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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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的组织管理和必要条件

医院科研的组织管理和必要条件

医学研究是医院一项经常性工作,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作用的发挥,无不与管理密切相关.强有力的组织管理、良好的技术能力和完善的科研条件是提高医院医学技术水平的先导。

一、医院科研的组织领导医院是医疗实践的基地,同时也是临床科研的实践基地,必须建立与医院规模和科研任务相适应的领导体制,完善组织管理系统是搞好科研工作并使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设立科研管理机构医院应有一名业务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根据医院的规模大小,设科研处(科教处)、科研办公室或科研科(科教科)为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抓好医院科研的日常管理。

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结合医院的实际,对科研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组织制定医院科研规划、计划,建立健全科研制度,创造科研条件,安排调配科研力量,组织科研协作,抓好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医院科技进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成立学术委员会为了发扬学术民主作风,加强学术咨询,医院应成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研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科研课题的设计,鉴定评议科研成果或科研论文,论证科研机构和各种科学活动方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出对科技人员的考核晋升的意见与建议等。

学术委员会由医院内学术造诣较高,才学出众,品德高尚的专家、教授及部分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组成,人数在9—13人左右。

(三)设置科研伦理委员会医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置科研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小组,负责论证医学科学研究中有关涉及人体实验方面的伦理学问题。

伦理委员会可由5-7名医学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组成。

伦理委员会的工作以《赫尔辛基宣言》为指导原则,并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临床科研中,凡经过动物实验后需应用于人体的新药物、新技术、新材料及有关基因工程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涉及到伦理学问题的科学研究都应经伦理委员会审定后,严格按国际上共同遵守的“人体试验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受试者同意后,计划周密地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验。

实验动物法律比较

实验动物法律比较

中外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之比较目前,在我国,获得精密仪器、高纯度试剂、最新信息轻而易举,但获得理想的实验动物却不那么容易,我国实验动物立法管理起步晚,多数实验动物生产企业不按法规和标准生产实验动物,实验动物经常会出现检测不合格,即使有经费也不一定获得理想的实验动物。

有时,获得了所需的实验动物,但动物实验设施和动物饲养条件达不到标准,不能获得理想的实验结果。

故在此对中国大陆的实验动物管理法规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中国1988 年11 月14 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从此我国实验动物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先后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

基本形成了法制化管理体系,但还不完善。

1989 年6 月1 日,卫生部依据国家科委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颁发了《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1992 年,卫生部对《细则》进行了修订,1998年再次修订《细则》,并以卫生部( 98 ) 第55 号令颁布。

1990 年12 月,中国科学院依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中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1993 年修改为《中国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991 年7 月1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1 年第21 号]发布《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自1991 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3 年5 月14 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附有《北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实验动物质控制点监测单位管理办法》。

1994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实验动物国家标准,从环境、微生物、寄生虫、营养、遗传方面提出了控制指标。

1996 年10 月17 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法规。

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

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

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正文]一、引言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起源于人们对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关注。

在医学研究中,实验动物被广泛应用于药物测试、疾病模拟以及手术实验等领域,对于人类健康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为了保障动物权益和确保研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管理原则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伦理和科学两者的平衡。

在动物实验的过程中,需确保动物的福利和权益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的几个重要原则:1.伦理原则:医学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包括尊重、保护和关爱动物的权益。

研究人员应确保动物不受到无谓的痛苦和伤害,并提供适当的饲养和保健条件。

2.科学原则:医学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符合科学原则,研究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意义,并能够为医学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

实验设计应合理,数据分析应可靠,结果要具备一定的实用性。

3.替代原则:医学实验动物的使用应尽可能地采用替代方法,如体外试验和计算机模拟等。

只有在无法替代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实验动物,且应尽量减少使用数量。

三、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医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以下是一些管理要求:1.实验动物使用申请:研究人员在进行实验动物使用前,必须提交详细的实验动物使用申请,说明研究目的、方法和预期结果等。

该申请需要经过相关伦理委员会或审查机构的审批才能获得使用许可。

2.动物饲养管理: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必须符合规范,包括提供充足的饲料和水源、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提供干净的饲养环境等。

