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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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资产进入经营状态,提高资产价值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公司购置或建造,因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方案改变等原因停用后,闲置一年以上,在可预计的将来,不再使用的各种流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公司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种固定资产,大修或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各种零配件,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副产品、残次品由市场开发部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盘活,是指为促进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果,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出让以获得现金,或者置换相同价值的物资的行为。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认定及处置申请第七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或已经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经过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闲置资产由拥有单位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闲置资产的性质,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及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调查闲置的原因,分析可否再调剂使用。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因技术改造、大修、维修等原因,更换下来的设备、
零配件等,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给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条物资保管部门根据收集物资的具体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接到上述报告或申请后,对确实可以处置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可以以一件(台、套、栋)为一批或累积多件(台、套、栋)为一批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处置申请。
第三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置的审核批准权限第十一条凡申请处置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以其账面净值的大小以及市场价值为参考,分别由公司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处置。
第十二条闲置资产单项5万元或累计10万元以下,废旧物资单项10万元或累计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处置。
第十三条闲置资产单项5万元或累计10万元以上,废旧物资单项10万元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处置。
第十四条闲置资产单项10万元或累计20万元以上,废旧物资单项50万元或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处置后,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置价值确认程序
第十五条对报送给集团审核的拟处置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待集团审核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根据集团确认的评估结果委托中介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六条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处置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处置方式(盘活、出售、抵账)。
第十七条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主管领导决定处置(出售或抵账)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拟处置资产的种类和性质,组织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部门依据当时市场情况,共同确定拟处置资产的基础价格,并进行审批。
第五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处置分为对内盘活处置和对外盘活处置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对内盘活处置程序:
(一)由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库存闲置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
(二)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在年度检修及日常检修过程中,应首先考虑闲置资产是否能在检修中再利用,对能再利用的闲置资产,鼓励在公司各单位或子公司之间使用,并鼓励技术人员对闲置资产进行改造利用,各单位及子公司可根据具体节创价值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三)涉及年度大修、技改或新建项目中所用的物资,各单位在内部公告的闲置物资明细内核对筛选。对能够利用的,可由需要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实地确定。
第二十条对外盘活处置程序:
(一)经各单位及子公司相互确认,确实无法在公司内部调剂使用的闲置物资,资产管理部门可通过集团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在集团各子公司内寻求意向使用者。
(二)对闲置的生产线及成套装置、大批量设备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或吸引战略投资者进行盘活运营。
第六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出售拍卖处置程序第二十一条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主管领导决定出售处置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竞价拍卖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处置应采取公开拍卖、集中竞价的拍卖方式进行,竞买人至少在三家及以上方可组织拍卖。
第二十三条拍卖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价值最大化原则
(三)事前公开公告原则
(四)程序规范、规则透明原则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拍卖会会议组织及竞买人资质审核、合同签订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现场监督。
(一)拍卖前期准备
1、通过张贴公告、网络或其他媒体等多渠道发布拍卖公告,内容包括拟拍卖物资清单、拍卖地点、时间及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联系确定现场查看物资的时间,并通知意向竞买人按时查看拍卖物资。
(二)组织拍卖
1、接受并审核竞买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文件,确定投标人资格;
2、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告知拍卖物资的瑕疵以及恶意串通的后果(纳入不合格竞买人名单,取消竞买资格);
3、竞买人填写《公司废旧物资处置投标单》后,交给资产管理部门记录人员进行登记,审计监察部门人员现场审核。根据拍卖规则,竞买人所报价格高于或等于标底价的视为有效报价,低于标底价的视为无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高价为中标者,拍卖主持人应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拍卖应做好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中标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拍卖成交后,资产管理部门与中标人应当签订购买合同,中标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物资的全额价款,并明确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拍卖现场如出现全部为低于标底价的无效报价,此次拍卖流标。资产管理部门在征求竞买人意见及进行市场调研,重新制定基础价格获得审核通过后,再组织拍卖工作。
第七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抵账处置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主管领导决定将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进行抵账,抵账单位优先从公司供应商中进行选择。
第二十九条物资采购部门按照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拟处置物资的清单,负责联系相关供应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抵账拍卖程序按照出售处置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资产管理部门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抵账协议,据实进行结算,处置资产金额用于抵扣公司所欠供应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