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修改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意见2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年来的实际应用操作也暴露出一些具体的问题,为响应治安管理课关于开展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下面是我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不足之处还望批评指正:一、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民警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人权、保护私权、限制公权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符合社会前进的方向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但是人们在权利意识高涨的同时,道德水准、责任、义务意识急剧下滑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忽视的问题,阻碍警察执法,暴力袭警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公安机关鼓励民警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还要为这样的民警发奖,这即败坏了警察的形象又失去了警察执法的尊严,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谈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武器、警械长期处于保险柜中,只用于应付上级检查,民警不知、不敢、不会使用武器、警械,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使用不当易引发执法纠纷等的现实让警察更是畏惧使用武器和警械。
(二)法律体系冲突问题。
首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作为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存在一定的冲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但是通过比较发现二者存在着不少冲突,例如:《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存在着冲突;《行政处罚法》将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同样的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确设定了收缴、追缴的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主讲人:裴兆斌 主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协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12-4-19 1
结
序言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的衔接与冲突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的争论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解决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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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与 衔 接 问 题 的 争 议 法 过 程 中 对 与 刑 法 冲 突
一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 突与衔接问题其实早在《治安 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拟定和审 议阶段就引起了重视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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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与 冲 突 问 题 的 争 论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刑 法 衔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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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并已于2006年3月1日实
序
施,总体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将发 挥更大的作用。然而也从来没有哪部法律 象《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样与刑法出现了 众多法条的衔接与冲突,而引起司法理论 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二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一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刑法; 用刑法; 二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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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与 刑 法 冲 突 的 认 识 ) 笔 者 对 《 三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亟待立法或 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避免执法的 随意性。 随意性。同时对立法过程中发现这种冲 突矛盾,但没有在立法过程中充分研究 突矛盾,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对于有些人提出两法冲突条款简单地优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法》 罚法》都不赞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内容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能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例如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可能会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或者刑事处罚。
2. 完善治安管理制度:可能对治安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例如对于一些特定场所和特定行为可能会增设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秩序。
3. 强化科技手段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可能加强对科技手段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例如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智能巡逻机器人等,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监控和预防能力。
4. 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可能加大对社会治安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规的意识,倡导文明秩序和和谐社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可能的修正内容,具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内容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立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9修订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9修订摘要:一、修订背景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三、修订的影响和意义四、对公民的建议正文:《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治安管理,根据宪法制定的。
2019 年,我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处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修订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2019 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一些原有的处罚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轻重适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增加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散布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
3.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调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要求。
