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藏区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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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青政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15]48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统计数据是对经济社会活动结果的客观反映,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数据的报送、使用和管理,切实解决统计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统计信息陈旧、失真,以及“信息垄断”,共享不到位等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数据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要全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关联性和匹配性审核,并严格按照省统计局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在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前,应主动加强与省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坚决杜绝数据报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要严格执行数据报审程序,未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的统计数据不得报送,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要加强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省统计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依法进行统一管理,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各项统计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并逐步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信息完整、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省级综合统计数据库,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服务。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青统字〔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经青海省统计局2021年第1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第四章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调查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保证政府统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制定机关”)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包括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四条制定机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项目,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必须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队伍的建设,维护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必须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经济信息,准确、及时、全面、方便地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统计工作专业知识。

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进行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八条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一)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二)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纠正不实的统计资料;(三)对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四)检查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质量,维护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抵制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和滥发统计调查表等违法行为;(五)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其他调查资料的秘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青财绩字〔2015〕422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青财绩字〔2015〕422号各市(州)财政局,本厅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健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内容全面、完整和准确,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重要性2013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青财绩字〔2013〕1070号),在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控、推进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

但随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特别是今年财政部开展的地方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采取了量化考核的方式,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成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原有的统计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满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统计内容,强化基础数据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以便各地(部门)对照已明确的考评重点和指标,认真梳理,查漏补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本地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同时,有利于省财政及时汇总全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基础数据,细化量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为做好宏观管理和相关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计内容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州)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评价结果运用和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等;厅有关处室开展的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等工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2012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2012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1999年9月23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区情区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执行、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统计数据发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监测预警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国家规定、自治区实际的综合性统计指标体系、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针对性、统一性和适用性。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青民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05青民发〔2020〕71号各市(州)民政局,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6日省民政厅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至县级民政局)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和编制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责任第四章民政统计代码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六章统计人员的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全省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青海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坚持统一性、独立性的原则、严守统计资料保密规定,依法履职、诚信规范,确保民政统计职责全面履行。

第三条青海民政统计工作主要职责:采集民政各项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科学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民政信息服务,为民政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全面系统地检查、监督和预警。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明确规划财务处(科)室作为民政统计综合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确定一名首席统计员,若干名辅助统计员。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5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5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5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1999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区情区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青发改办文〔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办文〔2019〕15号委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要求,现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1),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将所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按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附件2)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表格(附件3),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度实施方案2.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4.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登记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全和完善能耗统计制度,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能源资源消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委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青统字[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统字〔2006〕67号)《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了《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经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134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青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业务工作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协调管理。

部门统计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统计任务的同时,应承担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驻地方调查队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情况,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在相应的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调查制度

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调查制度

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调查制度青海省统计局二O一二年十一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第一产业非公有制经济调查方案 (6)四、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调查方案 (16)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调查方案 (18)六、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调查方案 (24)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全面了解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的现状,准确掌握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展速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全面详实的基础数据,特制定本调查方案。

(二)统计范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调查单位。

(三)统计原则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企业的非公有制经济调查相关数据,各州、地、市以企业一套表数据及年报和半年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整理、推算上报;服务业私营企业调查相关数据,以现有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样本和服务业小微企业监测调查样本数据为依据进行整理、推算上报;规模以下工业以现有的企业调查数据为依据进行整理、推算。

第一产业、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及房地产企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相关数据,根据本调查方案调查。

(四)本制度中的指标均保留正数。

(五)本统计报表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青海省第一产业非公有制经济调查方案—、调查目的:随着我省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牧区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农牧业生产、经济结构、经营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经济部门对农牧业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及咨询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管理,提高数据结果科学性和准确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及部门内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管理、使用和报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定义:1. 原始记录:指各类数据的初始收集记录或生成的源数据。

2. 统计台帐:指按照一定规范和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和统计,并形成台帐记录。

3. 统计报表:指按照一定规范和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和汇报,并形成报表。

第二章原始记录管理第四条对于重要的原始记录,单位和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考评。

第五条原始记录的收集应符合以下原则:1. 确保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和及时。

2. 对于需要保存的原始记录,应采取合理的存储和保护措施,防止遗失和损坏。

3. 对于不需要保存的原始记录,应及时进行销毁,确保不被他人获取和使用。

第六条对于原始记录的整理和分类,应该符合以下要求:1. 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流程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统一性和标准化。

