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司法考试培训-民诉经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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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万国考前解密班民诉-黄徐前讲义

2016年万国考前解密班民诉-黄徐前讲义

民事诉讼法提纲主讲人:黄徐前1.浦东公司与浦西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因浦西公司拖欠合同货款引发纠纷;在起诉之前,浦东公司向被申请人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浦西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后浦东公司向合同履行地B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浦西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万元;有关本案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浦东公司冻结存款的保全请求以500万元为限B.浦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但其对河西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 债权的,法院对该500万元到期债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河西公司不得对浦西公司清偿C.如浦东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裁定生效后,A区法院 应当解除保全措施D.浦东公司申请执行后,如冻结存款的措施未经法院解除,则自动转化为执 行中的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期限届满的除外 2.张三诉李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李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已于2016年5月31日生效;2016年6月5日,张三发现李四在转移财产,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可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张三可以向市中院申请保全C.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则张三应于2016年6月10日前申请执行,否则 法院应当解除保全D.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范围 (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4)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

F158(5)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万国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对应文档

“万国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对应文档

09考点基本概念:民、民诉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据诉讼保证措施调解一审:二审再审特殊程序:破产、一审终审、不能适用再审、不能调解、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前三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基本概念:诉、诉权、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基本制度管辖8当事人7证据5一审执行仲裁:85%法条、15%理论民诉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诉讼、调解、简易程序的诉讼最高法院、最高检的解释仲裁法的解释、关于陪选的规定民诉法效力:少数民族自治区报全国人大批准自治洲报自治省批准、全国人大备案诉讼标的、反诉、诉的种类诉: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诉权: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力诉的要素:主体=当事人、标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同一法律关系只能起诉一次、诉讼请求可以是多个标的不同于标的物老把垃圾放于他人门口标的-相邻关系反诉:反诉不同于反驳你借了我一百万我没借反驳你违约、赔偿是,你也违约了,你也要赔偿反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必须有牵连关系: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要有联系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起诉必须是同一法院管辖必须适用同一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000简易程序二审中提出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一般二审终审,为了防止不能再上诉,应该调解再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按一审审判,适用一审、按二审,适用二审诉的种类确认诉讼:肯定、否定给付之诉:物质交付、履行义务(作为、不作为)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甲诉乙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变更之诉滥用诉权:主观上故意、重大过失违反诚实信用方式危害他人利益、获得自身利益措施:判为败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解、人民调解(居委会、村委会)不是必经程序,无法定效力、公证、仲裁诉讼方式工伤:和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必经)、起诉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代理人、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仲裁中没有第三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代理人+其他参与人近亲属:袓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在民诉是近亲属、在刑事不是近亲属程序公证、实体公证同等重要民法、民诉法中,民诉更加重要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公正和效力关系、公正和效力含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良心基本原则处分原则——根本原则(执行程序不能调解,但可以合解)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对外)调解为主(调解要自愿、合法,调解贯穿于审判始终,除执行程序)检察院监督(事后监督、事后抗诉、再审抗诉,检察院抗诉,30天内法院审理。

2012年万国考前突破班民诉郭翔讲义

2012年万国考前突破班民诉郭翔讲义

2012年万国民诉法考前突破授课提纲郭翔详细讲解:《民事诉讼法:2012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郭翔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预测1(一)熟记1. 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 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 诉讼法律关系:法院。

(二)考题1.2012年7月7日在某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国游客张三将日本导游山本打伤。

山本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20000元并公开赔偿道歉。

对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因本案特殊,该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日本的民事诉讼法B.该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本案中的诉的标的是山本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D.本案中的诉的标的是山本与张三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预测2(一)熟记1.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二)考题1.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张某以李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李某却向法院辩称自己根本没有与张某签订过合同,属于消极确认之诉C.王某起诉钱某,要求确认两人婚姻关系无效,该诉讼属于变更之诉D.丙起诉丁公司,要求丁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环境噪音,属于变更之诉预测3(一)熟记1.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二)考题1. 关于反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却要求原告赔偿因该房屋失修漏水给被告表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法院可以作为反诉处理B.原告根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却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对此法院可以作为反诉处理C.在一审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依法判决D.仅获得“全权委托”的被告律师,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反诉预测4(一)熟记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权利相同;权利对应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3.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