三、修订的影响和意义此次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于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它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对公民的建议对于公民来说,应该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同时,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以上就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2019 年修订的详细介绍。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李邦硕【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是公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方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全面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与刑罚相互补充,因此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冲突,其中包括法条竞合和衔接漏洞等.这些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都产生了困惑和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助于遵循适用法律的原则、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先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8页(P11-18)【关键词】治安处罚;刑罚;适用冲突;解决途径【作者】李邦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与其他成文法系的国家相比,我国犯罪圈划定范围较小,不仅有“定性”的考量,同时还有“定量”的考量。
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犯罪的认定多依据其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不考虑程度数量的问题,犯罪依据“量”的程度可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①违警罪也叫秩序违反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有《秩序违反法》予以规范,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类似。
例如,国外在认定盗窃罪时,仅判断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为盗窃行为,不考虑盗窃数额问题。
而在我国,盗窃罪的成立还有数额上的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在定性上必须是盗窃;其次,盗窃的金额或者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对于定性符合盗窃罪但定量不能达到标准的行为,则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范。
因此,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大多是“量”的差异。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在其法律适用上不免会与《刑法》产生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衔接问题在其新修改之后得到了改善。
之前,当某行为因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而理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并无规定,这种衔接不当的情形并不少见。
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大量的弥补,例如,维护铁路安全、有违善良风俗、计算机违法等规定与《刑法》形成了对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1986年3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阮崇武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57年10月22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公布的。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这个条例从公布到现在已经29年了,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治安管理上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原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从1983年起我们就着手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改。
这次修改原条例,我们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特别是公共秩序的管理,为改革和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规范人们参加社会生活的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使这个条例成为公民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准则和公安机关制裁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修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委、各地公安机关和法律专家的意见。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体例、内容、罚则和程序方面,都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一、《条例》的体例。
为了使本条例的结构更严谨,层次更清楚,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和遵守,将条例草案分作五章四十五条。
二、关于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原条例规定的适用行为有68项,现在的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了73项,增加了5项(见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法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法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治安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以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治安管理水平。
一、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法必须建立在充足的执法力量基础上。
因此,应当加大对公安机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另外,在一些治安状况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当加派执法人员,加强巡逻和防范工作,确保治安工作的全面覆盖。
二、完善执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法程序应当公正、合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执法行动,应当严格审查,确保隐私不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同时,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提高治安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治安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应当与社会各界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社区治安巡逻等方式,加强与居民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形成共同参与治安管理的合力。
五、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应当严格依法执法,不得手软。
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应当注重执法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和有效。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
应当加大对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提高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为执法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看法和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看法和建议最近在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点想法想和大家唠唠。
我觉得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啊,出发点肯定是好的,就是为了让咱们的社会治安更好呗。
但是我仔细看了看,发现有些地方真挺让人纠结的。
比如说,有些条款规定得好像有点模糊。
我记得有个类似的事儿,之前在我们小区,有两个人吵架,那吵得可凶了,周围人就报警了。
按照当时的治安管理法规,警察来了之后也就是调解调解。
但要是按照这个修订草案里一些模糊的概念,好像处理起来可能就会有不同的方向,这让我感觉会带来一些不确定性。
我感觉呢,这个草案在明确界限上还得再加把劲。
就好比你画个圈儿,得让大家都清楚哪些事儿是绝对不能做在圈外的,哪些是有一定灵活性的在圈内的。
不然的话,执法人员操作起来可能就会有点迷糊,咱们普通老百姓也不知道啥时候就踩线了。
哦对了还有,我看到其中一些处罚的力度。
我觉着有的处罚太重了些,有的又好像太轻。
我举个例子啊,像一些轻微的违反治安的行为,可能当事人不是故意的,就是一时冲动或者没弄明白规定,那这个时候如果处罚太重,就有点不近人情了。
比如说小商贩在街边摆摊,可能稍微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一点点,你要是上来就给个很重的处罚,人家小本生意的不容易啊。
但反过来说,如果是那种恶意违反治安规定,比如故意挑衅执法人员的,好像现有的处罚力度又有点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我知道制定这种法规很不容易,要考虑的方面太多太多。
我提出的这些建议肯定也不是说就特别完美的。
毕竟我也不是专业搞法律研究的,我只是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的。
也许法律专家有更多的考量。
但我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考虑一下像这样的实际问题。
