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一、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情况确立了“有限破产主义”制度,明确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配的问题。
而该破产制度对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并不适用。
为了实现债权平等原则及弥补有限破产主义之不足,最高院遂以五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非法人体“资不抵债”时的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的《民诉意见》、1998年的《执行规定》、2009年的《执行问题解释》、2015年的《民诉解释》及2022年《民诉解释》。
2022年《民诉解释》执行分配内容较2015年的《民诉解释》并无变化。
通过第506条至510条、514条共6个条文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
第506条延续了《执行规定》中有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范围的规定。
第507条第一款保留了之前对参与分配程序的相关规定,但第二款对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变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508条延续了之前参与分配平等原则及继续清偿制度;第509条、510条延续了《执行问题解释》中有关参与分配救济程序的规定;514条系针对无法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按照优先原则进行参与分配的规定。
三、当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问题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认识标准不统一参与分配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毫无疑问,但是各地法院对这一前提的判定标准,如何把握,在实践中的认识大相径庭。
奢望凭借债权人自力救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部状况,很不现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的责任应在执行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但是,即使是对法院而言,也不应对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清查作过高要求,因为准确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显然不是在参与分配阶段能够全部查明的。
对银行存款等货币型资产而言,容易确定其准确金额。
而车辆、设备等动产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在未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很难对其财产数额作一个货币化的衡量。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作者:何习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参与分配主体参与时间节点清偿顺序比例作者简介:何习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事及执行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215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以外的债权人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请求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执行分配制度” 。
该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都影响甚大。
由于目前的法律规范对此着墨甚少,实践中观点反复变化,各地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制度效用的发挥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孙某名下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拍卖成交后、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前,案外人殷某、某部件公司、某铜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人的债权(殷某债权约600000元)均已取得执行依据,其中殷某在其他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孙某的工资(3000元/月)。
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以某部件公司、某铜业公司在拍卖成交后申请参与分配,超过申请时间节点为由,拒绝向其进行财产分配;殷某案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工资,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能清偿债权,不符合参与本案分配的条件。
一是申请人对此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被冻结的工资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原分配方案,允许其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则认为其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应当优先、全额受偿。
该执行分配方案是否应当被撤销?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如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后,经审查撤销了原分配方案,允许异议申请人参与财产分配。
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成为拉动全国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因素。
过去几年,城镇内部收入差距一直不断扩大,扩大幅度超过了农村。
在城镇内部收入分配中,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和职业之间收入扩大得最为明显。
此外,城镇中出现了一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急剧增加、人群规模急剧扩大的态势。
这些人群有的是借助资本市场的暴利机会,有的是利用权力寻租,有的是利用资源垄断获得收入和财富的急剧增长。
另外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同市场脱节也会促进收入差距的扩大,表现为关键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收入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普通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收入却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
这些行业大都是处于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这些企业的职工不但在职时工资收入高,而且退休后还能得到企业年金。
为了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让农民收入尽快增长,适度地提高农产品价格应该成为初次分配政策的一种选择。
以往经验表明,当农产品价格上升较快时,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都会有所缩小。
当然提高农产品价格相当于对城镇居民征收“食品消费税”,会影响到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
但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政府价格补贴的办法加以解决。
2. 分配格局不公平合理处于垄断性领域的企业,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造成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而普通岗位的工资收入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比其他行业同工种职工的收入高出很多,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分配不公。
此外,分配不公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很严重,表现为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正在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过去,由于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差距很小,分配格局就像一个“矩形”。
现在,由于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分层很明显,分配格局就像一个“倒三角形”。
这样的分配格局对保持社会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应当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现有分配格局进行及时调整,逐步形成“两头尖、中间大”的分配格局。