万国:0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部分难题解析

万国:0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部分难题解析

万国:0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部分难题解析07年的司法考试已拉下帷幕,总的来说今年的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并不难,难度基本与去年持平,而且没有偏题怪题。

有的甚至十分简单,根据法条和司法解释直接可以得出选项;但也有些有一定难度,需要仔细斟酌。

以下将从今年的司法考试卷三真题中精选几道命题精巧、考查全面、容易出错的几道试题进行分析,突出民事诉讼部分的考查特点,为今后的复习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

37.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

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

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该题考察的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中,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结合本案,对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甲丙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民诉重点案例(一)课后题

民诉重点案例(一)课后题

民诉重点案例(一)课后题一、引言民诉重点案例(一)为我们展示了一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文将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深入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实务操作,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民诉重点案例(一)涉及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件过程甲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了合同纠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承认违约行为,但主张损失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履行、损失计算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3.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甲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乙公司违约程度以及甲公司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一定金额。

4.判决理由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几点理由:(1)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2)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3)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实际损失,有权请求赔偿;(4)甲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及自身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三、重点法条解读1.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2.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甲公司的损失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3.法律解释本案中,法院对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强调了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原则。

同时,法院还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进行了适用,确保了甲公司能够充分证明乙公司违约及自身损失。

四、实务建议1.诉讼策略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诉讼请求,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对方违约行为及自身损失。

民诉司考案例

民诉司考案例

民诉司考案例《民诉司法考试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数量和质量提供产品,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二: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乙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对甲进行家暴,甚至多次出手打伤甲。

甲无法忍受乙的暴力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三:甲与乙是邻居,由于甲家装修施工时产生的噪音和灰尘严重扰乱了乙的生活,乙多次向甲提出停止施工,但甲不予理会。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

案例四:甲与乙是购房合同的签订方,在签订合同时乙保证了所购房屋的产权清晰。

然而在甲购房后,乙发现该房屋确实存在产权纷争,无法提供产权证明。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购房款。

案例五:甲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的车辆追尾。

事故造成甲车辆受损,并给甲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六:甲和乙是业主,共同委托丙公司进行小区绿化工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丙公司未能严格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小区绿化效果较差。

甲、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七:甲和乙是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一家餐厅。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甲擅自将公司账目中的一部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转移的资金并按照约定分配利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例,这些案例都反映了日常生活中的真实问题和矛盾。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可以通过分析、解决这些案例来展示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这些案例也对考生素养和法律知识有一定要求,考生需要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居民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

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于同年4月1日入住该房屋。

2019年8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原因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四以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不属于其责任为由拒绝维修。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房屋漏水问题是否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缺陷,应由谁承担责任?2.李四是否应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3.张三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李四是否应予以赔偿?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存在缺陷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原因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属于房屋本身的问题。

关于房屋主体结构缺陷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本案中,房屋已超过保修期限,故房屋主体结构缺陷的责任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法院认为,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导致房屋漏水,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

关于张三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司考题库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考题库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 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正确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

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2013年万国快速提分班民诉-刘鹏飞讲义

2013年万国快速提分班民诉-刘鹏飞讲义

2013年民事诉讼法提分阶段授课提纲刘鹏飞*专题一诚信原则与第三人利益保护 (2)专题二可以合并审理的诉 (2)专题三谁做原被告 (4)专题四合同案件的管辖 (6)专题五以管辖权异议为中心的裁定管辖 (7)专题六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8)专题七证人和鉴定人 (10)专题八举证时限 (11)专题九保全 (11)专题十审查起诉 (13)专题十一二审法院的裁判与调解 (13)专题十二转来转去的程序 (14)专题十三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15)专题十四抚、扶、赡案件很不同哦~ (16)专题十五婚姻案件总是那么特殊 (16)专题十六检察监督 (18)专题十七令人纠结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 (18)专题十八非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特点 (19)专题十九三大诉讼程序比较 (20)专题二十决定、裁定和判决的救济 (21)专题二十一常考法律文书的效力 (22)专题二十二两种可导致暂缓执行的制度 (22)专题二十三诉讼与仲裁的程序特点的一堆比较 (23)专题二十四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背景下的诉与裁 (24)专题二十五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5)专题一诚信原则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一、诚信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112条)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113条)二、第三人撤销之诉(56条)(一)主体:有独三、无独三(二)事由: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四)方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改变、撤销/驳回)三、裁判查阅权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商。