我也不知道那些专业的参考资料上是不是也有类似的讨论,我只是把我看到、感受到的说出来,希望这个修订草案能够更完善,让咱们的治安管理既合理又有人情味。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社会治安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法律对于治安违法行为有一系列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此,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行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处罚力度不足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为温和,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对于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以及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压力增加。
2. 执法标准不一致由于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不同地区对于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的公信力,也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形象。
3. 程序保障不够完善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过程中,法律程序的保障也显得不够完善。
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歧义,造成了对执法者和当事人的不公平待遇,增加了执法者的执行成本,并且延长了案件的办理时间。
三、改进建议为了提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行效果,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加大处罚力度针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适度增加处罚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在制定处罚力度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确保惩罚与罪行相符,同时也要兼顾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护。
2. 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一套标准化的执法指引,确保在不同地区对于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一致。
这将有助于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3. 完善法律程序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研究,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条款,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歧义问题,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确保执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四、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行对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问题探析【精品分享】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问题探析内容提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道堤坝,同时也是限制国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两部宪章。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相竞合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问题、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在解决此问题上应该采取有别于《刑法》内部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性的解释,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无法有效控制的时候才能动用《刑法》。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刑法法条冲突衔接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与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由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处罚的违法行为也由73项增加到238项。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符合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作用。
在该法通过之后,有学者就认为,“该法比较好地处理了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这不仅有利于该法的顺利实施,防止因相互冲突而产生的尴尬局面,而且也为今后其他立法活动作出了榜样”①。
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与《刑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本文拟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衔接作一初浅探析。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纵观《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大部分违法类型与犯罪类型比较类似,只是存在一定的“质差”②,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临界点比较清楚,而且这种临界点主要是通过数量的差异表现出来,同一类型的行为到底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刑法》,办案人员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评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评议一、立法理由及其评析对于《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听证程序之外,立法者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只是在该法中设计了“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一法律文本的逻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听证程序之所以没有行政拘留的位置,其原因就在于该条例为行政拘留设计了暂缓执行制度的结论。
应当承认,立法者的立法理由具有合理性成份。
因为,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暂缓执行制度的确立,使得行政拘留的立即执行力受到了暂时的阻却。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合法性的质疑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澄清,即便是错误的拘留决定在裁决结果作出之前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事实上的损害。
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程序,势必会导致听证与暂缓执行的双重救济,从而影响行政效率,破坏行政权力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行政效率属于行政权力的首要价值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导向为此提供了有力佐证。
行政权作为管理或者服务社会的权力,其承担的职能往往是排解社会的紧急状态以及为社会主体提供及时的服务,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从稳定社会秩序角度出发迅及作出反映。
从这一层面上讲,学者们所倡导的“无效率即无行政”的价值理念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当然,任何一种权力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又不是单一的,而应当是一种多元化的价值体系。
如果在追求一种价值的同时置另一种价值于不顾,那么此种法律制度必将陷入价值上的“死胡同”而无法自拨。
因此,行政权力在追求自己的主体性价值的同时,应当适时兼顾其它价值目标。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行政不仅需要有效率,即政策所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能够迅速地实现,同时,行政也必须使一般公民认为在行政法中合理地考虑了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预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国家治理视域下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修订的思考
国家治理视域下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修订的思考李富声(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ꎬ福建福州350007)摘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路ꎮ为了构建系统完备㊁科学规范㊁运行有效的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ꎬ建议将治安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一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中规定并加以完善ꎬ同时把该章名称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改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ꎬ着力完善治安调解㊁治安管理处罚ꎬ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ꎬ使该章规定形成相对完备的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体系ꎮ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ꎻ治理能力现代化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ꎻ修订中图分类号:D922 