税制结构不合理,增收功能强,收入调节作用弱是促进这种分配格局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浅析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本科生毕业论文浅析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如何使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断改善,这是许多人特别关注企业利润的条件。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不同行不同规定的,按照一对一的比例分别。
在目前阶段,主要的问题在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投资和回报失衡,国家财政的国有企业“偏爱”,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再分配的行业,企业高管付出太大较高等问题,不利于实现利润分配的公正。
本文主要从我国国有企业中体现的利润分配管理问题来分析的,如何正确合理的解决利润分配管理,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须条件,这些问题包括内部和外部。
提出了国企利润分配管理的策略,只有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减轻财政包袱,最后可以使民众得到各自应得的回报。
关键词: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社会公平AbstractAlong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management status, improving, the enterprise profit distribution has become the object of attention. The state-owned capital gains for the centr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to not peers also, different rules, accord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proportion. At presen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mainly: state-owned capital investment and returns ratio imbalance, national finance \"prefere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o redistribution of unreasonable income gap widening, corporate executives and industry high pay too high, not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fair distribution of profit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fit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and the solution of these problems is very important to how to distribute profit for the enterprise success or not, these problems mainly include the enterpris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ut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rofit allocation management, first of 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istribution of improve the management level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management level improved, can fundamentally relieve fiscal burden, to form a good circulation of cash flow, and second, to the profit of country, enterprise and worker to make more complete and reasonable enterprise profit distribution.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fit allocation social justice目录摘要................................................................................................................................................... I Abstract ............................................................................................................................................ II 1 绪论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相关理论概述 (2)2.1 利润分配的概念 (2)2.1.1 利润的概念 (2)1.1.2 分配的概念 (2)2.1.3 利润分配的概念 (3)2.2 利润分配对公司的意义 (3)2.3 利润分配的方式 (4)3 企业利润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3.1 国有资本投资与回报比例失衡 (5)3.2 我国财政对国有企业的“偏爱” (5)3.3 我国国有企业所上交利润的再分配不正确 (6)3.4 行业收入差距拉大、企业高管高薪过高 (7)4 解决企业利润分配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8)4.1 国有企业需准确定位 (8)4.2 调整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8)4.3 加强对我国国有企业收益的监管力度和权利 (9)4.4 建立国有企业账本公开制度 (10)5 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1 绪论1.1 选题背景我国企业在利润初次分配和社会福利中,根据国有企业的利益来确定公共预算。
分配制度的弊端及改良方案
分配制度的弊端及改良方案在现代社会中,分配制度被视为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石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它却暴露出了许多弊端。
本文将从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以及治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分配制度的弊端,并提出相应的改良方案。
一、社会公平方面的弊端分配制度在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性方面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的不公现象。
由于有些人的天生就比其他人更有优势,例如上层社会资源的积累、家庭背景和文化程度的影响等。
而这些因素在不同阶层的人群之间产生的差异,会加剧社会阶级差异和贫富差距。
其次是地域差异带来的不公平情况。
财富和福利在不同地区是不均等的,有些地区的居民更容易享受到政府的福利和社会资源,而其他地区的居民则更容易被排除在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改良方案:1.建立公平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公平机制,确保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利去获取社会资源和财富,并且规范各类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避免形成寡头垄断和卡特尔。
2.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全面而可靠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家庭贫穷和个人困境与家庭和工作联系分开。
该制度应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和住房津贴等,以避免因家庭背景造成的社会不公。
二、经济发展方面的弊端分配制度在实现经济发展方面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由于薪资结构短期内难以调整,制定的分配制度常常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创新。
同时,因为企业招聘时特别侧重于背景以及地域限制,企业的人才缺口难以填补,大公司往往为这种限制而失去了雇佣最出色的员工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改良方案:1.持续更新工资制度制定优惠的薪酬政策,向高层企业管理人员推出长期股票激励计划,帮助企业激励内部员工的成长。
持续更新工资制度,配合经济发展而不断优化创新。
2.推行教育政策推行教育政策,让企业通过培养人才的机制来避免因为背景和地域限制导致人才缺口。
在公司招聘和晋升过程中,企业应强调教育背景和其他因素的平等意义。
三、治理体系方面的弊端分配制度在实现治理体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关于执⾏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问题分析⼀、执⾏参与分配制度概述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法院的案件执⾏程序中,因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各债权⼈的全部债权,申请执⾏⼈以外的其他债权⼈凭有效的执⾏依据也申请加⼊已开始的执⾏程序,各债权⼈从执⾏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定顺序或者⽐例进⾏清偿的制度。