同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免疫,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3.实验操作规范:在实验操作中,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必要时,采取麻醉、镇痛等措施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

实验完成后,对动物进行适当的处置,包括安乐死等。

4.实验数据管理:研究人员必须对实验数据进行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记录。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第三条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第四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的统一采购、运输、饲养、供应与处置等。

因科研教学需要引入实验动物的单位,须先书面申请,详细写明种类、数量、用途,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由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按计划统一采购。

第六条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七条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经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八条动物实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医学试验动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学试验动物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科学研究和试验的合法性、伦理性和安全性,保障试验动物的福利与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学试验动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试验动物申请与登记第三条试验动物申请流程1.试验者向医院提交试验动物申请,包含试验目的、方法、样本数、动物品种等相关信息。

2.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试验动物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核通过后,科研管理部门将申请转交给动物试验中心。

4.动物试验中心负责依照申请的要求布置试验动物的购买、饲养、训练等工作。

5.在动物试验中心确认试验动物的准备就绪后,通知试验者进行试验。

第四条试验动物登记流程1.试验动物购买后,动物试验中心将试验动物进行登记,包含动物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相关信息。

2.动物试验中心负责为每只试验动物配备唯一的识别标记,以确保动物的身份可追溯。

3.试验者在开始试验前,必需核对试验动物的登记信息与试验计划相符,确保试验动物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试验动物的饲养与管理第五条试验动物的饲养环境1.动物试验中心负责供应符合试验要求的饲养环境,包含合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

2.试验动物的饲养区域应保持清洁干净,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动物健康和居住环境的卫生。

第六条试验动物的饲养与喂养1.动物试验中心负责依据试验动物的需求订立科学合理的饲养和喂养计划。

2.试验动物的饲料必需符合相关标准,保质期内,无任何异常变动。

3.试验动物的喂养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进行,保证充分的饮水和营养摄入。

第七条试验动物的健康监测与防疫1.动物试验中心负责定期对试验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含体温、体重、食欲等指标的记录和察看。

2.如发现试验动物显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控措施,确保试验动物的健康。

3.试验动物应依照规定进行常规防疫和免疫接种,确保试验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试验动物的繁殖与遗传管理1.动物试验中心负责管理试验动物的繁殖,包含配种、妊娠、分娩等工作。

医学实验动物及其管理

医学实验动物及其管理

医学实验动物及其管理徐明【摘要】@@ 随着医学科学的迅速发展,医学实验动物已成为医学科学领域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涉及面很广,包括遗传学、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药理学、生物学和兽医学等.现就医用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及管理简述如下.【期刊名称】《吉林医药学院学报》【年(卷),期】2009(030)006【总页数】2页(P350-351)【关键词】医用;实验动物;管理【作者】徐明【作者单位】吉林医药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吉林,吉林,132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332随着医学科学的迅速发展,医学实验动物已成为医学科学领域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涉及面很广,包括遗传学、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药理学、生物学和兽医学等。

现就医用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及管理简述如下。

1988年我国第一部管理动物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鉴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1998年卫生部颁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中指出:“卫生部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研制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由卫生部建立的卫生标准体系的申报单位、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将有无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审批的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在不合格的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内进行的科学实验、鉴定或安全评价的结果无效。

其研究成果不得上报,科研课题不能申请,论文不予发表,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

“卫生部实行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认可制度。

同时将实验动物合格证分为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和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

2.1 普通动物普通动物(Conventinal animals,CV)是在微生物学控制上要求最低的动物,仅要求不携带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烈性传染病的病原。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健委《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室动物实验安全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发生,确保我校师生在动物实验过程中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验动物的领用
1.实验动物需根据实验要求在实验动物中心统一领取,并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领用时,要认真查看动物是否健康,皮肤有无创伤或癣病等异常,一旦发现疑似动物病例或异常情况,要立即退回动物房隔离。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按计划领用,不得随意浪费。

