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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劳务费发放及个税处理方法的探讨

最近经常有分公司对招标过程中支付给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提出疑问。经过研究探讨,对相关问题及处理方法总结如下,仅供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业务人员参考。

一、国家税法对劳务费发放的规定。

根据《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

例如: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费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200元的个税需企业代扣,实际发放的劳务费是1800-200=1600元。

②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费5000元,则要交

5000×(1-20%)×20% = 800 元个税,800元的个税需企业代扣,实际发放的劳务费是5000-800=4200元。

③我国税法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这里所指取得劳务报酬畸高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情况。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加成至税率3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税率加成至4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费超过2万元的情况较少,在此不再举例。

以下是经常发生的劳务费金额测算表,仅供参考。

二、按税后金额发放劳务费的处理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有按照行业惯例或者评标专家要求按税后金额发放劳务费的情况,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费计算方法倒算税前劳务费金额。倒算的方法比较复杂,可以通过专门计算劳务费的软件进行计算。

以下是经常发生的税前劳务费金额测算表,仅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按税后金额发放劳务费,公司会多承担一部分应由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例如:给评审专家发放税后劳务费3000元,按税法规定需缴纳55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劳务费为3550元,公司计入经营费用的劳务费金额是3550元,承担的税负率为15.49%。

三、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需注意的事项。

1、发放给评审专家的劳务费需代扣个人所得税,并要代为向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2、要有领取劳务费专家签字的发放明细表。

3、留存领取劳务费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4、有代扣评审专家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表。

5、建议会计记账人员将领取劳务费专家签字的发放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表、领取劳务费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做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中。

四、其他相关问题。

通过分析税前税后劳务费个人所得税测算表可以发现,当劳务费发放金额大于1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税负率较高。有评审专家个人和企业均不愿意负担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采用使用帐外资金或者是套取资金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费、由评审专家提供发票报销等不规范的劳务费支付方式。类似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大的税务风险,不建议总公司及分公司业务人员采取此类不规范的处理方式。

财务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附件一:税后劳务费测算表

附件二:税前劳务费测算表

附件三: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在线计算地址/taxcalculate/rewa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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