在我国⽬前的⽴法层⾯上,尚未就执⾏分配制度进⾏体系化、制度化的⽴法和解释,仅在最⾼⼈民法院的若⼲司法解释中分别有所涉及,例如《民诉法若⼲意见》、《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等,该制度的运作涉及到强制执⾏程序中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中主义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取舍与协调问题,程序较为复杂,处理起来较为棘⼿,2004年最⾼院曾发布过《关于执⾏程序中多个债权⼈参与分配问题的若⼲规定(征求意见稿)》,但⾄今未能正式发布。
由于现存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甚⾄存在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定困扰,因此,尽快理清该制度脉络显得⼗分必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要澄清的⼏个问题1.⾮⾦钱债权不能参与执⾏参与分配程序最⾼法院《执⾏若⼲问题规定》第88条明确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基于⾦钱给付义务的⾦钱债权,其他性质的债权因属性差异和诉讼执⾏成本上的考虑在客观上⽆法共同参与执⾏财产的分配。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98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依据。
此处的执⾏依据应当是执⾏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的⽣效判决或裁定,如果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在裁判结果⽣效之前债权⼈是不能参与执⾏分配的。
⽽根据最⾼法院《执⾏若⼲问题规定》第94条的规定,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权利⼈是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甚⾄诉前向执⾏法院提出分配申请或者执⾏异议的。
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应对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应对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应对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资源分配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当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时,会导致效率低下、产出减少,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将就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从管理制度、沟通协作和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有效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1 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在某些企业中,由于资源分配不当,导致一些关键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部分资源闲置,造成了浪费。
同时,一些紧缺资源可能被过度使用,带来资源不平衡的问题。
1.2 部门之间资源协调不畅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可能存在冲突和争斗。
这可能导致资源分配的偏向性,一些部门过度受益,而其他部门则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从而影响了企业整体的协调发展。
1.3 缺乏有效的资源评估与监控机制企业内部缺乏科学、客观的资源评估与监控机制,没有准确的数据支持来指导资源分配的决策。
这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凭主观感觉进行决策,容易出现偏差,资源分配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
二、解决方案2.1 建立科学的资源分配制度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需要建立科学的资源分配制度。
首先,制定明确的资源分配政策,确立分配的原则和标准。
其次,建立资源申请和审核机制,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建立资源使用效益评估机制,及时评估资源的利用情况,对不合理的分配进行调整。
2.2 加强沟通与协作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至关重要。
各部门应该进行有效的沟通,共享信息,协商解决资源分配中的冲突。
此外,管理层可以组织定期的跨部门会议,促进资源协调与共享,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高效。
2.3 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一方面,可以以资源分配公正和合理为目标,将绩效考评与资源分配挂钩,表彰那些在资源利用方面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些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机会等,以激发员工对资源分配效果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
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
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
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
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
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法院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
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份法律⽂书确定⾦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分别对同⼀被执⾏⼈申请执⾏,但是被执⾏⼈的财产却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此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所谓“参与分配”是指执⾏程序开始后,被执⾏⼈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的其他债权⼈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对执⾏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理解不⼀,造成了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争议和⽭盾,为了完善参与分配制度,江苏省⼈民法院于2020年3⽉12⽇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详细解释。
笔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相关内容作⼀梳理。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1、已经取得执⾏依据的债权⼈,或者虽未取得执⾏依据但对执⾏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的债权⼈有权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申请参与分配:(1)债权⼈对执⾏财产⾸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债权⼈为职⼯,请求⽀付其被拖⽋⼯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的;(3)受害⼈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4)债权⼈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5)⼈民调解协议的债权⼈已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作为债权⼈以被执⾏⼈拖⽋其⼯资为由申请参与分配的,按照债务⼈的普通职⼯正常应当⽀付的平均⼯资计算为其预留款项,但⼯资债权超过12个⽉的除外。
上述第2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申请主体的例外情形,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也可申请参与分配在实践中往往是⽐较容易忽略的,却是也应当给予保护的情形,与第⼀条参与分配不同的是,主持分配法院应根据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不是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同时分配财产。
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
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引言参与分配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在分配市场中,通过议价、竞争等方式共同参与分配决策的一种制度。
相比于传统的指令式分配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可以更好的体现自由、公正、公平等原则,且能够促进个人和整体收益最大化。
然而,在实践中,参与分配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提出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建议。
实践问题参与者数量和质量的问题参与分配制度要求社会各个成员都能够参与到分配决策和资源配置中,但实际上,参与者的数量和质量都会影响到参与分配制度的效果。