二、实验动物在实验室的安全使用
1.积极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及预实验,实验人员工作前需通过标准操作培训;
2.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急救和紧急医学处理培训;在实验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受伤,应立即到实验准备室进行消毒。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11.28•【文号】•【施行日期】1983.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实验动物科学是发展医学和生物学的基础,又是一个国家科学水平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应加速发展卫生系统的实验动物工作,使之早日达到国际先进的标准和现代实验动物管理的科学要求。

在实验动物健康上,符合微生物监测的要求,在繁殖育种上符合遗传监测的要求,迅速提高实验动物的质和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国际上实验动物学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规划,由卫生部教司统一管理。

卫生部科教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医学实验动物学专题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制定实验动物规划、管理条例,科研课题论证和科技成果审查等。

第二条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科教处设专人主管实验动物工作。

并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业务领导和实验动物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基层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动物包括用于科研、医疗、教学、检验、预防医学等方面的鸡、大鼠、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猫、猴、猪和其他经过实验室培育的野生动物。

第四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卫生系统一切实验动物的科研、生产、繁殖和使用过程,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同时保护使用动物和管理动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和饲养管理第五条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要求。

1.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实验部门应分开为独立的建筑。

包括工作人员更衣洗澡间、动物饲养室、洗刷消毒室、饲料储藏室、垫料储藏室和隔离检疫室,粪便、污水、用过垫料、动物尸体和废物应有安全处理设施。

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SP—F)、纯系动物和裸鼠均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91)第6号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药生产、科研、教学中使用或饲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一章医药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第四条实验动物按微生物控制标准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其微生物控制标准要求符合附表一、二中不得带有规定的病原体)。

实验动物病理检查要求:一级:普通动物外观:被毛清洁、光滑、有光泽;肌肉丰满、体态健壮、活泼;行动无异常;病理解剖:各主要脏器无肉眼可见病理变化,如肿大、坏死灶或寄生虫包块等。

二级:清洁动物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级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四级:无菌动物除符合一级普通动物指标外,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肝、脾、淋巴结等脏器具有无菌动物的组织学结构。

第五条实验动物按遗传控制标准要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进行遗传控制(暂限于大、小鼠)。

一、科学管理1.引种来源清楚,应带有系谱及生物学特性资料(如近交代数、交配方式、遗传组成、生物学特性),应符合国际公认的遗传概貌标准。

2.按国际规定的近交系动物的繁殖系统,进行种群维持和生产。

(1)基础群和血缘扩大群的生产方法应以同窝雌雄交配方法进行。

基础群的维持一定按近交系的保种方法进行,并应有谱系及个体卡。

(2)生产群以随机交配方法进行生产,可连续繁殖3~5代,其生产群种鼠应与基础群血缘关系保持相对平行。

二、遗传质量控制1.同系异体皮肤移植法。

2.生化电游法(参照附表四、五)。

3.动物的取样。

近交系大鼠、小鼠每个品系至少进行四只动物异体皮肤移植,皮肤移植成功者还需从核心群中选送四只动物(2公、2母)进行生化位点的检查。

医学院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医学院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医学院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动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动物质量,确保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以及安全评价符合标准,同时为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蔓延,根据动物实验室实际情况规定如下:1.实验动物的管理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国家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

本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已获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面向广科研工作者开放。

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动物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批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实验操作。

3.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培,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药、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4.在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物实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5.**医学院附属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室具体负责动物实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6.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和饲养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实验动物培训,并持有“**省实验动物学会” 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或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确认无传染病(含微生物和寄生虫)和其他影响实验动物工作疾病的人员方可上岗。

7.凡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操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必须提交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必须参加本动物实验室举办的岗前培训I,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医学院附属医院动物实验室颁发的《实验动物上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从事动物实验操作。

8.购买实验动物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在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的同时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原件。

9.进入动物实验室参观或办事的外来人员需经动物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由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动物实验室,并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入指定区域,禁入区(如屏障设施)严禁非饲养和非实验人员入内,谢绝参观。

