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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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格 执行 国际渔业条 约 、 双边渔 业协 定和有 关管 理规
( ) 极推进 渔 业安 全 通信 网络 建 设 。加快 定 , 法从事 渔业 生 产 活 动 ; 五 积 依 渔业 执 法 机构 要 加 强
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 中的应用 , 完善卫 星、 在 重点敏 感海 域 的巡 航 护 渔 、 管 检查 工 作 , 止 短 监 禁
( ) 二 工作 目标 。到 “ 一 五 ” , 十 末 扩建 新 建 一 的企业 , 强对制造 、 加 改装 、 口渔船 以及 船用安 全 进 强 批 安全避 风 、 配套 完善 的渔 港 , 全 国海 岸线 平 均 设备 的检测 检验 , 化 渔 船修 造 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使
备, 健全法律法规 ,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 口消防和照明设 施、 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 施设
防灾避 险能力 , 力构 建 渔 业 安全 生 产 长效 机 制 , 备 , 努 提高安 全保 障能力 。 有 效遏制 渔业 安全事 故 , 实保 障人 民群众生 命财 切 产 安全 , 促进 渔业经 济安 全发展 。 ( 大力提 高渔船 安 全 质量 。严 格 渔船 建 造 四) 企业 资格认 可制度 , 法取缔 不具 备渔船 生产 资质 依
波、 超短 波 、 动 电话 “ 网合 一 ” 移 四 的安 全 通 信 网。 渔 船 违 规进 入 敏 感 争议 水 域 作业 ; 交 、 政 、 外 渔 海 加 强渔船 通信终 端设 备配 备 , 大近 海 和 内陆 水域 事 、 扩 公安边 防 、 海洋 等部 门要 加 强沟通 协调 , 做好涉 无线 电信 号覆盖 范 围 , 洋 渔 船 要 配备 卫 星 电话 , 外渔业 事 件 的防范处 置工作 , 远 防止 引发 渔业安 全事 为安 全信 息播发 与 接 收 、 急 遇 险报 警 、 救 指 挥 故 。 紧 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5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4【实施日期】2014.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渔业是我市海洋经济的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同时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

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对于保证我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渔业”建设,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部分渔民盲目追逐经济效益,时常发生抗风航行、冒险出海、违规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渔船作业场所与商船通航路线交叉重叠,渔(商)船发生碰撞事故概率增加;老旧渔船海上生产仍占据较大比例,外来务工人员涉渔生产安全操作技能不高,渔船海上安全隐患增多。

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海上灾难性极端天气频繁出现,进一步加大了海上从事捕捞、养殖及辅助生产船舶的安全管理难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海上渔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鲁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

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辽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一)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法规和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和改进装备,提高抢险救助能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和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到“十一五”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达到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设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的基本目标,努力为一级以上渔港配套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船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和渔船设备检测检验基地;逐步完善对二、三级渔港和纳人管理的渔船简易停泊码头安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使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较大和一般事故明显下降,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比“十五”期末明显减少。

到2015年,形成以实现体系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健全安全投入机制和完备抢险救助手段为支撑的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舟政办函[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渔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指导责任。

各渔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

我区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捕捞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受到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来我渔民传统作业渔场大面积缩小,大量渔船不得不走出北部湾甚至远赴南沙生产,涉外渔业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的迫切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和维护周边外交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一)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保障渔船安全基础投入,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协调解决渔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颁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304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二○○五年三月四日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农业部交通部农(渔政)字[1989]19号1989年8月7日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就其分工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一、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

渔业养殖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渔业养殖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渔业养殖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养殖船安全监管,保障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坚持“属地牵头、依法整治、疏堵结合、长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整治渔业养殖船动态报告不落实、船舶状况差、职务船员缺配、擅自变更用途等问题隐患,建立健全渔业养殖船长效管控机制。

二、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5 年6月30日为集中攻坚阶段。

攻坚阶段结束后,持续按照整治标准和长效管控机制,久久为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底数排摸握。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摸清所辖渔业养殖船底数,全面掌握渔业养殖船管控风险,对渔业养殖船所有人、经营人、具体用途、人员配备等基本信息,要建立健全“一船一档”。

(二)加强整治隐患。

各地要对照责任清单和整治规范,建立健全渔业养殖船管控机制,全面堵住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风险,突出做好渔业养殖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排查船舶证书、职务船员配备、船舶通讯导航、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并建立隐患闭环整改“三张清单”,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航整改。

