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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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准入制度强化电动摩托车行业管理

准入制度强化电动摩托车行业管理

规 定 ,工 信部 决定 对 电动摩 托车 生 产 项 的 通知 》 ,对 摩 托车 准 入 管理 制 度 后 ,方可生 产 电动摩托车 。 企业 及 产 品实 施准 入 管理 。这标 志 着 不 断充 实和完 善 。 电动摩托 车 行 业继 标 准 实施 之后 又 向
正 轨迈 出 了关 键性 的一 步 。 电动 摩 托车 作 为 摩托 车 行 业 的 一 生 产 企业 首 先必 须具 备 与 新 建摩托 车 支是 近 些 年发 展起 来 的 新兴 产 业 ,在 生产 企 业 相 当的 硬性 条 件 ,即新建 独
产 准入 管 理制 度 ,未 经 国 家经 贸委 批
今年 1 】 月 日起 ,电动 摩托 车 标 准 件现 场 考核 补 充规 定 》 明确 指 出 摩
准 ,任 何企 业 和个 人 不得 擅 自从事 摩 正 式 实施 ,虽 然涉 及 到 电动 轻便 摩 托 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
舞 舞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2 ,其 中 ,摩 器 、 电离 转 换 器等 零 部 件 的相 关 技 术 分 发挥 潜 力 的 “ 台 ” ,在 这 个 “ 类 要求 ,完 善 了电动 摩 托 车 生产 企 业 准 台 ” 之 上 ,电动 摩 托 车行 业 必然 经 历 托 车 的解 释 为 : 无 论采 用 何种 驱动 方 入现 场考 核 的审查 内容 。
车辆 生 产企 业 生 产 ,根 据 《 车产 业 发展 政 策 和 工 信 部 以 [0 9 15 文 的 形 式 发 布 考核 合 格 、批 准 列入 《 汽 20 】1号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的有关
以下 简称 公告 》 ) 关 于 进一 步 完善 摩 托车 准 入 管理 事 及产 品公告 ( 根 据 此 规 定 ,要 新 建 电动 摩托 车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附件1: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现场考核时,《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

根据电动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一、第9、10条款电动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发动机、燃油箱、空滤器不适用。

二、第19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自身产能需要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电动摩托车成车装配线。

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自有。

2.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三、第21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四、第22条款怠速排放不适用。

五、第30-44条款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六、第45、46条款有关强制性检验设备还应满足电动摩托车检验要求。

七、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1.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途径、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电轻摩新国标2023标准

电轻摩新国标2023标准

电轻摩新国标2023标准一、引言为了规范电轻摩(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促进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电轻摩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二、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轻摩产品的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质量保证期等方面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均为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GB/T29078-201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2.GB/T32684-2016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3.GB/T36944-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4.GB/T37282-2019电动自行车用集成式电池技术条件5.GB/T37907-2019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6.GB/T38880-2020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7.GB/T39562-2020电驱动的两轮自行车安全要求四、术语和定义在本标准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电轻摩产品:1.电轻摩(电动轻便摩托车):以电力为驱动,装有电机、控制器、蓄电池等部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具备骑行能力,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电机(马达):将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装置,驱动电轻摩行驶。

3.控制器(调节器):用于控制电轻摩的行驶速度、方向等参数的装置。

4.蓄电池:用于存储电能的装置,为电轻摩提供电力。

5.安全性能:指电轻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具备的防电击、防火、防雨、抗电磁干扰等性能。

五、产品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1.电轻摩产品按照设计速度、载重能力等特性分为不同类型。

2.电轻摩产品的型号编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产品代号、规格代号、企业代号等部分组成。

六、要求1.电轻摩产品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具备稳定的骑行能力。

2.电轻摩产品的电机、控制器、蓄电池等主要部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施工现场摩托车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摩托车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摩托车管理要求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定施工现场摩托车的管理要求,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施工现场指的是进行建筑或工程施工的区域。

2. 管理要求2.1 摩托车数量控制- 施工现场摩托车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不得超过建筑或工程施工所需的合理数量。

- 安排专门的负责人进行摩托车数量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不出现过多的摩托车在施工现场。

- 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应及时清理和整治。

2.2 摩托车停放- 施工现场应划定专门的摩托车停放区域,避免随意停放,影响施工进程和人员通行。

- 摩托车停放区域应具备必要的标识和设施,以方便管理和识别。

- 摩托车停放时,应保持整齐有序,避免拥挤和堵塞。

2.3 摩托车使用- 摩托车使用人员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并按照交通规则和安全要求进行驾驶。

- 禁止未持驾驶证或酒驾的人员使用摩托车。

- 摩托车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2.4 摩托车维护和保养- 施工现场摩托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 摩托车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质量和效果。

- 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摩托车,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2.5 安全培训- 所有摩托车使用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摩托车的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知识。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摩托车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对于新进员工,应在入职培训中包含摩托车安全知识的教育。

3. 处罚和奖励3.1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摩托车管理要求的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罚款等。

- 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停工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3.2 奖励措施- 对于积极遵守摩托车管理要求,并在施工现场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扬。

