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公共场地租赁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
物业公司公共场地租赁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1.0 目的为了规范物业场地租赁管理规范和流程,明确场地租赁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监督流程,规避廉政风险,制定本管理规定。
2.0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共场地租赁、广告位置租赁、会所场地租赁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统筹物业场地租赁资源管理,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场地租赁需求审批工作、场地租赁合同签署、款项催收以及“临时场地使用牌”的制作工作。
3.2 前台收银负责场地费用收取工作。
3.3 秩序维护部负责租赁现场管理巡查工作。
3.4 工程维护部负责租赁场地用电安全及安装现场管理。
3.5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对管理区域内租赁情况、租赁收入负有第一责任。
4.0 内容4.1 可租赁场地定义4.1.1 露天场地:指小区范围内各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划定可供临时租赁的室外场地。
主要指临时露天摊位、临时帐篷等。
4.1.2 室内场地:指建筑上有独立间隔的空间或有独立产权的房屋,主要指商铺、闲置房间、会所、架空廊等场地。
4.1.3 广告位:指在小区范围内,可供发布广告使用的位置包含园区露天广告位及楼宇内的广告位。
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摆放的桁架、外墙广告位、灯旗、候车亭广告位、户外广告栏、电梯广告位、大堂宣传栏、客户服务中心等。
4.1.3.1 固定广告位:凡由同一商户连续使用1个月以上的广告位划定为固定广告位,需签署《广告位租赁合同》(附件1)。
4.1.3.2 临时广告位:凡同一商户连续使用不足一个月的广告位作为临时广告位,按照临时场地使用规则处理。
4.2 可租赁场地租赁管理原则4.2.1 各物业服务中心应建立《物业服务中心公共场地(含管理用房)清单》(附件2),以便统一管理各类公共场地的使用情况,清单每月更新一次。
4.2.2 临时租赁为主的露天场地及临时广告位,需制作《临时场地租赁情况登记表》(附件3),每周更新一次,统筹管理临时场地出租情况。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6日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购物中心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购物中心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一、目的(一)提升项目整体形象,突出品牌形象宣传,联营商家促销宣传效果最大化,保证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二)建立标准化的工作,确保项目室内、外广告位策划,招商,广告发布,现场管理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适用范围本适用于购物中心三、主管责任人营销部四、执行部门及职责(1)广告位招商责任部门1、营销部全面主导广场广告位的招商和管理工作。
2、广告位招商责任部门:营销部(负责公司所有广告位招商)3、营销部根据项目规划的室内外广告位进行招商洽谈,招商对象以购物中心商家为主,原则上不对购物中心以外商户出租。
(2)广告位招商标准、招商信息、管理责任部门营销部负责所有广告位的招商标准的拟定、招商信息发布和合同管理。
工作范畴包括:1、负责所有广告位招商标准的拟定;2、广告包括:新签、续签、变更、撤场等;4、营销部负责每季度提交一次"广告位管理报表",报营运部、公司领导,督促招商部进行空置的广告位招商。
(3)广告位现场检查和管理责任部门营销部负责公司所有广告位的现场检查和管理:1.广告位射灯、灯箱广告灯管是否正常照明。
2、广告画面是否褪色或卷边、脱落、毁坏等现象。
3、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季节性和时效性。
4、对于首次安装的广告画,负责检查和保证"广告意向签订审批表"已经获得公司的批复,方可允许供应商安装;5、常备经公司审批过的企业宣传广告画,以便必要时填补广告空位;6。
负责梳理和统计所有室内、外广告位资源。
7。
负责对商家广告设计效果以及发布内容审核,对不合规定的广告发布要求其进行修改,直到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制作安装。
五、室内、外广告位管理范围(1)户外广告位外墙体临租宣传位、广场宣传立牌(灯箱广告)、外立面及楼顶长租广告位、多媒体IED电子屏等(2)店内广告位墙面柱体超薄灯箱广告、POP吊旗、橱窗、DP点、电梯内广告、手扶梯立牌等六、室内、外广告位出租原则(1)场内商家优先:公司的广告位主要服务于场内商家的经营需要,优先出租给场内商家使用,原则上室内广告位不向场外商家开放(2)价高者优先,户外广告位招商采取既责任到部门又公开竞争的原则:当广告位置承租意向发生冲突时,在品牌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出租给承租价格高的商家。
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商业项目内入驻租户的广告位,确保租户间公平竞争的环境,特制定本《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二、广告位设置1. 商业项目将合理设置广告位,保证租户的宣传需求和商业项目的整体形象相协调。
2. 广告位的数量、大小、位置将根据商业项目的规模和布局进行合理划分和设置。
三、申请及审核1. 租户如有广告需求,需提前向商业项目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 申请材料包括租户名称、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广告位选择等。
3. 商业项目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标准包括广告内容是否违规,广告形式是否与商业项目形象相符。
4. 审核通过后,商业项目管理部门将租户的广告信息进行登记并通知租户进行缴费。
四、费用及时限1. 租户使用广告位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和使用费用。
2. 费用包括广告位管理费和广告发布费。
3. 租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缴将影响广告位的使用。
五、广告内容管理1. 租户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包含虚假宣传、侮辱他人等内容。
2. 商业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管,如果发现违规广告,有权要求租户进行修改或撤下。
3. 租户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商业项目的声誉和形象。
