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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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第一条计算机设备是指各部门个人日常办公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网络设备、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第二条分配到部门使用的设备,部门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

必须爱护、珍惜使用的计算机设备。

第三条个人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部门分配的计算机。非必要时,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部门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擅自

在他人的计算机上进行任何操作。

第四条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信息主管部门授权同意,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

第五条未经信息主管部门授权同意,个人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本单位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不得擅

自安装未经认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

第六条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更新设备的,必须向信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七条如果需要将系统内的计算机设备搬离办公地点(或借给外部门或单

位) 使用,必须预先报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并做登记后,在不影响

正常办公的前提下方可搬离或借出(必要时将相关数据删除)。第八条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不能擅自拆除设备的任何

组成部分,需及时向信息主管部门保修,由信息主管部门指定专门

维护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九条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如有新增联网设备,由信息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网络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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