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7【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2010年9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和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费用。
为了规范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公平、透明的收费环境,兰州市制定了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及程序1. 收费标准根据兰州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公共区域费用: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按统一标准计算,包括小区公共绿化、道路清洁、公共卫生设施等费用。
(2)物业管理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单位的类型和业主的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主要用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3)维修基金:根据小区建筑年限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按一定比例计算,主要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 收费程序(1)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程序,确保全体业主了解。
(2)收费应按月计算,以物业费用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业主,并提前一个月公示。
(3)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复。
三、收费使用与监督1. 收费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合理使用物业服务收费。
(2)物业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保安以及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等方面。
2. 收费监督(1)业主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保障收费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2)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收费违规处理1. 虚假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虚假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如发现虚假收费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2. 滥用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滥用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其他用途。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修订完善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23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第一节业主的权益第二节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组织形式和职责第二节选举和解散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五: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管理第一节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程序和条件第二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六: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第二节业主的义务七:物业的维护和维修第一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第二节业主的维修义务八:物业管理费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九: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十:附则第一章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第二章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的实际管理行为,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小区业主自行组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4. 业主大会:指小区业主的全体大会,行使业主的权益。
5.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
6.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按照约定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 物业管理纠纷:指因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方面的纠纷。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管理的组织和机构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2.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3.1 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2 安全保卫工作3.3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4.2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五: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1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六: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6.1 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6.2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七:附则7.1 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7.2 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居委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考核标准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考核标准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考核标准2013-12-17 00:00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于二○○○年四月二十日颁布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各类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确定,具体规定为:一、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最高收费(包括办公及管理费,公共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绿化管理,清洁卫生,保安服务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如下:1、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30元;三级:每平方米0.20元;四级:每平方米0.10元;多层装有电梯的每平方米增加0.5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高层未装电梯的按多层住宅规定标准收费。
(3)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商定后报省物价局确认。
(4)没有形成小区的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单项服务收费标准。
2、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80元;三级:每平方米1.60元;四级:每平方米1.40元;未装电梯的减1.00元电梯运行费。
3、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3.00元;三级:每平方米2.0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4、工业区(厂房)由地(州、市)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各地物价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在不超过省制定的相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具体收费标准(缺少服务项目的应在批复文件和《收费许可证》上注明)。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楼梯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7)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暖、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1)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暖、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
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资质证书。
(3)管理人员全天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一级:(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环境优美舒适。
新建小区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旧有小区有一定绿化面积及设施,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
有先进完善的消防总控、供配电、供水系统,电梯先进,并维护良好。
(3)有足够的社会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多种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收费是居民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可以保障物业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能确保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害。
然而,一些地区存在物业服务收费乱象,导致费用高昂、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和定义了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经业主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时,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收费。
2. 收费方式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
物业公司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收费。
同时,可以采取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等多种方式,以方便业主进行缴费操作。
3. 收费费用的使用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物业公司应当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小区日常运营和维护,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等方面。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 收费监督为了保障收费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该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和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业主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5. 违规处罚该办法明确了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措施。
如物业公司未经业主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者将收费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将会受到罚款或吊销物业服务资格等处罚。
三、影响及意义《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解决物业服务收费乱象,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可以避免物业公司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降低业主的负担。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收费标准表2021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标准表2021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标准表2021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和社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甘肃省于2021年制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不仅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职责、权益和义务,还提出了物业收费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2021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收费标准表。
二、物业收费标准表项目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2. 公共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3. 水费按照水表抄表计费,单位:元/立方米4. 电费按照电表抄表计费,单位:元/度5. 燃气费按照燃气表抄表计费,单位:元/立方米6. 卫生清洁费按楼栋层数计费,单位:元/层/月7. 保安服务费按小区面积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8. 绿化养护费按绿化面积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9. 污水处理费按照水表抄表计费,单位:元/立方米10. 垃圾处理费按照垃圾产生量计费,单位:元/吨三、物业收费标准解析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服务进行维护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建筑面积计费,单位为元/平方米/月。
该费用用于支付物业公司员工工资、小区公共区域维护、设施检修和管理等。
2. 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修缮和改造所需的资金。
根据建筑面积计费,单位为元/平方米/月。
该费用用于修复小区内的道路、照明设施、电梯、水电设备等公共设施,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
3. 水费、电费和燃气费水费、电费和燃气费是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的。
水费按照水表抄表计费,单位为元/立方米;电费按照电表抄表计费,单位为元/度;燃气费按照燃气表抄表计费,单位为元/立方米。
居民根据自己的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4. 卫生清洁费卫生清洁费是用于小区的卫生清洁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83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83号)各市、州物价局、房管局(建委)、建设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楼梯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7)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暖、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1)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暖、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
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资质证书。
(3)管理人员全天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一级:(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环境优美舒适。
新建小区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旧有小区有一定绿化面积及设施,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
有先进完善的消防总控、供配电、供水系统,电梯先进,并维护良好。
(3)有足够的社会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多种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7)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暖、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三级:(1)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暖、消防设施齐全有效.(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四级:(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
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资质证书。
(3)管理人员全天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一级:(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环境优美舒适.新建小区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旧有小区有一定绿化面积及设施,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
有先进完善的消防总控、供配电、供水系统,电梯先进,并维护良好.(3)有足够的社会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多种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7)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1)新建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旧有小区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及设施,绿化修剪整齐美观。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楼梯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7)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暖、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1)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园林绿化生长较好.(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暖、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护小区安全.(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
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资质证书。
(3)管理人员全天值班,保护小区安全.(5)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二)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一级:(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环境优美舒适。
新建小区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旧有小区有一定绿化面积及设施,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
有先进完善的消防总控、供配电、供水系统,电梯先进,并维护良好。
(3)有足够的社会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多种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5)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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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下文是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十条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
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四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转供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按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
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2006年发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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