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培训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培训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针对盗窃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目的是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市场价格、折旧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
下面对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规则进行解析。
一、市场价格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首要依据是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经过供需关系调节所形成的价格。
被盗财物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参考同类物品的销售价格、经销商的价格或者专家意见进行估算。
市场价格通常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折旧程度折旧程度是指被盗财物因年限、使用状况、维修情况等原因而贬值的程度。
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折旧程度需要考虑物品的使用寿命、品质以及剩余价值等因素。
一般来说,折旧程度越高,被盗财物的价格就越低。
三、修复成本修复成本是指将被盗财物修复到原有功能或美观状态所需的费用。
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修复成本可以作为确定物品价格的一个重要依据。
修复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修复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被盗财物价格的认定。
四、证据材料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需要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可以包括购买发票、评估报告、修理报告、物品照片等。
这些证据材料能够为被盗财物的真实价值提供证明,从而帮助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一个专业领域,需要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意见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盗窃痕迹、对被盗财物进行鉴定等因素,以便更准确地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综上所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的复杂过程。
只有通过综合考量市场价格、折旧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才能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这对于案件的办理和相关赔偿等事宜具有重要意义。
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对于盗窃案件的处置和赔偿具有重要作用。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近年来,我们日常价格认定业务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价格认定主要包括小型汽车、货车、二轮摩托车等,其中以二轮摩托车被盗的案件居多。
该类标的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财产型案件,认定价格类型多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一般采用的认定方法是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也会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相结合进行认定。
认定的公式多采用:认定价格= 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二手市场成交价,新车除外)×(1 ±调整系数),或认定价格= (市场中等零售价格或重置价格+ 购置附加税)×综合成新率。
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为规范认定程序,有些方面还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协助书的提出及受理阶段资料的审查、市场价格的调查以及认定价格的测算,如不注意细节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和风险。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机动车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X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3、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 】2251 号)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4 号)5、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 】235 号)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 】268 号)二、提出机关按要求填写及提供的资料1 、《价格认定协助书》;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3、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票据、照片、合格证等;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三、严格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及提出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1 )案件的提出机关我们要求县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办案机构(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一律以公安分局的名义进行委托,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构的直接委托。
(2)案件的性质明确案件类型,被盗案件多属于财产型案件,在协助书中要具体到案件罪名。
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蹭吸”的行为如何定性?
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蹭吸”的行为如何定性?摘要:嫌疑人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蹭吸”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颇多争议,本文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沿革及犯罪既遂标准和“牟利”属性对“蹭吸”行为做简要分析,笔者认为“蹭吸”行为不具有“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的“牟利性”,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代购、共同吸食、非法持有一、问题的提出从《大连会议纪要》到《武汉会议纪要》,对居间介绍、代购毒品的法律适用一直争议不断。
实践中,针对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共同吸食毒品,俗称“蹭吸”的行为出现过截然不同的判决。
如2015年8月14日,江西省高院审理的陈勇代购毒品案中,陈勇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后蹭吸,二审改判无罪,随即引发广泛关注。
但基于“从严治毒”的“高压”政策,更多的代购毒品后“蹭吸”的案件,仍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问题分述关于代购毒品,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早在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已废止)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规定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首次引出“代买毒品”“代购者”等概念。
随后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代购行为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后续为解决办案实践中对“牟利”的争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对“牟利”进一步解释:“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
”这也是目前来看最全面的“代购毒品”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制内容。
通常理解《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
”那么对于“蹭吸”尤其当场吸食的行为,显然不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贩卖目的。
我国对于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受吸毒者委托代买少量毒品吸食,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是代购毒品“出罪”功能的设立初衷。
盗窃的金额该如何确定
盗窃的金额该如何确定一、盗窃的金额该如何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定罪量刑是怎样的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不考虑数额的情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1分析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 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
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4.责任内容: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司法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 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 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
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 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 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罪及其司法解释
(一)盗窃罪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 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
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
2015.11
(一)背景
一、 《规则》出台背景、意义及过程
近年来,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出现 了新情况,有了新变化,并愈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盗窃罪的20个辩护要点整理
盗窃罪的20个辩护要点整理盗窃可以说是最常见不过的犯罪行为,商场、大街、交通工具等,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角落都有可能出现盗窃行为。
天上没有馅饼、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
盗窃看似一个轻松敛财的方式,但其也是一个高危、高风险“行业”。
一旦被发现,则可能被群众追打至伤。