4. 监督和检查- 施工现场的摩托车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管理要求的有效执行。

- 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组织,负责摩托车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摩托车产品公告

摩托车产品公告

摩托车产品公告篇一: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xx 有关要求的公告.cn/chinese/gkwj/rzbzxx/bzhbxx/webinfo/20xx/10/1349630040256523. htm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xx有关要求的公告相关认证企业: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新版标准GB 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于20xx年5月11日发布,并已于20xx年9月1日实施。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CNCA—02C—024:20xx)及《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5:20xx)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xx]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xx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讨论并形成的技术决议的要求,特制定本证书换版实施要求。

一、新版标准涉及的检验项目:二、车速表指示误差值的试验车速采用GB 21861-20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规定的试验车速,指示车速为30km/h时读取实际车速。

三、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安全玻璃:对于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其配备的相关玻璃应符合《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xx)的管理要求并获得有效的CCC证书。

四、GB 7258-20xx标准的过渡期1、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20xx年9月1日)起,我中心依据新版标准对相关产品实施认证,新申请认证的车辆(新申请单元)需符合本标准要求。

2、对于未按新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需要时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并完成按照新版标准的确认。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最新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最新要求

附件1: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现场考核时,《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

根据电动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一、第9、10条款电动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发动机、燃油箱、空滤器不适用。

二、第19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自身产能需要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电动摩托车成车装配线。

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自有。

2.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三、第21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四、第22条款怠速排放不适用。

五、第30-44条款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六、第45、46条款有关强制性检验设备还应满足电动摩托车检验要求。

七、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1.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途径、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自《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品牌意识增强,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

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企业发展重点应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50%以上。

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

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

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8000万元。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随着电动摩托车的普及,摩托车企业涌现,但是也有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电动摩托车的准入管理也日益重视起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加强了对电动摩托车质量的监管。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准入前考核要求1.工厂环境要求要求厂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车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独立的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中心等。

2.生产工艺能力要求要求企业能够独立进行电动摩托车的生产、组装、测试、检测和管理,并且能够保证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符合各项标准。

3.设备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如焊接机、剪板机、冲床、数控机床等,并拥有配套的生产线,确保质量和产量。

4.员工素质要求要求企业拥有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生产团队,能够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有效地防止缺陷产品的出现。

二、准入时考核要求1.材料的选择和控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选择合格的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2.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企业要规范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和环节的连贯性,以及生产过程的追溯和记录。

3.产品检测的质量和方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规章制度,确保检测质量和方法准确可靠。

此外,检测人员也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经验。

4.产品标志和标识要求企业在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上标注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识,以保证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和使用的安全性。

三、产品出厂前考核要求1.产品质量检测要求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进行基于多个标准的产品质量检测,以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并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

2.技术文件要求要求企业为每辆电动摩托车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确保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后的追溯和责任追究。

3.出厂产品样品要求企业每批量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必须配备两辆出厂样品,供检验及质量监测部门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

通用件、借用件旳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可以被引 用,但产品旳图样目录应保证产品图样旳完整性.
对发动机、车架组件、后平叉等总成采用完全外购旳 整车生产企业,附件四中*符号标记旳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昰指供方应有旳技术文件.在延伸审查时如该供方具 有附件四要求旳且有效受控旳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即 认为符合要求.
若车架总成或发动机总成由外购、外协厂生产,其生产设备旳要求 应延伸至外协厂.
20、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 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昰有效旳;适用时应 保持过程监视和测量旳记录.
企业应识别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特性有重要影响 旳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并对这些过程实施监视 和测量,适用时应保存监视和测量旳记录.
采购旳材料或零部件应与产品设计文件或其它 类似文件中规定旳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18、供方或其提供旳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旳评审和验证, 并保存相应记录.
当供方变更,或当原供方旳质量体系、生产场所 或制造、检验能力有重大变化,或当供方提供旳 产品有重大变化,企业应对供方进行必要旳评审 和验证,评审着重于变化旳部分.
10*、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 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产品图样及其相关技术文件昰企业组织生产和保证产品 生产一致性旳必要条件,申请准入企业旳每一种摩托车产 品,都必须具有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中规 定旳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企业旳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可以有不同旳名称或组合形式,但必须包含要求旳内容.
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企业应制定评价、选择供方旳准则或类似文件. 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旳零部件、外协件供方旳评价
内容应包括: - 产品实物质量:包括样件/批产.如尺寸、材料、性能、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 条件
摩托车生产考核 要求
生产准入基本条件
技术能力:具备摩托车研发、 设计、生产、检测等技术能 力
生产设施:具备摩托车生产 所需的厂房、设备、生产线 等
企业资质:具备摩托车生产 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等
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 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
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安全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如 摩托车安全标准等
技术研发: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如 新产品开发、技术改进等
生产准入环保要求
废气处理:配备有效的废气 处理设备,如催化转化器
噪音控制:符合国家噪音控 制标准,如GB1495-2002
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标 准,如国四排放标准
废水处理:配备有效的废水 处理设备,如沉淀池、生物
环保要求:符合环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要 求,具备环保设施和措施
安全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法 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设施
和措施
生产准入技术条件
生产设备:具备生产摩托车所需的设备, 如发动机、车架、轮胎等
生产工艺:具备成熟的生产工艺,如焊接、 喷漆、装配等
质量控制: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 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
环境保护:具备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 废水处理等
生产考核环保要求
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如国四排 放标准
噪音控制:摩托车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废气处理:废气排放需经过处理,达到环 保要求
废水处理:废水排放需经过处理,达到环 保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固体废物需妥善处理,达 到环保要求
环保设施: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如废气 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备等
生产考核安全要求
设备安全:定期检查维护, 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摩托车是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但是对其生产需要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质量。