实验动物知识点

实验动物知识点

1.我国实验动物政策法规及管理条例有:1988年科委2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1989年卫生部55号令《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小鼠的生物学特性:①齿式1003/1003=16,门齿终身生长,染色体20对;②无汗腺,尾有散热、平衡、自卫等功能;③淋巴系统发达;④血配(产后发情)假性妊娠(×未发育♂鼠)⑤雌性为双子宫,乳腺发达,繁殖力强,生长期短,成熟早,为全年多发情动物;⑥性情温驯,对环境敏感,喜黑暗安静环境⑦骨髓为红髓,终身造血品种品系:封闭群:KM、ICR、NIH;近交系:C57BL/6、C3H/HE、BALB/C、DBA/2、CBA、A、AKR、TAI、TA2、6152.大鼠的生物学特性:①齿式1003/1003。

②性情温顺,易于调教,嗅觉发达,味觉差,对营养缺乏敏感(Va),③喜安静,噪声和不适光照对繁殖影响大,对环境敏感。

④染色体12对,寿命2.5—3年。

⑤汗腺不发达(仅爪垫上有汗腺,尾巴是散热器官,唾液);相对湿度低于40%时,易患环尾病⑥肝再生能力强(肝脏多叶),不能呕吐(有胆管无胆囊)。

⑦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发达,对噪音敏感,应激反应强烈,行为表现多样。

⑧能合成Vc ⑨一昼夜血液内激素和酶水平具有动态性变化。

⑩大鼠子宫也是双子宫型;大鼠与小鼠一样,心电图中没有明显的S-T段,甚至有的导联无T品系:封闭群:SD、Wistar。

近交系:F344、ACL、SHR及WKY高血压品系大鼠,如SHR/Oka大鼠,血压常180-200mmHg,其生育力、寿命尚可。

正常对照组WKY大鼠,血压140-150mmHg3.豚鼠的生物学特性①染色体数目为2n=64 ②严格的草食动物③普赖反射(听觉耳动反射)④性情温顺、较少斗殴,极少咬伤操作人员⑤胃壁很薄,盲肠发达,嚼肌发达⑥胚胎发育完全⑦母鼠泌乳能力强,仅一对乳房,互相哺乳⑧肺部淋巴结具有高度的反应性,在少量机械或细菌刺激时,很快发生淋巴结炎。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细则中国医科大学临床技能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细则实验室具有专业性、实践性的特点,这必然会涉及到实验动物的购置、安全育养以及销毁等问题,为了防止人畜共患性疾病的发生及蔓延,特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一、实验动物的购置1、实验室应根据所进行实验的需要,确定所要购置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由专人登记,不准谎报、隐瞒。

2、实验动物必须由专门的合法单位培育,并达到医学实验的要求,不许捕获野生动物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

3、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禁止因贪图小利而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4、实验动物在运输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要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二、实验动物的育养及动物房的管理1、所有购置的动物应安置在动物房进行育养,动物房必须配备适合动物生长的饲料、器具等,饲料、器具应严格按照饲养的要求购买。

2、实验室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动物房,动物的育养由熟知业务知识、细致而具有育养经验的专人主管。

3、实验动物应分类饲养,同种动物可按年龄、雌雄和有无染毒等进行饲养,并按要求做好标记。

4、在饲养过程中需密切观察动物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动物发病,应立即隔离,甚至进行焚烧、销毁。

5、每天清点实验动物,并定期清扫动物的粪便,保持动物房的清洁。

6、实验室应组织育养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防止人畜共患性疾病在人身上发病,如果发现疾病,要及时进行医治。

三、实验动物的领用1、需根据实验要求领取实验动物,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等,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四、实验动物的焚烧、销毁1、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的放置地点去焚烧,严禁随便乱放、乱扔。

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款

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款

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款《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8年11月14日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医学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供应和质量,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

根据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江西省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学实验动物工作,包括医学实验动物和医学动物实验两部分。

医学实验动物有普通和清洁两个级别;医学动物实验包括教学动物实验和科研动物实验两部分。

第三条凡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第四条成立由分管副院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组成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如下:1、贯彻实施上级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的法规、规定。

2、申领和颁发全院科教人员及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动物实验科技工作者认可证,实验动物工作者上岗证及实验动物各项质量合格证。

