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性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性摘要:当前中国仍然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区域差距,改进收入分配,必将成为未来10年不可回避的重点。
公共财政建设和体制改革应与各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相呼应,应加快和深化财税改革,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关键词:财税;改革;体制一、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一)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地方可用财力增长缓慢一是地方税税制陈旧,税源分散,收入规模小,管理权限小,征管难度大,缺乏主体税种。
地方由于没有主体税种支撑日益庞大的财政支出,各地纷纷挖掘非税收入,导致我区非税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重偏高。
二是我区是资源大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形势下,反映要素稀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程度的环境税制度尚未建立。
三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且不规范,税收法治化程度亟待提高。
(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一是现行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在各级财权的划分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在事权的划分上界定得不是十分清晰。
中央代办地方事权、地方承担中央事权以及事权的交叉错位等现象还大量存在,总体表现为财权上收、事权下放。
加上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使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基层财政比较困难。
二是由于我区地域、地理、文化、经济、民族政策等诸多特殊因素,在地方支出中形成了一系列有别于内地的特殊性开支。
如:由于地广人稀,政务费用开支大,固定成本高;由于执行民族政策,举办民族教育、民族广播出版、民族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开支较大;由于多属高寒地区,防寒费用开支大;由于生态脆弱,对生态和环境治理的支出大等等。
(三)预算管理制度不规范、不透明,约束性不强一是预决算公开程度不够,支出政策、项目安排、预算资金、超收资金的使用等不够透明。
二是预算体系不够统一完善,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险四大预算的功能定位及相互关系还不清晰,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衔接,部门利益色彩较浓。
法治视野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研究_熊伟
DOI:10.14111/ki.zgfx.2014.06.010
熊
伟*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一直面临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内容过
、 “政出多门 ” 形式过多、 种类过杂 等混乱局面。 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 量能课税、 合比 滥、 “统一税制、 税收法定等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遵循的 公平税负、 促进公平 例性、 竞争的原则” 内在契合, 可以藉此撬动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量能课税作为税收优惠的重 不能肆意偏离。量能课税之下, 税收优惠还需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论证, 而这离不 要参考, 开比例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上, 才能构建一个兼具实质合理性和形 式合法性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关键词 税收优惠政策 量能课税革开放至今三十余年, 财政领域成为改革的前沿阵地, 尤其是“近年来, 在我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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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70 后学术团队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本文得到教育部 及武汉大学 计划的 资助,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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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① ” 政领域, 财政政策增长很快, 但财政法律却没有相应地增长。 税收优惠政策繁杂而法
⑤ ” 而且会给国家经济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严肃性,
庞大的优惠文件数量, 种类繁多的优惠形式, 照理足可以撑起一个完美的税收优惠 法律体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其中不仅实质合理性缺乏, 就连形式合理性也无建立的 结构缺陷。 主要表现为, 税收优惠立法缺乏 征兆。税收优惠立法缺陷主要在于: 其一, 规范的权力分配原则, 导致不同位阶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数量分布不合理、 内容缺乏结 构上的系统性; 其二, 立法模式缺陷。我国税收优惠普遍采用的授权立法, 导致权力主 体多元化、 决策与执行程序无序化、 形式隐蔽化、 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 其三, 立法技术 缺陷。主要表现为原则性规范缺失、 价值性规范不足、 表述方式不严谨; 其四, 利益平衡 未能有效平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纳税人相互之间、 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 致使诸 缺陷,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税收优惠的数量偏多,覆盖面过宽;基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设计不当。
关键词:税收优惠免税期税收减免出口退税我国税收优惠的现状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投资优惠、产业优惠、区域优惠、技术优惠、环保优惠等优惠内容,包括免税期、降低税率、直接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和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延期纳税、提取特定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方式,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比较全面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7 年6 月,行23 个税种中,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船舶吨税暂未列入政府税收体系管以及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地方管理外,其余19 个税种的优惠政策共有409 项,其中,税法、税收条例及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50 项,即税法规定的52 项,税收条例规定的84 项,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14 项;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有259 项。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格局是:一、按税种划分:增值税164 项,消费税22 项,营业税178 项,关税及进口环节税67 项,企业所得税181 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96 项,个人所得税82 项,契税30项,耕地占用税9 项,城镇土地使用税6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房产税54 项,城市房地产税4 项,车船使用税24 项,车辆购置税15 项,资源税1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印花税47 项,城市维护建设税35 项。
税收优惠政策论文
税收优惠政策论文各位同学们,你们是怎么样写税收优惠政策论文的呢?我们看看下面的相关论文吧![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主要介绍了新税法采取扩大、保留、替代、过度和取消5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并针对企业应结合这些政策调整方向,未雨绸缪,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充分利用有利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税收体系采取了区域优惠为主的方式,所给予的优惠主要是针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企业。
这种单一的优惠方式,缺乏扩张性激励效果,在带动产业升级上作用有限。
新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了新型税收优惠体制。
新税法采取扩大、保留、替代、过度和取消5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扶持的重点。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1.扩大扩大是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法将这一优惠政策扩大到整个行业,而不是特定区域。