首先,参与者的数量如果太多,可能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出现个人或小团体代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的情况。
其次,参与者的质量如果不高,可能会导致对信息获取和分析不足,也可能会出现对公共事务了解不足甚至出现误解的情况。
利益均衡问题参与分配制度中,参与者都可以在分配决策中争取自己的利益。
但是,利益的均衡分配是参与分配制度面临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分配有限资源、时间和资金等方面。
这种情况下,参与性和公平性的平衡是很难达到的,甚至可能会出现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分歧。
决策透明度问题参与分配制度的决策过程应该是透明的,增加参与者对决策的信任感和公正性感。
但是,在实践中,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往往不够,参与者不能很好地了解管理者的决策标准和依据,参与者也难以了解决策结果的效果和影响。
完善建议倡导公民素质的提高要想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发挥更好的效果,我们需要大力倡导提高公民素质,增强人们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政府、媒体等社会机构需要加强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人们参与决策和议事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人们的决策能力和参与水平。
发挥信息的作用要增强参与分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们还应该发挥信息的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对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便于参与者了解情况、表达意见。
各个社会组织应该发挥信息收集和传递的作用,为参与者提供更多实时的和细节的信息。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标签: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財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我国分配制度的弊端及改良方案
我国分配制度的弊端及改良方案我国的分配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到改革开放后的“差别化”和“市场化”分配机制,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弊端。
本文将探讨我国分配制度的弊端以及改良方案。
一、我国分配制度的弊端1.收入分配不公平在我国,个人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地区、行业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差异比较明显,进一步加剧了收入不公的问题。
在城乡之间,农民收入较低,而城市居民收入较高;在不同地区之间,东部地区的居民收入普遍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在不同行业之间,知识密集型、技术含量高的行业收入明显超过就业市场不发达的行业。
2.财富分配不公平财富分配也是我国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中,炒房的现象屡见不鲜。
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被挪移到了房地产领域,而一般民众在购房过程中面临房价高涨的困境。
此外,一些企业的垄断经营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平等。
3.社会保障不足在我国,社会保障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供应不足。
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费用高昂,很多人难以承担。
一些贫困地区和人口基数小的地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也不高。
4.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也是我国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和工资体系,劳动力市场上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状况相对较差,影响到劳动力的流动性。
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的“铁饭碗”制度也使得劳动力市场的调整不到位,从而影响了分配公平。
二、改良方案1.调整税收政策应该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力度,进一步收紧“税收豁免”、“税前扣除”等政策,使高收入人群应承担更大的税收负担。
此外,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房产税制度,从财富角度调整收入分配。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增加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供应。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开展社会保险扶贫等方式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3.完善劳动力市场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建立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规范,使各类就业机会更为公平地分配。
对当前分配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
年来 , 我国 G P D 以平均 1% 0 的高速增长 , 财政收入 增长 的幅 度 更快 , 年平均增长超过 2% 但 是居民可支配收入 的增长速度较 0,
慢, G 与 DP增长 的差距越来越大 。
二是再分配 过程 中公 共支出比重偏低。近年来 , 政府 用于
理、 公共服务 的职能 , 政府通过运用经 济 、 手段 , 法律 间接 对市 场进行 宏观 调控 。但是在现 实生活 中 , 国各级政府 经常“ 我 越
社会发展的许多 问题纠结在一起 。马克思说过 ,分配关系不过 “ 是生产关系的背面”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革 , 必然会带
来分配领域的深刻变革 , 以, 当前 问题的分析要全面 、 所 对 完整 , 既要看到表面 的原 因 , 更要从体制机 制着手进行深入 分析 。概
是初次分 配中劳动 报酬 比例 偏低 。数据显示 , 国劳动 我
文卫四项总支出占 G DP的比重分别 为 4 3 49%, . %、 . 只相 当于 7 8 中等收人国家 2 0 04年单项公共教育或医疗 卫生的支出比重” 。
也就丧失了对它们进行 监管 的动机” 。更重要 的是 , 由于国有企
业涉及行业 的特 殊性 , 对民营企业设 置的进入 门槛很高 , 这样
括起来 , 导致我国分配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 行政 权 力参 与 市 场 分 配 、
工 5年未增加 工资 ,5 %的职 工认为 当前社会收入 分配不 公 7. 2 平 ,i 6%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 的不公平 ” 。多
市场经 济中的政府应该发 挥经济调 节 、 市场监管 、 会管 社
倍 , 乡之 间差距过大会使 我国二元结构 的矛盾加深 , 城 不利于 城 乡协 调发展 ; 中西部发展极 不平衡 , 东 东部发 达地 区城 市化 率在 6%以上 , 中西部 地区在 4%以下 ; 0 而 0 行业收入差距明显 , 收入最高的行业 , 其人均收入是最低行业收入的 1 5倍。 四是税收征管问题突出。当前税收政策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问题研究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问题研究作者:单华西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执行程序中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这时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分配有限的可供执行财产,我国司法解释对财产分配采用了兼有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混合主义立法例,本文主要结合法院有关案件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实践,探讨参与分配人的范围,分配方案制定应采取平等主义还是优先主义,以及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关键词】参与分配人;平等主义;优先主义;破产制度对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有很多不同意见,《执行规定》第90条是对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经过我在某县法院实习锻炼并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研究,2005年到2010年该法院涉及多债权人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200余件,主要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奶农的案件,全部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适用了参与分配制度,这些案件大部分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节约了有限的执行资源,但是由于一部分债权人因没有起诉或有执行依据但是没有申请执行抑或者在别的法院申请执行了,但不知道该法院已制定分配方案而导致其没有参加到分配当中,因而导致社会上也有些人认为法院只图自己省事,不顾债权人的利益。
