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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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段武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武装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段武装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段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段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武装部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军队保密室管理制度
军队保密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保密室是军队机关和单位保密工作的核心区域,是存放、处理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文件资料的重要场所。
保密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的安全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规范军队保密室的管理,保证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的绝对安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室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加强保密室的管理,保护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的安全。
同时,本制度的内容制定应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的保护规定,严格遵守军队保密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保密室的设立和分级管理(一)军队保密室的设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队各级机关和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涉密程度和工作任务的涉密程度需要,设立相应级别的保密室。
并且所有的保密室均应当经过有关级别的保密审查机构批准。
(二)保密室的等级划分军队保密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分类制度,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级保密室。
不同级别的保密室,所属的保密资料等级也不同。
(三)保密室权限管理1. 任何人员未经有关权限审批,不得进入保密室,并且进入保密室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室的有关规定。
2. 确保保密室内设施的完好,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保密室的布局和设备,如有需要改变,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经过审批。
3. 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和行为应当严格处理,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以确保保密工作的安全。
三、保密室的管理(一)保密室日常管理1. 保密室的保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相关工作,保障所有保密资料的安全。
2. 保密资料的存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人负责,分级存放,并且做好相关记录,确保保密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
3. 对于进入保密室的人员,应当进行身份核验,并且记录相关信息,确保安全管理。
(二)保密室设施的管理1. 对于保密室内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也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2. 保密室设施的更新和维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经过审批。
基层保密工作制度
基层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层保密工作,是指在基层单位进行的保密管理工作,包括涉密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基层保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二)单位负责,个人尽责;(三)全面防范,突出重点;(四)创新驱动,不断提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基层单位应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保密工作。
第五条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制定保密工作流程,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基层单位应加强保密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保密意识。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七条基层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基层单位应对涉密信息进行等级划分,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基层单位应加强对涉密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禁止将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基层单位应加强对涉密活动的管理,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范围、时间、地点、内容等,确保涉密活动的安全。
第四章保密监督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机制,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保密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应加强对保密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保密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应通过举办保密知识讲座、培训、竞赛等活动,提高员工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保密工作责任制第十六条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基层武装部保密制度
基层武装部保密制度1. 引言保密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紧要工作,对于基层武装部门来说,保密尤为紧要。
基层武装部门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紧要气力,保密工作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基层武装部门的工作效能和影响力。
本文档重要介绍基层武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保密政策、保密责任制、保密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2. 保密政策基层武装部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明确的保密政策,确保信息和涉密材料的安全。
保密政策包括以下方面:2.1 信息分类保护基层武装部应将信息依据保密级别进行分类,并订立相应的保密措施。
信息的保密级别包括绝密、机密、隐秘和一般四级。
不同级别的信息需要遵从不同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2.2 保密审查制度对于进出基层武装部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防止非法携带和传播涉密信息。
对未经审查的人员、车辆和物品,严禁进入基层武装部。
2.3 保密通信管理基层武装部应建立健全的保密通信管理制度,确保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全。
保密通信管理包括对通信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通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2.4 安全保卫制度基层武装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包括人员出入的登记和门禁掌控、值班制度、物品保管制度等。
同时,还应订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适时有效地处理并保护信息的安全。
3. 保密责任制3.1 领导责任基层武装部的领导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组织实施保密培训、加强保密检查和监督等。
3.2 部门责任基层武装部各部门是保密工作责任的承当者,应依据保密政策和工作需要,订立细化的保密工作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内部保密教育,确保员工对保密工作有清楚的认得和正确的操作。
3.3 个人责任每个基层武装部员工都有保密责任,应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个人责任包括不泄露涉密信息、不私自复制涉密材料、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保密权限等。
基层武装部八项制度
基层武装部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建立每周一天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指示精神,交流工作经验,钻研本职业务。
二、办公室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专职干部和基干民兵连长、指导员集体办公会,汇报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安排下步主要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三、干部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连以上干部会议,检查了解任务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值班制度
武装部每天都要有人留守值班,负责处理当天的工作。
五、请示报告制度
凡超越部职权范围的事宜,均要按级请示,平常要及时主动地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请示报告工作。
六、检查评比制度
每年结合重大节日和征兵、整组等工作组织民兵开展军事文体活动;经常组织民兵开展学雷锋做好事和拥军优属活动。
七、保密制度
十分注重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保密守则,工作中带有档案材料的废纸不得随意乱丢,要集中存放,定期报批销毁。
八、请销假制度
专武干部离开岗位三天以上,应向区人民武装部请销假,其层武装部要建立落实规章制度登记簿,指定专人填写,区人民武装部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基层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单位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层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基层单位保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依法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1.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 企业商业秘密:涉及企业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为企事业单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
3. 基层单位内部事务信息:涉及基层单位正常运营、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保密等级分为:1. 绝密: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
2. 机密: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
3. 秘密: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第三章保密职责和措施第六条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督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职责:1.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2. 严格按保密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3. 接收、传递、使用、存储保密信息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 定期参加保密培训,提高保密能力。
第八条基层单位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密级、责任人等。
2. 对涉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定期进行审查和培训。
3. 对涉密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保密要求。
4. 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实行严格的管理。
5. 对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进行销毁、报废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基层单位保密制度范本
