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
上海市气象条例
上海市气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气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气象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适应濒江临海和超大城市的特点,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并对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水务(海洋)、交通、财政、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气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气发〔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是气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指导各级气象部门做好新时代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更好地发挥气象在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的十九大和《意见》对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意见》提出,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意见》相关要求,做好新时代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气象部门在发展理念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意识;在工作目标上,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战略安排,着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在体制机制上,以“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为指导,突出完善统筹协调、属地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的体制机制;在能力建设上,强化灾害监测预报、突发灾害预警、灾害风险防范、灾后救援保障和灾害依法管理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在重点任务上,强化重点地区、重要行业、重大工程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谋划城市、乡村、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能力提升和应用;在保障措施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治保障,加大经费投入,强化人才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第3部分:重点单位气象安全能力建设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第3部分:重点单位气象安全能力建设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气象安全能力建设的要求,包括一般要求、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建设、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规范开展气象安全能力建设,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气象安全监督检查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742—2018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QX/T 694—2023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南DB41/T 1852—2019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DB41/T 2680.1—2024气象灾害防御第1部分:重点单位综合风险区划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气象灾害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
注:主要指暴雨、干旱、雷电、高温、大风、低温、雪灾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来源:GB/T 36742—2018,3.2,有修改]3.2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的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遭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来源:GB/T 36742—2018,3.3,有修改]3.3灾害性天气.对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运行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和危险性的大气状况,主要由不同气象要素的剧烈变化引起。
3.4气象灾害风险点有气象灾害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气象灾害风险的作业活动(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来源:DB41/T 1852—2019,3.3,有修改]4一般要求4.1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关口前移,建立气象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
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
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
其分工如下: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气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法律制度 ——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 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艰苦 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行。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参考Word)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正文本)(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
附件:基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加强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业务管理,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突发灾害性天气是指大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飑线、雷电等预见期短、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以及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相关衍生灾害。
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是在监测预警信息制作完成的基础上形成预警服务产品,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社会公众和相关应急责任人发布和传播预警服务信息,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并开展跟踪监测、滚动预警、反馈评估、业务监控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基层是指市、县两级气象部门。
本规范规定了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的基本流程与要求,适用于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反馈评估及业务监控等工作。
各省级气象部门可在此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
第二章预警服务启动条件第四条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上级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1)上级业务单位或邻近区域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及本地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2)接到上级业务单位或上下游相关台站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3)监测到突发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4)接到基层信息员、志愿者等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第三章预警服务对象第五条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对象依据职责不同,分为决策用户、高敏感行业用户、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气象部门人员等五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武政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武政办〔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日武汉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方案(2021—2025年)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气象保障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气象局推进大城市气象保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气发〔2021〕10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综合防灾减灾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牢把握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战略定位,对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要求,全面提升城市安全运行、百姓生产生活、城市精细治理和重大活动保障服务水平,为建设“五个中心”,奋力打造新时代英雄城市提供更加坚实的气象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应需求、特色鲜明、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体系,城市气象观测水平明显提升,分区分时分强度预报业务基本建立,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加快发展,重大活动气象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一)筑牢武汉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1.优化气象防灾减灾应急联动机制。
落实《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
优化“多员合一”的信息员队伍,融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2.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气法函〔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23〕50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等省(区、市)气象局,气象中心、气候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数值预报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干部学院、发展规划院、华风集团,气象领域各标委会: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项目的主管单位和负责起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组织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要求,应用“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按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对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二、组织做好标准预研究和成果验收工作预研究项目的负责研究单位要围绕研究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验证测试,形成研究报告和标准初稿。
主管单位要组织标准预研究项目验收(应有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结论(包括项目研究报告、标准初稿、验收会议纪要和专家组名单)。
