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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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

第六章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

保管合同的纠纷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就保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履行后果所产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具体包括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保管合同是否产生效力,产生怎样的效力,保管合同是否履行或是否按约履行以及保管合同在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产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等等。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常常使得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难以实现,为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纠正,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呢?为了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必须首先确定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有正确地划分了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才能公正合理地化解纠纷。

第一节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因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并不当然引起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需要有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这些主客观条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有: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把违约行为定义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据此,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等,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没有适当履行合同都会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违约,也可以是双方违约:如果是双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履行期限为标准我们可将保管合同的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约和实际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它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作厂规定。该规定称:“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规定预期违约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在一方出现预期毁约的情况下如不给予另一方以救济,实际上会滋长预期违约的发生的。倘若等到一方的实际违约发生时再给予另一方救济,那么这时另一方的损害将可能更大,更难得到补偿。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这时保管人就可以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时之前要求寄存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具体有:

(1)拒绝履行所谓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从该概念可知,拒绝履行有三个承要条件:第一,拒绝履行作为实际违约的一种,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如果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这通常只被认为是预期违约:第二,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不履行全部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拒绝履行其他义务,那么这通常构成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只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致构成对整个合同目的的违反,那么,该部分履行是有效的。第三,拒绝履行是基于无正当理由而为的。如果债务人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认为债务尚未到期、合同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而拒绝履行,那么拒绝履行就被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不构成违约。

(2)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由于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抗拒的情形,一种是人为的情形。如果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是不可拒绝的,如不可抗力,法律是免除当事人负责的,也就是说法律会免除当事人

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导致不能履行保管合同的情形是人为的,如出于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法律则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保管标的物交付保管之后,由于保管人的过错而灭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这时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叫逾期履行,是指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的行为。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关键在于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部分履行。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即履行的数量存在着不足。对于部分履行而导致的违约,如果未履行部分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那么非违约方通常只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未随行部分会导致合同闩的不能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那么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厅碇担违约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的部分属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计量上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超欠幅度及合理的在途损耗则不属于部分履行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存在着瑕疵如合同约定对某些保管物必须在0℃以下冷藏,但却由于保管方的过失而未予冷藏;合同约定对某类保管物应隔热、防潮、防锈,但保管方却未此项要求等等。我国《合同法》第111条对不适当履行作了明确规定,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除上述之外,违约行为还包括任何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交付地点不合约定,运输方式不合约定.运输方式不合约定,包装方式不合约定等等,因此,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定义是宽泛的、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费事由

违约行为只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非所有的违16行为都会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的另一个要件是不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在行为人既有违约行为,又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且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这些免责事由而导致的,则违约方可以因违约责任欠缺构成要件而免除其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合同法》的第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等。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如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约定免除某种事由发生的责任等等。对于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约定的免责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这是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表现.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因为这种免责条款不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是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而不是必然导致免除债务。如果免责事由出现后,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而不能免除债务,因为免除责任和免除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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