六、广告位使用期限1. 租户使用广告位的期限根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确定。
2. 租户可以选择续租广告位,需在租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商业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续租。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租户,商业项目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保留要求其停止使用广告位的权利。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商业项目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
注意:以上办法仅供参考,具体办法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广告收费管理办法
广告租赁和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所管项目的广告租赁服务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司的广告收益,依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广告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广告租赁收费标准广告租赁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广告服务的工作繁简和广告的覆盖面及收益率情况,以广告的服务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参照当地广告市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由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张贴于每个项目管理处的公共部位。
二、广告租赁形式1、长期广告:沿街广告位、楼顶广告、电梯广告、灯箱广告、柱子、过道外侧等。
长期广告的收费周期以年度为计算单位,至少为每半年度为计算周期。
2、短期广告:横幅、摊位、电子屏、宣传单等。
短期广告的收费周期以天、周、月为计算周期(视广告商的需求而定)。
三、费用收取长期广告均需签订广告租赁合同(见附件二),财务部作为费用收取的最终部门,要严格按照广告收费标准的金额收费,费用可采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缴纳。
项目经理以上人员享有优惠权利,项目经理权限折扣不可低于九折,总经理优惠折扣不可低于八折。
可编辑编制人: 四、广告审批流程和核查机制广告租赁事项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洽谈, 经项目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 签订租赁协议,广告审批流程单(见附件三)。
财务部作为公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稽查广告收费的真实性和及时 性。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
审批人:_______ 项目 ______ 广告合同甲方:吴江市盛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互利、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1、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位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可通过本合同范围内发布本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各类信息。
2、 乙方将 _________ 安装于由甲方管理的吴江市 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内可编辑3、数量:________ 个,尺寸规格:______________4、产权说明:___________ 由乙方投资建造,其产权归乙方所有。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0]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19施行日期2010.11.19文号岳政发[2010]19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等商业和公益广告,包括:(一)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等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公益及商业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广告位出租及收费管理制度
广告位出租及收费管理制度广告位出租是广告收益的一项重要来源,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广告位出租及收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广告位出租及收费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管理制度概述广告位出租及收费管理制度包括广告位的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支付方式的选择等。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广告位的出租及收费行为,避免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提高广告位的出租及收费效益。
二、广告位的管理广告位的管理包括广告位的分类、数量、位置等方面。
在管理广告位之前,需要对广告位进行分类,以便于区分不同种类的广告位。
常见的广告位分类包括:板块广告位、焦点广告位、背景广告位、浮动广告位等。
广告位数量的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选取广告位数量时,需要根据网站的独立访问人数、网站流量、用户规模等因素来衡量。
同时,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广告位分类,按比例分配广告位数量。
此外,在管理广告位的时候,必须重视广告位的位置。
广告位的位置需要吸引眼球,需要容易被访问到,同时还要与网站的整体设计相匹配。
三、收费标准制定广告位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广告位出租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在制定标准的时候,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流量、广告位的位置、广告位类别、广告时限等因素。
在选择广告位的时候,需要根据网站的流量来计算价格。
价格一般按照每千次展示广告的数量来确定,一般是指“千次展示费用”,即CPM。
所谓CPM是指以每千次广告展现数量为基础来收取费用的一种模式。