以下是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

1. 技术实力: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能力,包括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

2.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3. 安全标准: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确保生产的摩托车能够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4. 环保要求:摩托车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

5. 生产许可证: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规。

考核要求:1. 质量抽检: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配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抽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2. 安全检测: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对生产的摩托车进行安全检测,以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3. 环保验收:生产企业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验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行业评定:行业协会或组织会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评定和考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和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总而言之,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对生产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证摩托车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才能真正进入到摩托车生产行业中。

此外,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还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诚信和责任意识。

对于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能,企业应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保证,承担三包责任,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企业伦理,坚持诚信经营,避免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摩托车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

二、准入申请2.1 申请资格•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未曾因生产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

•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厂房。

•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2 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准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规格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相关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简历三、审批程序3.1 权责分配•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

•地方质检机构协助开展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2 审批流程•企业提交准入申请。

•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

•质检总局审批,发放准入证书。

四、准入监督4.1 监督内容•定期对准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跟踪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与产品质量情况。

4.2 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吊销准入证书。

五、准入证书管理5.1 颁发准入证书由质检总局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5.2 变更企业如有重大变更,需重新申请准入。

六、附则6.1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经审批后实施。

以上为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及产品将被禁止生产和销售。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商机电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6日)废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管理、《通知》发布前已签出口合同的履行、资质条件的界定、数据统计口径、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的出口管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的出口管理问题(一)本通知所述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指汽油机排量≥50CC、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用于休闲娱乐和竞技运动的两轮摩托车,主要包括:两轮越野摩托车、两轮越野赛车、两轮公路赛车、两轮场地赛车、两轮拉力赛车及其变型车辆。

(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通过国家承认的ISO9000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推行的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2.上一年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3.合法经营,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4.取得进口国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准入相关认证或满足其相关技术法规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首先,在规划设计方面,生产企业应提交电动摩托车生产线布局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设计文件,以确保生产线合理布置与高效运转。

此外,还应给出关于产品设计方案、产品性能指标、原材料采购方案等方面
的详细描述。

其次,在生产设备方面,生产企业应该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有
足够的生产设备和相关工具。

此外,生产设备的性能指标、装备更新计划
等方面的要求也应详细列出,并满足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第三,在质量控制方面,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质量管理流程、检验检测设备、产品标准与检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应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监控与质量评价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
持续改进。

第四,在环境保护方面,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质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还应要求企业采取
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如废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等,确保生产过程
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最后,在安全生产方面,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
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
查和隐患排查。

综上所述,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涉及规划设计、生产设备、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确保
生产企业能够达到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环境无污
染,员工安全。

这些要求的具体落实将有助于促进电动摩托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8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8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摩托车生产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委托加工,现就有关委托加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资格及相关要求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零部件和原材料,被委托方(以下称受托方)只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生产方式。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双方(以下简称委托双方)必须是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集团)或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

(二)委托加工产品必须获得批准并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委托加工产品列在《公告》的委托方名下。

(三)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委托方产品合格证,并由委托方负责印制、统计、上传;合格证中企业名称为委托方、生产地址为受托方的生产地址,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加工产品”。

(四)拟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在网上申报《公告》(受检车辆样品由受托方生产,但需由委托方送检,检测报告注明的受检企业名称是委托方,样品生产地址是受托方生产地址),申报填写新产品技术参数时,在“委托加工”字段中填写“是”。

(五)企业委托加工申请获得批准后,在正式实施委托加工前应当修改《车辆识别代号VIN(以下简称VIN)编制规则》,使其体现出受托方的生产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的VIN按委托方的编制规则编制并打刻。

修改后的编制规则应该到VIN归口工作机构重新备案并需获得批准。

两轮电动自行车生产项目准入资质条件

两轮电动自行车生产项目准入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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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现场考核时,《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

根据电动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
一、第9、10条款
电动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发动机、燃油箱、空滤器不适用。

二、第19条款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自身产能需要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电动摩托车成车装配线。

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自有。

2.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
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三、第21条款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
●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
●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
四、第22条款
怠速排放不适用。

五、第30-44条款
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六、第45、46条款
有关强制性检验设备还应满足电动摩托车检验要求。

七、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1.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
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途径、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2.由销售商配套电池的,将销售商的管理纳入企业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范围,企业应提供技术资料向客户明示废旧电池的处置要求。

售后服务中应包括使用说明书、充电、日常维护保养、废旧电池的明确合理的处置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网点的分布说明、服务承诺等。

3.维修服务、备件提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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