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关于统一规范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薪酬:系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日常核算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时,可以包含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
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报告时,对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包含在内。
2、直接投入:系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系指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
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审计报告时,对测算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时,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系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准则实务问题及改进建议
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准则实务问题及改进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研发支出是指企业为实现商业目标而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研发支出逐渐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研发支出具有长期性、不确定性和高投入的特点,其会计处理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目前,关于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的实务问题。
研发支出的确认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了企业在确认研发支出时存在主观性较大的风险;会计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缺乏透明度和可比性,难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对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处理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出现虚增利润的情况;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无法有效监管和控制研发支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提出改进建议,以完善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准则实务。
具体来说,应该明确研发支出的确认标准,加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处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通过对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准则实务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清晰、规范和可操作的指导,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研发支出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当前我国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准则存在一些实务问题,如研发支出的确认标准不够明确、会计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处理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研发支出的真实反映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影响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
深入研究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准则实务问题及改进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解决这些实务问题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准确、完整的信息,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企业的信誉。
规范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出现会计造假等违规行为,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优化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准则还可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财教〔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制度-财政部研发费用核算
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研发项目管理,规范研发项目费用核算,合理安排研发费用开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批准立项的研发项目。
三、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的管理(一)、研发项目按照公司《研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研发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知识产权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研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就研发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及成果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费用核算和开支管理。
控制费用开支、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三)、申请使用和报销研发费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申请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项目组应在研发项目批准预算范围内控制使用研发经费。
(四)、研发项目(全部或部分)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必须经过技术评审,签订技术委托或合作开发合同,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协作完成的研发成果纳入公司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五)、因研发需要购买器材和购置仪器设备,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审批程序办理。
购买的物资必须办理验收入库和出库领用登记;符合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公司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计算口径核算研发费用。
包括:1、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2、研发项目的直接消耗。
(如消耗材料、专用商品软件、单位价值10 万以下的研发测试关键仪器设备费等)3、研发项目的直接费用。
(如调研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委外研发费、培训费、维修费、新产品设计费等)4、研发项目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证费。
(测试、鉴定、评审、验收费)6、研发项目发生的其他支出。
五、研发费用的核算体系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财务部在会计计算机核算系统内设置“研发费用”一级会计科目,根据费用类别、本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设置次级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研发经费管理制度
研发经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研发经费的管理,认真做好各个研发所用经费的收支计划,做好控制、核算和分析的工作,有效利用研发经费,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研发经费的来源:为了保证科研开发和技术发展工作的需要,公司应从年度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研发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为4%-7%,公司还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
二、科研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均不得将研发经费挪作生产经费、福利经费或其它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开支,特别是政府部门下达的经费,更要严格把关。
三、研发经费由技术中心管理,现金统一由财务部保管,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向财务部申请,按计划使用。
XXXX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研发经费管理规定一、原则1、研发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投入产出原则,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2、专款专用。
3、研发经费由项目组、研发中心、财务部共同管理。
二、职责1、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2、研发中心:负责预算范围内研发经费使用的审批。
3、财务部:负责研发经费的核算与监督使用。
三、内容1、经费的适用范围:差旅费;添置研发仪器设备、元器件、工具、材料等费用;开展研究的试验费;购买需要的技术资料费用;项目必须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劳保费、必要的外协活动接待费用等)。
2、经费的管理(1)研发经费由研发中心统一归口管理,财务部负责核算与监督使用,项目组各专项科研费用,专款专用。
(2)设立研发经费使用卡(由财务部统一制作),使用卡由项目经理直接掌握,各项目组成员须持卡报账,财务部要认真记录,接触余额。
(3)财务部每半年要把研发经费使用情况,用项目管理表通报研发中心,并随时接待项目经理的查询,每年12月底要提出本年度的研发经费决算报项目经理、研发中心、公司领导。
(4)项目结题后,财务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结算。
3、预算范围内使用研发经费的审批程序(1)研发项目经费总额经公司批准后,由研发中心会同财务部发给项目组的研发经费使用卡后,方可使用经费;(2)项目组调研、业务出差、购买必要的器材等由项目经理提出、报研发中心负责人审批,然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
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研发支出核算统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0〕47号)要求,为规范集团公司研发经费投入管理,统一研发经费投入指标统计口径和研发经费会计核算范围,指导各级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与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研发活动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研发活动应当满足五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不确定性、系统性、可转移性(可复制性)。
第四条研发活动相关统计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指标和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
研发经费投入指标是规模指标,统计相关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为研发活动进行的资产购置以及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比例指标,指研发经费投入规模占当期实现业务规模的比例。
第五条开展研发活动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核算和统计研发经费投入,不得多记、少记、漏记相关支出,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靠。
第六条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与核算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实际发生当期确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科技部门负责对研发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包括研发经费投入的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统计、应用分析及绩效考核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研发活动相关支出的核算与列报,以及辅助科技部门做好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研发活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和核算制度;(二)按项目单项核算,规范项目(令)号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概(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研发进度,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