企业投资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是指其项目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政策意味着设备的40%部分,可以用企业新增实现的税收由国家来买单。
根据现行税法分析,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允许投资企业将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如70%)抵减利润方式抵消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四)税率类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21个试点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65号 ) 5.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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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五)税额类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500万元以下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法27,条例90,相关文件:国税函[2009]212号 、财 税[201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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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五)税额类
是否包含增值税?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可以按10%实行抵免应纳所得税额。 (法27,条例90,相关文件:财税[2008]48号、国税函 [201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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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 扩大 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 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对内外资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实行低税率政策 ; 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 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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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 替代 用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高 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替代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税收优惠政 策; 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福利企业直接减免 税政策; 用特定的就业人员(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 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 政策;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直接减免税政策。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1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减免税政策20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展望
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展望【摘要】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从当前政策现状入手,分析了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随后,探讨了未来政策发展的趋势和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在总结了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展望,强调了未来的发展前景和趋势。
展望未来,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吸引外资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展望、现状分析、发展趋势、影响因素、政策建议、展望未来、发展趋势、结论、展望前景。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对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实施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优惠。
近年来,中国各地纷纷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
这些政策旨在调动地方经济活力,促进产业升级,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区域均衡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地方产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涉及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减免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为企业减轻负担,提升市场竞争力。
通过研究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各地政府的政策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
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问题概述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促进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这些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些地方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一刀切”的情况,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没有充分考虑,导致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企业可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
振兴东北的区域性财税政策选择
振兴东北的区域性财税政策选择【摘要】本文探讨了振兴东北所需的区域性财税政策选择。
在分析了东北振兴背景及财税政策的作用。
接着在正文中,对地方财政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国家财政对东北振兴的支持,阐述了区域性财税政策的必要性及选择方向,并提出了推动东北振兴的关键举措。
结论部分探讨了区域性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展望了未来东北振兴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了对区域性财税政策的建议。
本文旨在为东北振兴提供可行的财政政策建议,促进其经济发展和持续增长。
【关键词】东北振兴、区域性财税政策、地方财政、国家支持、必要性、选择方向、关键举措、经济发展、发展方向、建议。
1. 引言1.1 东北振兴背景分析东北地区是中国的老工业基地,曾经是国家重要的工业和经济支柱,但近年来,由于资源枯竭、产业结构落后、经济体制不适应等原因,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东北地区经济下行的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振兴东北”战略,旨在通过改革创新,推动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
东北振兴背景下,重点是加大对东北地区的资源投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才引进等方面措施。
东北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加之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的调整,东北振兴的前景将更加广阔。
的重点是对东北地区目前的经济状况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为后续正文部分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
1.2 财税政策在东北振兴中的作用在东北振兴过程中,财税政策的作用至关重要。
财税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运行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东北振兴中,财税政策不仅能够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还能够引导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东北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财税政策可以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激励企业增加投资,促进创新和科技发展,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力。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外部投资进入东北地区,推动跨区域合作和产业升级。
税收优惠制度隐患多 我国减免税将大变革突出产业导向
