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是指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满足的特定条件。
信用贷款
是以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作为评估指标的贷款方式,相对于抵押贷款来说,更注重企业的信誉和信用记录。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注册合法性: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是在长沙地区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需提供相关的工商注册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2. 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应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包括
准时还款、没有重大违约等。
3. 资金流动性:企业需要具备足够的现金流以及健康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贷款
的还款能力。
4. 经营稳定性:企业应有一定的经营稳定性,一般会对企业的经营年限有一定
要求,通常要求企业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5.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会对企业的行业风险进行评估,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可能
会有不同的要求。
一些高风险行业可能对贷款条件有更高的要求或额外的保证。
除了以上核心条件外,不同贷款机构、不同贷款产品还可能有其他特定的要求,比如抵押物要求、贷款金额要求等。
因此,在申请企业信用贷款之前,企业需要进行调研,了解不同贷款机构的条件和产品,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的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还需根据不
同贷款机构和贷款产品的要求而定。
在申请贷款前,建议企业与贷款机构进行详细的咨询和了解,以确保符合所有的条件,并提高贷款申请的成功率。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一、背景及目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创业的主要力量。
然而,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我们提出了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贷款与投资的有机结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更加灵活的融资方式,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实体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方案内容1.信贷支持(1)建立以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信贷产品体系,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等,满足中小企业不同融资需求。
(2)加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信用评估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水平。
(3)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快资金发放速度。
2.股权融资支持(1)推动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上市辅导及相关服务,中小企业完成融资和发展目标。
(2)发展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渠道。
(3)开展股权融资孵化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融资需求。
3.债券融资支持(1)推动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提供债券融资咨询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发行债券。
(2)加强对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的扶持力度,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4.创业投资支持(1)促进创业投资基金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关注中小企业领域。
(2)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对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战略合作机会。
5.政策支持(1)出台中小企业“投贷联动”相关政策,明确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操作方法。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投贷联动”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建立健全政策落地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政策实施效果,提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措施。
三、附件列表1.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表2.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模板3.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申请指南4.债券融资发行流程图5.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指南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内地注册登记的、依法设立的非上市公司,其资产净额不超过某一标准值的企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长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一)“小巨人”贷款贴息。
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研发补贴。
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计算)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专项奖励。
中小微企业经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0万元。
中小微企业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中小微企业有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一)加大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支持力度。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统〔2018〕19号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统〔2018〕19号各区县(市)、高新区统计局,各处室、中心、队、站: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经研究制定《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统计局2018年4月20日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省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长政发[2006]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17【实施日期】2006.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信用贷款)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按时偿还信用贷款本息,防范和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湖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对长沙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投)作为市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
第四条信用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含宽限期5年),贷款利率结合具体项目行业和客户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具体项目贷款期限、利率,由借款主体与开行签定的项目借款合同约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信用贷款:(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长沙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的“三化”战略,对全市经济社会有明显带动作用;(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五)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六)其他由市政府认可并符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长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9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在各级行政事务中推广应用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及企业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推进基础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信用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长沙信用征信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数据。
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条件下为商业征信机构采集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方便,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信息有偿使用的市场化信用信息社会共享机制。
二、严格规范征信产品的质量标准(一)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应由省、市信用征信信息系统产生,反映中小企业(个人)在信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裁判等方面的信息。
咨询市征信办或登录湖南省信用网信用信息系统(http:///)、长沙信用网(http:///)可免费查询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查询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免费查询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
(二)中小企业评级报告是征信评级机构依据企业信用报告和实地调查信息,对企业履约能力和意愿所作的综合评价。
征信评级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推广应用的职责范围(一)中小企业征信产品推广应用的职责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沙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沙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9•【字号】长政办函[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沙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更好地发挥长沙市信用征信系统的作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推进我市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促进长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0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我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性。
信用缺失问题对经济主体的活动频率、交往深度、投资数额和社会消费都将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往往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信用信任问题。
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省、市信用征信系统信用报告的查询及信用评级、资信调查报告等相关征信产品的使用,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从而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企业、个人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重要途径,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紧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和工作流程,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信用报告的查询和有关征信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以经济职能部门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经济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能力和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为目标。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省(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
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长政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信用贷款)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按时偿还信用贷款本息,防范和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湖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对长沙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投)作为市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
第四条信用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含宽限期5年),贷款利率结合具体项目行业和客户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具体项目贷款期限、利率,由借款主体与开行签定的项目借款合同约定。
二、项目贷款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信用贷款:(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长沙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的“三化”战略,对全市经济社会有明显带动作用;(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五)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六)其他由市政府认可并符合开行贷款条件的。
长沙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及解决策略
