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课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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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推动教风学风建设,根据校党委《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的决定》和《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二条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善于学习,锐意改革,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用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师要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不得任意减少课时;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在课堂上做与授课无关的事(如在课堂上接听手机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华交教[2013]13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教师应实施“上课礼”,应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对学生课堂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考勤情况应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依据。教师应于每个月5号前将上个月学生出勤信息、课堂纪律情况等及时通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对于出勤率较低的班级,任课教师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对学生上课打瞌睡、吃东西、玩手机等不良行应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
教师未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提供考勤记录给辅导员的,第一次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将由教务处在学校公文系统中予以不点名通报,第三次将按教学差错进行处理。
第五条辅导员应协助课堂教学管理,课前(后)抽查学生到课情况。应严格执行审批假制度,及时处理教师提供的信息,对迟到、旷课或有其它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及时纠正。应及时处理任课教师提供的课堂信息并通报学生请假情况。
辅导员未抽查学生到课情况,未严格执行审批假制度,未及时处理任课教师提供的课堂考勤和课堂纪律信息,未及时将学生请假情况提前向任课教师通报的,第一次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将由学工处在学校公文系统中予以不点名通报。辅导员工作配合不力,不能有效开展针对性思想教育工作,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到本人所在学院。对所带班级多次出现大面积缺勤、整改不力的辅导员,依据《辅导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在学年考核中认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六条学生上课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并依次坐好,不得----------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手续须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办理。学生无故旷课达课程学时1/10者,或因病、因事缺课达课程学时1/3者,以及学期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达1/3者,均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且成绩以零分计。
每学年无故旷课2学时者,取消该学年评先评优资格;每学年累计无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学年连续无故旷课两周或累计50学时者,应予退学。
第七条学生上课必须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或赤脚进入教室。上课时须行“上课礼”。上课必须带好教材、笔记本和有关文具,应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准打瞌睡、玩手机,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不准在教学区内喧哗、接打手机、听音乐、吸烟、吃零食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第四章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巡课不少于3次。校督导组对全校教师进行不定期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2次。
第九条教务处和校督导组须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改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各学院每学期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和校督导组对各学院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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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学院党政领导每两周听课不少于1次,巡课不少于1次,同时保证每周有院领导听(巡)课。学院督导组对本院教师开展不定期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2次。各系(教研室)组织本教研室老师互相听课,听课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辅导员应主动掌握所带班级的学习状况,每周课前(后)抽查学生到课情况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带头落实“上课礼”;班干部要严格执行课堂出勤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辅导员;鼓励学生相互监督,及时、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学院要指导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建立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和学生督导制度,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要组建学生督导队,对学生上课迟到、带食物进教室、衣着不规范、言行举止不文明等不良行为进行督导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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