参与分配的一个前提就是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有人分的多时,别的债权人就必然会分的少的问题,法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对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如何对拥有不同身份的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平衡就成为参与分配制度的关键问题。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分析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增强。
然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财务上、管理上和社会责任层面分析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在财务上存在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享有垄断地位和政府支持,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往往被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和股东独占,导致收入分配不平衡。
据统计,中国一些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往往是普通职工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种巨大的差距使得职工们感到不公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其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在管理上存在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例如,一些高层管理人员获得的薪酬过高,而一线员工的工资过低,难以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容易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另外,一些国有企业在员工福利待遇方面也存在问题,如低于市场水平的社保和公积金政策,不完善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制等,这些都会导致员工们的不满情绪,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最后,在社会责任层面上,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存在问题。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一些国有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往往以追求最大化利润为目标,而忽略了对员工和社会的责任。
一些企业存在不合理的分红政策,将大量利润分配给股东,而忽视了对员工的回报,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开展慈善和社会公益活动方面也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未能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导致社会对国有企业的不信任感增加。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改进。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避免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过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过大。
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发展趋势
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发展趋势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发展趋势一、参与分配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产物所谓参与分配,是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未经清算而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对其债务按比例公平清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在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则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以及债权种类不同确定先后顺序清偿。
所以,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在于以债权人在实体法上地位平等的理念为基础,对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平受偿,共享利益,共担损失,其功能与破产法律制度是一致的。
破产法律制度将破产能力主体限定干企业法人,采取的是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而非一般破产主义。
出于市场经济中对非企业法人债务概括清偿的法律调整的需要,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力图从根本上解决公民、其他组织的“破产清算”,实质上完全可以视为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的部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执行程序部分的第二百八十二条就已有类似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但较为原则,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试行规定)将参与分配的条件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这是在有限破产主义下,由执行程序制度出面修补、调和的权宜一时的产物。
二、参与分配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的比较及其缺陷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民事执行程序规定的一部分,其功能和目的与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协调,不甚和谐。
民事执行原则从立法趋势看将从执行平等走向效率优先,即先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相对于后加入者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而参与分配制度却只能采取公平的比例清偿。
民事执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迅速实现私人债权为目的,其手续要求简便快捷。
参与分配制度为了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目的,必然设置相当复杂的程序,显得拖沓、冗长。
相比之下,两者的程序价值和作用迥异,参与分配制度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显得突兀。
现行参与分配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重点缺陷:一是无执行根据的债权人无法申请参加。
浅析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摘要]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由于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比较多,各地法院具体操作不一,已严重影响司法统一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略做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关键词]执行程序;参与分配;主体范围;期限所谓“参与分配”,指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就债务人之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所得之金额,债权人向执行法院声明,其债权应平均受偿而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以司法解释身份出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而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并且在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仅有12条的篇幅。