14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6744853(2020)01005908收稿日期:22090212作者简介:李富声ꎬ男ꎬ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教授ꎬ社会治安系统工程与治理研究所所长ꎬ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社会治安研究中心主任ꎬ数字福建社会安全大数据研究所所长ꎬ研究方向:治安学ꎮ㊀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之际ꎬ适逢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ꎮ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ꎬ从国家治理视域思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具有积极意义ꎮ笔者就此谈谈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修订的几点思考ꎮ一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路㊀㊀早在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指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ꎮ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专门«决定»ꎮ两届中央委员会在两次全会中连续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顶层设计ꎬ突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ꎬ为各领域㊁各方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路ꎮ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ꎬ«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ꎬ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也应当认真贯彻顶层设计思路ꎬ符合顶层设计要求ꎮ二㊁国家治理视域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规定的不足㊀㊀«决定»提出ꎬ要构建系统完备㊁科学规范㊁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ꎬ加强系统治理㊁依法治理㊁综合治理㊁源头治理ꎬ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ꎮ[1]具体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理ꎬ就是要考虑如何更好地构建系统完备㊁科学规范㊁运行有效的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ꎬ加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系统治理㊁依法治理㊁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ꎮ公安机关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务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㊁治安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规定也包括治安管理处罚㊁治安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大部分ꎮ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治安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放在第一章总则中ꎬ各用一条条文作概括性规定ꎮ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ꎬ«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在第二章以13条条文来规定ꎮ对治安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仅作概括性规定ꎬ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在实务中出现失范现象ꎬ产生«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 的错觉ꎬ不利于形成强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理效能ꎬ不符合建构系统完备㊁科学规范㊁运行有效的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体系要求ꎬ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加以解决ꎮ三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修订建议㊀㊀为优化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体系ꎬ建议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把公安机关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一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中规定并加以完善ꎬ同时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名称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改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2]4ꎬ着力完善治安调解㊁治安管理处罚ꎬ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ꎬ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规定形成相对完备的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体系ꎮ㊀㊀(一)完善治安调解㊀㊀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ꎬ在治安案件办理实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ꎮ«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第6条对治安调解进行概括性规定ꎬ公安部通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规定ꎬ使治安调解规定得到完善ꎮ尽管如此ꎬ从进一步推进治理的要求看ꎬ治安调解规定仍有明显不足之处ꎬ期待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能予以解决ꎮ㊀㊀1.治安调解规定仍存明显不足ꎮ治安调解规定仍存在不足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ꎮ一是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不够清晰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ꎬ情节较轻的ꎬ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ꎮ 可见治安调解的法定适用范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ꎮ但其中 民间纠纷 打架斗殴 和 损毁他人财物 都不够清晰ꎮ 民间纠纷 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存在争议ꎬ而 打架斗殴 和 损毁他人财物 由于不是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由名称ꎬ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处规定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ꎮ[3]二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ꎮ实践中ꎬ当事人经常无视调解协议ꎬ导致调解失败ꎬ既浪费警务资源ꎬ也不利于促进当事人主动积极化解矛盾ꎮ㊀㊀2.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调解规定的建议ꎮ公安部2017年1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意见稿»)吸收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合理内容ꎬ在第8条增加了第2款规定: 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ꎬ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ꎬ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ꎬ不予处罚ꎬ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ꎮ 上述规定仍存在明显不足ꎬ笔者建议在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ꎬ除了把治安调解规定移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作统一规定外ꎬ还应着力在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ꎮ㊀㊀一是明晰治安调解适用范围ꎮ考虑到治安调解的实质是在公力监视下发挥私力救济功能ꎬ化解治安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ꎮ当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得到履行ꎬ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ꎬ这在一定意义上牺牲了法律的严肃性ꎮ既要发挥治安调解的积极作用ꎬ又要防止私力救济过大而损害法律严肃性ꎬ必须注意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平衡ꎬ恰当规范治安调解的范围ꎮ只有以侵犯私权利为主的侵犯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才具有征得当事人意愿后发挥私力救济功能的合理空间ꎬ同时对法律严肃性的不利影响也最小ꎮ不是以侵犯私权利为主的扰乱公共秩序㊁妨害公共安全㊁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ꎬ不宜适用治安调解ꎮ这是我国治安调解长期实践的经验ꎬ且现实的治安调解案件也大多是侵犯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ꎮ[2]42将治安调解适用范围限制在侵犯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ꎬ可以明晰治安调解适用范围ꎬ解决因治安调解适用范围不清而导致实践中难以规范且易出现执法错误的问题ꎮ当然ꎬ并不是所有侵犯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都要去征求当事人意愿ꎬ还必须是情节较轻ꎬ公安机关也认为适合治安调解的才去征求当事人调解意愿ꎮ因此ꎬ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ꎬ笔者建议在治安调解适用范围上ꎬ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ꎬ情节较轻的ꎬ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修改为 