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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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

【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

【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我们建立了完整的PPP 知识索引体系,回复索引号【005】,可查看更多财政部PPP 政策汇总相关文章。

作者简介:孙俊,湖南华伦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院在金融强监管、融资渠道逐渐收紧的新形势下,各种政策法规接连发布,特别是财金23号文直接围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介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链,2018年平台公司或将面临融资的严峻考验。

目前对于平台公司大部分融资贷款仍来源于银行贷款,有部分贷款通过信托和融资租赁,但是由于23号文和即将出台的资管新规,政信融资将会受到很大限制。

也许本来发行企业债可以成为平台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例如城投债、企业专项债、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等,但是194号文的出台又为发债蒙上一层阴影。

不过目前政策文件仍鼓励平台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和探索债转股形式解决存量债务问题。

23号文之后平台公司怎样通过信托融资?信托:按照是否有银行参与,地方政府信托融资分为集合信托和银信合作理财。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银信合作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或债权,同时政府向银行和信托出具回购的承诺函。

银信合作与传统的集合信托产品的主要区别是传统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都是具体项目,而银政信产品大多投向政府平台公司。

集合信托:信托公司同地方政府合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阶段性入股于地方融资平台,将资金投入政府指定的项目,待阶段性持股期满时,由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上述股权。

但是这种形式已违背23号文“穿透原则”,仍是政府承担固定回购责任。

二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信托贷款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募集社会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地方政府发起的项目投资公司,而在贷款过程中引入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为信托提供担保。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Ch-7 租赁与信托业务

Ch-7 租赁与信托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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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信合作主要形式
1、贷款类银信合作产品。此类产品就是将所募集来的资 金投资于某公司的信托贷款。银行通常会和信托公司合作 发行一个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促成企业融资。
2、权益类银信合作产品。此类产品募集来的资金用来购 买某公司的应收债权,并且多数是有期限的。
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
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
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
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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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租赁的意义、当事人、合同和交易程序
1、参加协议
6、租赁合同
承租 人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购买和 制造协议
设备制造厂 商
包租人 经纪人
物主出租人 4、信 物主受托人 托协议
3、转让协议
5、合同信 托协议
债权人(贷款人)
合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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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租赁合同与租金
一、租赁合同 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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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承 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协议
现代租赁与银行贷款的比较
现代租赁与分期付款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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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开展租赁业务的意义
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有利于银行资产业务的多样化和分散投资风险, 为商业银行拓宽中间业务、加强服务功能 银行借助租赁公司转受信给中小企业,有利于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近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相关风险,促进相关业务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的转让前,信贷资产的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为实现资产的洁净转让,《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通知》对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及交易完成后的报告事项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3•【文号】银监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四、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金融行业规范建设知识竞赛参考题库600题(含答案)

金融行业规范建设知识竞赛参考题库600题(含答案)

金融行业规范建设知识竞赛参考题库6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0A、设立、变更、终止B、设立、终止以及业务范围C、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D、设立、变更、以及业务范围答案:C2.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A、每月B、每季C、每半年D、每年答案:D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教育。

A、批评B、学习C、定期D、通报答案:D4.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高级管理层答案:A5.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年。

A、五B、AC、十D、十五答案:A6.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40%以上4倍以下的Bx50%以上5倍以下的C、1倍以上5倍以下的D、1倍以上3倍以下的7. 银行卡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银行卡的发行、卡户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商户管理等各业务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涉及:A、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B、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C、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D、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答案:A8.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答案:A9. 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元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要求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

答案:DA、1万亿B、 1.5万亿C、2万亿D、3万亿1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管理。

二级分行及以下-论述题

二级分行及以下-论述题

(四)论述题—二级分行及以下高管1.试论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2.如何理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谈谈你的认识和理解。

3.结合实际,试述货币市场上金融机构参与者的活动目的与形式。

4.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偏向紧缩,存款准备金率上调了多次.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对于商业银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5.资金的直接融通和间接融通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对此谈谈你的认识和理解。

6.论述金融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

7.根据你的认识和理解,谈谈你对普遍实行的分支银行制的优缺点的认识,并就今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提出你的看法。

8.论述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的关系。

9.“相对于通胀而言,通缩对生产的危害性更大",请对这一观点加以评析.10.论述财政体系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11.根据你的理解,试论金融创新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推动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有哪些?12.试论当代金融创新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13.论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及其主要内容。