2008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居住环境。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

于是,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在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张三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张三居住环境恶劣,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租金及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解除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四退还张三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位于和平区)于199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6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法国产的化妆品生产线。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96‰。

由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199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

后信用社多次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沈阳市某化妆品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

于是信用社于199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

【问题】 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为什么? 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 3假设河东区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起诉有无管辖和期限限制? 4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1998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5假设该案经过河东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

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6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答案】 1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信用社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一座,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能查封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005司法考试万国提高班民事诉讼法笔记

2005司法考试万国提高班民事诉讼法笔记

200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提纲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在司法考试中分值较高,约75分;考查角度着眼于法条的规定,应当是一个较容易拿分的学科,但实战成绩却不理想,难点在于其知识点比较繁多、零散,难于记忆和把握细节规定。

我们的目标:诉讼法不丢分!我们的工作:在理论的指导下将知识点体系化,并记住它!。

我们的方法:听课理解重点、课下记忆重点、做题巩固重点!郑其斌brickzheng@民事诉讼法概况一、关于分值的分布二、关于题型三、命题规律四、重点法律文件(1)《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体系总论――主体论――证据论――程序论――执行论管辖――当事人――证据制度――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特别程序三大非讼程序导论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的分类:确认;给付;变更诉讼标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是法院;诉讼活动中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基本原则:调解、处分、辩论、对等2、基本制度:(1)合议: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不能两次审理)(2)回避(适用范围、法定原因、申请回避、效果)(诉45)(3)两审终审――例外:特别程序和三大非讼程序(4)公开审判――含义:注意评议不公开;例外:民诉法第120条二、管辖1、主管问题(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可反悔)(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3)选择仲裁不得诉讼但有例外:A、协议无效的(意见第145-147条);B、应诉答辩的(意见第148条;仲26)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诉18-21;意1-3)3、地域管辖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9-16条)B、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管辖1)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2)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3)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2)侵权案件:(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3)诉前财产保全(意见31-32,经审规定6,执行规定11-12)C、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4、其他(1)管辖权异议与争议(经审规定3-5,民诉法38)(2)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诉法36、39,意见33)三、当事人1、基本理论诉讼权利能力(意40)、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2.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下属机构(意41)、雇佣(意42、45)、分立合并(意50);个体工商户(意46)、个人合伙(意47);死亡人(精神损害赔偿7)3、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意见第57-58条)(2)情形:意见43、46、47、50、52-56(3)特殊案件1)继承;2)保证;3)新闻侵权4.代表人诉讼(诉54、55)概念:与共同诉讼的关系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意见60):推选-部分推选(自行参诉与另行起诉)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意见61):推选-协商-指定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民诉法54\55\53):当然发生效力;但不能处分实体权利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的预决效力(意见64)5、第三人(民诉法56、意见65\66)(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概念与区别1)代位权诉讼;2)撤销权诉讼;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第16、24、27、28条);4)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3)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3)

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1998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

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2个月后 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案】 1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

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原则,送达调解书的方式。

1 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知识。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调解成功的,调解还是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制度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情一: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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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司法考试培训-民诉经典案例-
2001年9月,A市某水产公司与本市张某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该个体运输户将水产公司的鲜活鱼运往B市。

合同签订后,张某即派雇员王某带车由A市至B 市运货,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车、货俱损,A市水产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产公司一方提出愿意进行调解,对方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在开庭前未征求张某的意见便根据水产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个体运输户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了签收。

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张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理由是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请求法院予以重新判决。

现问:
1、假设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2、本案的被告是谁?
3、一审法院所作调解书是否合法?
4、上级法院收到张某的上诉应如何处理?
5、张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2、本案的被告是张某,王某虽然是直接侵权人的,但其是张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引起纠纷应由其雇主即张某作为当事人。

3、本案一审法院所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而不合法。

4、上级法院应当对张某的上诉不予受理,因为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

5、张某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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