税收优惠制度隐患多我国减免税将大变革突出产业导向 2004年07月25日15:15 中国广播网原则上地方政府无权制定税收优惠“土政策”;但实际操作中,某些税种是所谓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擅自减免等于变相剥夺了中央收入;目前实行“地区倾斜”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加剧了地区贫富差距,不利国家重点行业发展;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将成未来税改重点,税收优惠将向突出产业导向方面发展。
中广网北京7月25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关于开展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调查活动的公告》意味着一场范围最广、涉及税种最多的减免税情况调查工作拉开了序幕。
从本月开始,凡在2003年底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都将收到来自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据悉,此次调查的对象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种减免税,调查工作将持续到9月底。
“如此大规模的调查反映了国税总局对减免税问题的重视程度。
”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丁芸教授对此评价说。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调查恰好发生在国税总局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之后不久,税收制度改革正在重新成为关注焦点之时。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历次税制改革前夕,税务部门都会开展各种调研活动。
如此大规模的全国性普查肯定会为未来的税改提供重要依据。
减免税调查清理“地方政策”刚刚结束不久的针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清查结果令人心惊:国税总局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
检查中还发现了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
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达4.3亿元。
税务机关同时还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
据记者了解,税收优惠分为纳税前的减免优惠和纳税之后的税收返还(即先征后返)。
税前优惠指企业缴纳税款时享受到的税率等减免;税后返还指税款入库之后,财政又进行“退库”,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一方面,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另一方面,某些税种是所谓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剥夺了中央收入。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1.27•【文号】国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强化措施
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强化措施摘要: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财政税收体制下,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对市场经济的秩序与行为进行有效的保障,从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对经济发展的效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主动的调整,并将其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以及现代的经济理念相联系,使其变得更科学、更合理,从而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与改革。
关键词:财政税收;市场经济;发展作用引言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国家计划经济对供求关系的影响已经不能起到作用。
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大,为了保证企业在强大的压力下保持健康的竞争,必须对财政税收进行有效的调控。
1.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影响目前,我们正处于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阶段,因为人们的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要通过财政税收来提高居民的收入,从而保证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如果能完善财政税收体系,就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能,让经济投资的环境更加和谐。
通过实施财政税收战略,可以提升我国的经济运行水平,从而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加速企业的市场发展,加速工业结构的调整,为企业以后的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财政收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2.1.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相互促进财政税收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政府与税收,两者互为影响,互相促进。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财政税收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在现实的税收工作中,只有加深对财政税收的认识,运用与时代相适应的财政税收体制,才能使人民群众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改革。
与此同时,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财政税收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以更好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改进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
明税律师: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的产业化道路
明税律师: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的产业化道路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施志群前言: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如高科技产业)、行业(现代服务业)、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经营积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即要求对区域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
而在此背景之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
文件受到了多方的关注,这意味着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继续扩张?还是区域性税收优惠规范管理的开始?一、税收优惠现状及背景简述按照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可分为“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或“产业性”)税收优惠。
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可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种类一直处于这两大类并行的态势。
前者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保税区、高新区税收优惠等;后者则有高科技产业、软件行业、再生资源等行业性税收优惠等。
但是随着税制公平的提出,税法改革的逐步深化,这种两大类税收优惠平分秋色的态势也呈现出了一些改变。
近期出台的“26号文”明确规定规定: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作者:时间:2010年1月25日+ 大中小更换背景颜色:为贯彻自治区国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税收政策法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年”活动,积极构建“大征管”、“大教育”工作格局,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理论研究,提高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能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根据阿克苏地区局政策法规工作的安排,温宿县国税局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专门成立以马晓辉局长为负责人的课题研究小组。
小组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进行了专门研究。
认真听取了纳税人、县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就近几年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同时布置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尖子对收集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筛选,进行了全面地讨论和研究。
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为国家鼓励产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着积极作用。
