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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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苏价费[2007]4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苏价费[2007]4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苏价费〔2007〕48号)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各单位上报的基础上,经审定,现将在宁省管医疗机构部分单病种限价水平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相应的病种,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所选病种的实际限价,应在省定的限价水平内,以单病种临床路径为依据,按低于本单位该病种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5%-10%测定。

具体限价水平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在明确诊断后,对确定进入单病种限价诊疗的病人,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提供诊疗服务。

四、临床路径规定的是二等病房床位,病人实际住院床位等级高于或低于二等病房床位的可多退少补。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提供主要的临床路径和限价水平,与患者签订“单病种限价协议书”。

患者出院时,按“单病种限价协议书”明确的限价水平提供诊疗结算票据。

六、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病种限价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将加强对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苏价费[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新增、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增加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详见附件三),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规程。

严禁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增加病人负担。

按照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的制度规范,对无效(重复)检验、检查的,病人有权要求退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15
•【字号】苏价医[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
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的通知
(苏价医[2011]4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和部分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的请示及建议,在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详见附件1、2)。

一、委托市定价的新增中医诊疗项目,由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试行期两年。

二、本通知从2011年2月25日起执行。

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新增部分中医诊疗项目
2、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单病种项目价格编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单病种项目价格编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单病种项目价
格编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
•【字号】苏价费[2006]45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单病种项目价格编码
的通知
(苏价费[2006]455号)
各市、县(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的规定,现将《单病种项目价格编码》(见附件)下发给你们,并就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地要加强领导,合理调配力量,认真测算,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出台单病种价格方案。

2、新增的病种应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统一编码。

3、单病种的结算清单按根据临床路径制定的费用结算。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2.06.26【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4日)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有关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费办法》下达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减免等内容),并报省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有关鉴定前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价费 [20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

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

执行本通知期间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 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2:江苏省职业(工种)鉴定分类表(试行)(略)附件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试行)(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苏教体艺〔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18〕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促进全省大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普通高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的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结合本通知要求,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

(二)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场所可以设置在校内或医疗机构内,场地设施应能满足健康体检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的项目要求(一)新生入学体检。

新生入学体检项目分为必须检查项目、必要时检查项目和选择性检查项目三类。

必须检查项目每个学生均需参加(见附表)。

必要时检查项目由体检机构根据体检情况向学生提出建议并反馈学校,学生自愿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选择性检查项目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培养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其他年度体检。

其他年度体检学生自愿参加。

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三、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各体检机构要对每名体检学生出具体检结果。

对发现异常检查结果的学生,要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要根据学校学生健康促进工作要求,分年级、分性别等为学校提供客观、准确、详细的评价分析报告,使学校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及常见病、慢性病、传染性疾病发病情况,配合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11.21
•【字号】苏财综[2007]88号
•【施行日期】200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7]151号苏财综[2007]88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7]209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同意全省人事考试机构根据你厅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人发[2004]41号文件规定,在开展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7年该项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60天,由你厅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请收费单位接文后,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

附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入分配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入分配表。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6
【摘要】<正>苏价规[2016]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总页数】6页(P5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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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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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苏价费[2007]4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41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将《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省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认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方法,参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新增项目的申报(一)新增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科学论证(鉴定)并通过临床试验,有确切疗效(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名称命名的;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苏价费[2005]39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苏价医[2013]226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苏价医〔2013〕2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规定,现进一步明确部分医药价格政策如下: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检查、治疗并收费,需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收费。

二、各地集中采购或招标的耗材,未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三、列入注射类的特殊医用材料仍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83号)规定。

即“一次性注射器中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的,每副0.70元; 20毫升的每副1元,50毫升的每副2.20元, 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

四、“数字化摄影(DR)”等项目二次曝光加收价格政策。

一是数字化摄影(D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3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60元;计算机X线摄影(C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2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40元。

二是数字化摄影(DR)、计算机X线摄影(CR)检查时不得加收滤线器费(210102-b)。

五、删除《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中的“供体”的编码(330803021-1、331007015-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苏价综[2002]174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建委)、广播电视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明确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减免收费的意见,为确保这些意见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苏价费[2009]40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深化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1 / 2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苏价费[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7]14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5]214号)规定,常州市物价局及部分医疗机构报送了关于要求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请示、报告(见附件三),经专家研究论证,决定新增部分除外内容项目、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见附件一、二)。

有关特殊医用材料的价格管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新增除外内容项目表附件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附件三: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请示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新增除外内容项目表附件二附件三: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请示1、常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将“一次性使用胸腹穿刺包”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6〕182号)2、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申请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收费项目》(院务[2006]46号)(2)《申报介入治疗栓塞材料收费项目》(院务[2006]95号)3、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2)《关于申请“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及“牙龈炎冲洗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6]97号)(3)《关于申请新生儿(特殊出生儿)使用衣被项目收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6]133号)4、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关于申请椎体扩张球囊导管等耗材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院发(2006)25号)5、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增"除外内容及新项目、新方法收费标准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40号)6、省口腔医院《关于一次性拍片支架的收费申请》(南医大口字(2006)19号)。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苏财社[2006]20l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6〕201号)各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

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和责任划分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苏教体艺[2017]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12.2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17﹞9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我省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认真做好学生健康促进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和《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新时期我省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项目(一)必须检查的项目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有何不适症状,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是必须问诊项目;2.内科检查:心、肺、肝、脾;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4.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5.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6.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7.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心率;8.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以及其他学段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应当进行胸部X线摄影检查。

(二)必要时检查项目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实验室检查。

1. 胸部X线摄影检查。

2.肝功能检查。

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测定、血清总胆红素测定两项,学校可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苏价费[2006]452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6〕45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为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医[2017]1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9.13【实施日期】2017.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苏价医〔2017〕17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现就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明确如下:一、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护理是指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护士或在注册护士指导下的实习护士进行的医学护理。

二、护理项目由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包括分级护理和专项护理两大类(见附件)。

符合临床需求的部分专项护理项目可在门诊实施,提供护理门诊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专科护士名录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名录之外的,不得在门诊实施专项护理项目并收费。

临床护理新技术按照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三、护理项目计价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项目,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

(二)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项目,按实际发生护理服务的数量计收;按“小时”计价的,不足20分钟(含20分钟),不计费,超过20分钟不足40分钟(含40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40分钟不足60分钟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实施重症监护和特级护理的患者,重症监护或特级护理期间涉及的专项护理不得再另行收费。

四、医疗机构应视患者的病况指征设立医嘱,护理操作以主管医生形成的病历记录或责任护士的护理记录为准,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技术操作规范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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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
革的贯彻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医[2017]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
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苏价医〔2017〕2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2日
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改革的目标
2017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分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建立以合理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有利于费用控制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对区域医疗费用、门诊次均医药费用、住院人均医药费用、药占比、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卫生材料占医疗收入比重、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比
重等控制性指标的监测,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耗材、检验检查等腾出费用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财政投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薪酬制度、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以此为基础,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政府投入与物价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负责部门:省及设区市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改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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