同时,在制定广告位收费标准时,广告位的位置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广告位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广告位的位置、营销效果来进行评估。
广告位类别也是影响广告位价格的因素之一,一般分为不同等级,根据不同等级之间的流量情况来收费。
因此,制定合理的广告位收费标准,可以保证广告的成本与效益相匹配,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支付方式选择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种方式。
现金支付是指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和现金等直接支付的方式,而非现金支付则包括信用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线支付方式。
商场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
商场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场广告位日常租赁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商场所有广告位。
第二章广告位租赁及审批流程(1)商场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原则上,商场内外广告位只对场内品牌招租。
(3)商户、品牌厂家租用商场广告位的,需提前半个月向营运部提出申请。
企划部审核画面、尺寸、并确认租赁时间后,双方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
(4)因经营需要须支持商户免费广告位的,由招商部或营运部提出申请,经招商营运副总、总经理同意后,相关部门方能执行。
(5)商户须遵照企划部给予的标准尺寸、材质、时间,完成广告制作安装。
(6)企划部对广告牌安装拥有监督、检查权。
(7)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8)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广告位暂停或无法继续租用的,商场退还给商户未到期时间段的租金(9)如需续租,租户提前一个月向营运部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广告位租赁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
逾期视为本广告位原租户放弃优先续签权。
(10)各个广告位租决价格不含制作、安装费,同时户外广告位电费另计。
广告位申请流程第三章巡场管理(1)营运部负责场内广告位巡场管理工作,是否逾期、破损、陈旧等,发现广告位与实际租赁位不符及时通知企划部;同时,企划部负责场外广告位巡场管理工作。
(2)商户、品牌厂家未经申批擅自张贴、悬挂广告牌或擅自更换广告内容的,营运部、企划部有权拆除该广告。
(3)合同期内,商户不得私自更改广告内容;确需更换的,须报营运部审批。
(4)财务部要对广告位是否按合同使用进行抽查。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1)企划部负责租决的确定以及根据市场变化向公司提出租金调整建议;负责商场自用广告位的统一规划、设计、管理、以及画面的及时制作安装更换;负责出租广告位的画面设计审核以及材质、尺寸、安装的要求说明。
(2)营运部对品牌广告位进行招租、落位及租金催缴。
(3)财务部负责审核、检查广告位是否有违规使用。
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
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
一、因广场主楼广告位资源少,不能满足各商户需求和平衡一、四楼商家广告位,经公司研究决定,取消原长期广告租赁期限和终身制。
二、凡在本商场的商户,按抽签先后只能租赁一周期(4个月),然后按抽签先后排序进行。
三、广告位租赁价格:北面主楼广告位(10块)按元/月·m2,东面(13块)的按5元/月·m2,,南面、西面按2元/月·m2,进行租赁。
四、主楼10块广告位每4个月为一周期,其余广告位为6个月为一周期。
五、广告画面要按湘中明居统一要求加上“湘中明居建材家具广场”眉头(见附图),完稿后经公司策划室审核后方可往墙
体上挂。
六、商场大厅内灯箱广告,由公司统一制作广告位,商家自行按品牌形象制作发布张贴,原则上优先商场后部商家;北大门左右两边三块玻璃墙广告位和原百货区钟表地段广告位,由商家按照湘中明居统一方案自行制作,要求用精美超薄型灯箱广告,并交效果图经公司审定后方可制作,一切费用由广告商户负责,公司免费提供月广告期,期满后由公司无偿收回。
超市广告位使用管理办法
广告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凡在银座商城区域内占用超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公用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利用公用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广告位租凭费收取:账扣形式、现金等方式。
收费标准:在保障销售的前提下,收费由业务部门和供应商具体协商,原则上保障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外立面广告位:指依附于超市建筑物外部表面的所有广告位,包括门头、橱窗、立招等广告位。
(二)立风柜广告位:指立风柜柜体上方所开发的广告位。
(三)立柱广告位:指建筑物大门内除公司VI形象包柱外,其它可开发的柱体广告位。
(四)存包柜广告位:指依附于存包柜体的广告位。
(五)收银台广告位:指依附于收银台的广告位。
(六)电梯、扶梯(七)购物车、购物篮第四条户外、户内广告位使用权人设置户外、户内广告,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维修、更新或拆除。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五条安装、使用广告位时,须与商城形象保持一致,并不得破坏超市设施(如水、电、暖、墙面等),如有损坏须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条供货商发布广告一律到营运部签定协议和办理有关手续,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供货商签订协议。
广告内容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广告发布所采用的广告形式、材料及广告样稿须经营运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七条商城广告位仅限出租使用,由于墙体广告安装的特殊性,要求统一安装,供货商承担所有费用并且每年不少于两次画面更换。
橱窗广告位由品牌自行制作安装,并每年不少于四次画面更换。
银座有权在经营需要时对广告位进行调整,但事先与供货商协商。
第八条收费标准及方式1、外墙立面广告位:a、超市北门东侧(外)收费为6000元/块/年。
b、超市北门西侧(外)收费为4500元/块/年。
c、超市北门东侧(内)收费为4000元/块/年。
d. 超市北门西侧(内)收费为4000元/块/年2、超市外围灯箱:500元/块/年;内围灯箱:300元/块/年3、超市收银台:8000元/年(29组)4、存包柜:6000元/年(南北门两处)5、手推车:6000元/年(300辆)6、购物栏:5000元/年(500个)7、超市卖场立柱:300元/根/年第九条厂家需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费用。
