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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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甲方(基金管理人):xxx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
联系地址:x
乙方(基金托管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x
联系地址:x
丙方(证券经纪商):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
第一章总则
1.1 鉴于甲方拟发行设立“x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且甲方承诺其发行的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委托乙方作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丙方作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
1.2 依据甲方、乙方以及本基金委托人签署的《x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为保障本基金财产在投资运作中的安全,明确甲方、乙方和丙方在运作中的职责和义务,甲方、乙方、丙方本着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服务服务协议。
1.3 为充分保证本基金资金的安全,提高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资金的管理效率与力度,本基金通过丙方进行的投资所涉及的相关资金将采用乙方与丙方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进行管理。
1.4 各方承诺,在签署本服务协议及其相关合同之前,已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授权,其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之规定。
第二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1.1 甲方应于本基金成立后及时通知乙方与丙方,并按照本服务协议的约定以本基金名义开立相关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乙方负责在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下称“资金账户”):甲方在丙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丙方证券营业部”)为本基金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本账户用于本基金场内交易清算的实施,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丙方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本基金普通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个股期权资金账户等同种类型的资金账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如本基金确因运作需要开立多个资金账户的,甲方、丙方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开立。
(3)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账户(下称“证券账户”):乙方负责该账户的开立,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于本基金备案通过后以本基金名义申请开立沪、深交易所证券账户,作为本基金沪、深证券交易的证券指定和托管账户。
2.1.2 乙、丙双方为本基金开立完毕以上账户后,应在本基金开始投资运作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相关账户信息(见附件一),同时抄报另一方。
2.1.3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乙方发起,通过2.1.1 与2.1.2 款步骤,经过乙、丙双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对于甲、丙双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前自行变更该“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可能给本基金或本基金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4未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按照甲方单方面申请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变更、销户或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业务申请,不得按照甲方单方面申请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挂立其他非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1.5 丙方应确保本基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丙方对本基金资产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账户上的证券不得采取冻结、质押或挪用等任何形式的处置,由于丙方过错导致的本基金资产损失及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2.1.6 如本基金相关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查询、冻结或
扣划措施的,甲、丙双方均应及时告知乙方。
2.1.7 甲、乙、丙三方之间应建立业务联系部门和业务联系人制度,以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各方应指定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并出具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二),授权书须注明具体授权委托管理的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有效期起止日期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一方操作人员变更时,应于变更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
第二节数据与指令的传输和接收
2.2.1 乙、丙双方的数据传送:丙方证券营业部以加密电子邮件方式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向乙方传送交易所交易数据。丙方应如实地向乙方转发其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场内交易清算数据,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数据传送不成功,丙方应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到数据,乙方对因丙方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造成的本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甲方和丙方共同约定双方技术系统之间使用的通讯线路种类。双方应配合通讯线路本方接入端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经甲、丙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主通讯线路之外另行申请安装备份通讯线路。
2.2.3丙方证券营业部应保证甲方下达交易指令的通畅,及时完成甲方的交易指令。丙方证券营业部提供电话委托、网上交易作为备份交易手段,因电话委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罚款)及全部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但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对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指令无法下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免责情形导致的损失除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登记公司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2.2.4 丙方应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保持通讯线路的通畅以及柜台中间件的正常开启,以便于甲方接收交割数据进行清算。
2.2.5丙方应于T+1日上午9:00前将T日清算后的证券交易账户对账单发送至甲方和乙方指定接收服务器(如xxx通、邮箱等)上,以便与甲、乙两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该T日当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2.2.6丙方应如实地向甲、乙方转发其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