起下列诉讼:限制干扰公共权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义务。

地方政府机关不必得到检察长的同意,也不必使用告发人诉讼方式,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与保护、促进本地区居民利益有关的诉讼。

2大陆法系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代表公益参与民事诉讼起源于法国。

1806 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最早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制度,这一规定为其它国家所效仿。

法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23 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之诉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二、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1、公民享有诉讼权理论
自然法观念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公民享有诉讼权已是普遍的事实。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现代化不断发展的。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无可否认是人权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其在程序上着重强调公民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享有起诉的权利,相应而言,法院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义务。

2、诉的利益扩大化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资源的日益丰富,公民个人的权利、利益范围在日渐膨胀,诉的利益扩大化趋势也随之扩张。

目前,对诉的利益的衡量已不能简单地从消极面来衡量,而应扩大到从消极、积极的正反两方面综合考量。

设立公益诉讼是诉的利益扩大化的必然,也是扩大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范围的必然。

3、人民主权原则
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在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按照我国宪法第2条之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承认和确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宪法或法治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我国现行制度中,人民参与公共事务、进行执法监督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

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之与现有的私益诉讼相伴而存在,不仅是对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权力规范化操作的促进,更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公正的维护,能更好地促进我们的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三、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
公益诉讼在我国的设立不仅存有诉讼理论依据,更是防范和化解公益性纠纷、完善和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社会迈向和谐与公正的需要。

1、经济现实依据,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来说,公益性违法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有资
产流失案件急剧增加。

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

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处于转轨中的中国一直面临着一个严酷和令人困惑的现实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现有的国有资产被侵吞、毁损或灭失;二是国家的预期收入遭到侵蚀,应收入国库的资产无法正常收回,而流入个人口袋或单位的“小金库”。

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

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

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往往难以遏制。

因此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凡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统计资料,乱集资、乱贷款,不执行国家计划价格,乱涨价,欺诈牟取暴利等。

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屡见不鲜,在我国也十分突出,已经发展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愈演愈烈。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给损害国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前者如政府采购中
的暗箱操作,串通合谋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后者如滥发行政许可证,造成资源的破坏利用。

有些行政首长不懂法律,但为了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不顾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难免使国家利益受损。

其四,环境污染现象日益猖獗。

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在这一时期许多企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往往忽视包括环境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使得环境被破坏的问题日益恶化。

而某些地方行政机构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昭显政绩,又往往对污染环境的现象视而不见,甚至滥用职权,与违法企业相互勾结。

若仅允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此行为给当地环境带来的危害。

其五,价格垄断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受我国以往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很多行业和经济领断行为,如我国电信行业、铁路部门都存在这种现象。

价格垄断的存在致使该行业收费随意、服务质量差的结果成为必然,严重束缚了该行业快速有效的发展,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法律现实依据——完善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需要
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提供法律救济,是法治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

在我国,为公益提供法律救济却面临着诉讼主体的缺位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侵害而缺少利害关系人起诉时该如何寻求司法保护,已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难题。

之所以有这种情况出现,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对于诉讼利益和原告资格的理解有一定局限性。

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原告起诉只能以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有直
接利害关系为限。

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损失的利益往往很有限,而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却是全社会性质的,这时指望通过受损利益很有限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护自身那一小部分利益来达到制止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而且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大多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这就导致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纠正。

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已
三、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纵观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

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长期努力后得到法院的申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案件法院往往只针对起诉人的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并不能禁止被告停止相同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为起诉人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却失掉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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