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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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各项财务活动取得有效原始发票等凭证,经手人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开支项目及金额并签字,交由审核员审核,再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于5日内到出纳员处结帐,不得拖延结帐时间。对各种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前一年的报销凭单需在第二年的1月31日以前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第三条本规定所规范的范围是:××市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综合科,发生的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
第四条所有财务活动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实行先审后支的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实行“总额与标准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原始单据由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严格核定给予报销。
第二章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职能,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经费支出的合理、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资金正常运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1)在编人员差旅补助等津贴。
(2)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经主任批准的报销费用。
2.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白条抵库,坐支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3.财务印鉴和支票要分开管理。
第九条票据管理
1.购买票据由票据经办人持《领购证》办理。
第十三条财务报销程序
1.自制原始凭证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员同时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
2. 必须使用财政局和税务局规定的发票,内容填写齐全,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有项目、数量和单价明细。大小写相符,加盖财务章。
3.公务联络费、处理信访费等支出要注明事由、活动时限。
4.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下商品的发票,必须附有市财政局的批准单或联络处的会议纪要。
2.本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由财务室负责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由财务室负责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查阅。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由财务室人员负责复印,但不得拆散原卷册。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由综合科和财务室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2.所购票据由票据经办人认真登记品种、数量、起止号,使用时办理领出登记及注销手续。
3.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同存根一起保存。
4.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由票据经办人按年度整理,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按时办理注销。
第十条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按年度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财务室保管二年后移交档案室管理存放。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联络处财务专用章、《外地驻京机构登记证》由专人管理,一律不得擅自外出携带,使用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当日返还。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内部财务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财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本制度在联络处内部实行,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财物的收发、增来自百度文库和使用。
2.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3.经费的收支。
4.收入、费用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六条预算管理
1.预算实行科室编制,经主任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
2.各项支出均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3.年度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如年中发生部门预算外支
出超预算时,由综合科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报主任审批,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供详细资料由综合科编制文本,申请追加预算经费。
第七条财务决算
按照市年终财务决算统一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及时。
第八条现金、支票的管理
1.现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各项财务活动取得有效原始发票等凭证,经手人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开支项目及金额并签字,交由审核员审核,再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于5日内到出纳员处结帐,不得拖延结帐时间。对各种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前一年的报销凭单需在第二年的1月31日以前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第三条本规定所规范的范围是:××市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综合科,发生的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
第四条所有财务活动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实行先审后支的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实行“总额与标准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原始单据由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严格核定给予报销。
第二章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职能,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经费支出的合理、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资金正常运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1)在编人员差旅补助等津贴。
(2)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经主任批准的报销费用。
2.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白条抵库,坐支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3.财务印鉴和支票要分开管理。
第九条票据管理
1.购买票据由票据经办人持《领购证》办理。
第十三条财务报销程序
1.自制原始凭证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员同时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
2. 必须使用财政局和税务局规定的发票,内容填写齐全,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有项目、数量和单价明细。大小写相符,加盖财务章。
3.公务联络费、处理信访费等支出要注明事由、活动时限。
4.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下商品的发票,必须附有市财政局的批准单或联络处的会议纪要。
2.本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由财务室负责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由财务室负责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查阅。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由财务室人员负责复印,但不得拆散原卷册。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由综合科和财务室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2.所购票据由票据经办人认真登记品种、数量、起止号,使用时办理领出登记及注销手续。
3.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同存根一起保存。
4.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由票据经办人按年度整理,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按时办理注销。
第十条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按年度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财务室保管二年后移交档案室管理存放。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联络处财务专用章、《外地驻京机构登记证》由专人管理,一律不得擅自外出携带,使用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当日返还。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内部财务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财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本制度在联络处内部实行,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财物的收发、增来自百度文库和使用。
2.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3.经费的收支。
4.收入、费用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六条预算管理
1.预算实行科室编制,经主任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
2.各项支出均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3.年度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如年中发生部门预算外支
出超预算时,由综合科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报主任审批,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供详细资料由综合科编制文本,申请追加预算经费。
第七条财务决算
按照市年终财务决算统一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及时。
第八条现金、支票的管理
1.现金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