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9-02-2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户外广告及招牌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群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和“门前三包”等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街长、楼长、店长等群众性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市主城区储备地上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
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规范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行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出让(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第三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行业协会及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以区域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进行出让。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完整版)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
1、店内、外广告位原则上有偿使用,并且谁使用谁承担租金及其他费用(如:租金、电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安装费、城管费等)。
2、店内、外广告位如需免费使用,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至企划部,由企划部确定使用期间以及其他须注明事项,并由使用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方可免费使用。
经批准的免费使用申请报备财务部一份。
3、无论有偿使用还是经批准免费使用,均需签订《广告位租赁协议》
4、收费标准详见《广告位收费暂行标准》
5、广告牌电费为必须承担费用,店内及店外广告位均参照核定后的使用电量收费。
二、日常维护与管理
1、广告位的清洗及日常维护由商场负责。
2、使用厂家必须遵守商场的企业形象建设(对广告画面破损、褪色等要无条件维修或更换)。
3、广告位及灯箱照明由商场工程部进行日常维护。
三、广告位管理及监督
商场所有广告位及扶梯两侧灯箱由企划部负责,发布的广告内容由企划部负责审核,相关使用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种宣传媒介种类及使用规定
(一)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
1、对外发布广告内容及形式,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发布广告合同每年一签。
(二)户外广告牌:户外广告由专业广告公司统一代理,广告代理合同年限不高于2年。
(三)店内外灯箱:由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各经营部门根据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招商。
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1. 背景商业项目经营中的广告位设置和管理对于吸引租户和提升项目形象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的设置和管理,以确保租户的权益和公平性。
2. 广告位设置2.1 广告位位置商业项目应根据租户需求和项目整体布局,合理设置广告位的位置。
广告位的位置应易于被目标受众注意并达到良好的广告效果。
2.2 广告位数量商业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租户数量,合理确定广告位的数量。
广告位的数量应充分满足租户的需求,并保持项目整体平衡。
2.3 广告位大小商业项目应提供多种不同尺寸的广告位,以满足不同租户的需求和预算。
广告位的大小应兼顾租户的宣传需求和项目的整体美观。
3. 广告位管理3.1 租户申请租户需填写租户广告位申请表,提供广告内容和时间等信息。
商业项目应及时处理租户的申请,并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3.2 广告内容审核商业项目应定期对租户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并不涉及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等。
3.3 广告位轮换商业项目应定期进行广告位轮换,避免长时间占据同一广告位的租户,以保证公平性和广告位的多样性。
3.4 广告位维护商业项目应负责广告位的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广告位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同时,商业项目应定期进行广告位的维修和更新。
4. 违规处理商业项目对违反广告位设置和管理办法的租户应当给予警告,并要求其改正。
如租户屡次违反规定,商业项目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广告位使用权。
5. 附则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设置和管理的准则。
商业项目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及时通知租户。
以上为《商业项目入驻租户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的内容,请相关租户和商业项目进行遵守和执行。
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规定
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规定一、商场广告位界定(1)各楼层公共区域的墙面、柱面、天花板、地面;(2)各楼层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3)楼外墙体固定广告位;(4)商场大楼内外其它可以临时张贴、悬挂商品宣传物的一切设施(临时广告位)。
二、市场部管理职责(1)商场场内外广告位,由商场市场部统一规划、招租和管理。
(2)市场部本着“美化环境,有利传播”的原则,提前对场内广告位进行合理规划,标明位置、尺寸、价格。
(3)临时广告位租用,是指重大节日和品牌促销活动期间,商户有偿占用共享空间进行广告宣传。
(4)商场各楼层经理协助市场部对广告位进行招租。
三、广告位规划原则(1)要保持整合性与一体性广告位是场内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份,是商场整体景观的一个重要聚集点和视觉延伸。