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研发活动在企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核算研发支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了研发支出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准确、可比地报告研发支出,并提供有关研发活动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研发活动和潜在价值。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
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对研发支出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准则,研发支出是指企业在获取新知识或技术、并将其应用于生产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使用费用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企业在报告研发支出时应根据支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
具体而言,研发支出被分为两类:开发支出和研究支出。
开发支出是指企业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流程的支出,如原型制作、产品测试等。
而研究支出则是指企业为获取新知识或技术而进行的支出,如实验室研究、市场调研等。
根据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企业应在发生研发支出时确认相关的资产或费用。
对于开发支出,企业应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其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
而对于研究支出,企业则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得资本化。
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研发活动的效果。
除了对研发支出的确认和分类外,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还对研发成果的摊销和减值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资本化开发支出后,应根据其预期使用寿命和预期收益进行摊销。
而对于已经资本化的研发成果,企业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其账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研发支出会计准则2021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该准则能够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研发支出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潜在价值。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4个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等6个会计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科目转换等工作,认真核定2021年财务决算报表期初数,有关核定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2020年末,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明确了三种可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形。
各中央企业如存在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应在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研发费用三大口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研发费用三大口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当前,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进入新的时期,为充分发挥税收工作力度,助力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听话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昨晚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吧!一、研发费用口径辨析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管理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沃苏什卡高新技术企业确认认定口径,由《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规范;扣减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21]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二、研发费用项目与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研发过程中:应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指示,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置。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立项时: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按研发项目归集),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实际发生额,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开销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确认市场条件1.经济政策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可靠计量;2.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1)研究阶段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获取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进行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费用化。
1.探索性2.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3.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具有较大不确定性(2)开发阶段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2.资本化判断条件(同时符合五条)∶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有着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产生经济利益;有技术、资源支持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支出可靠地计量。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管理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通过自主研发、科技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已经成为企业构建创新驱动的必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
建筑施工企业以施工工程项目为载体,开展各种科技研发及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一系列工法、专利、科技进步奖项、行业标准等,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也促进了我国经济效益的快速实现。
为鼓励企业加快建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出台了财税配套政策,为企业将科技研发投入转化成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保驾护航。
如何运用好这些财税配套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研究开发费用概述(一)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研究开发活动则指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解决施工难题、改进施工方法、提高施工效率、发明创造施工机具及器具、改进施工用具等而进行的科技研发、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一系列技术创新活动,最终会形成施工方法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等,并对其他企业以及施工项目有借鉴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以企业为主体,结合产、学、研,从研发项目立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经费管理、过程监控、成果评审、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评选、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各个方面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对研发活动进行管理。
(二)研究开发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国科发资〔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8月2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第一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11.3 研发经费管理制度
研发经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研发经费的管理,认真做好各个研发项目所用经费的收支计划,做好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有效利用各项研发经费,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研发经费的来源:为了保证科研开发和技术发展工作的需要,公司应从年度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作为研发费用,提取的比例一般为3—6%,公司还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
二、科研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都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生产经费、福利经费或其它与科研无关的开支,特别是政府部门下达的经费,更要严格把关。
三、科研经费由研发中心管理,现金统一由财务部保管,经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后向财务部申请,按计划使用。
四、研发经费分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项报表,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
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日财务管理制度(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规范财务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行为,确保企业资源和信息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股份公司、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部对于计算机系统及设备的使用。
第三条术语1、会计电算化:是指由会计人员及有关的操作人员操作会计软件,使用计算机替代人工完成会计工作的活动。
会计电算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用计算机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由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利用的过程。
2、会计软件:是完成从凭证到账簿再到报表的日常核算工作,完成对资金、成本、销售和利润等的核算、分析和控制工作的应用软件。
第四条职责1、财务信息主管:对本部门设备及软件的使用负有管理责任,进行日常具体业务的控制管理。
2、凭证编制人员: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查和会计凭证的编制工作,保证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3、凭证审核人员: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工作,保证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4、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存款及现金的收支核算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5、系统维护员:负责系统软件、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系统运行环境的设置,系统的安全与保密,系统的升级换代以及其它有关系统的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日常管理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国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属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效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云国资规划[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7〕163号)各省属企业: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属企业锐意改革,大胆探索,不断理顺体制、激活机制,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核心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进入“十一五”后,省属企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但也要看到,不少企业内部管理粗放、科技水平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省属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为巩固已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推进省属企业并带动全省国有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省国资委决定,抓住当前和今后几年的有利时机,全面加强省属企业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工作。