基层单位保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我国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1. 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资料、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决策方案、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2. 本单位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科研项目、技术成果、经营策略等。
3. 本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性收入、家庭地址、家庭成员、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
4. 其他经本单位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本单位的保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单位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单位权益遭受较大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单位权益遭受一定的损害。
第三条保密义务1. 本单位全体职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
2. 职工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将所持有的保密资料交回单位,并签订保密协议。
3. 职工应当在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培训中,认真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意识。
第四条保密措施1. 对保密信息进行编号管理,明确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2. 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3. 采用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手段,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4. 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5. 建立保密信息查阅制度,严格控制保密信息的查阅范围和次数。
6.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保密警示标志。
第五条保密奖励与惩罚1. 对保守、保护单位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工实行奖励。
2. 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单位秘密的职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保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1. 本单位保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保密措施的落实。
2. 设立保密工作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职工对保密工作的监督。
3. 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层武装部建设法规应知应会
基层武装部建设法规应知应会
基层武装部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为了确保基层武装部的有效运作,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以下是一份300字的基层武装部建设法规应知应会:基层武装部的建设和运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
该法规明确了武装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武装警察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以及武装警察的装备和使用规范。
基层武装部应全面贯彻执行该法规,确保武装警察的合法权益和使命任务的完成。
基层武装部应遵守《基层武装部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基层武装部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装备使用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
基层武装部应依法制定和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基层武装部的正常运转和有效管理。
基层武装部应遵守相关的安全保密法规,保密工作是基层武装部的重要任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武装部的工作秘密和国家安全不受侵害。
基层武装部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基层武装部还应了解和遵守其他相关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基层武装部的日常执法和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基层武装部的建设和运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只有确保基层武装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基层武装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
民兵保密措施方案
民兵保密措施方案背景作为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兵在备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民兵成员的复杂性和活动的多样性,如何确保民兵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需要有一系列的保密措施来确保民兵工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地方民兵基层单位制定一套保密措施方案,以确保民兵行动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本方案旨在帮助保密人员,针对不同情况下需要采取不同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和流传。
保密措施1. 人员管控1.民兵基层单位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人员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敌我分明的原则调度民兵。
2.为民兵选派负责保密的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维护保密措施。
3.对民兵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督导保密意识和实践。
4.为每个民兵成员开具保密承诺书,强调其保守含义和法律后果。
2. 器材管理1.建立专门的器材管理机构,负责保密器材的存储、调拨和维护。
2.对每个器材进行配备和使用设置,避免出现盲点。
3.针对各种保密设备应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防火、防湿、防盗等。
3. 通信设备管理1.民兵基层单位应建立一个通信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保密通讯设备的存储、调拨和维护。
2.所有通讯设备按照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3.定期对通讯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稳定、可靠和安全。
4. 情报和消息传递1.不得在安装监听设备的区域内谈论任何保密信息,防止被监听。
2.情报和消息传递应通过安全通讯设备进行,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严禁在社交网络平台、公共场合等非专用通道上传送涉密信息。
5. 文件和资料安全1.建立一个完善的文件和资料管理机构,确保其存储、传输、处理、销毁的安全性。
2.涉密资料不得擅自拷贝或外传。
3.涉密资料应采用加密和认证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交换涉密信息时应先经过合法安全审批。
结论本文档给出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民兵基层单位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总结、完善方案,并加强对保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保密意识和实践水平。
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
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一、制定涉密信息管理规定1.对基层武装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三级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2.制定信息传递和交流的权限制度,明确不同职责岗位的权限和责任。
3.加强对涉密信息载体的管理,确保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确保保密责任的履行1.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职责,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相关人员履行保密责任。
2.制定保密考核制度,对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保密岗位人员保密意识的培养和加强。
3.建立涉密信息差错和失密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
三、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1.制定保密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事基层武装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知识培训。
2.开展定期的保密宣传活动,提高基层武装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3.对新进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确保其适应基层武装工作需要,同时加强对外部人员的隐私保护。
四、加强保密措施的技术支持1.构建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安全管理。
2.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3.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和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对外部攻击的抵御能力。
五、加强涉密人员的保护1.保护涉密人员的隐私和安全,建立相应的人身保护措施。
2.建立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考察和监督。
3.建立涉密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涉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六、建立保密工作的监督机制1.建立保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2.形成保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体系,提高保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能。
乡镇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保密工作,确保国家机密安全,提高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保密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乡镇保密工作是指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为维护国家机密安全,对涉密信息、设施、人员等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乡镇保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开展,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保密技术水平,加强保密教育,做好巡视检查,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乡镇保密工作实行保密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乡镇保密工作是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责任,必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乡镇保密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六条乡镇各级机关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七条乡镇保密委员会应当设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统一领导保密工作。
第八条乡镇保密委员会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的保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开展保密工作。
第九条乡镇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增强保密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保密职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室,设立专门的保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策划、督导检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密档案,存储保密文件、资料和信息,做到一定时期内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对进出涉密信息的行为进行审查监控,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保密技术第十五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提高保密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保密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对当前基层武装部工作的几点心得