2. 对于不同类型的原始记录,应采用相应的分类方法和标准,确保易于管理和使用。

3. 对于需要进行索引和检索的原始记录,应建立相应的索引和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使用。

第七条组织和部门应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1.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原始记录,应进行特别审查和审核,确保保密和安全。

2. 对于存在疑点和矛盾的原始记录,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统计台帐管理第八条统计台帐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按照统一的统计规范和要求进行台帐编制,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对于涉及机密和敏感信息的统计台帐,应进行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不被他人获取和使用。

3. 统计台帐应设立专人负责,确保台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提高数据质量,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统计报表管理是指对本单位各部门、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统一规范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报送、存档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部门、单位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编制和填报要求第四条统计报表编制和填报应以真实、准确、及时为原则,确保报表数据的可靠性。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编制相应的统计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填报。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应当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数据比较和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统计报表涉及的数据应当进行细致的核对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审核和报送要求第八条统计报表的审核和报送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对统计报表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对,对填报错误和不完整的地方进行纠正和补充。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以秘书保密的原则进行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机密性。

第十一条统计报表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审核和报送工作,不能延迟或拖延。

第四章统计报表的存档和归档要求第十二条统计报表应建立统一的存档和归档系统,确保有序的保存和查阅。

第十三条存档和归档时,应按照报表的种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和整理,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十四条存档和归档的统计报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确保保存的数据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存档和归档的统计报表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存放和保护,不得外传或丢失。

第五章统计报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统计报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十七条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报表的编制、填报、审核、报送、存档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应及时进行反馈和整改,对于违反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1•【字号】青政[2001]51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青政〔2001〕5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统计信息是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要决策依据。

在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统计在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统计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统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水平,不断满足新形势下各级党政部门科学决策与管理对统计工作的需要。

一、切实改善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对象日趋复杂,宏观经济调控对统计信息的依赖性和要求越来越高,统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基础建设,抓住关键环节,积极解决好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在今年的州(地、市)及县乡政府机构改革中,要严格贯彻《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保证州(地、市)、县统计机构独立单设,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要切实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各乡镇至少要配备一名专(兼)职统计人员,乡镇统计组织要有牌子、章子和经费,有主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有办公室和必要的设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工作,安排落实长期性统计事业经费和政府重点调查经费。

大力支持国家在我省的农村(牧区)、城市、企业调查队开展各项抽样调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抓住领导关心的问题,积极开展统计调查。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都要按《统计法》规定,承担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

青海藏区统计报表制度

青海藏区统计报表制度

青海省藏区统计报表制度青海省统计局制定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2012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定期报表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统计季度报表 (4)(二)年度报表青海藏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度报表 (6)四、主要指标解释 (12)一、总说明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真实反映和分析研究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政府制定藏区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反映中央援藏政策效果和全国支援藏区建设成就,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藏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计范围我省藏区统计范围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

三、统计指标体系青海藏区统计指标体系包括行政区划、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人口、国民经济核算、财政、农牧业、工业、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贸易、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人民生活、就业与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等。

四、调查方法根据节约调查成本、保证数据质量的要求,利用现有各专业统计报表和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等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