三、严格经费管理和使用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和预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按计划推进经费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要求各专业领域标委会要严格按照气象标准化工作程序和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做好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把关,确保标准质量;需要调整标准项目名称、内容、主要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延长项目周期等事项的,负责起草单位应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自行调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的具体报批时间要求详见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气象灾害防御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紧密相关。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北京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气象灾害呈现突发性、局地性、高影响性和高敏感性,暴雨(雪)、大风、大雾多种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沥涝、泥石流、火灾、大气污染等次生灾害,对城市安全运行、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坚持以人为本、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立足服务于城市安全运行、奥运等重大社会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科技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市、区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市防灾减灾水平,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以提高监测预测预报预警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一)加强全市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设。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9号)《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预报与预警第四章防灾减灾第五章社会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大雾、大雪、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气发〔2019〕3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气发〔2019〕3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组织对2018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气象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布。
附件:气象行业标准2018年度复审结论附件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复审结论备注1QX/T 1—2000Ⅱ型自动气象站继续有效2QX/T 2—2016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防雷技术规范继续有效3QX 3—2000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废止4QX 4—2015气象台(站)防雷技术规范修订待修订。
修订后转为推荐性标准5QX/T 6—2013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方法修订待修订6QX/T 8—2002气象仪器术语修订正在修订。
项目编号: QX/T—2010—07,项目负责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7QX 10.1—2002电涌保护器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修订完成修订。
QX/T 10.1—2018已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8QX/T 10.2—2007电涌保护器第2部分:在低压电气系统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修订完成修订。
QX/T 10.2—2018已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9QX/T 10.3—2007电涌保护器第3部分:在电子系统信号网络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修订正在修订。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沪气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服务和管理,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服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城市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区两级气象、应急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文旅、卫健、海事、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开展监督和管理。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加强面向重点单位的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其中,中心城区及上海水域范围内气象相关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市气象局统筹开展服务。
第四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其暴露度、脆弱性和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及其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可将下列气象灾害防御主体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一)在建的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二)学校、医院、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四)通信、电力、广电及自来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其他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有较大影响或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气象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信息管理,确保气象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部门、气象服务机构以及使用气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气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形成全国气象信息管理网络;(三)安全可靠,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四)科学合理,提高气象信息质量,促进气象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气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六条气象信息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气象信息,包括观测数据、预报数据、气候分析数据等;(二)准确性,确保收集的气象信息真实可靠;(三)及时性,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气象信息的收集任务。
第七条气象信息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对气象信息进行处理;(二)规范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信息处理;(三)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气象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条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气象观测数据收集与处理;(二)气象预报数据收集与处理;(三)气候分析数据收集与处理;(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与处理;(五)其他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
第三章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九条气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二)及时性,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三)权威性,发布的信息应当具有权威性,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四)安全性,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吉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7]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我省地处中纬度气候脆弱带,暴雨(雪)、干旱、低温冷害、冰雹、雷电、大雾、大风和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等也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是预防和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和谐吉林建设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防灾减灾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
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加快白山、延吉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建设,扎实推进全省加密自动气象站建设,启动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工程建设,建立雷电、大气成分、生态与农业气象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地面和高空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1.06.23•【文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0月30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气发〔2008〕45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中国气象局组织全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负责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
寒潮灾害性天气 cold wavedisastrousweather
是指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天气过程。
3.6
大风灾害性天气gale winddisastrousweather
附录G安全气象自动监测站维护、保养、鉴定规定(规范性附录)22
附录H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范本(规范性附录)23
1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进行编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消防局。
3.3
暴雨灾害性天气 rainstormdisastrousweather
是指12小时降水量达到30.0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达到50.0毫米以上的降雨天气过程,具有“集中性”和“强度大”等特性。
3.4
暴雪灾害性天气 snowstormdisastrousweather
是指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天气过程。
目 次
附录A霾和雾的分类(资料性附录)9
附录B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资料性附录)10
附录C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程序流程图(规范性附录)14
附录D感单位类别专家评估意见表(规范性附录)19
附录F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审核认证意见表(规范性附录)21
8.3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的程序