但由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均较为原则,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冲突之处,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之。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根据《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已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这里所称的债权人包括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已经取得了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这些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生效的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持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所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其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这部分人与被执行人有着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书、调解书或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尚未生效。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担保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对于普通债权人却存在权益损失风险。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旨在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以及如何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被执行款的问题,对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权益来讲意义重大。
本文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角度对参与分配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具体如下: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概述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款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对各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制度。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八号)首次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但是内容比较简单且对被执行人身份未加以区分,在“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情形下,均“按比例分配”。
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对法人财产的分配从民事执行程序中剥离,并入破产法。
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参与分配制度则不断细化,增加了分配方案异议、诉讼等救济程序。
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规定在如下法律文件中: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96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以下简称“《执行司法解释》”)第25、2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8-512条。
以上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什么是参与分配?它和按劳取酬有何区别?参与分配应该贯彻哪些原则?为了加强对企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规范执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我省企业内部分配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制企业的净利润”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属于上述范围之列;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特点,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分配政策时不存在适用或者不适用上述两种情形,但需要在报表附注说明参与分配情况。
关于劳动者参与分配比例,参与分配比例(包括上限和下限)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企业薪酬委员会制订或修改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时,需考虑人力成本因素并留足保障性缴费部分;此外,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工人实施特殊激励。
答:参与分配是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在初次分配中的具体运用,通过职工工资增长、福利提高等途径使企业效益提高,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从而达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标。
企业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各企业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同时,更要重视经营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将“人工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率逐步降低至10%以下”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从源头上减少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和超额提取奖励基金的现象。
另外,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资产收益率下滑速度较快,且幅度不小。
这就要求广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中找准自己的战略定位,在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
为此,必须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把节约能源资源和减排放、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努力开拓市场与扩大再生产相结合起来,在自主创新和研发投入上多做贡献,真正将发展的着眼点放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综合实力上。
凡符合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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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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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申请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 但这项制度在具体设计时却还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
本文对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法院的告知义务、主持具体分配财产的法院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申请参与分配主体清偿告知主持
申请参与分配制度, 是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债权人, 在其它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 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 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比例平均受偿的一种制度。
这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 对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 提高诉讼效率,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定》) 对这项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
但由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均较为原则, 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冲突之处, 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意见》规定, 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具体而言有两种: 一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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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 而且这种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 或经仲裁机构裁决, 或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且相关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债权人; 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 在法院因其它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债权人, 既包括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债权人, 也包括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债权人; 既包括法院已经受理其案件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债权人, 又包括法院虽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对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债权人, 还包括其案件一审裁判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债权人。