侵犯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ꎬ情节较轻的ꎬ公安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调解处理 ꎮ㊀㊀二是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ꎮ由于没有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ꎬ当事人达成意愿后反悔或拒不履行治安调解协议ꎬ治安案件就不能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ꎮ考虑到治安调解的主持人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ꎬ且治安调解协议的内容又是当事人之间就解决矛盾达成的民事协议内容ꎬ因此ꎬ笔者建议参照«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ꎬ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ꎬ规定 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ꎬ具有法律约束力ꎬ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ꎮ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ꎬ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ꎮ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既可以节约警务资源ꎬ又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认真对待治安调解ꎬ积极化解矛盾ꎬ达成并履行治安调解协议约定ꎮ当然ꎬ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后ꎬ当事人之间就治安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治安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ꎬ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后ꎬ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ꎬ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ꎬ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治安调解协议进行审查ꎬ依法确认治安调解协议的效力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治安调解协议有效ꎬ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ꎬ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治安调解协议无效的ꎬ当事人可以通过治安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㊀㊀(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㊀㊀«治安管理处罚法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处罚ꎬ增加了相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证照两种治安管理处罚ꎬ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保密制度ꎬ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双罚规定ꎬ从重㊁从轻㊁减轻处罚的具体适用方法等ꎮ从系统完备㊁科学规范㊁运行有效的角度出发ꎬ笔者认为还需作以下修订ꎮ㊀㊀1.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ꎮ«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责任ꎮ基于系统完备考虑ꎬ在第二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理中ꎬ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是必要的ꎮ为明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ꎬ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单独规定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ꎬ依法追究行政责任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ꎬ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ꎮ 同时将原总则中第8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ꎬ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删除ꎮ另外ꎬ对于职务行为㊁正当防卫㊁紧急避险㊁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负行政责任的情形ꎬ明确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不负行政责任:(一)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ꎻ(二)为了使国家㊁公共利益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ꎬ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ꎻ(三)为了使国家㊁公共利益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ꎬ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ꎻ(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ꎮ [2]33 ̄34㊀㊀2.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ꎬ分别决定ꎬ合并执行ꎮ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ꎬ最长不超过二十日ꎮ 建议将 种 改为 个 ꎬ同时删除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ꎬ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的规定ꎬ改为 有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ꎬ分别决定ꎬ合并执行 ꎮ理由是本条立法原意是明确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问题ꎮ两个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能是不同种行为ꎬ也可能是同种行为ꎮ把 两 种 以上 改为 两 个 以上 更能体现立法原意ꎬ也为实践中出现的两个以上同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ꎮ而删除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ꎬ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的规定ꎬ主要基于以下考虑ꎮ其一ꎬ根据罚责相当原则ꎬ治安处罚的轻重应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的大小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轻重相适应ꎮ治安处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ꎮ实践中ꎬ有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通常出现在流氓恶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ꎬ这些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观恶性较大ꎬ违法行为数也多ꎬ需要适用较大的处罚力度ꎬ才能体现罚责相当的原则要求ꎮ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的规定ꎬ不能很好地体现罚责相当原则的要求ꎬ不利于有效惩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ꎮ其二ꎬ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①可知ꎬ当时的立法主要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在处罚上的衔接问题ꎬ认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ꎬ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 ꎮ实际上当时提出的这个问题是个伪命题ꎬ因为单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最多行政拘留15日ꎬ明显低于最低1个月的拘役刑期ꎬ不存在处罚衔接问题ꎮ最低刑期一般适用于1个轻罪ꎬ而本条规定的是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ꎬ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往往高于1个轻罪ꎬ因此不能简单在处罚上衔接ꎮ其三ꎬ处罚适用既要考虑罚责相当原则的要求ꎬ又要考虑违法行为人回归社会的需要ꎮ刑罚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ꎬ考虑违法行为人回归社会的需要ꎬ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是必要的ꎮ但行政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并不长ꎬ应当侧重体现罚责相当原则的要求ꎮ其四ꎬ治安管理处罚体系是由规定的不同种类㊁幅度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所构成的因应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况的治安管理处罚整体系统ꎬ其建构和运行要求有足够的层次性和适应性ꎬ以梯次应对现实不同程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情况ꎬ适应现实复杂多样的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情况ꎮ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ꎬ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的规定大大压缩了治安管理处罚体系对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应性ꎬ删除该规定可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体系对两个以上违反治安①草案第12条规定ꎬ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ꎬ最长不超过30日ꎮ有些部门提出ꎬ按照刑法规定ꎬ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1个月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ꎬ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ꎮ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㊁公安部研究ꎬ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的 