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书怎么开

医疗证明书怎么开

【篇一:病情证明书找谁开】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

病历。严禁开人情假

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二、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

不予盖章,一般不补

开病休证明。

三、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

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

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转载于:病情证

明书找谁开)

四、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

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

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2

人以上签名。

五、健康查体者,由门诊部办公室办理体检手续。

六、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

住院患者由医务科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

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

出具证明。

八、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仓库联

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九、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门诊进修

医师只允许出具病休

证明,其他证明无效。篇二: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

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

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文书,医师签名盖章。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跨专业、跨科

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

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不超过四天,

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加盖“医疗专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

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一站式服务

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

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

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

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医务部、门诊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篇三: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医院病情

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

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

下规定:

1、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

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

开具相关证明,字迹

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

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

书和病假证明书,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

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

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真审核,严

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

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

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

绍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7、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

诊断书。

8、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予本人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

10、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篇四:病

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

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

证明。跨专业、跨科

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

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

般每次不超过四天,

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

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

加盖“医疗专用章”

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

病区和门诊各诊

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

及时上交。“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

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医疗专用章”,

空白病

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

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

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

度为准。

【篇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

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

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

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

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

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

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

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

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

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篇三: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

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

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

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

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

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

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

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4年3月20日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

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三: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

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

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

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

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

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

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

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

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

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

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

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

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六、诊断

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

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八、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厦门市医院 23篇四: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

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

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

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

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

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

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

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

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

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

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

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伊宁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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