但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性、复杂性、特殊性,政策执行中存在着认识、协调、落实上的不足,有些政策并没有实现其制定初期确定的目标和效果;同时,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也违背了增值税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原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增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其不足日益凸现。
(一)增值税优惠形式繁杂,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
从现行增值税优惠形式上看,减税、免税、税务退税和财政返还等多种形式并存,少数货物(化肥、农药产品等)还存在征、免、退政策经常变化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且一种优惠形式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不同提法,如对民政福利企业采用“先征税后返还”和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即征即退”,其含义及操作方法基本一致,但提法不同容易造成混淆。
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展望
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展望文小才【摘要】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regional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our country constant changes and develops, the policy focus is different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 Years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made the regional effect obviously, mainly shows the eastern reg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rapid, regional development imbalances intense; inland development zone booming. In the future, China's regional tax preferential will combine with the industrial tax preference, favorable vigor is reasonably moderate, preferential point will transfer from the east to the Midwest. So we should appropriately devolv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strengthen the tax preferences management, etc.,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region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变化和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政策的着力点不同。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分析及建议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分析及建议第一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分析及建议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应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调节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出台以来,为西部地区积累资金、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区域经济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将在2010年执行到期。
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其中涉及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
自2001年~2010年,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减轻企业税负、推动招商引资和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省为例,2001年~2008年,**省国税系统共为1313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8249万元,其中减税191885万元,免税16364万元,平均为每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58.6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出台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在西部投资办厂。
如**省2008年招商引资项目达到1100个,到位资金260亿元;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0家,实际吸收外商投资8044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今天店铺整理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7、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
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如高科技产业)、行业(现代服务业)、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经营积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即要求对区域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
而在此背景之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
文件受到了多方的关注,这意味着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继续扩张?还是区域性税收优惠规范管理的开始?一、税收优惠现状及背景简述按照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可分为“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或“产业性”)税收优惠。
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可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种类一直处于这两大类并行的态势。
前者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保税区、高新区税收优惠等;后者则有高科技产业、软件行业、再生资源等行业性税收优惠等。
但是随着税制公平的提出,税法改革的逐步深化,这种两大类税收优惠平分秋色的态势也呈现出了一些改变。
近期出台的“26号文”明确规定规定: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有利于引导符合规定的重点产业集聚,促进高端、节能、低碳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两岸产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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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如高科技产业)、行业(现代服务业)、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经营积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即要求对区域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
而在此背景之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
文件受到了多方的关注,这意味着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继续扩张?还是区域性税收优惠规范管理的开始?一、税收优惠现状及背景简述按照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可分为“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或“产业性”)税收优惠。
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可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种类一直处于这两大类并行的态势。
前者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保税区、高新区税收优惠等;后者则有高科技产业、软件行业、再生资源等行业性税收优惠等。
但是随着税制公平的提出,税法改革的逐步深化,这种两大类税收优惠平分秋色的态势也呈现出了一些改变。
近期出台的“26号文”明确规定规定: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有利于引导符合规定的重点产业集聚,促进高端、节能、低碳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两岸产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
26号文代表了最近新出台税收优惠文件的整体特征,即与原来的区域性税收优惠相比,除了主要针对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之外,还对该区内企业的行业性质进行了限制。
原有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在表述上往往仅仅用“区内企业”来划分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