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修改为 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ꎮ管理行为的适应性ꎬ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ꎮ[2]36 ̄37㊀㊀3 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行政拘留不执行的规定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ꎬ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ꎬ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ꎻ(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ꎬ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ꎻ(三)七十周岁以上的ꎻ(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ꎮ 主要有以下考虑ꎮ其一ꎬ本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及时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对被处罚人的实际影响及现实困难ꎬ却严重违背了罚责相当的基本法治原则ꎬ惩罚与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间的矛盾尖锐ꎬ实际执行效果不好ꎬ建议完善行政拘留执行方式ꎬ通过增加暂缓执行㊁所外执行㊁易科执行或者社会服务令来实现惩罚与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间的平衡ꎬ问责原则性与执行灵活性相结合ꎮ其二ꎬ本条规定的是行政拘留的具体执行问题ꎬ应当调整到 第四章办理程序 中去ꎮ建议在第四章处理程序第3节执行中新增一条规定: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变更执行方式ꎬ原决定机关也可以直接决定暂缓执行㊁所外执行㊁改处罚款执行或者以社会服务折抵:(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ꎻ(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ꎬ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ꎻ(三)七十周岁以上的ꎻ(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ꎻ(五)系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ꎻ(六)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ꎻ(七)其他不宜在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ꎮ [2]40㊀㊀(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㊀㊀公安机关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ꎬ除了直接对案件当事人的治安调解和治安管理处罚ꎬ还需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ꎬ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得到有效治理ꎮ㊀㊀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理效能欠佳ꎮ 治理 是«决定»的关键词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治理 直接相关的是第6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ꎬ采取有效措施ꎬ化解社会矛盾ꎬ增进社会和谐ꎬ维护社会稳定ꎮ 该规定在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通过时ꎬ被认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的一大亮点ꎬ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画龙点睛的规定ꎮ但也有观点认为该规定不过是缺乏操作性的宣示性规定而已ꎬ难以发挥实践意义ꎮ十几年过去了ꎬ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工作实际看ꎬ特别是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工作实践看ꎬ该规定似乎被遗忘ꎬ很少有公安机关或其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会想到它ꎮ执法实践与立法初衷形成极大反差ꎮ㊀㊀2.被动型㊁程式型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理效能不足的主要原因ꎮ结构决定功能ꎮ从系统动力学角度观测ꎬ一个系统对外发挥的效能是由其系统结构决定的ꎮ因此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理效能ꎬ必须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际办理治安案件的工作系统结构来分析ꎮ如图1所示①ꎬ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际办理治安案件的工作系统是其接案后被动从程序上完成①关于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结构的分析ꎬ更详细论述可查阅笔者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发表的«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改革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规定谈起»一文ꎮ本文所附系统循环图中的单箭头线表示因果相关关系ꎬ符号 + 表示正反馈㊁正相关ꎬ符号 - 表示负反馈㊁负相关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问责的系统ꎮ该系统结构是典型的恶性膨胀系统结构ꎬ系统运行的结果是推动系统各因素不断膨胀ꎮ该系统结构决定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具有两大治理效能危机:一是案件越来越多ꎬ民警工作压力越来越大ꎻ二是侵蚀公安机关的公力救济执法权威ꎬ并助长违法私力救济力量发展ꎮ这种结构系统显然是不可取的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ꎮ[4]2可见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理效能欠佳ꎬ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职责以及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是否明确关系不大ꎬ而与实际办理治安案件的工作系统膨胀结构紧密相关ꎮ若不改变膨胀结构ꎬ就不可能有效提升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理效能ꎮ图1 被动型、程式型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循环图㊀㊀3.«治安管理处罚法意见稿»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的修订仍存不足ꎮ«治安管理处罚法意见稿»对第6条规定增加了两款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ꎬ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ꎮ 增加的两款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职责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ꎬ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ꎮ但从实现治理效能看ꎬ仍存在明显不足ꎮ其一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理效能不足的问题ꎮ因为自«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ꎬ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职责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在实践中是相对明确的ꎮ其二ꎬ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总则中作概括性规定ꎬ缺乏操作性ꎬ容易使该条规定继续成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被遗忘的条文ꎮ㊀㊀4.提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理效能的修订建议ꎮ从系统科学角度看ꎬ要提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理效能ꎬ就必须改革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的恶性膨胀结构ꎬ将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改造为如图2所示的良性自我调节系统ꎬ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际办理治安案件的工作系统从接案后被动重视㊁从程序上完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问责( 打 )的系统改造为接案后主动重视㊁从职能实质上完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矫治防治( 防 )的系统ꎮ«决定»提出要构建系统完备㊁科学规范㊁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ꎬ加强系统治理㊁依。
治安管理处罚意见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意见建议
治安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处罚则是维护社会秩
序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我有以下几点
