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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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做好甲方所属茅台镇厂车间(48个窖池)2016年至2017年度大曲酱香白酒基酒的生产,本着“生产方式递延、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共创效益”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主要原料的采购、生产管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出资与基酒分配比例:双方预计本年度生产共需资金人民币900万元。甲方出资人民币600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凡是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资采购都需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采购。基酒分配按生产车间每轮次(1—7轮次基酒产量)实际酿造数2:1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年度的生产组织、人员日常管理等由甲方主导。基酒出酒率的考核,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班组人员待遇标准须按双方确认的目标考核方案执行。

三、按照茅台镇酿制优质大曲酱香白酒的技术要求,双方同意本次大曲酱香白酒生产的主要原料为仁怀周边地区市、县红缨子种子种植的高粱、小麦、煤等材料。

四、资金管理:由在仁怀市或茅台镇开设合作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账户,双方在银行预留印鉴共同监督资金使用。进入专项账户的资金为联合生产的全部资金900万元,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双方可约定投入资金分期进账。若一方资金未如数到账,按每天千分之五滞纳金支付于对方。

五、物资采购:主、辅材料、燃料、工器具、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

等所有合作生产物资由负责采购,配合。

六、物资管理:负责采购物资的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生产现场领用物资时,由根据使用情况先办理出库手续后使用,不允许先用后补办手续。采购的原材料须经双方进行共同计量,严格检验认可,然后再登记造册。甲方应保证窖粮的数量与窖坑的存放量相一致,若因甲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生产技术管理:全面生产技术管理由负责,监管。生产计划、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应提前提供给,以便筑春酒厂跟班人员熟悉生产情况。但当天的人员考勤记录、生产原始记录、消耗记录、生产量记录必须当天报给筑春酒厂。

八、基酒的收储及分配:

1、基酒产出后,双方共同委派人员收取,数量需及时登记帐册,酒罐由双方共同管理。在每轮次基酒生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运走所属基酒。

2、甲方保证最低产量为360吨,若未达到360吨位时,甲方需对乙方进行基酒的补偿,达到约定最低保底数给到乙方的120吨基酒。

3、基酒的生产次数为七个轮次。双方从第一轮次酒开始,按次共同验收基酒、共同计量入罐(双人双锁管理),并在壹周内分配完毕,依此类推直至第七轮次酒分配完毕。

4、应提前计划每一轮次基酒的生产量,当生产量高于筑春酒厂保底数量时,双方据实分配。当生产量低于底数量时,在下轮次基酒分配后,仍有缺口的由用本轮次基酒补足。

九、联合生产过程中,保障安全生产、设备维护及生产所需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双方共同承担。

十、由于乙方系国有企业,需建立完整的台帐记录,甲方应配合乙方财务做好每月的台帐记录工作。

十一、乙方有权随时派人参与生产管理,监督甲方的日常开支等行为,所有的开支需有双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支付。

十二、乙方需按其实际分酒数量以人民币0.5元/斤基酒价格支付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按每轮次乙方(1—7轮次)实际运走基酒数量支付。

十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诚信地履行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不能够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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