14.针对我国银行业现状,请谈谈你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发展思路有什么样思考。

15.结合工作实际,试述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意义及其影响。

16.结合实际,论述为什么中央银行被称为“银行的银行”.17.根据你的认识和理解,阐述基础货币变化的根本原因。

18.金融期货与远期交易相比有很大不同,谈谈你对此的认识和理解。

19.根据你的认识和理解,试述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

20.为什么说信用评级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谈谈你的认识和理解.21.结合工作实际,试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的现实意义。

22.谈谈你对银监会制定和出台一系列贷款新规的必要性和深刻意义的认识和理解。

2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尽管包括四个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

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七个方面,即七大原则,谈谈你对这七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24.为什么可以说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义和精髓?谈谈你对此的认识和理解。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5施行日期2010.08.05文号银监发[2010]72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年8月5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银监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时间:2010-9-16 11:20:33 作者:李要深来源:诺亚财富报告摘要:2010年9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该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净资本管理的实施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用但也是不太有效的手段。

净资本管理的意图是1)防范兑付风险,顺应政策;2)引导信托向主动管理发展;3)从信托的角度遏制银信合作。

《净资本管理办法》与以往的监管政策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是一个动态管理工具。

其核心是两个指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

据悉,净资本管理的真正实施将是在一年之后。

因为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资本计算表尚未确定,所以目前尚无法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各家信托公司的影响进行细致测算。

2010年9月会是一个被记录的时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

《净资本管理办法》早在7月12号就通过银监会审议,并在8月24号正式签署颁布,但由于一些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所以直到9月初才正式下发各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中的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未来将成为一个很好的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可以理解为风险资本计提比例)的调整,引导信托业向着监管部门希望的方向发展。

净资本管理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1979年10月,随着中信信托的成立,新中国的信托业开始恢复。

之后信托业经历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开始的五次整顿。

在我看来,五次整顿并不算成功,监管部门以行政之力扭转乾坤的同时,却始终对信托业缺乏明确的定位。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貌似成了信托业挥不去的梦魇。

每一个阶段信托业都承载着国家发展的梦想,但也承担了改革的巨大成本。

《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课后测试

《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课后测试

《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通知》中规定,银信通道业务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承担√
A 委托人
B 受托人
C 受益人
D 以上均不对
正确答案: A
2. ()应持续加强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建设,强化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条款阳光化、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A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B 银监会
C 央行
D 证监会
正确答案: A
判断题
3. 银行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是合法的√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 《通知》中规定,在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5.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可以将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等领域√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云端学习课后答案之欧阳引擎创编

云端学习课后答案之欧阳引擎创编

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课程编号:ZYGZ029)课后测试欧阳引擎(2021.01.01)单选题1. 在履职和考评方面起监督作用的是()√A 董事会B 监事会C 股东大会D 高级管理层正确答案: B判断题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才能履职()√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 向股票市场和两高一剩企业放款违背了信贷政策√正确错误欧阳引擎创编欧阳引擎创编正确答案: 正确4. 银行可以以自身信用直接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 √正确 错误正确答案: 错误5.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 错误1196号文: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单选题1. 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 )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

√A二家 B三家 C四家 D 五家正确答案: B欧阳引擎创编2. 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 )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 )同意。

√A 三分之一,过半数B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C三分之二,过半数 D 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正确答案: C多选题3. 债委会是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 )组织。

√A协商性 B自律性 C临时性 D 长期性正确答案: A B C4. 债委会应当按照( )原则开展工作。

√A市场化 B法治化 C公平 D 公正正确答案: A B C D5. 《债权人协议》内容包括( ) √欧阳引擎创编A 债委会组织架构 B议事规则C权利义务 D共同约定 E 相关费用正确答案: A B C D E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文件解读及启示(课 多选题1. 针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发布,银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 √A规范押品管理流程 B强化押品价值评估管理 C强化押品的动态监测管理 D 建立完善押品管理专业队伍正确答案: A B C D2. 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 ) √A治理架构 B管理制度 C业务流程 D 信息系统欧阳引擎创编正确答案: A B C D判断题 3.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发布,预示着押品管理迎来全面规范。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细则全文解读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细则全文解读

重磅!信托细则全文解读:信托受益权穿透、放开部分通道、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豁免、明确过渡期安排!总体6大点解读内容:1、文件背景该文件针对的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的信托业务监管,主要是为了落实资管新规,统一各类型信托业务的适用口径,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总体上来看,该文件没有比新规更严格的地方,但相比于近期众多从业人员和投资期盼的新规执行口径能否稍微宽松的预期,这次通知也没有做任何额外的放松,基本和资管新规和7月20日央行通知一致。