建议:
1. 合理施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依法合理施行,不能滥用
职权或者随意制定处罚标准。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
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加强宣传和教育,除了处罚外,还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
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从源头上
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强化社区治理,社区是治安管理的基本单元,应当加强社区
治理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从根本上提升社会治安水平。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力量,应当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
和高效进行。
5. 健全法律制度,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科学
合理,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解释,让公民更好地理解和遵
守法律。
综上所述,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施策,既要依法合理施行处罚,又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区治理,加强
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法律制度,以期达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安全的目的。
关于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点建议对于一名警务工作者而言,执行法律是其天职。
而及时发现法律存在的瑕疵予以及时反馈,是其职责的一部分。
特别是作为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成员,一定要明确认识到:法律文书是执法工作的记载和说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是以执法者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掌握为基础,法律文书制作是每名警务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警务技能。
通过法律文书的制作,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反馈,推进法律的系统和完善。
本文所提及的几点思考,实际是指法律设定应更趋于完善而言。
加之《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进行修正和完善,本人在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为各位专家、学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询问还是讯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问话制作讯问笔录,即治安讯问。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治安讯问,改为询问。
就形成现在的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证人一律是询问。
虽然问话的要求和标准不一样,但是形成了一种尴尬的局面:打人的询问,被打的也询问。
造成了群众的误解:为什么把违法的和我们守法的一同对待?另外,笔者就此问题曾咨询过专家,答复是:一是为了拉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距离;二是显得更加人性化。
这两个理由未免太牵强,本人水平有限,时至今日对此仍难以理解。
笔者认为,法律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合法者利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必须以相应的法定条件为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所谓人性化而以偏概全。
法律要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性,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予以讯问。
二治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我国的三大诉讼体系对应着三大类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治安案件属于特殊的行政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介于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或者直接称为轻微犯罪。
既然与民事违法行为有区别,理所当然地应存在着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接下来就是受理与立案。
现行的治安法律文书中,受理和立案是同属于一个法律文书《受案登记表》,接下来对应的就是《受案回执》,然后直奔案件调查的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座谈会发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座谈会发言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座谈会发言材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我国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座谈会的召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次座谈会上,我将对我们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和观点,提出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二、对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评估1. 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治安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与此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如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2. 治安管理法律体系的不足当前我国的治安管理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型犯罪形式和提高社会治安水平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有的法律规定陈旧,滞后,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有的治安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当前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需要在法律中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设计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适度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 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3. 提高社会治安意识在修订法律的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每个人都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员。
四、总结和回顾通过对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建议,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法律体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治安意识,以实现社会治安水平的全面提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2005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3日下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这个法律案进行了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的规定,凡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几条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所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情节相对较重,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同刑法相衔接,防止引起误解或者以罚代刑,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几条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情节较重”。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第二款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并非都要经过许可;有必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是这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举办大型群众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6.06.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6年6月1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6年6月7日、9日、10日和12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改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修改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对“修改草案”规定的处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太轻,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太重。
