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监分级管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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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安监总办〔2011〕75号
【颁布时间】2011-5-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下同及其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工矿商贸以及没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总部境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分部,分别负责所驻中央企业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其他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中央企业在各省(区、市、市(地、县(市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负责。
(八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高危行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
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
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情况;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 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实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 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7.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8.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9. 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10.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11.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2.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三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限和责任。
(四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7.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现场管理情况; 11.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与健康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3.企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五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