3、制订适应我院情况的实验动物生产和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生产者和使用者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使实验动物工作适应我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4、学院设立医学实验动物室,负责医学实验动物的生产、供应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

第三章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第五条建设符合医学实验动物等级要求的设施,由相应的医学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六条提高医学实验动物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对标准化实验动物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严格按相应登记医学实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有计划、有目的引进质量检测符合相应登记标准的实验动物种源。

第九条对标准化医学实验动物的遗传性及生物控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动物饲料,并加强保管措施,以保证饲料的营养价值和品质优良。

第四章医学实验动物的防疫和传染病的控制第十一条贯彻“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努力做好日常饲料、管理、卫生、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对引入的医学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引进的普通动物需经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移入饲料区。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动物的生物安全管理,防范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环境安全,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凡在学校各校区(园)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涉及实验动物生产和实验的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科研机构、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实验动物许可证申办和管理,以及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室建设方案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等的统筹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在相应职责范围内落实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涉及实验动物的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和管理,组织本单位相关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及申报并落实相应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涉及实验动物的实验室是本实验室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学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验室动物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负责本实验室实验动物许可证相关申请和日常管理,建立实验动物相关安全档案,进行本实验室相关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风险预估及申报并落实相应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实验室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物废物分类收集和事故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令6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令6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医药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医药实验动物质量,满足新药研究、药品质量检验、教学、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药行业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使用(饲育)实验动物的医药生产、科研、教学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及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药品检定、生产、教学以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对全国医药行业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医药实验动物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医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由本单位科技管理或质量监督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章人员第九条凡使用(饲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饲养和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培训,实行实验动物工作各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配备专用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劳保用品,保证必要的卫生条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有关的保健津贴参照国家有关卫生防疫人员的待遇执行。

动物实验操作规章制度细则

动物实验操作规章制度细则

动物实验操作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动物实验在医疗、科研、药物研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动物实验涉及到动物的生命和健康,必须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章制度细则,以保障动物的福利和实验的合理性。

首先,任何一项动物实验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实验申请者必须提供详细的实验方案,包括实验目的、方法、实验动物种类、实验期限等,并得到具备相关资质的科学机构或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必须全面评估实验的必要性、伦理合规性以及潜在的风险和利益。

其次,实验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

首先,在动物实验中必须确保动物的福利和权益。

例如,在实验动物选取上应尽量选择非人类灵长类动物,将实验动物的数量最小化,并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

此外,实验过程中必须设立合适的饲养和实验环境,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快乐。

而且,实验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实验伦理知识。

另外,在动物实验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实验操作步骤。

实验人员在进行动物实验前,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口罩和实验服等个人防护装备,以避免对实验动物以及自身造成伤害。

实验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消毒,并且要确保操作环境的洁净和卫生。

同时,在实验过程中必须注意用药剂量的准确掌握,避免过量使用或者滥用药物。

此外,实验结果的记录和保存也是重要的一项制度。

实验人员必须准确记录实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实验条件、操作步骤、实验结果等,并将其保存在专门的数据库中。

这样可以使得实验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得到保障,并有助于进一步研究的开展。

最后,动物实验操作规章制度细则中应包含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一方面,对于实验申请者和实验人员的不合规行为以及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惩罚严厉。

另一方面,适当的激励机制也是必要的,以鼓励实验人员恪守规章制度,提高整个动物实验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动物实验在科研和医学领域的地位不可忽视,但为了保障动物权益和实验的合理性,必须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章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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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89)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原因:已被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200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5.03
【实施日期】198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1989年5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委第2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医学实验动物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满足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科学研
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医学实验动物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实行实验动物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业务工作由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

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动物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卫生部在宏观方面对医学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发展、预测、评估、技术政策、组织协调等提供咨询,进行科研课题论证和科研成果的审查等。

第二章实验动物管理机构
第五条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条例执行细则,协调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有领导参加主管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的领导下负责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按统一标准负责核发实验动物合格证,在专业上受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地方科委在宏观上的统一领导。

遵照国家科委意见,各地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加入各地区科委组织的跨行业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京、沪两地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卫生部的试点单位,也是我国最先成立的。