长沙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及解决策略近年来,长沙市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长沙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策略,以期帮助中小企业顺利解决融资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原因1.金融机构审批审查严格。
由于中小企业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在审批审查过程中往往更加慎重。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较高,审核流程繁琐,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誉度等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导致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2.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长沙市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相对不成熟,缺乏客观且细致的指标体系,评级结果往往受主管部门主观因素的影响。
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不高,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3.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不透明。
部分中小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无法提供准确、真实、及时的相关信息。
这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从而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功率。
4.中小企业缺乏资产抵押和担保能力。
很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产抵押和担保能力,无法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这也是金融机构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策略1.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力度,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完善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制定科学、客观的评级指标,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透明,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水平。
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主动参与信用评级,提高自身的信用度和可靠性。
3.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
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引导力度,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增加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认可度。
4.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
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支持。
湖南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
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
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
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
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长人社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1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经办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专项使用,整体担保,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与项目,对从事农业项目的创业者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含六区三县、市)自主创业的个人(含合伙经营,下同),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湘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HNPR—2009—01037)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领域及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严格准入、规范运作,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在各市州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坚持规范运作和从严把关、从严审批;省、市、县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自我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试点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在符合条件的市州首批选择1— 2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中,长株潭地区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县市区名额。
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试点期间限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四、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出具风险处置承诺。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金融证券工作办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长金证发[2010]9号【发布部门】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9.28【实施日期】2010.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长金证发[2010]9号)高新区、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工业局、财政局、金融证券办: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174号)文件精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制定《长沙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长沙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长沙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长沙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17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是指各级政府(园区)对各试点金融机构为“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中的企业按《通知》规定提供信用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部分补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是指由市本级财政按照《通知》规定的信用贷款风险控制奖励原则,对试点金融机构的行长、主管副行长、相关业务人员和主办支行行长、副行长、信贷经理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企业注册所在地在长沙地。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长政办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贷款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整体担保,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四条长沙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长沙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
市担保中心设在长沙市就业服务局。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具体对象如下:(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持有《失业证》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经创业培训并合格,或虽未经培训,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历或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三)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本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长沙出台政策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长沙出台政策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第一篇:长沙出台政策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长沙出台政策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金融海啸呼啸而来,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众多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支持熬过难关。
政府在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一些银行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主动简化贷款程序,探索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积极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共闯难关。
近期我市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在全省率先成立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指导各区、县(市)成立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6家,商业性民营担保机构16家。
至2022年底止,纳入管理体系的23户担保机构累计为4109户中小企业开展了融资担保,累计担保笔数达8950笔,累计担保总额达163.75亿元。
通过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激活了一批中小企业,使受保企业新增销售收入144亿元,新增利税12.6亿元,新增就业岗位8.2万个。
市政府为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先后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财政补贴1898万元。
2、开展中小企业银企对接活动。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去年8 -11月开展了“服务经济建设百日大行动,中小企业银企对接促发展”活动,拿出2022万元用于银行奖励和企业贴息,为336户企业新增到位贷款30.7亿元,为中小企业争取发展资金取得了良好效果。
今年又从工业发展资金拿出2022万元,启动“两帮两促保增长,银企对接促融资”活动,加大对企业贷款贴息的力度。
3、积极推进直接融资和企业上市工作。
市直部门积极与国内外多家创投机构及证券机构对接,推动了长沙中小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已先后有宏梦卡通、天鹅工业泵、兴嘉生物等10余家企业获得创投机构资金约5亿元,在去年其他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抓住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方面,针对全市60户拟上市企业(其中工业45户),组织了多次上市动员和专题培训,并制订了分步推进计划,加大了工作协调力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湘政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1]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国银行、省建设银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提高我省经济总量、推进工业化进程、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就业渠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项加速我省工业化进程和应对入世的战略任务,予以高度重视。
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协调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共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国银行、省建设银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0年,我省中小企业创造的工作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分别占全省工业总产值和全部工业增加值的83.71%、74.29%。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突出问题,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繁荣,特就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总量投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信贷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信贷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湘政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信贷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信贷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做好当前信贷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二○○八年八月二十日)今年以来,全省银行机构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克服冰冻灾害带来的严重困难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出现的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围绕我省“一化三基”发展战略,努力改进信贷服务,促进了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但全省经济运行中仍然面临着资源价格上涨、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供求矛盾突出、金融服务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困难和问题。
在国家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背景下,全省货币信贷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信贷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总量持续稳定增长1、积极争取各总行对信贷工作的进一步支持。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省内分行要积极向总行汇报,特别是围绕灾后重建、“两型社会”建设、“新型工业化”等重点需求,进一步争取更多的支持。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指导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做好新增规划调整落实工作,在确保新增贷款不突破全年规划的基础上,用活用足资金营运规划。
