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机构投资者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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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机构投资者专用)
甲方: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客户名称):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经办人信息变
更、通讯地址变更、增加交易账号、注销交易账号、销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农银汇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机构投资者。甲方必须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具有合法经营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5:00(认购期内认购基金为9:00-16:00)将符合甲方要求的申请资料传真至
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四、乙方在该交易日将足额资金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方可办理认购或申购业务;乙方在该交易日的直销交易账户内
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方可办理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业务。否则,视同无效申请。
五、乙方进行传真交易时,应将甲方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传真至甲方所指定的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21)61095422)。
六、乙方发出传真后,应于当日15:00点(认购期认购基金为16:00点以前)之前,与甲方受理业务的理财咨询中心进
行电话确认,确认内容应包括申请的内容、交易的申请金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等要素。
甲方通过询问身份证号码来确认乙方经办人的身份,甲方仅在接到乙方指定经办人的电话确认后,处理该笔申请。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或在上述时间里乙方没有进行电话确认的,或确认的电话与传真的资料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传真交易,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乙方传真,或者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申请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传真,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申请,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乙方应在发出传真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挂号信或专递的
形式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寄至甲方受理业务的理财咨询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邮政编码:200122)。如甲方在受理业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寄送的申请资料原件(资料的到达时间以到达地邮戳为准),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传真申请资格,不再接受乙方的传真交易申请,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核对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2、询问身份证号码以确认乙方经办人身份;
3、指定经办人电话确认申请行为;
4、机构投资者在其经办人变更及其他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承担由于投资者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
全部后果。
十、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种证明文件、印鉴、以及其它可以表明身份的信息。如果因一方不慎,导致文件和信息被他人
获取或利用,由丢失方承担责任。
十一、风险声明:
在传真交易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因传真设备发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无法受理传真交易申请;
2、由于电信网等原因,传真交易申请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3、投资者身份被仿冒,电话确认时因语音失真无法识别;
4、投资者印鉴被伪造,电子验印或人工验印对传真件无法识别;
5、投资者对传真交易程序产生误解;
6、投资者的传真设备与传真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
7、投资者因操作不当造成申请失败或申请失误;
8、法律、法规限制传真交易进行;
9、其他妨碍本公司真实、完整地受理传真交易申请的情形。
如因发生以上情形,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资者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销售网点留存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机构投资者专用)
甲方: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客户名称):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经办人信息变
更、通讯地址变更、增加交易账号、注销交易账号、销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农银汇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机构投资者。甲方必须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具有合法经营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5:00(认购期内认购基金为9:00-16:00)将符合甲方要求的申请资料传真至
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四、乙方在该交易日将足额资金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方可办理认购或申购业务;乙方在该交易日的直销交易账户内
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方可办理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业务。否则,视同无效申请。
五、乙方进行传真交易时,应将甲方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传真至甲方所指定的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21)61095422)。
六、乙方发出传真后,应于当日15:00点(认购期认购基金为16:00点以前)之前,与甲方受理业务的理财咨询中心进
行电话确认,确认内容应包括申请的内容、交易的申请金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等要素。
甲方通过询问身份证号码来确认乙方经办人的身份,甲方仅在接到乙方指定经办人的电话确认后,处理该笔申请。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或在上述时间里乙方没有进行电话确认的,或确认的电话与传真的资料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传真交易,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乙方传真,或者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申请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传真,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申请,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乙方应在发出传真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挂号信或专递的
形式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寄至甲方受理业务的理财咨询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邮政编码:200122)。如甲方在受理业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寄送的申请资料原件(资料的到达时间以到达地邮戳为准),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传真申请资格,不再接受乙方的传真交易申请,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