一旦被抓获,等待他的这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
偷盗毕竟是不法行为,希望大家洁身自好远离犯罪。
在此,笔者不从道德的角度去谴责盗窃行为,仅以刑事辩护为视角,归纳总结出盗窃犯罪辩护要点,仅供参考。
从行为人主体方面找辩点:1.刑事责任年龄之辩——《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的身体情况之辩——《刑法》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聋哑人群体涉嫌的主要犯罪类型即为盗窃。
3.特殊身份之辩——行为人是否是公司员工,盗窃物品是否为公司让其保管的物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的一个主要区别是盗窃罪是对他人占有的侵犯,而职务侵占行为的侵害对象则为行为人先期已经合法占有的物,是在基于职务行为本身而有权占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侵害,是对本人占有的滥用。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6万,相较于盗窃而言,在构罪和量刑标准上高了许多,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往职务侵占上靠。
从主观方面找辩点:4.盗窃的目之辩——某些情况下,盗窃的目的可以影响定罪。
部分情况下,因目的具有正当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实施盗窃,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及时告知债务人盗窃事宜,并声明只要债务人还款即归还所窃之物。
5.盗窃的动机之辩——犯罪动机通常也是法院量刑时的考量因素,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明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从客观行为方面找辩护要点:6.是否构成入户盗窃之辩——“入户“这一情节,在量刑环节中起到很关键作用。
...物品价值如何认定
...物品价值如何认定问题一:刑法 ... 如何判定价值?2003年发生的天价葡萄案应当对你们具有指导意义。
与你所述案件有区别处在于那几位民工并不知道所 ... 葡萄用于科研使用,本案中保安是明知葡萄具有科研价值而窃取。
就以下两个问题作答:1、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认定。
正确处理本案有一个问题不容忽略,就是如何认定被盗物品的数额。
因为被盗物品的数额是 ... 罪的构成条件。
问题是 ... 罪的“数额较大”中是否包括因 ...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 ... ,都是针对被盗物品而言的,并没有将因 ... 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
尤其是《解释》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 ... 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 ... 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在本案中,被盗科研用葡萄的价值被为 ... 金额,因 ... 导致试验受阻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量刑情节而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明知是科研物品而损坏的行为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 ... 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属于有法定的犯罪目的的故意犯罪,因此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生产经营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如果本案中,保安并不知道自己所 ... 行为会造成科研活动的中断。
主观上并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样,是典型的毁弃罪,行为人有毁坏财物效用的意思,却没有取得财物的意思。
如果保安不是报复破坏,则构不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证据,随着办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不断深入,涉案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机率随之上升,发生异议和复核案件的数量日趋攀高,因此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的各类把控也就尤为突显。
一直以来,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量占比重,对佐证资料的收集与核查要求高,为此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不同实务个案,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作些个人实践之浅显剖析。
一、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定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或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情形分类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常出现的问题(一)此物非彼物,辨清涉案标的是前提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提供外包装盒显示为iphoneX,通过包装盒显示序列号查询为iphone6;灭失品牌包,办案机关提供的原实物图片与价签款号不对应;灭失笔记本电脑,办案机关提供为该笔记本电脑的某个系列,而无具体型号配置。
这里原本简单的单选题变成了复杂的多选题。
(二)定性有依据,分析涉案标的是关键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经调查确认的激活日期与提供购买凭证日期相差5个月之久;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为车架,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为含有电瓶的整车不一致;灭失摩托车,办案机关对车牌号、车架号无法确认核实,或有车架号,无检验年审具体内容。
盗窃罪的赃物怎么定价
盗窃罪的赃物怎么定价在构成了盗窃之后,我们需要将盗窃的赃物还给失主,如果盗窃的财物已经⽤掉了或者卖掉了,需要根据盗窃的东西的具体数额来进⾏定价之后进⾏赔偿,那么通常是怎样进⾏定价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盗窃罪的赃物怎么定价被盗财物(赃物)如不是现⾦,应如何计算其价格和数额?是⼀个复杂的重要问题,直接涉及到定罪与量刑。
⼀般地讲,赃物计价的总原则是:既不使犯罪分⼦在经济上占便宜,计价⼜合情合理。
其要求有:⼀是只计算被盗物品的直接损失数额,不计间接损失数额;⼆是计算被盗商品的实际价格。
应按作案当时、当地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零售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既不按罪犯销赃的低价计算,也不按紧俏物资变卖的⾼价计算;三是被盗物品使⽤过或者难以确定其价格的,应根据其新旧程度请有关部门估价,并由估价单位出具证明(见附表)。
具体核价原则依据《两⾼解释》的规定,即:(⼀)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的,按指导价的最⾼限价计算。
2、⽣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产资料、⽣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市场价⾼于原购进价的,按现⾏市场价的中等价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猪、⽺、家禽、鱼等,⼀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牲畜,如⽜、马、驴等,⼀律按⼤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的物资、物品,按本项之⼀规定的办法计算。
6、⾦、银、珠宝等制作的⼯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品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窃当⽇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
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
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
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都是与财物有关的,例如盗窃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对这些案件进⾏审理的时候,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财物进⾏价值的确定,那么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政府定价的,采⽤政府定价标准确定;(⼆)被盗财物为实⾏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三)被盗财物为实⾏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在当地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法进⾏测算;1、⽣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价计算;在产品按完⼯程度⽐照产品的出⼚价格折算;⾃制⽣产资料按照⽣产企业的合理⽣产成本测算;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2)进⼝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汇率及各项进⼝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在应用成本法时,需要准确了解 被盗财物的制造成本或购买成本 ,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用等信 息。同时,还需要考虑市场供求 关系和竞争情况等因素。
收益法
01 总结词
收益法是根据被盗财物未来能够 带来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
03
02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收益法考虑了被盗财物的使用寿命 、预期收益、风险等因素,以及资 金时间价值等因素。这种方法通常 适用于能够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被 盗物品,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收益法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被盗 财物未来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 但需要预测未来的经济状况和市 场趋势。
04
详细描述
在应用收益法时,需要准确了解被 盗财物的使用寿命、预期收益、风 险等因素,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未来经济状况和市场趋势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计算 和分析。
03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
取证材料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
评估程序
评估方法
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 益法等方法对被盗财物进 行评估,其中市场法是最 常用的方法之一。
评估标准
根据被盗财物的实际情况 确定评估标准,包括重置 成本、现行市场价格、二 手市场价格等。
专家论证
对于一些特殊或复杂的案 件,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和公正性。
目的
为公安机关提供涉案财物的价值参考,协助案件侦破、起诉和判决,同时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涉及的财物价格 认定工作。