加强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工作,关系到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关系到全省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省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
因此,各省属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工作。
加强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工作中,要坚持管理和科技进步的科学化发展方向,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模式、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和规范各项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坚持以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为标准,确定管理和科技创新的方向和目标任务,努力缩小差距,赶超先进,把企业塑造为管理一流、科技领先、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优势企业群体;坚持把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与深化改革、整合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使企业的管理和科技水平与参与市场竞争和加快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构建和谐企业的要求相适应。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演进与优化: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
演进与优化: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朱文莉;陈夏【摘要】本文对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十年的演进历程进行系统梳理,划分出政策演进的三大阶段,分析挖掘各阶段的变化和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步政策调整优化的具体方向.【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5页(P103-107)【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演进阶段【作者】朱文莉;陈夏【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被作为加快构建普惠性创新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
迄今为止,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历经二十年的发展,对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与鼓励作用。
本文对这一政策的演进与突破历程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优化的方向,以期促进这一政策得以更好地利用、落实和完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加成扣除税法所规定的实际费用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到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十年间,为顺应国家科技创新的现实要求,我国陆续出台多项涉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法规,具体见表1。
纵观二十年的发展态势,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演进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形成和推进阶段、突破和规范阶段、科学和完善阶段。
每一个阶段都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变化。
(一)形成和推进阶段(1996年—2004年)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始用“B指数”(B指数=1单位研发支出的税收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作为衡量各国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竞争力的标准。
2022年度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库
单项选择题 (共3题)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税率是( )。
5%
10%
2.5%
12.5%
2. 自2021年1月1日起,下面对于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作为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单项选择题 (共2题)
1.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0
15
5
8
2. 年初,某单位的财政拨款指标尚未到账。用基本户垫付款项16万元,用于发放本月在职职工工资(已经计提),以下财务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将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不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单项选择题 (共2题)
1. 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商品楼收入50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额准允扣除项目金额4000万元,则适用税率为( )。
30%
60%
50%
40%
2. 对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单项选择题 (共2题)
1. 某单位购入固定资产,价值100000元,按规定扣留3%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时间为6个月。质保到期,支付保证金3000元。其财务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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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薪酬:系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日常核算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时,可以包含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
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报告时,对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包含在内。
2、直接投入:系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系指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
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审计报告时,对测算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时,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系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设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系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财税[2006]88号规定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7、委外研发费用:系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日常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目审计报告时,对测算研发费用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时,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系指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四、集团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全集团所有会计核算单位,凡是发生上述科技研发相关费用的,均应按本通知要求核算,尤其是列入国家、总公司、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科研项目的单位,更应做好科研费用的管理与核算工作。
五、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
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二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计划性和探索性,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的特点在于具有针对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企业能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或将在内部使用,应当证明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当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无法明确有关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以前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六、会计科目及辅助核算设置
为规范全集团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核算,集团公司在财务集中核算系统做出以下设置:
1、会计科目设置:
设置“5301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设“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本科目按“科研项目”设辅助核算。
设置“530101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使用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结转至“660202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结转后应无余额。
设置“530102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使用本科目。
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本科目结转至“1701无形资产”科目。
设置“660222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本科目借方由“530101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在期末时转入,核算企业日常研发活动发生的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支出,贷方在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
在“530101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530102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下设如下三级明细科目(三级科目核算内容见本通知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内容):
01 职工薪酬
02 直接投入
03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04 设计费
05 设备调试费
06 无形资产摊销
07 委外研发费用
99 其他费用
2、辅助核算设置:
以上各科目均使用“科研项目”辅助核算,科研项目核算内容如下表:
立项的科研项目,辅助核算内容由集团公司统一创建,参加科研的核算单位直接使用(集团公司2009年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核算内容已预置,参考《集团公司2009年研究开发项目计划立项一览表》,表中参与研发单位,均应使用集团公司下的核算项目);由工程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由工程公司创建第2-4级核算内容。
集团公司机关、工程公司机关等单位发生的无法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归属某一科研项目的,比如,日常科研活动开支等,一律使用使用科研项目第四级次“999其他”。
3、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属于开发无形资产,符合费用化条件的: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各明细科目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付职工薪酬等
(2)企业发生属于开发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各明细科目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付职工薪酬等
(3)研发无形资产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各明细科目
(4)符合费用化条件的,结转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