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90.浙江省2017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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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7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丙方):

项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研发或转化内容、关键技术、主要创新点等)

四、至项目完成时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及成果

五、项目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

六、项目经费

1.本项目研发总经费万元,由企业根据研发活动自筹。项目实施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按约定金额给予万元资助。验收时的实际研发投入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项目研发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各科目内容归集,并纳入乙方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乙方自筹到位计划:

(单位:万元)

七、项目经费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1、项目经费按照浙江省、绍兴市事后补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已实现投资额”指从项目开始日期计算已完成投入的相关资金数额。其他科技项目已列支的经费不得计入。

八、需增添的仪器设备

合同其他条款

1、项目验收与信息公开

(1)根据《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

(2)根据《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报送项目执行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公开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信息。

2、成果的权属和保密

本项目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转化,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作约定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技术成果涉及国家利益的,乙方在有偿转让之前,应经过甲方的审查批准同意;涉及国家机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3、风险的承担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可能,或因本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乙方应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申请结题并提交相关资料,甲方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4、违约责任

(1)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原因,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变更合同条款内容的,需各方协商一致。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要求,监督、检查乙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落实自筹经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研究工作,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实施项目研究或未按合同落实自筹经费,或未按规定使用研究经费的,甲方有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申请事后补助。

(4)丙方应协助甲方监督、检查乙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

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丙方发现乙方存在或可能存在无力或不愿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等建议。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研究工作延误、停滞、失败的,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因技术、市场等不可抗拒原因,必须调整合同相关任务或指标的,应及时书面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甲方审批同意后,按批准后合同任务和指标执行。未经批准的,按原合同任务和指标要求完成。

5、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则提请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6、其它

(1)乙方保证本合同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出现乙方有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视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包括各方承担的任务、经费分配、研究成果的归属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其中甲方三份(创新促进处二份、项目主管处室一份),乙方二份,丙方一份。

(5)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项目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管理员(签字):

乙方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

丙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管理员(签字):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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