整合性是指场内广告与整体环境形象的相融合;一体性强调的是场内广告与周围环境要和谐一致。
(2)要合理控制密度根据每个区域的功能特点,合理控制广告位设置的数量,使其疏密有序,错落有致。
四、广告位使用管理(1)商场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租期分为:一年、半年、三个月、临时使用等。
(2)原则上,商场广告位只对场内品牌招租。
(3)商户、品牌厂家租用商场广告位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
市场部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商场广告位租用合同书》。
(4)商户、品牌厂家须遵照合同书约定的尺寸、材质、时间,完成广告牌安装。
(5)市场部对广告牌安装拥有监督、检查权。
(6)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7)合同期内,商户不得私自更改广告内容;确需更换的,须报市场部审批。
(8)广告位租用期内,商户承担对广告牌的维护责任,商场起协助作用。
(9)租用期满,商户应按市场部要求拆除广告牌;需要续签租用的,提前一个月向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本广告位原租户放弃优先续签权。
(10)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广告位暂停或不得继续租用的,商场退还给商户未到期时间段的租金。
(11)临时广告位申请应提前3天;临时广告位由市场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1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日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临时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日常管理考核办法,检查和督导各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使用程序及收益的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广告的规划,并将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预留招牌位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审查内容范围。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消防监督工作。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非大型户外广告的备案工作。
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商业项目入驻特许经营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商业项目入驻特许经营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1.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商业项目入驻特许经营广告位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广告位使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项目中的特许经营广告位的设置和管理。
3.广告位的设置3.1 商业项目在规划阶段应考虑特许经营广告位的设置需求,并在设计方案中留出相应的位置。
3.2 广告位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规范。
3.3 商业项目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广告位设计公司进行广告位的设计工作,但需确保设计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4 广告位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商业项目的整体形象和风格,以及广告位使用者的特定需求。
4.广告位的管理4.1 商业项目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广告位的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广告位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
4.2 商业项目经营者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广告位的管理工作,包括广告位的租赁、维护、安全保障等。
4.3 广告位的租赁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租赁合同应明确广告位的使用期限、费用等相关事宜。
4.4 商业项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广告位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4.5 商业项目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广告位使用者的投诉,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监督和检查5.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项目入驻特许经营广告位设置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5.2 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或违规设置的广告位,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商业项目入驻特许经营广告位设置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以上为商业项目入驻特许经营广告位设置及管理办法,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
一、因广场主楼广告位资源少,不能满足各商户需求和平衡一、四楼商家广告位,经公司研究决定,取消原长期广告租赁期限和终身制。
二、凡在本商场的商户,按抽签先后只能租赁一周期(4个月),然后按抽签先后排序进行。
三、广告位租赁价格:北面主楼广告位(10块)按元/月·m2,东面(13块)的按5元/月·m2,,南面、西面按2元/月·m2,进行租赁。
四、主楼10块广告位每4个月为一周期,其余广告位为6个月为一周期。
五、广告画面要按湘中明居统一要求加上“湘中明居建材家具广场”眉头(见附图),完稿后经公司策划室审核后方可往墙体上挂。
六、商场大厅内灯箱广告,由公司统一制作广告位,商家自行按品牌形象制作发布张贴,原则上优先商场后部商家;北大门左右两边三块玻璃墙广告位和原百货区钟表地段广告位,由商家按照湘中明居统一方案自行制作,要求用精美超薄型灯箱广告,并交效果图经公司审定后方可制作,一切费用由广告商户负责,公司免费提供月广告期,期满后由公司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