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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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政事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主管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办法;负责区域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做好“双拥”工作。
三、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统计、上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大病救助的实施工作;负责临时困难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半脱产干部和60年代初精简下放人员及其他特殊对象基本生活的救济救助;负责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帮贫扶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五、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长效机制,指导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
六、执行火化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
七、规范地名标志管理,维护区域界线、界桩。
八、开展老龄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九、加强社团登记管理和儿童依法收养登记咨询工作。
十、宣传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办法》,搞好婚姻登记工作。
十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相关事宜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