(三)加强船舶监管。

各地要依托各类智控设备,全面加强渔业养殖船的动态监管,对于动态报告不落实、职务船员缺
配、擅自变更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保持零容忍,,不断加大船东船长的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颁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304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二○○五年三月四日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农业部交通部农(渔政)字[1989]19号1989年8月7日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就其分工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一、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温政办[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8〕85号)为预防和减少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渔船安全生产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社会化管理,为渔业发展克服严重自然灾害和基础设施明显不足等困难,保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由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逐年增多,各地渔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沿海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探索渔船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扎实推进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进一步落实编组编队生产、定人联船督导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措施,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本级渔业安全生产规范和政策,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按照适航要求开展渔船检验、进出港签证管理;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试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排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海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15号)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5月5日至7日,我局联合舟山市外经外事、渔政渔监、渔政执法、渔船检验人员成立联合督查组,就北太鱿钓渔业企业及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开展了一次开航前的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此次共督查了舟山市的12家远洋渔业企业,抽查了7艘北太鱿钓渔船,逐一进行登船检查。

从督查结果并结合近年生产实际情况来看,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安全和涉外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认真监督各远洋渔业企业安全、涉外制度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放行;认真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和船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应认真检查现行制度状况,因地制宜制订、充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到各生产单位,以建立长期的制度落实机制,做到制度覆盖企业运行各个层面;要建立安全生产与涉外防范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监管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涉外事务;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员的职责、责任要清晰、明确;制度的执行和内部监管的措施要确保落实到位。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船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船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船舶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宁政[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船舶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2014〕8号)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海洋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健全海上船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海上船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一)严格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

要根据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核增或核减的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和功率,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调剂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二)严格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原则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近期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处理,至2017年底,捕捞辅助船控制在各地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捕捞渔船总数的30%以内,养殖渔船功率数按照每公顷养殖水域1.4千瓦标准配置。

(三)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县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以外的海洋渔船。

(四)推进渔船交易中心建设。

按照闽海渔〔2014〕9号文件要求,今后,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应在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受理点交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五)逐步推行小型(44.1千瓦以下)海洋渔船乡镇管理的模式,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登记在册的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小型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提醒函

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提醒函

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提醒函近期,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海洋主管部门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渔船和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我们提醒各位渔业船舶经营者,要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结构和设备配置。

同时,在船舶装备、维修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操作,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我们将及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将由船舶经营者承担。

最后,我们希望各位渔业船舶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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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闽海渔〔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闽海渔〔2021〕21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渔船安全生产风险,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渔业从业人员“不安全、不出海”理念,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渔船安全风险防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推行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做到“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不出海、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出海、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的不出海、恶劣天气不出海、编队生产制度未落实的不出海”,坚决遏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和重大人员伤亡,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不出海。

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巡查,督促船长定期检查渔船及其安全设备,确保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设备符合安全及适航要求,不断加强船员安全技能以及自救、互救能力。

海洋渔船应当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配备适当的气胀式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乡镇管理的养殖生产辅助船必须按作业人数配全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要重点加强对载员10人以上渔船的生产监管。

强化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安装和正确使用,严厉打击擅自屏蔽、拆卸、损坏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等违法行为。

海洋法规

海洋法规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9月12日颁布
7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颁布
78.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2006年10月13日颁布
79.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颁布
80.《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2006年9月29日颁布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9月23日颁布
2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982年12月10日颁布
22.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5日颁布
24.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7月12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6月25日颁布
39.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1日颁布
40.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1月7日颁布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03日颁布
9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09月24日颁布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09月05日颁布
9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03月31日颁布
95.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颁布
24.《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2006年4月19日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粤府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省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渔民安居乐业,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沿海沿江市、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

乡(镇)、街道要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相关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和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我省于2016年6月集中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奠定了基础。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强化渔船监督管理,巩固“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时间节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勘验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结束。

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处罚工作。

二、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处罚的“船证不符”渔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据实备注。

对“船证不符”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

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中记录实船数据,并按照规则要求核实应配备的救生、消防、无线电通导设备及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定员,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应栏目中。

(二)管理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政部门可以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换发及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业务;渔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换证、注销、变更、补发等登记方面相关业务,其中的船舶技术数据自动采纳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里的船检数据(非记事栏数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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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国渔船[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的范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界定乡镇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船舶管理范围,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长期从事多种经营及没有固定捕鱼设施的船舶,包括从事渔业活动的艇、排、筏,应当按照乡镇船舶进行管理。

各级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现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清理,逐步建立起以各级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为保证,渔业船舶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齐抓共管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的监管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移交和衔接工
作,不能因此造成部分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挡和缺位。

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工作。

乡镇船舶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依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足额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该费用的征收与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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