对于涉案财物涉及多地区、多类型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 际情况,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商请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协助 进行价格认定。
丢东西多少钱立案标准
丢东西多少钱立案标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免会遇到一些不测之事,比如不慎丢失贵重物品。
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多人会想知道丢失物品的价值达到多少钱才能立案。
那么,丢东西多少钱才能立案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丢失物品的价值达到500元以上,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意味着如果您丢失的物品的价值超过500元,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帮助。
当然,这并不是说丢失物品的价值低于500元就不重要,只是在法律上来说,500元是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丢失物品,立案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丢失的手机、钱包、证件等贵重物品,即使价值不高,也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寻找和追回丢失物品。
而对于一些相对低价值的日常用品,比如衣物、书籍等,我们可以在社区或者学校内部进行寻找,不一定需要立即报案。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即使丢失物品的价值不高,也应该及时报案。
比如,如果您丢失的物品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其他不良后果,即使价值不高,也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总的来说,丢东西多少钱才能立案,主要取决于丢失物品的具体情况和价值。
但无论价值高低,对于丢失物品,我们都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寻找和追回丢失物品,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法律专业人士。
丢失物品虽然令人烦恼,但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祝愿大家生活愉快,物品不再丢失!。
对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些看法
对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些看法盗窃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是当前认证中心最主要工作内容。
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技术标准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一致性,制定《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很有必要,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规则》意见稿谈一些看法。
一、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依据由于《价格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都没有具体解释盗窃财物价格认定计算办法。
而二高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都明确规定被盗财物认定具体计价办法。
而法释…2013‟8号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目前办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最主要直接依据为二高的法释…2013‟8号,因此建议在《规则》中应体现该文件名称。
二、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原则根据二高法释…2013‟8号文件精神,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原则是“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旧司法解释与新司法解释区别之一是,旧法规定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计算盗窃全额,而新解释则废除此项规定,代以“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原则确定。
“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精髓是承认不同环节同一商品价格的差异,即各种价差,如进销差,批零差,也体现《价格法》精神实质。
旧解释规定按零售价计算,新解释则要分清被盗财物所处环节,分别采用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鉴定盗窃金额。
三、委托机关委托程序《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对委托机关委托书填写要求高、大、全。
如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
而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没有此项规定,办案机关出于保密也不愿全提供。
计办…1997‟808号要求“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而意见稿则无此规定,改为“鉴定人员进行实物勘验,并做好测量、拍摄、记录”,实际工作中一般要求为案机关提供照片留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4⽉4⽇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3年4⽉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附件: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盗窃的金额立案标准,盗窃和侵占的区别是什么
一、盗窃的金额立案标准盗窃的金额立案标准是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但如果是构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金额为多少都可以立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盗窃和侵占的区别是什么盗窃和侵占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行为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比如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给自己的财产拒不交还。
而盗窃,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如何处罚盗窃行为对盗窃罪的处罚方式是,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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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4年11月15日
附件: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
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
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
(二)被盗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三)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的。
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勘验。
(一)被盗财物为工业品的,应对其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保质期限、外形尺寸、数量(重量)等进行勘验,并确认其基准日的状态;应根据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修理状况、物理形状变化、操控性能、配置状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
(二)被盗财物为农产品中种植产品的,应对其立地条件、栽培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成品率等进行勘验;为养殖产品的,应对其种类、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出栏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主产品和副产品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等进行勘验;
(三)被盗财物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质量、真伪等检测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尺寸或重量、品相、材质、颜色、净度和配件等进行勘验;
(四)被盗财物已灭失,但其属于某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时,可对该设备(设施)剩余部分进行勘验,结合勘验情况确定被盗财物状况;
(五)应注意区别实物勘验日与价格认定基准日时实物状况可能存在的差异。
第九条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中止价格认定。
(一)勘验的实物与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对其描述不一致的;
(三)办案机关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真伪等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而未提供的;
(四)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完整不能达到价格认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类型、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工作时限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认定方法。
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市场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可采用市场法。
应选择可比性强且调整因素
较少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不应超过30%。
第十三条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成新率等指标的,可采用成本法。
勘验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成新率。
接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虽然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应结合勘验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10%。
第十四条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十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的,采用政府定价标准确定;
(二)被盗财物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
(三)被盗财物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在当地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方法进行测算: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四)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其在市场上可实现的价格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六条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