本制度执行现有各专业统计的统计标准。

青海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模板】

青海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模板】

青海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2011 年统计年报和 2012 年定期报表)青海省统计局印制 2011 年 10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 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2-目录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统计系统报表制度……………………………………………………………………………………… 4(一)调查表式 1.基层表式 ①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MLK101-1 表)…………………………………………………………4 ②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MLK101-2 表)………………………………………………………7 2.综合表式 ①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301 表) ……………………………………… 9 ②按行业和机构类型分组的新增、变更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401 表) …………… 9 ③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和剔除单位一览表(J402 表)……………………………………………10(二)基层表的填报规定、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10 四、部门报表制度 …………………………………………………………………………………………26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26 附件: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2009 年修订)………………………………………………27-2-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一、总 说 明(一)为及时反映全省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省局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为了及时、完整地向省政府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统计信息,特制定了《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指定专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17年3月9日统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统计数据和统计政务工作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四项基本条件,现详列拟公开的政府统计数据和政务工作信息内容如下:一、机构.职能.队伍(一)省政府统计机构:机构设置;统计职能;1、队伍建设(1)党建工作:学习;宣传;教育;纪检;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2)工、青、妇组织与群众团体:(3)人事工作:干部管理;人事管理;技术职称管理(含省局和系统内外);老干部管理;(4)行政管理:行政规章制度;政务管理;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后勤服务;2、机构沿革与领导人变更3、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二)系统统计机构:机构设置;1、系统统计队伍2、系统统计职称3、系统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4、乡镇街道政府统计组织(三)调查队机构:机构设置;机构沿革;体制改革;1、干部队伍2、统计职称3、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四)部门统计机构(五)统计学术团体1、学会组织2、学术活动二、政务公开(—)领导讲话(二)工作动态.近期要事(三)通知.简报(四)检查.巡查.督查(五)统计大事记(六)机关文件1、青统字文件(可上网文件)2、青统办文件(可上网文件)3、其他文件(可上网文件)三、统计制度.方法(一)经济统计1、农业统计: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下同)2、工业统计3、物资能源统计4、建筑业统计5、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统计6、国内商业统计7、对外经济贸易统计8、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二)社会科技统计1、劳动工资统计: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下同)2、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统计4、科技统计5、旅游业统计6、社会统计指标体系(三)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1、国民收入核算:核算标准;核算制度;核算方法;(下同)2、综合财政统计3、投入产出核算4、国民生产总值核算5、地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四)普查1、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普查制度;普查程序;(下同)2、经济普查3、农业普查4、其它普查:“三江源”基础数据普查;(五)抽样调查1、农产量调查:抽样调查标准;抽样调查制度;抽样调查方案;(下同)2、农村住户调查3、城市居民生活调查4、人口调查5、劳动工资调查6、物价调查7、非公有制经济调查8、批零住餐调查(六)专项调查:调查范围;调查方案;(七)统计监测1、妇女儿童监测:监测体系;监测制度;监测方法;(下同)2、小康监测3、贫困监测4、畜牧业监测四、统计数据(一)统计报表进度数据1、工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下同)2、物资能源统计3、建筑业统计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统计5、国内商业统计6、对外经济贸易统计7、固定资产投资统计8、国民经济核算统计(二)抽样调查数据1、农产量调查:抽样调查数据;(下同)2、农村住户调查3、城市居民生活调查4、人口调查5、劳动工资调查6、物价调查:月报;7、非公有制经济调查(三)普查数据1、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成果应用;(下同)2、经济普查3、农业普查4、其它普查:“三江源”基础数据普查;(四)专项调查数据1、工业:调查数据;成果应用;(下同)2、能源3、交通运输4、固定资产投资及5、外经外贸6、人口(含劳动力)7、科技(五)统计监测数据1、妇女儿童监测:监测数据;成果应用;(下同)2、小康监测3、贫困监测4、畜牧业监测五、统计资料(一)资料汇编1、对比资料2、地区资料3、其他资料(二)统计调查与分析1、调查报告2、分析研究报告3、地区分析研究报告(三)统计信息发布1、统计快报:月度;季度;半年;年度;2、统计公报(1)年度公报(2)普查公报(3)调查公报3、统计报告(四)统计文献与刊物1、青海统计年鉴2、青海统计(五)统计知识?图片新闻六、统计管理(一)统计法制建设1、国家统计法律法规2、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制度3、部门统计法规规章制度4、普法工作5、执法检查(二)统计基础建设1、州、地、市、县统计基础建设2、统计信息化建设(三)统计教育1、继续教育2、业务培训七、统计文化建设(一)职业道德建设(二)精神文明建设(三)统计文化建设八、统计科研.论坛交流(一)基础研究:课题研究报告;(二)应用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三)学术交流:经验交流;九、咨询服务(一)统计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提供综合处、法规处、档案室、资料室电话号码);(二)视频点播:(直接实现网上播放)十、成立“信息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之一是:(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上和目录,上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年度报告;(二)把《条例》融入统计业务工作,不断完善统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对省局和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三)分解、细化工作流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到人。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统计报表是组织和管理企业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为了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发布和使用,确保报表的高质量和有效使用。

二、编制报表的责任1. 报表编制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保编制的报表准确、完整、可靠。

2. 报表编制责任人应当定期更新数据,并及时反馈数据异常情况。

3. 报表编制责任人应当保护报表的机密性,严禁泄露报表内容。

三、报表的审核与公布1. 报表的审核应当由专门的审核人进行,审核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审核人应当检查报表的数据准确性和合理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修正。

