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考省考常识判断知识整理(齐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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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考/省考笔记

常识判断

一、解题原则

复杂问题简单化,寻找关键词汇,不要考虑无关因素。

备注:即在常识判断题中相信自己的第一直觉,查找关键词汇,对应相关的知识点。同时在此部分的做题时间注意控制在10-15分钟以内。

二、三种思维

1、法律思维

特点:推理(三段论)不考虑其他无关因素

适用:法律、经济、管理

2、政治思维

特点:强调符合性、识记性

适用:政治、人文、科技

3、猜题思维

(1)排除法

注:表述绝对,为错误选项

表述中庸,为正确表述

判断性强,为错误表述

判断性弱,为正确选项

(2)转换法

注:可把选项进行删减修饰语或者相近表述进行转换。

(3)逻辑推理(适用于法律、经济、科技)

(—)选项之间的包容关系

(二)选项之间的矛盾关系

(三)选项之间的等值性

第一章法律常识之法律、宪法

全国人大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立法:(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通过:全体代表2/3以上

(2)制定基本法律(含香港基本法)

重大事项:审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国务院部委设置

监督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例如:李克强由习近平提名,人大决定

注: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言论、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注意乡级人大代表无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常委会

性质: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一届5年

立法权:制定法律;解释宪法、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重大事项: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监督权: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

批准省级检察院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

国务院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1)行政区域划分权:批准省级的行政区域

2)紧急状态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会议:全体会议:国务院全体人员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国家元首。54年、82年宪法规定(宪法有54年、74年、78年、82年宪法)

2、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45岁以上,中国国籍国家主席、副主席

的任期是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4、职位补缺: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在补选之前,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2、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

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四级法院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机制

四级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国家机关

一、政府

1、我国共有五级人大

乡级人大设有常委会。同时,乡级人大代表也设有刑事豁免权。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与政府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

二、副职的产生

1、中央:总理对副总理有提名权,由全国人大决定

2、地方:正职对副职设有提名权,正职、副职(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

三、上下级关系

1、领导:行政机关,检察院、人大对本级常委会

2、监督:权力对行政,上下级人大、法院

立法体制

一权力机关的立法

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地方: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注意:1、较大市的人大排除县级人大

2、自治地方人大排除人大常委会

二、行政机关的立法

中央: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方: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一般说法规含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的效力:

1)前三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2)一般原则:1、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2、权力>行政

四、法律冲突的处理

由共同上级裁决

五、法律违宪的处理(改变还是撤销)

1)改变:(领导关系)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2、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2)撤销:(监督关系)

1、人大对政府

2、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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