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量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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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东北送华北年度电量交易协议
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乙方: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
丙方(鉴证方):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根据《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丙方鉴证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交电量:
乙方哈一热厂#1、2上网电量为:112421兆瓦时。
二、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三、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四、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五、送华北电量的月计划编制、调度运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六、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七、送华北电量的计量方式、结算关系保持不变。
八、各市场主体中标电量为东北电网送端侧(高岭)计量点电量。
九、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每月负责出具各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结算单,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原结算关系进行电费结算。
十、月度电费结算中,各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结算量应与该月送华北电量的实际物理量相符。
十一、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经东北电监局同意,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十二、因政府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变更、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成本协议时,三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协议。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其余二份送东北电监局备案。
甲方(公章):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公章):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09 年12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