对当前基层武装部工作的几点心得近年来,我场武装部在市人武部和场党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狠抓武装工作,将场武装工作纳入全场总体工作规划,做到同时筹划、同步考核。
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全场武装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轨道。
在这里首先感谢市人武部首长给我这次武装学习交流的机会。
下面就组织建设、武装部正规化建设、体质机制、民兵发挥作用、国防教育、征兵等工作向各位领导进行简要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当面指正,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一、狠抓组织落实,确保基层武装部工作正常运转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基层武装部是国防后备力量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基层专武干部是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健全建强基层武装机构,既是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做好新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前提条件。
为此,我们在加强基层武装部建设过程中,重点做到五“到位”:一是机构按规定单设到位。
我场基层武装部做到机构单设,独立挂牌办公。
场武装部的牌子与党委、政府、人大的牌子一起拴挂在大门口。
二是人员按编制配备到位。
我们依据文件精神,对场基层武装部人员编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武装部长1人,副部长1人,干事1人。
三是待遇按职级享受到位。
在完善机构、配好干部的基础上,我们协调落实和提高了专武干部的职级待遇。
副部长享受副科长待遇、干事享受科员待遇。
较好地调动了专武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调配按程序承办到位。
场党委严格按照中发办(1999)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坚持从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优秀民兵干部以及其它适合做此项工作的干部中选配基层武装干部。
做到干部配齐,素质优良。
五是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到位。
基层武装部在实际工作中,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能够急基层武装部所急,较好地优化了基层武装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武装部规范化建设2011年在哈拉哈巴克乡作为要大力推进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场会以来,全市掀起推进集成武装部规范化建设的高潮,为认真落实好这一重要会议精神,场党委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市里的会议精神,并就如何抓落实进行了认真研究。
国家秘密保密制度范本
国家秘密保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保密职责,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一)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事项;(二)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重要事项;(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决策、计划、方案、措施等;(四)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制发、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基层武装部制度
基层武装部任务一、负责本区域内民兵组织建设、政治建设、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二、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值班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三、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四、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五、本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动员准备工作。
七、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和烈军属优抚工作。
九、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十、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和此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武装部长职责一、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二、负责兵员征集工作。
三、负责民兵组织整顿工作。
四、负责民兵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工作。
五、负责对民兵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七、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和急难险重任务。
八、战时组织民兵参军、参战、后方保卫、支援前线等任务。
九、指导民兵以劳养武、科技致富。
连长职责一、掌握全连的军政素质情况,根据上级指示、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熟悉全连收拢集结方案,随时准备应付突发事件和执行急难险重任务。
三、按计划组织全连的军事训练,不断提高技战术水平。
四、领导全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防各种事故,做好保密工作。
五、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在低头不语经和装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深入班、排指导工作,不断提高班、班长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
七、关心部属的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八、组织全连完成党赋予的任务。
政治指导员职责一、组织干部、民兵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命令。
二、负责全连官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全体人同的国防观念,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保证民兵队伍的政治方向。
武装部室内规章制度版面
标题:武装部室内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装部室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武装部室是负责全校师生的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工作的部门,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第三条武装部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谨作风,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组织结构第四条武装部室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部长负责武装部室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五条武装部室设立办公室、军训办公室等职能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制度第六条武装部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上级请假。
第七条武装部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打牌、玩游戏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武装部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工作情况。
第九条武装部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侵占、挪用公款公物,不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
第十条武装部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相关规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涉黄、涉赌、涉毒。
第十一条武装部室应定期组织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提高全校师生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武装部室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武装部室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工作中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武装部室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武装部室所有。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我们希望能够建立一个规范、有序、高效的武装部室工作环境,为全校师生的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武装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装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武装力量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武装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武装单位全体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武装安全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2. 严格管理:对武装安全保密工作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武装力量安全稳定。
3. 预防为主: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保密防范能力。
4. 逐级负责:各级负责人对本级武装安全保密工作负总责。
二、安全保密工作内容第四条安全保密工作内容包括:1. 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2. 武装力量内部资料的保密工作;3. 武装设施、装备的保密工作;4. 武装行动、训练、演习的保密工作;5. 武装力量内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武装安全保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安全保密措施第六条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保密防范能力。
1. 定期组织安全保密知识培训,使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
2. 开展安全保密警示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第七条严格管理武装力量内部资料,实行登记、审查、借阅、归还等制度。
1. 武装力量内部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2. 对绝密、机密资料,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查阅。
第八条加强武装设施、装备的保密工作。
1. 对武装设施、装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2. 对重要设施、装备的安装、调试、拆除等工作,严格保密。
第九条加强武装行动、训练、演习的保密工作。
1. 对重要行动、训练、演习,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措施。
2. 对参与行动、训练、演习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
第十条加强武装力量内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1. 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保密意识符合要求。
武装部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装部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武装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武装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作息第四条武装部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保密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武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武装部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和内部资料。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部门活动,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