根据《规定》, 申请参与分配人须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即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已由生效的内容为金钱给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
比较两个司法解释, 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明显存有以下差别: 一是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不同。
《意见》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未加限制, 《规定》则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
二是提出申请的依据不同。
《意见》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两个择一要件: 一是在结果上有执行依据; 二是在程序上已进入起诉阶段。
《规定》则以取得执行依据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唯一要件, 排除了在起诉阶段以法院受理为依据申请的可能。
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应该以哪个司法解释为准确定申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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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范围呢? 根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则, 当然是以《规定》为准。
应当注意的是, 根据《规定》, 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地位类似于申请执行人, 而不是一般的申请参与分配人。
因为一旦法院接受债权人的财产保全, 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其实质相当于提前实施了一部分执行程序, 并排除其它法院对该部分财产重复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力以及其它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该部分财产申请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它债权人要参与分配该部分财产, 必须向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出申请, 且需等到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案件审结之后才能进行实际分割。
从这个意义上说, 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地位, 相当于申请执行人。
当然, 就其申请分配财产而言, 由于其是在其它债权人已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时间上具有后续性, 故又是申请参与分配人。
二、关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意见》和《规定》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作为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
但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实践中, 有的同志认为,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应采客观标准, 即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事实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 方为”不足清偿”。
有的则认为, 应采主观标准, 即申请参与分配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短缺, 欠缺偿付能力, 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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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上述客观标准说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查明被执行人的现有全部财产总额和全部债务总额, 这不够切合实际。
因为除被执行人隐瞒、转移其财产、不愿公开负债状况等人为因素外, 对其公开的财产仍存在评估、折价、鉴定等技术上的困难, 这使得正确评定一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许多变素, 实属不易。
当前在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尚存有诸多困难的情况下, 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做到, 显然勉为其难, 失之过严。
事实上,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是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诱因和动机, 是其主观上的认识, 对于其能否参与分配财产不是决定性的, 故应以主观标准为宜。
从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来看, 其旨在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
因此, 债权人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并附有执行依据的, 原则上应允许其参加财产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事实上的确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则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允许其参加财产分配就是适宜的; 如果申请人的认识片面, 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则在参与分配程序结束之后, 各债权人仍可就被执行人未执行的财产进行再分配, 仍可公平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
从操作层面上来看, 采主观标准, 法院只需审查申请参与分配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其债务的表面证据, 如债权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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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获得清偿, 在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下, 债务人对于到期债务, 是否有持续的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 债务人是否明示或默示其不能偿还债务, 是否有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等, 而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 这无疑大大方便操作, 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三、关于法院告知义务的问题参与分配程序因申请人提起而得以启动, 申请人若不向执行法院申请, 则无从进入业已开始的执行程序。
但实践中, 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往往不是因为其主观上不愿提起, 而是因为不知道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 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能是多个,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也可能是数家, 即使是同一家法院, 申请人也难以掌握法院的执行工作状况, 难以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是否已被执行完毕, 这样就很可能使参与分配制度被虚置。
由此带来一个问题是: 执行法院有无告知所有债权人其已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义务? 笔者认为, 在一般情况下, 法院并无告知义务。
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一次性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并从实体上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债务人以后将不再也不可能承担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
它是以公平为主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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