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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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现在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任务)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工作。经甲乙双
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
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
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
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
第十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其中试
用期间工资为月/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元。
第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元,计件单价为
元或完成工作额的%提成。
第十四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1个月
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1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
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
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西藏自
治区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甲方依法指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
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放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写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限满前15日内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