第四章考勤与奖惩第十二条武装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记录作为评定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考勤登记,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休假与培训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章安全生产与消防第二十条武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章通讯与接待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联系。
武装安全管理制度
武装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武装安全管理政策,保障武装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性单位的武装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武装保卫、武装巡逻、武装守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武装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民群众是武装安全管理的基础,警察是武装安全管理的主力”的原则。
第四条武装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全面、持续、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武装管理、武装队伍建设、武装训练、武装装备和武装活动。
第六条武装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和规章,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武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增强责任感和纪律性。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武装安全管理工作档案,保存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第九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武装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技能培训和应急处置培训。
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武装人员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和体能测试。
第二章武装管理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武装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确定武装人员的数量和编制。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武装人员进行合格性审核,对其身份背景、家庭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武装人员的权限和职责,规范其行为和活动。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武装人员奖惩制度,对奖励和惩罚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武装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其表现进行评定和奖惩。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武装装备的领用和管理制度,对装备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武装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功能完好,随时可以使用。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武装装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对老化和损坏的装备及时淘汰并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武装装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武装人员进行定期的武器使用培训和技能测试,确保其熟练掌握武器的使用方法和技巧。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武器安全管理制度,对武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安全使用。
解放军保密制度
解放军保密制度解放军保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对于一些网友总问一些涉及机密的问题看来对保密条列不是很了解现在写在下边自己看吧!(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全军团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保密工作的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列入全军预算。
第二章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基层武装资料管理制度
基层武装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层武装的资料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基层武装的战斗力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基层武装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
三、资料管理的原则1.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合法合规。
2.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保护好国家机密和单位机密。
3. 划分权限:严格划分资料管理的权限,做到层层审核把关。
4. 定期清理:定期清理过期文件和资料,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和清晰掌握。
5. 保护隐私: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擅自泄露。
四、资料的分类管理1. 机密级资料:包括国家秘密和单位机密等,由专人专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存储和处理。
2. 秘密级资料:对敏感信息采取较严格的管理措施,必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查阅。
3. 一般级资料:包括日常工作资料和普通文件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档和管理。
五、资料的存储和传输1. 存储要求:对重要资料需要进行备份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传输安全:对涉密资料的传输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不被泄露。
3. 网络安全:对基层武装的网络系统进行加密和监控,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
六、资料的更新和清理1. 更新要求:定期对资料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清理规定:定期清理过期资料和文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和处理。
七、责任制度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监督,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合规性。
2. 专人管理:每个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有序管理。
3. 违规处理:对违反资料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各级领导要定期对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外部审核:受国家监管部门的定期审核,对资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九、附则本制度由基层武装单位负责解释和落实,对于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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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武装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段武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法)和《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武装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段武装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措施,经常进行教育和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围”和各项制度。
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机构第六条在段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工作。
(三)、开展宣传和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段的定密、调密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围”)确定密级。
(二)、武装部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
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
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武装部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期限,注明发放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镇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围。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办负责人批准;(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期限和知悉围;(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武装部对其进行法制和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涉密会议规定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
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
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会议传达涉密容,应规定传达的定、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一条有涉密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段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报告路局人武部。
第八章教育检查制度第三十三条段委员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定期检查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九章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段领导班子,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武装部负责人对段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要把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发展技术负起领导责任。
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工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带头遵守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配置合格的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四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委员会负责我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文件制度第四十六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不得向规定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四十七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一)密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
经保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
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秘密文件的传送(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
第十二章领导干部制度第四十九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法规和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条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
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
第五十一条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锁好户门。
第五十二条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
不准在普通、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