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平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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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平台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物流业务经营环节,提升运营效率,提高经营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物流配送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对该类业务下发以下管理办法,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条物流平台业务是指由厂家或上游供应商进行下游市场开发,但由我公司提供商务、仓储及物流配送的销售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所有子公司开展物流平台业务的项目。

第二章供应商准入标准

第四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流平台业务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对供应商准入标准提出以下要求:

(一)供应商的选择必须是生产厂家或旗下销售公司,不得从中间商采购;

(二)供应商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人民币10,000万元,过去三年的年销售额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近三年无亏损,且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三)供应商应在相关领域排名前十;

(四)供应商能够提供当前市场货物屯储量及过去市场的销量,且货物屯储量不得超过最近一个季度销售量;

(五)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保证真实有效。其中至少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或委托授权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及相关质量认证的证书;

(六)供应商能提供至少30-45天左右的资信期。

第三章经营产品准入标准

第五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流平台业务的产品管理工作,对经营产品准入标准提出以下要求:

(一)该产品必须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产品;

(二)该产品必须是已在大陆市场经营三年以上,且在同类产品中属于市场占有率前十的品种;

(三)该产品的生产、注册符合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具有相关有效证书,近三年无不良产品使用记录。

第四章仓储物流管理标准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流平台业务的仓储物流管理工作,对仓储物流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物流平台业务须有信息系统作支持,保证账实相符;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岗位及人员,对物流平台业务的存货进行管理,制定相应标准及规章制度;

(三)按照库存日常管理要求,物流平台业务的日常管理应符合《xx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存货管理的规定》;

(四)对于滞销时间超过120天的产品,须与厂家约定定期进行退换货;

(五)物流平台业务中超120天以上库存,不得超过总体库存的5%。

第五章经营渠道的拓展

第七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流平台业务的经营渠道拓展工作,对渠道拓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提供物流平台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分销与直销业态,第一年分销占比不得低于10%,直销占比不得低于5%,且前三年每年占比增幅不得低于5%;

(二)在一年之内,经营的该物流品种须导入其所在区域的xx器械子公司。

第六章收益标准

第八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流平台业务的收益管理工作,对经营效益提出以下要求:

资金周转率不得小于3圈,即占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120天,年化净利率(不

含人工成本)不低于10%。

第七章合同及协议签订要求

第九条公司在经过与供应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拟定书面文件。合同模版可以采用在公司审核备案的格式合同(包括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和供应商的制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条款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合同方名称、标的物名称、标的物价格、生产厂家、付款条件、运输条件、售后服务、回购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其中,回购条款须明确回购时间、回购方式、回购程序等内容。供应商可采用直接回购或指定第三方回购的方式,但回购期限不得晚于代理权取消后1个月,并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回购款。

第八章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物流平台业务审批流程参见附图-流程图。

第十二条子公司将要开展物流平台业务的,需编制《物流平台业务说明书》发起业务申请。

第十三条子公司班子会对业务进行讨论审批,形成《子公司班子会决议》。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子公司就该业务情况在公司OA上提出业务审批申请。

第十四条对于开展物流平台业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集

团授权子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协议或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报送集团管理部审批;若合

同模板为非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供的标准模板,还需报送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批;并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章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本管理办法上述条款执行的,造成物流平台业务存在潜

在与事实损失的情况,追究公司及业务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流程进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展物流平台业务。一经发现,

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该业务当期所实现的收入和利润均在当年考核指标中扣减。

(二)若该业务当期给公司造成损失,追究业务负责人相关责任。

(三)停止该公司当期其余物流平台业务的审批。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风险与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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