2、进一步拓展信贷扶持方式。
省内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贷款周转效率,增加贷款累放;积极通过银团贷款、银行联合贷款、信托贷款、总行直贷以及票据融资等多种方式,努力满足全省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纾解长沙市中小企业困难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纾解长沙市中小企业困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长政办发〔2022〕 14 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纾解长沙市中小企业困难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落实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减负解困”的精神,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要素价格上涨、疫情持续影响带来的困难,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本文件所指中小企业为在长沙市工商税务登记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变更时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中小企业被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或有违法记录或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环保、消防等事故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措施(一)减轻中小企业负担1.加快兑现中小企业奖补资金。
落实各级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财政资金,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已公示的涉企政策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帮助企业缓解压力。
(责任单位: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2.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力度。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2022年3月20日前将已验收货物、工程、服务对应的款项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到位。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对款项支付的投诉和处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3.减免中小企业租金。
对承租园区国有经营性用房(包括标准厂房和商铺)的中小企业,减半收取2022年1月份至3月份共3个月的租金。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4.缓缴中小企业税款。
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税收的缓缴措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的规定,按比例延缓缴纳规定期限内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国内增值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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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9]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10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发[2009]12号)精神,切实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信用贷款试点的指导思想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遵循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以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为重点,以推进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服务机制创新为目标,以实现控制更加有效、各级政府(园区)参与把关、共同分担风险、银行愿意贷款为目的,以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激励机制为突破口,以创建中小企业良好融资环境为落脚点,既讲究信用贷款质量,又合理控制金融风险,既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手续和程序,又合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破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切实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
二、信用贷款试点的参与对象我市范围内进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和管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中所有中小企业(下称企业)。
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的金融机构不限定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同等条件下都可参与试点。
三、信用贷款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工商年检。
2、符合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
3、开业一年以上,成长性较好。
4、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5、信用状况良好。
6、会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信用贷款试点企业的入库程序1、企业自主申报。
符合本工作方案第三条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自主申请信用贷款试点。
2、联审推荐。
企业所在的园区及区、县(市)财政局、工业经济局、金融证券办等相关部门负责联合主审,并提出联合推荐试点意见。
3、审查认定入库。
联审推荐的企业,经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认定后,进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
4、媒体公示监督。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企业名单在《长沙晚报》和长沙信用网()上公示,供社会查阅和监督。
五、信用贷款试点企业的申报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最近三年(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至最近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3、信用贷款申请报告。
至少应包括对第三条第2、3、4、5、6条规定条件的简要说明。
六、信用贷款申请发放的操作程序1、企业自主委托经过人民银行认定、各试点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3、信用评级机构将企业评级结果通报给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企业凭信用评级报告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
5、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6、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贷款审核后发放信用贷款。
7、企业按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8、信用贷款到期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
七、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符号和含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的规定,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等级含义如下:A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CCC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CC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八、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1、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资质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认可,具有胜任信用贷款评级相适应的技术实力和良好品牌。
2、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第六条规定的信用等级定义及符号的原则性要求,制定适应于中小企业分类评级标准的实施细则,分别报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金融机构和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科学、独立和公正的原则,以中小企业分类评级标准为依据,按照规范的评估程序,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包括授信额度建议。
4、企业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为1年。
通过评级的中小企业,半年内未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如再次申请信用贷款,必须重新申请评级。
在1年内,金融机构决定续贷的,企业不需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5、信用评级机构应在价格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制订优惠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获得信用贷款总额的1%。
6、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适当性负责。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串通企业出具虚假信用评级报告,则取消该评级机构参与信用贷款试点企业评级资格,建议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取消其信用评级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将处罚结果在长沙信用网上公示。
九、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1、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制订适当的符合长沙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信用贷款准入标准、信贷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制订适当的符合长沙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利率政策,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信用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0%。
3、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纳入年度绩效工作考核范围。
对年度新增企业信用贷款的不良率(扣除各级政府及园区给予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部分)在2%(包含)以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办支行的行长、主管副行长、信贷经理以及其他信贷责任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4、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为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其用途是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
企业单笔信用贷款总额最高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5、月末,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信用贷款月报表,并附送信用贷款合同复印件。
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企业信用贷款年度报表。
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的实施办法1、考核期限及计算依据。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以一个年度为考核期,以当年度新增信用贷款不良率为考核计算依据。
2、信贷风险分段分担。
企业信用贷款实际形成的不良贷款率在2%(含)以内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
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至5%部分的损失,园区以外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三分之一的风险补偿,同时各区、县(市)政府给予三分之二配套风险补偿。
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及省级园区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二分之一的风险补偿,同时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省级园区及各区、县(市)政府给予二分之一的配套风险补偿。
对超过5%部分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
3、信贷风险控制奖励。
金融机构全年企业信用贷款总额达1亿元以上且实际形成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含)以内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试点金融机构的行长、主管副行长、相关业务人员和主办支行行长、副行长、信贷经理适当奖励。
奖金提取标准为:信用贷款总额每年在10亿元(含)以下时,按信用贷款总额的0.3%提取奖金;信用贷款总额每年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 按信用贷款总额的0.5%提取奖金。
4、风险补偿或奖励资金安排。
按照长发[2009]12号文件第四条第二十三款的有关精神,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在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在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5、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于1月30日前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到期、不良贷款损失等情况,并根据本文件的规定,向各级政府、园区申报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
6、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各试点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总额后,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区、县(市)和园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付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
十一、本试点工作方案的解释权归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