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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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通用)
买方: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卖方:
目录
1 目的 (1)
2 卖方资质 (1)
2.1质量体系 (1)
2.2国家强制性认证 (1)
2.3其他资质要求 (1)
3 质量策划 (1)
3.1质量信息的沟通 (1)
3.2接口管理 (2)
4 采购 (2)
5 生产 (2)
5.1关键/特殊工序 (2)
6 检验和试验 (2)
6.1首件检验 (2)
6.1.1首件检验的执行 (3)
6.1.2再次首检原则 (3)
6.2下厂验收 (3)
7 交付 (4)
8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4)
8.1产品标识 (4)
8.2可追溯性 (4)
9 不合格品管理 (5)
10 责任 (5)
11 访问权,现场监造,过程审核 (5)
12 违约责任 (6)
13 供应商质量量化考核 (7)
14 争议解决 (8)
15 附件 (8)
16.1《供方(年度)厂商评价记录表》
16.2《质量保证协议条款确认表》(必要时)
1 目的
为有效促进供需双方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明确供需双方应尽的责任,满足采购商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凡是有意愿成为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冷华旭或买方)合格供应商的企业,必须与广冷华旭签署此质量保证通用条件,并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能成为广冷华旭的合格供应商。
如无特殊约定,本通用条件亦适用于产品外包和业务外包供应商。
2 卖方资质
2.1 质量体系
卖方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的ISO9001:2008(或等同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通过其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TS16949、IRIS等,获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并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2.2 国家强制性认证
当提供的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范围内产品时,必须提供产品的有效的强制认证证书,如CCC、CRCC等,属进口产品的,应提供等同认证证书,如CE、UL等。
2.5 其他资质要求
当所供产品涉及到其他行业要求时,买方应将要求在《质量保证协议条款确认表》中提出,并经双方确认执行,如产品防火的要求、环保的要求等。
3 质量策划
3.1 质量信息的沟通
a)双方共同确定接口和信息传递流程及负责人员。
b)逐条审议合同和技术要求,确保双方对合同和技术要求理解一致。
C)对于买方未提及的卖方产品使用、存储需注意的关键事项,卖方有义务在供货前向买方提出书面提醒或说明。
d)对于卖方无法达到的技术要求,需于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提出,商议解决,合同一旦签订,必须按买方技术要求执行。
3.2 接口管理(必要时)
对于通用已定型产品,信息接口管理按3.1a)要求执行。对于非标订制产品,特别是新设计开发的产品,除业务接口及负责人外,需指定技术接口人员,负责买方设计及质量相关要求的确认,保留确认的记录,并在其设计和开发、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4 采购
卖方应确保所有买方的要求已被传递到并可由其分供方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质量体系的要求、检验和试验、进货检验,需要时,对分供方的审核等)。
对于应由卖方完成的工作,未经买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不允许进行转包。(必要时)
5 生产
5.1关键/特殊工序(必要时)
卖方应识别产品生产中的关键/特殊工序,建立关键/特殊工序清单,建立施工工艺文件,编制工序过程控制记录,开展人员资质培训和认定,定期验证设备工装工具,组织进行工艺纪律检查和工艺文件兑现率检查,确保关键及特殊工序受控,当买方有证据确定殊工序不受控时,可以此判定卖方所供产品不合格。
6 检验和试验
卖方须按照合同、技术条件和图纸的要求实施检验和试验,确保合同产品符合要求。向买方提供检验和试验报告,有要求时,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
卖方必须执行检查和测量工作,并保证检验和试验由有资质的人员来执行,这些人员应具备所需要的检验准备、执行与评价试验和编制报告的知识和技能。
买方和最终用户有权对卖方供货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
当买方需要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检验和试验所适用的场所、必要测量图表,检验试验程序、测量和试验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资源。
6.1首件检验(必要时)
首件检验是在卖方经过内部首检后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合同、技术条件和图纸要求的情况下,邀请买方对所生产的首件产品设计符合性(包括技术文件和实物质量)以及制造工艺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6.1.1首件检验的执行
首件检验前卖方必须提供证明产品符合买方要求的检验报告(含第三方报告)、过程记录给买方。
卖方应确保首件产品与批量产品的质量状态一致。
未通过首件检验而批量生产的产品,买方不予接收;
若因卖方责任导致首件检验不通过,再次进行首件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买方人员的差旅费等)由卖方承担。
6.1.2再次首检原则
发生如下情况时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报告,买方将视情况决策是否再次进行首件检验,
产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原有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的。
供应商关键零部件设计结构或供应商变更产品发生重大变化的。
关键工装和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工艺布局发生重大调整的;
从事特殊过程操作、产品试验调试的人员发生了较大调整,尤其是特殊过程资质人员(焊接、粘接、喷漆等)的;
停产一年及以上,再制造产品的。
6.2 下厂验收
买方有权决定是否需要下厂验收,卖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卖方在申请买方下厂验收时需将产品质量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和例行试验报告等出厂文件发给买方授权人员,在买方授权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展下厂验上工作。
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下厂验收,为买方授权人员配备检验需要的技术文件、检验工具、检验场地、检验工装等必要的硬件或软件条件,如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买方授权人员有权拒绝产品的验收。
只有在当批产品的所有检查、试验和不合格获得有效处理和解决之后,卖方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