2、信托适用范围公益信托、家族信托明确不适用资管新规,并明确定义什么是家族信托:(1)首先委托人必须是单一个人或单个家庭,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不符合家族信托定义;(2)其次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3)不得为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4)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不能仅仅为了理财,也就是家族信托可以是纯资金信托,只要加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教育、公益慈善等实务管理元素即可;2、对通道业务做差异化处理,放开部分合规通道业务文件本身并没有明确提通道,而是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区别对待,控制监管套利,或者为委托人提供违规便利的通道业务严控;但是只要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允许。

那么该口径和此前是否有明显变化?根据笔者的梳理,相比7月中旬之前明显有放松,但基本和7月中旬开始传言的窗口指导信托开展部分通道业务口径完全一致,也就是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的通道业务。

整个信托的通道类业务(一般认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属于通道业务)监管发展历程如下:(1)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明确限制通道类银信业务,但并没有禁止,只是强化了穿透的职责,将财产权信托纳入银信类业务范围,并点名房地产、地方政府等违规资金流向。

(2)几乎同时,传出的部分信托公司给监管的承诺函,承诺2018年通道业务只减不增,紧接着部分信托公司在市场上的确全面暂停了通道业务。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政策导向继2009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于2009年12月23日又发布《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

111号文关于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的规定,切断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自身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腾挪表外的渠道;1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

从两份文件的政策导向来看,监管部门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而转让自身信贷资产的行为,旨在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真实信贷规模,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实现内涵式增长。

规范内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

适用对象《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该条规定,《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的适用范围如下: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适用《通知》。

2、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都仅仅是对银行已发放贷款形成的“存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作出的监管规定;对于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形成的“增量信贷资产”转让给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违反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的规定。

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理财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公司应遵守银信合作相关规定,如《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等规定。

当前金融监管政策对地方政府类投资基金主要影响

当前金融监管政策对地方政府类投资基金主要影响

当前金融监管政策对地方政府类投资基金主要影响一、政府类基金(一)政府类投资基金基本概念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政府类基金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1]。

政府类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契约型、有限合伙制,从实践中管理机制看,政府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范畴,应遵循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政府类投资基金的设立主要目的应在于提高财政资金科学使用效益、降低财政资金损失风险、引导重点产业和民生事业的发展,适度放大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运行。

根据基金的投向不同,可以简单分为支持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风险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和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的基建基金。

实践中,地方政府类投资基金绝大部分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有的地方政府也将政府类投资基金视作融资工具,直接或隐形的增加了地方债务。

二、当下金融监管对地方政府类投资基金的影响当前金融监管政策对基金投资活动“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关键环节存在双面性的影响。

一方面是对传统投资行为的规范,促进基金投资健康发展,要求地方政府类基金整改和规范。

另一方面是原有管理制度对当前投资实践出现阻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监管对基金募资的要求和影响以往政府类投资基金资金募集的主要对象是银行,通过政府类投资基金作引导,利用杠杆撬动社会投资(一般是财政出资10%,金融机构出资90%),而金融机构出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向公众募资而来。

近期,“一行三会”颁布了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资管产品,资金来源穿透和理财产品购买对象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同时限制期限错配与刚性兑付,有效阻止了“资金空转”、“多层嵌套”、“风险掩盖”等金融乱象,降低了金融风险、保护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统计部、财会部、信息中心: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于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

为进一步做好转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转表范围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

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季度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及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二、关于转表方式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入表标准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入表内;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可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不对账务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1104”报表为加强对银行转表情况的日常监测,由各监管部门负责设计符合监管需要的报表和填报说明,报统计部统筹协调后交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相关系统。

在系统开发完成前,由各监管部门以手工方式收集相关报表。

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时间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资产转表工作,加强现场检查或实地走访以核实转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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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2017-12-22 18:33 Wind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

《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明确,在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通知》要求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

《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信类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减少银信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以下为附件全文: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五、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八、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持续加强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建设,强化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条款阳光化、交易结构清晰化,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增强市场约束。

九、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

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十、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对银信类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核查并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共10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通知》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

《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

《通知》分别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提出了要求。

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

《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

二是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三是提高银信
类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提出,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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