两个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要成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人员由科研人员、实验动物管理及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领导工作由院(所)级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

该管委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实验动物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定标准
第八条医学实验动物遗传检测标准
医学实验动物必须根据遗传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不同动物的遗传质量标准(杂交系、远交系、封闭群和近交系)。

近交系大、小鼠遗传质量标准
一、管理制度
(1)基础群和血缘扩大群
应以同胞兄妹交配方法进行。

基础群的维持一定按近交系的保种方法进行,并应具有谱系及个体卡片记录。

(2)生产群
以随机交配方法(或红绿灯方法)进行生产,可连续繁殖3—5代,其生产群种鼠应与基础群血缘关系保持相对平行。

二、遗传质量检查
(1)同系异体皮肤移植法
无论是大鼠还是小鼠异体皮肤移植的方法,一直是鉴定近交系的经典方法,由于该方法既经济,又权威,列为首选方法。

(2)生化电泳方法
这是近年来利用同功酶和蛋白质的多态性对近交系动物进行遗传监测的1种常规方法。

由于其快速、准确、灵敏,在检出亚系动物时,比起皮肤移植法有其独特之处,可作为近交系大、小鼠遗传质量检查的又一重要方法。

近交系动物遗传品质的变异主要有3方面的因素。

(1)遗传污染;
(2)遗传飘变;
(3)遗传突变;
在这3方面中遗传污染最大,而另两方面,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改变的频率很低。

因此在位点选择上,根据现有常用的10种近交系小鼠选择了位于7条染色体上8个差异性位点,作为检查的第一线位点。

如果任何一种品系发生过遗传污染,这8个位点中某些位点将会出现杂合或者变异。

考虑到位点的选择尽量分布在多个染色体上,再选择位于5条染色体上的五个比较容易操作,耗资较少的位点作为第二线位点的检查。

大鼠选择7个位点进行检查,作为第一线位点。

原则上,第一线位点的检查如果发现了问题,将不再进行第二线位点检查。

第一线位点:
第二线位点:
近交系大鼠、小鼠每个品系至少进行四只动物异体皮肤移植。

皮肤移植成功者还需从核心群中选送四只动物(2♂,2♀)进行生化位点的检查。

皮肤移植失败者,则不考虑进行生化位点的检查。

(见附表1、2)。

第九条医学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标准:
一级:普通动物
二级:清洁动物
三级:无特殊病原体(SPF)动物,要求达到二级标准外,还应排除一些病原体。

四级:无菌动物
一、实验动物病原菌检测等级标准(见附表5)
二、实验动物病毒检测等级标准(见附表3、4)
三、实验动物寄生虫检测等级标准(见附表6)
实验动物病理检查标准:
一级:普通动物
外观:毛色光滑清洁,贴身;活泼,行动无异常;头脸不肿;背不穹起;四肢、尾和皮肤无缺损;不喘,鼻无分泌物;肛门清洁。

病理解剖:肝、脾、淋巴结不肿大;肺、肝、脾、肾无肉眼可见不应有的病灶。

二级:清洁动物
具有一级普通动物的指标,显微镜检查没有二级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
具有一级普通动物指标和无二和三级动物的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四级:无菌动物
除具有一级指标外,不含有二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脾、淋巴结等脏器具有无菌动物的组织学结构。

有关遗传突变,免疫缺损等动物可根据各个品系特征的规定检查。

第四章医学实验动物条件设施检定标准
第十条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设施的标准
是以确保实验动物遗传特性,微生物控制标准的相对稳定和实验结果科学水平为目的。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设施应有的结构:
一、前区,包括:隔离检疫室、库房、办公室、饲料库、维修室和走廊。

二、控制区(饲育区),包括:育种室、种群扩大室、繁殖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饲料制作室和清洁走廊。

三、后勤区,包括:洗刷消毒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污物走廊等。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设施的要求
一、普通动物(通常动物)
(1)院容整齐、清洁、定期消毒;
(2)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3)设有专用的垃圾、动物尸体的存放处和尸体解剖间,动物尸体须在24小时内焚烧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4)动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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