法律委员会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是针对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
对情节较重、刑法已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因此,建议将“修改草案”第二条改为:“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并在第三章的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处罚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而不是犯罪分子。
修改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不必要拘留的,不要拘留,不必要罚款的,不要罚款。
应当拘留、罚款的,要注意区别轻重,目的也是为了教育。
二、关于“特别加重”和“加重”处罚“修改草案”第六条规定:“对需要特别加重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罚款,可以超过200元,但不得超过3000元;拘留,可以超过15日,但不得超过30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进一步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8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处理好同刑法的衔接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有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明确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修改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予处罚。
”有些常委委员和公安部提出,这样规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是正确的。
但是,考虑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立法法也已明确只能由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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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修改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是影响公民人身自由和自身权利的最基本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现实相适应,宽严相济,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公平正义,为此提出个人的修改意见。
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年龄越来越小,情节越来越重,影响越来越大,而其犯罪心理、心理年龄、犯罪手法手段越来越成熟、残忍,必须严加惩戒,其监护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上和国外的严酷现实告诉我们,相当多有钱有势、有关系有门路的人们,采取假借精神病发作等和司法手段、权力手段为一些犯罪分子洗脱罪名、逃避刑罚。
一些社会动荡、社会秩序遭受破坏的根源在于有关官员、官僚的胡作非为。
而受到身体侵害和性侵犯的不仅仅是妇女,也包括男子、双性人、变性人和“人妖”。
为预防一些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无恶不作,必须将其恶性犯罪对国人有所交代。
安乐死是社会的发展趋势,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交通违法触目惊心,恶犬伤人、恶主驱犬伤人屡见不鲜,必须有所体现。
成人游戏不同于未成年人,隐秘私下而不伤害他人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人权,用自己的身体赚钱虽可叹却无罪过,自有资金的私下博弈游戏是公民的权利,只有使用公款和使用他人财物的赌博必须严惩。
另外,虚假的统计、审计、会计报告误国殃民,也须重典。
对于死刑犯的大量缓刑,违背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相当的权利腐败和地下交易,影响民众的信任和观感,只有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和“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和“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都修改为“从轻处罚,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修改为“从重处罚”。
取消“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取消“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卖淫的”。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增加“组织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前提。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增加“在公共场所”或“向或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的前提。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在“赌博”前增加“使用公款或他人财物”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增加“但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外”。
第十二条增加“经全国人大
授权的地方人大可以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作出轻于本法规定的调整”。
“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为“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增加“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修改为“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须缓期二年执行的外,都应当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立即执行死刑,确需执行死刑的,在年满十八周岁和哺乳期结束后进行”。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增加“被判处死刑的,不得减为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酗酒醉驾的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故意致人死亡的处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增加“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疗养机构相关专业执业医师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助当事人实施无痛苦结束生命技术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饲养者放任或驱使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五条增加“由于饲养者的过失,造成饲养者的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过失伤害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和“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等处“妇女”修改为“他人”,幼女修改为“幼童”。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增加“多次重婚或婚姻当事人提出告诉的”前提。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增加“造成现役军人婚姻破裂的或现役军人提出告诉的”前提。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增加“在公共场所”前提。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修改为“使用公款和他人财物赌博,数额较大的”,“开设赌场的”修改为“非
法开设赌场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修改为“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卖淫的”,“第三百六十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幼女修改为“幼童”。
“第三百六十一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修改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及强迫他人卖淫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和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前增加“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向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或“在公共场所“前提。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修改为“在公共场所进行淫秽表演和向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及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第三百八十二条,增加“执行职务的审计、会计、统计人员出示虚假的审计、会计、统计报告的,按虚假金额视同贪污罪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为“按照受害人受害年限、经济损失的二倍和枉法年限、经济损失的二倍和受惠者实际应当追究刑事年限、处罚的二倍以上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致使国防利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
至于其他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一事一法甚至一事多法,民众如何能够知道、了解、理解、熟悉?建议删繁就简,同类和类似的对象融合成一法,同时合并、统一相关法律程序,才能真正让民众知法守法,而不是只有某些法律人士、某些官方才懂法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