采取“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自评申报,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初审分类,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评估确认,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进行审核认证” 的评估程序,具体认定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程序流程图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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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的是气象灾害。
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
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事件明显上升。
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
据统计,本世纪以来,气象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约在3000人左右,导致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3%。
面对如此复杂的气象灾害严峻形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明确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由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做好该项工作,因此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
而动员国内和国际各种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气象信息员和公民在气象灾害防御、救助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才能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落到实处,才能高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所以社会参与机制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基础。
而在社会参与机制中如何依法规定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防灾减灾责任主体,建立防御气象灾害责任到单位的责任制度,研究气
象灾害敏感单位面临灾害性天气时应采取的安全气象保障技术,从而科学、及时地应对气象灾害,有效防止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社会参与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第80号)要求,重庆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的认定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重庆市相继遭受“5·6”大风冰雹灾害以及“6·19”、“7·8”、“7·17”等暴雨洪灾袭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近70亿元。
因此急需制定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服务技术规范,以指导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更好地应对暴雨、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及早作出部署安排,加强防御设施建设,提高应对气象灾害能力,做好汛期安全生产、恶劣天气下安全生产和气象灾害背景下的安全生产。
而目前国内外尚无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以规范和指导气象灾害敏感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重庆建设保驾护航。
一、任务来源
为了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项目的通知》(渝质监发[2010]133号)文件要求,重庆市气象局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编制本规范。
标准名称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消防局。
二、工作简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以及渝府发〔2009〕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文件颁布实施以后,重庆市气象局组织相关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查阅并参考了相关文献六十余部,采取了系统理论方法、统计方法、归纳法、分层法、排除法、表格调查法、信息法和事故致因理论等理论与方法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2010年8月,重庆市气象局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的标准立项申请书,并得到批准。
2010年8月20日,重庆市气象局完成《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北京、南京、成都、重庆等地的多家重点高校以及重庆市及40个区县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行业共计568个单位(包含政府、国土、林业、农业、铁路、教委、工厂、加油站、水库、机场、街道、农村等等)广泛征求了意见,先后收到回函310个,其中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25个,意见共77条。
起草小组对这类意见逐条查对、落实,共采纳了26条,占总意见的33.8%。
同时,起草小组还自查出2条需进一步落实的技术问题。
对此,主要起草人组织有关专家对这些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归类,经规范编制小组认真分析、研究、咨询、修改,于2010年9月25日形成《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1、编写格式
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2、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有9章和8个附录,规定了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气象灾害类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的灾害损失等级、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分类、类别认证及安全气象保障措施等内容,包含了霾和雾的分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等资料性附录,以及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程序流程图、申请文件范本、专家评估意见表、审核认证意见表,安全气象自动监测站维护、保养、鉴定规定,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范本等规范性附录。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大多采用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270-2008《气象灾害标准》的内容。
对上述标准中没有术语和定义的,如“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措施”等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义。
4、基本规定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对于气象灾害防御应采取的基本措施。
对于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按照《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动申报进行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其目的在于通过认证,促使企业建设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相关设备和制定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制度,以保证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汛期安全生产、恶劣天气下安全生产和气象灾害背景下的安全生产,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对于气象主管机构,应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防御气象灾害做好相关服务,主要从气象灾害防御的角度建设相应的服务系统和制度,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建设的相关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和帮助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包括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特种安全气象自动监测站运行监控系统、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特种安全气象自动监测站监测资料收集处理系统等和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教育。
5、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的灾害损失等级及其分类
为便于实施,根据中国气象局上报突发事件上报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标准、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信息与安全生产研究成果、重庆市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划分标准等资料,将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的灾害损失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较大气象灾害和一般气象灾害。
对于具体指标划分,在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为灾害性天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但由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仅为气象灾害敏感单
位,故将人员死亡规定为10人。
即: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为因灾害性天气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应的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为一类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据此递减为二、三、四类气象灾害敏感单位。
6、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
(1)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范围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主要为可能遭受雷电、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影响造成损失的单位,为便于操作,本部分参考相关标准以及我市发生过的气象灾害案例,结合重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确定了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的范围。
(2)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原则
——有申请及时认证原则;
——科学评估为依据原则;
——多灾种综合分析原则;
7、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程序流程图如下:
8、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措施
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分析、建立特种安全气象自动监测站、建立安全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接收终端、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应用培训、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发生气象灾害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建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档案等方面分别对一、二、三、四类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气象保障措施。
四、标准的贯彻实施
本标准批准发布之后,重庆市气象局将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向各相关单位进行宣传,并开展技术培训,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编制小组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