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8月25日有效期:2014年08月25日生效文号: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年08月25日起主要内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第三条)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附件1、附件2。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授权书、承诺书内容及要求。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4年11月5日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
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附件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B.安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安全协议书C.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D.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答案】 A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A.10年B.15年C.20年D.50年【答案】 C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费用是按照企业()的一定比例缴纳。
A.营业额B.利润C.管理费D.职工工资总额【答案】 D4、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A.建设单位B.行业协会C.资质许可机关D.招投标监管部门【答案】 C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不包括()。
A.提交事故调查报告B.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C.对事故的责任者作出处罚D.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答案】 C6、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
A.《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C.《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D.《天津市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答案】 A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2B.3C.4D.5【答案】 A8、根据《消防法》,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工程,其消防验收方式是()。
A.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B.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备案后进行消防验收C.可以不经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D.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答案】 A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规定,理解正确的是()A.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B.管理和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C.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D.企业破产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答案】 D10、甲建筑公司承揽的是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时间是2007年3月1日,但是由于征地问题没有解决而不能按期开工,则如果开工日期超过(),则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本人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
3、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开工建设。
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4、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5、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相关规定,现委托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为长沙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地下室及1~8#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相应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并对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法人:(签章)被委托项目负责人:(签章)委托单位或公司盖章:年月日附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具体信息一览表工程名称:长沙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地下室及1~8#栋本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监督机构,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文章点击数为:2325 字号:[大][中][小]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分别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执行,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切实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的要求,加强永久性标牌制度的执行,并将此制度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
2014年1月以后竣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的名字,接受社会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建筑行业五方责任主体管理办法
工程建筑行业五方责任主体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陆续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
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01 包括对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02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03 主要内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04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05 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列人员中,不属于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是()。
A.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B.监理单位负责人C.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D.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答案】 B2、关于所有权的权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占有权只能由所有人享有B.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只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C.要想享有收益权,就必须行使对物的使用权D.占有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答案】 B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工作中,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是()。
A.施工单位实施隐蔽工程B.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C.大型非标构件进行吊装D.商品混凝土应用于基础工程【答案】 B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 )组织验收。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使用单位D.安装单位【答案】 C5、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 发包人只需要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时间B. 发包人需要通知通知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时间及追加的价款C. 发包人需要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提前竣工协议D. 发包人与承包人需要针对此工程另订协议【答案】 C6、按照合同约定,2012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
则在此期间()。
A.诉讼时效中止B.诉讼时效中断C.诉讼时效不中止D.诉讼时效终止【答案】 C7、甲承包商在乙厂商定制了一台非标准设备。
设备制作完成后,乙将其交由丙公司送货。
运送过程中,甲承包商因故解除了这个合同。
乙厂商便通知丙公司中途将设备运回,由此增加了运费。
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甲有任意解除合同权B.乙应与丙协商后方可变更运输C.乙有任意变更运输权D.乙应支付丙由于变更增加的运费【答案】 B8、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工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报告。
9.建办质[201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附件1、附件2。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授权书、承诺书内容及要求。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4年11月05日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1.05•【文号】建办质[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附件1、附件2。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4]1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承诺制
河南能源新疆公司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各单位: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合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单位工程,报新疆公司工程部备案,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保留存档。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不许开工,已开工建设的,不予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附件1、附件2。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合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单位工程,报煤炭工业河南能源新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新疆公司工程部备案,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保留存档。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不许开工,已开工建设的,不予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的意义,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附件: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2014年12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宣贯 2014-10
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 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之一的,对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 任追究
3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 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 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
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 1
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 不予注册;
2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 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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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2014年9月5日14:49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
事相关技术工作。
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