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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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进出口危险物资的治理,保证码头装卸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路危险物资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0号令)》
(以下简称《国内危规》,适用于内贸运输)和《国际海运危险物资规则》(以下简称《国
际危规》,适用于外贸运输),确保港区、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形,制订
本方法。
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毁损而需要专门防护的物资,均属于危险物资。依照GB6944《危
险物资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物资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危规》
将危险物资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
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
等九类。《国际危规》将危险物资分为:第1类爆炸品;第2 类气体:压缩气体、液
化气体和加压溶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1类易燃固体;第4.2类易自燃物质;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类氧化物质;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
6.1类有毒物质;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品;第9
类杂类危险物质。
第三条凡在本码头区域内从事包装危险物资装卸、堆存、拆装箱等业务,均应按本方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托运与承运
第四条托运人托运危险物资,必须按照《水路物资运输规则》、《国内危规》及《国际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从码头进出口危险物资,收货人、发
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操作部(危险物资装卸作业治理主管部门)提交危险物资性质
说明书和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五条关于物资性质不清晰的化工品,收、发货人在办理作业申请前应向码头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物资性质说明书,弄不清物资性质的,出口物资不予受理,进口物资不得进港。
第六条外贸进口危险物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保证包装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港方有权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经济缺失由责任方自己承担。
第七条理货人员凭有关单证与收、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和检查品名、包装、标记、数量,认真把好验收关。
第八条门卫和闸口把好危险物资进出港的检查关,必须凭有效单证,方可放行或进港。
第三章装卸
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物资,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监办理申报手续,码头公司操作部依照装卸危险物资通知单安排作业。作业前必须制订和落实装卸安全措施。
第十条装卸危险物资的泊位、品种和数量,须经港监批准或同意。
第十一条装卸危险物资选派具有一定危险物资专业知识和装卸技能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作业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物资的性质、危险程度、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并严格
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危险物资,依照物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物资,装卸机械应装灭火罩。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
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第十三条装卸危险物资,依照物资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船方应向港方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如货舱受到污染,船方应说明情形,对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货舱,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第十五条装卸危险物资,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
第十六条装卸危险物资,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打算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装卸时应做到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
严禁倒放。包装破旧、渗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险物资不得装船、装车,现场理货人员要认
真检查和把关,发觉有残损危险物资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爱护好现场,并按
规定的应急处理方案作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港区内载有危险物资的车辆,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小时,严禁超车。
第十八条危险物资装卸作业现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布置和安排设置危险物资作业的戒备线和写有“危险物资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醒目标志牌。
第十九条危险物资集装箱拆、装箱作业,必须在码头内设立的专用拆、装箱堆场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对下列各种情形,码头公司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
一、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二、物资装载不符合规定;
三、物资包装破旧、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储存和交付
第二十一条通常情形下,码头承诺进出口危险物资集装箱(不包括第1.1类、第1.2类、第6.2类、第7类危险品)在集装箱专用堆场短期堆存,原则上出口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存不超过
48小时,进口危险物资集装箱不超过72小时;第1.1类、第1.2类危险物资集装箱安
排车船直取;港口暂不接第6.2类、第7类危险品。超出上述规定的专门情形由危险
物资主管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集装箱堆场设立堆放危险物资的箱区,并作必要的隔离,设置危险品箱区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建立危险品箱区治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箱区的治理,箱管人员和保安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进口危险物资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早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预备,及时通知提货,缩短危险物资在港时刻。
第二十五条除集装箱以外其他包装危险物资在库场堆存的治理,按库场治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治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物资的治理,公司成立危险物资装卸治理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危险物资装卸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危险物资装卸治理的方法和安全措
施;审定拟接卸的有关危险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和谐解决危险物资装卸治理中的问题。第二十七条操作部负责码头装卸危险物资的日常治理工作和危险物资装卸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要紧职能是负责危险物资码头、设施作业的申报;负责危险物资装卸作业操作
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有关治理制度的制订;负责危险物资的装卸作业的
实施和检查;负责受理和审批危险物资的托运打算。
第二十八条安全及风险治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危险物资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反危险物资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禁止和考核;负责消防、防污染措施的检查和
考核;负责码头危险物资应急消防及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操作部设立一个专职危险物资治理员,负责危险物资的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作业申报、规章制度制订、打算受理和审批、现场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六章消防和泄漏处理
第三十条码头建立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消防和应急器材,按规定制订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依照装卸作业危险物资的性质,配备有关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二条作业现场一旦发生专门情形,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赶忙按公司规定的《消防应急程序》及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觉船舶在港口发生危险物资泄漏事故,公司危险物资主管部门应赶忙向港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装卸作业中发生泄漏物资,应按公司制订的《集装箱危
险物资防污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资在装卸、堆存中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灼伤、落海、泄漏等事故,现场人员应赶忙向公司危险物资治理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
第三十五条对在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中做出奉献、成绩突出,防止和消防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依照奉献大小,由主管部门报请公司给予夸奖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