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及信用不良问题,给行业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的评价与管理,福建省制定了新的信用评价办法,以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评价指标体系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1. 企业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是评价企业信用的首要指标。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年限、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在过去年度的行业信用评级、荣誉证书等。
2.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主要考察企业在过去项目中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率等方面。
3.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对企业的重要考量。
评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标包括事故率、违章违规行为等方面。
4. 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需要积极履行环保责任,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环保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等。
5. 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是否按时缴纳税款、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等。
二、评价方法与程序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方法和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1. 信息收集评价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工程施工记录、安全生产记录、环保督察记录等。
2. 评价指标加权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单位进行指标加权,确定各个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
3. 信息核实评价单位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
4. 评价结果生成根据评价指标和加权结果,评价单位生成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评级或打分方式进行呈现。
5. 评价结果公示评价结果经过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形成舆论监督和企业自我管理的双重力量。
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保障园林绿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项目,以及与绿化企业相关的所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对绿化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认定、评价、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绿化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合同履约情况、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评价: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等。
(二)合同履约评价: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信用状况。
(三)信用评价:根据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一般)、B级(信用较差)、C级(信用差)。
第三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七条绿化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绿化企业在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验收等环节,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绿化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用状况。
第十条绿化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信用意识,确保企业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绿化企业应定期对信用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绿化企业应积极参与信用修复活动,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四章信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档案的建立、维护、更新和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设立信用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保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将直接影响到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形象。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评价体系(一)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注册资金、年度营业额、员工人数等资质情况。
2.业绩评价:从企业历年的完成项目情况、项目质量等方面评价企业的业绩。
3.施工管理:包括园林施工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4.技术实力:评价企业的技术人员数量、水平、技术装备等情况。
5.客户评价:对企业的服务态度、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6.信用评价: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诚信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评价结果通过定期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企业和人民群众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三、评价流程(一)评价申请1.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需提供企业资料、业绩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评价过程1.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进行汇总和审核,形成评价报告。
(三)评价公示1.评价结果以评价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告知企业评价结果。
2.评价结果公示周期为3年,过期后需重新评价。
四、信用评价(一)信用评价是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二)对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三)对信用评价较低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公共工程、暂停资质等级等。
五、监督与管理(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评价机构应严格履行评价工作的职责,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 05
第五章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的 管理
评级结果的监督 管理
评级结果的监督管理是评 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监督部门的设置和监督措 施的执行需要保证评级结 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 保评级机构履行职责。
评级结果的监督管理
监督部门设置
确保独立性
监督措施
监督程序全面
评级程序的反馈机制
01 接受评级方反馈意见 02 处理评级方投诉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的实施机构
园林行业主管 部门
行业管理和监督单 位
园林协会
行业组织和协会
第三方评估机 构
独立专业评估机构
园林信用评级程 序的益处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有助于 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参考, 促进园林行业规范发展, 提高园林从业人员素质。 通过评级程序,消费者和 投资者可以更加明晰地了 解园林企业的信誉和实力, 选择性更加可靠。
● 02
第二章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的 标准
评级标准的制定 原则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的标准 制定原则包括公正公平、 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强。 评级标准的制定需要确保 评价过程公平公正,标准 内容需要具体明确,方便 操作和实施。
评级标准的内容
园林企业的资 质
资质认证情况
信用记录
信用评价记录
遵守法规情况
法律法规合规情况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是指对 园林企业、园林工程项目 或园林设计单位进行信用 评估和等级划分的程序。 这一程序帮助评估园林行 业的信用状况,为投资者 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园林信用评级程序的重要性
促进园林行业 健康发展
加快园林行业发展 步伐
保障园林项目 质量和安全
降低工程风险
提高园林企业 竞争力
增加企业生存空间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鼓励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自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合法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在市场经营、建设活动中的诚信程度。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评价工作原则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真实原则,评价方式采用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舆论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鼓励公众参与园林绿化建设与保护,旨在提高我省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自觉自律,诚信经营。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
凡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等市场活动满三年以上的会员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年为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项目内容,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参评企业自愿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XX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开展。
协会采取抽签方式,从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信用优秀。
企业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
在业内声誉好,影响力大,能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津城管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绿规〔2023〕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具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设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和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委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沪绿容规 (2023) 2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12月14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于2023年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年2月1日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的原则,坚持“谁归集、谁管理、谁修复”,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录入规则、查询期限、公开程度等要素。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9日来源:绿色上海【字体:大中小】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绿容〔2015〕329号)作修订,现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请仔细审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5月25日前,反馈至联系人。
有疑问可向联系人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
联系人:李素霞
联系电话:51586912
电子邮箱:****************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园林局•【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石园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园规〔2020〕1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园林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园林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园林局2020年7月7日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园林评价体系的应用第三章评价对象及组成第四章评价机构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园林行业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园林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园林信用评价体系工作,依托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组建信用评价信息平台,收集相关信息,以此为评价基础,建立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以下简称园林评价体系)。
第二条园林评价体系是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的一项专业评价体系。
通过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工程投标及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园林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对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不良失信信息。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京绿办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37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19年6月17日第24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市园林绿化局。
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3.北京市园林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4.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5.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9年7月16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客观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和信用记录为载体,实行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以及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具体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20240330上海园林项目负责人考试练习题题库
一、判断题。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单位依法约定。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实际使用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
×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款替代。
×5、根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半年。
×6、根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在市绿化市容工程站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开。
√7、根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评价信息时效内,企业受到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3分。
×8、根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升级示范文明工地加5分,其他加2分。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青林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林规字〔2021〕3号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青岛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2021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三章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四章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职称人员等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景观亮化、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0一七年九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利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和公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按照本市和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实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统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兼顾行业特点,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六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实施分类评价。
企业按照承接业务类型,自行选择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中的任何一类进行评价,每个评价年度可根据承接业务类型变换进行调整。
评价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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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XX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XX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XX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站”)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是利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园林绿化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企业)进行评价。
评价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的方式。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在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获得奖励的信息。
第五条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绿化工程站门户网站上公开。
在沪园林绿化企业可登录XX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
第六条通过XX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与XX市法人信息库、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沪园林绿化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绿化工程站提出,市绿化工程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九条XX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定期对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XX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企业)。
二、评价信用信息
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XX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和XX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为依据。
信用信息包括:
(一)在本市园林绿化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1、施工合同报送信息,类别为园林绿化项目;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信息;
3、园林绿化活动中不良行为:拖欠农民工薪酬(以下简称欠薪)行为信息、园林绿化开工备案未办理而先行施工(以下简称未备案先施工)行为信息;
4、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
(二)在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工商、税务、司法、安监、质监、规土、水务、房管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判决信息。
(三)获得奖励的信息(详见附表2)。
三、评价方式
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
计算机评价系统根据企业评价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