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内容如未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有关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上海银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银发〔2023〕32号上海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第七条。
二、将《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删除《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57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将《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第十四条修改为“举报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
”五、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8〕28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修改为“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及其他国有单位等的规范
性文件,例如:政府文件、部门工作规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行政政策文件等。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
(二)根据实际需要。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结合业务需要,做到既实用又规范。
(三)选择合适的规范性文件类型。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中,要根
据所涉及的业务及内容,选择合适的规范性文件类型。
(四)按照规定格式编写。
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进
行编写,并且应当准确、严谨。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收集资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根据所涉及的业务及内容,
收集有关资料,以便有效地支撑编写文件。
(二)编写草案。
编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准确、完整地阐述文件
内容,以及加以体现。
(三)审核草案。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最新)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为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x〔x〕129号),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方案: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概念(一)文件调整的对象是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规范性文件中行政管理涉及到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
“一定时期”包括几个月或者几年不定;“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三)“涉及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等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四)“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些群体的,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例如x 地区的居民、部分餐饮个体工商户,都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区划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有些批复的内容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而且适用于批复机关管辖范围的同类事项,具有事实上的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05
•【字号】百政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精神,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10件、修改6件、废止50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X〕37号)、《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性、对象不特定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强制性、外部性的特点。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其概念、特征,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写明认定意见,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研究、请示,避免出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漏审查、漏登记、漏编号、漏公布和漏备案的情况。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和制发数量管理(一)严禁无权发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只有依法确定或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确定并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本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确认、公布,公布结果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因政府机构改革需要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及时调整公布。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
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24年1月15日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2024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关于公司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关于公司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保证公司规范性文件能够顺利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公司名义颁布的,在公司范围内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规章制度和通知等。
第三条公司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指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批、颁布、执行、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规范性文件合法原则。
第五条公司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规范性文件实行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规范性文件管理由公司总经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经办负责传递,并由总经办向公司下发。
第八条公司规范性文件的颁布的程序:
1、由各部门起草文件,报总经办;
2、总经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报总经理或董事长;
3、总经理或董事长决定召开经理办公会时间,并由经理办公
会讨论;
4、由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由公
司工会讨论通过;
5、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件由总经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公司
颁布。
第九条公司规范性文件下发后,由起草部门和企划部各保存一份,以便文件的执行。
第十条公司公司规范性文件给我执行的监督,由公司企划部在10个工作日纳入公司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规范性文件的归档和整理,由总经办和企划部负责,每年年底对上一年度所有公司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视情况进
行处理:
1、正在使用的;纳入公司现行管理制度中;
2、失效的,由总经办归档,交于公司档案室;
3、需要修改的,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识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理解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行政需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有法、条例、办法、规定等),目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定立机关: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下面就是我带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有兴趣的可以进来看一看。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X〕37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应审尽审,切实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其他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四、严控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关于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调查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地方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特定事项做出的规范性规则,它在管理决策、行政实施以及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次调查旨在了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以便有效地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
二、调查方法1.问卷调查:通过设计问卷,向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民众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认知和看法。
2.访谈调查:与专家学者、法律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官员进行访谈,获取他们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观点和建议。
三、调查结果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及涉及领域: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进行评分问卷中,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表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其中以保障公共利益意愿最为强烈。
涉及领域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教育、医疗等。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流程:据调查发现,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表示对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流程了解不够,尤其是普通民众对此了解较少。
部分从业人员反映需要在程序和流程上进一步明确,提高透明度和参与度。
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尤其在限制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但是也有部分人认为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强制力不够,执行情况存在不足。
同时,还有受访者表示需要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引用。
四、分析和建议1.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流程:应当进一步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流程,提高透明度和参与度,加强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了解和监督,在程序和流程上注重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和宣传: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使用。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要加大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健全执行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和实施效果。
10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通过几年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发程序和内容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前后发文互相矛盾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对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备案单位自行撤销或者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修改或者自行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法制的领导进行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通知备案单位自行调整;
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备案单位自行处理。
1。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5月27日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其名称特征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三条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厅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由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起草部门”)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济民发〔2023〕33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民发〔2023〕33号
各区县(功能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局对2023年10月31日前发布执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确定继续有效7件,废止1件,修改1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济南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上述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可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进行具体认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规范性文件由厅机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经协商,由一个业务处室为主起草;属于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处负责起草,业务处室配合。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厅法制处应当对本处或者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并经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公开征求来的相关意见,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下列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说法
1.下列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法理上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
B. 在内容上,规范的是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
C. 在执行力上,是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
D.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被行政裁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所引用。
在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成为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E. 在功能上,起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法律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弥补法律不足,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
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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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XX年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对3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25件,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件。
现将30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章的审查情况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25件(市政府令第74号至第98号)。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25件规章分别交市人大内司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侨民宗委和外事委、农业与农村委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24件规章没有提出意见。
城建环保委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提出了意见。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审查意见:《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将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未设定处罚。
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交港局等部门进行深入了解,这些部门均表示在起草、制定该规章时,注意到《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行为已有相关规定,因此,规章第十三条区分了两种行为:一是挪作他用的行为;二是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
规章第三十三条仅对“挪作他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而未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对此,法工委汇总各方面意见并作了认真研究,又与城建环保委进行沟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认为该规章在合法性方面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二、关于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至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件。
经审核,其中2件规范性文件依法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常委会法工委将该2件规范性文件分别交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该2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出意见,常委会法工委汇总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未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三、关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20XX年,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有关综合配套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3件。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主任会议《关于对依据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的建议,为此,该规范性文件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进行审查。
经审查,城建环保委认为未发现该规范性文件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抵触之处。
常委会法工委汇总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未发现该规范性文件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XX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