3. 审核人应当将审核意见填写在相应的审核记录中,并及时向报表编制责任人反馈。

四、报表的发布与使用1. 报表发布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2. 报表的使用应当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报表。

3. 报表的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报表资料,不得随意复制、传播或泄露报表内容。

五、报表的修订和归档1. 报表的修订应当经过合规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修订记录和版本控制。

2. 修订后的报表应当进行重新编制、审核和发布,确保修订后的报表准确无误。

3. 报表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报表的可追溯性和保密性。

六、报表的监督和评估1. 报表的监督应当定期开展,确保报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监督人应当检查报表的编制、审核、发布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 报表的评估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人应当对报表进行全面而严格的评估。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过、降职或解聘等处理措施。

2. 对于故意造假、篡改报表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024年统计报表制度(三篇)

2024年统计报表制度(三篇)

2024年统计报表制度一、目的1、全面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二、统计信息网的构成1、综合统计(包括上级各种统计报表要求等)2、专业统计(包括工程统计、财务统计等)3、基层统计(包括上级各种统计报表及班组原始记录,如:工长日记、机械班组记录等)三、统计人员要求1、各部门应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应按“统计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搞好各项统计工作,并应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

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协助统计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情况。

3、各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连续性。

四、统计报表与统计台账1、统计报表是各部门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部门在生产、业务、经济等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

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

各部门领导对上报报表均要签名,以示负责。

2、上级布置本公司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公司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制,送呈总经理签发。

个别由上级专业管理部门直接布置给本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专业部门按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公司统计人员一份备案,保证本公司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3、本公司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本公司领导所需的系统性资料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

由公司统计人员统一制订表格、统一编号,经董事长审批后统一下达。

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

4、本公司的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五种。

5、各部门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要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统计资料。

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订正。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青统字〔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市)统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水平提升”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安排部署,省统计局制定了《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联网直报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

2020年9月17日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政府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联网直报企业是指纳入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其他非联网直报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一)依法、独立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制定实施的相关法定统计调查任务。

(二)管理与统计数据形成有关的原始记录和证明材料,联网直报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将纸介质和电子文件按要求进行分类归档,统计资料保管场所符合基本档案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并执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联网直报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青海统计调查现代化改革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青海统计调查现代化改革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青海统计调查现代化改革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青统字〔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青海统计调查现代化改革规划》的通知局队各单位,各市、州统计局、调查队:《“十四五”时期青海统计调查现代化改革规划》经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2021年11月16日“十四五”时期青海统计调查现代化改革规划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统计局《“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为加快青海现代化统计调查改革,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结合青海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一)“十三五”时期青海统计改革发展取得新成就。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统计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发有为推进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定不移推动统计改革发展。

“三大核算”改革稳步推进,实现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各市州生产总值的衔接;统计方法制度日趋完善,统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高质量完成“三农普”“四经普”“脱贫攻坚普查”,并扎实推进“七人普”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更加规范,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稳步发展,统计法治监督取得重大成果,防惩造假的统计生态正在形成,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加快应用,统计调查在服务国家治理决策和人民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统计调查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统计调查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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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藏区统计报表制度
青海省统计局
制定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年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定期报表
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统计季度报表……………………………(二)年度报表
青海藏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度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真实反映和分析研究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政府制定藏区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反映中央援藏政策效果和全国支援藏区建设成就,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藏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计范围
我省藏区统计范围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

三、统计指标体系
青海藏区统计指标体系包括行政区划、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人口、国民经济核算、财政、农牧业、工业、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贸易、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人民生活、就业与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等。

四、调查方法
根据节约调查成本、保证数据质量的要求,利用现有各专业统计报表和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等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

本制度执行现有各专业统计的统计标准。

五、组织实施
《青海省藏区统计报表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进行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由青海省统计局综合上报。

六、调查频率
本制度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二、报表目录
年度报表
三、调查表示
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统计季度报表
表号:
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文号:青统字〔〕号
综合机关名称:
年季有效期至:年月
6 / 14
7 / 14
青海藏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度报表
表号:表
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文号:青统字〔〕号
综合机关名称:年有效期至:年月
8 / 14
9 / 14
10 / 14
11 / 14
12 / 14
13 / 14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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