如《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在过渡期内仍然执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区外企业则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新发布的26号文则摈弃了这种纯粹的地域区分,并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二、26号文的内容特点评析1、区域性优惠政策向行业性优惠政策靠拢通过与典型行业优惠政策的对比,可以发现,本次所公布的文件并非此前常见的区域性税收优惠。
文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优惠,除少量的地方性特色产业外,大部分与现有的产业优惠相符。
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优惠目录》为例,该目录涉及鼓励类产业共5大类127条,其中高技术产业74条,服务业18条,农业及海洋产业10条,生态环保业9条,公共设施管理业16条。
而参照其他行业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产业优惠分为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行业八大领域。
可以看出,两者均倾向于对国家鼓励的,有助于提升工业科技水平的细分产业,以及对国家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产业实施税收优惠,而且在具体范围上均有大范围的重合。
这种相似性体现出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正在向行业性税收优惠靠拢甚至是“并轨”的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针对上海自贸区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中国(上海)(财税〔2013〕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91号文),该文件明确了税收征管方式方法的变通,而并未规定大家所期待的税收优惠,使得不少业内人士非常失望。
这也体现出区域性税收优惠已经不是大势所趋。
此外,西部大开发及新疆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税收优惠等,也发布了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业已公布),对多个基础产业实施税收优惠,而其中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型:国家层面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这也佐证了相关政策向行业性优惠而非区域性优惠倾斜的趋势。
2、在执行标准上,26号文也明显区别于以往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税收优惠相较于区域性税收优惠,除了注册地的要求和证明外,26号文同时要求对企业属于特定的鼓励类行业做出证明。
根据该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但较于现在通行的行业性税收优惠,如对于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而言,需要准备和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要聘请行业、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种种相关证明资料,26号文所规定的享受优惠的申请程序则显得更为简单。
但是,这种相对意义上的简单是否确实能减轻纳税人的申请成本和税务机关等部门的审核成本,则还需要观望。
根据以往经验,对文件要求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的开具,行政部门可能基于行业控制的考虑,自行或在与税务机关通气后,对该证明开具的条件、程序等做出进一步规定或者要求提供另外的资料文件。
三、区域性税收优惠特征与行业性税收优惠的比较分析区域性优惠与行业性优惠的主要区别,在于享受优惠的主要标准不同。
前者衡量纳税主体是否能享受优惠的主要标准为企业的注册地或主营业务所在地,而后者的衡量标准则主要是企业所在行业或主营业务的性质。
在这个基础上,两者在性质、规范及执行上存在诸多区分:1、在性质上,行业税收优惠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区域优惠则有违税制公平。
基于产业政策调整、经济转型、环境保护及其他战略安排的原因,国家对特定行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和鼓励措施,其中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刺激因素,属于宏观调控手段的一种,其存在不仅正当,且为国家履行其职责所必要。
与此相反,区域优惠的产生,则始创于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性经济目标,为新的经济模式提供试点,各种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域设立起来,并实行不同的经济和税收政策。
区域性税收优惠在此背景下存续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税法改革不断深化,税制公平的要求也愈加凸显的今天,区域优惠的公平性问题越来越被关注。
区域优惠的以注册地或活动地的不同,作为纳税义务不同的区分点,从法律上确认了对于相同条件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不符合受益负担或者能力负担的基础理论。
2、在规范意义上,行业优惠较之区域优惠更易满足税收文件清理和规范化的要求。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数量多,内容繁杂。
据统计,目前已确立数十项区域性税收优惠,还有部分正在申请待批。
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立法主体不规范,后续的执行权力掌握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政府、税务机关手中,政策内容复杂多样、五花八门。
一方面,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本来具有时效性,即在部分区域发展的特殊时期和特定阶段所给予的暂时优惠,应该在一定期限后予以终止,但由于相关文件缺乏失效的规定,往往是某项区域性税收政策一旦获批,便倾向于无限期享受。
即使到期,也努力延期。
另一方面,由于制定权缺乏有效规制,在一时尚未争取到明文规范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于希望给予辖区内的企业以更高的税收优惠力度,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或者以“参照”方式变通政策执行,或者通过提供与纳税人缴纳税款额度挂钩的财政返还,达成实际上的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目的。
而行业性税收优惠则更容易满足税收规范化的要求。
针对当前各种优惠政策分布在部分税法及多个税种的条例中的现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税收优惠统一由专门的法规来规定,这就意味着将来要制定税收优惠法或者税收优惠条例。
今后哪类主体、行业优惠,必须在这个统一的文件中予以确定,这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规范、合理和透明。
而现行法律仅对行业优惠的制定进行了立法上的确认,如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时,行业性税收优惠在总体上不以地域区分,也更容易从全国层面上得到统一。
3、在执行层面上,区域性税收优惠增加了执行的成本和难度为正确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执行、实施。
这客观上会带来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成本,特别是申请优惠政策过程中花费的成本。
对于申请享受区域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而言,需要准备和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要聘请多方面的中介机构出具种种相关证明或提供各类协助服务,一旦未能获取税收优惠不通过,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则成为“沉没成本”。
而为防止这一情况出现,纳税人可能还需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承担对外的“公关成本”。
由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统一和不规范,上述成本更加不具有可预测性,无法向行业性税收优惠一样具有通行的确定性。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还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而经常性变更注册地,原注册地政府或税务机关为留住税源又会进行干预,导致实践中税务迁址的巨大难度,平衡结果可能是纳税人调整为在两地注册和在两地纳税,无形中增加了其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过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审批和执行,容易恶化诚信环境,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争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虚假材料,纳税人为了套取税收优惠政策,假合资、虚假变更注册地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存在一批专门为了享受优惠而设立的“税收优惠空壳企业”。
结论鉴于“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税收优惠的以上性质及特征,我们认为,典型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将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国家层面的“行业性”税收优惠以及地方层面的“区域性行业税收优惠”将成为税收优惠的两种主要模式,并将在申请条件规范化、操作程序简单化等方面逐步发展并完善。
(作者: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摘自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相关链接: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政策归纳与整理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政策归纳与整理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