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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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3〕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基础教育体系,推进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统筹城乡基础教育发展,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和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努力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办学水平差距,加快构建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美好愿望,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优质均衡基础教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供给总量进一步扩大,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教育公平进一步凸显。

到2030年,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区县(市)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每位适龄孩子享有更加公平更加优质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2日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

到2020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2020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章会议议题第四章会议召开第五章会议决定第六章附则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是讨论研究决定市教育局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

固定人员:全体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与议定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一)研究确定重要业务工作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二)审议财务、规划、建设、物资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有关工作;(三)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四)审议重要文件(五)研究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议题第五条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或局机关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阅报办公室汇总,由局长审定。

第六条会议议题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征求局领导、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会议材料需提前一天报办公室。

第四章会议召开第七条局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拟定会议方案,报局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规范章程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规范性原则。

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作为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样本,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修改章程。

第二章章程基本内容第四条部分重要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总则条款应当明确公司设立依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等规范;(二)经营宗旨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条款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并区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三)出资人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的出资人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长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任务(一)优质学位全力供给。

各区县(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特殊教育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探索特殊教育数字化转型,助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三)融合教育全面深化。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遵循“多元、适宜、优质”的安置与教育原则,建立完整的基础保障与提质系统,创建长沙融合教育模式。

(四)师资建设不断加强。

专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长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

(三)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长政办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修订调减全市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三)将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能源管理办公室(市能源执法队)更名为市能源局(市能源执法支队),划入市发改委管理。

(五)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负责行业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长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加强与中央、北京市政法维稳部门的联系。

(二)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长沙户籍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宣传长沙、推介长沙,促进我市与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为长沙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以及输出产品、劳动力等招商引资项目牵线搭桥。

(二)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强化综合信息处理手段,开展专题信息调研,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与中央各部、办、委、局和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党、政、军机关以及湘籍人士和各界人士的联络,争取他们对长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与帮助。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湘教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2]77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单位(不含高校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清理情况及本意见规定,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方案(包括单位职能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内设机构编制分配情况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等),于11月15日以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

湖南省教育厅2012年11月2日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现就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提出如下意见:一、内设机构设置1、直属高校内设管理机构和其他厅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2、处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内设机构须经教育厅批准,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核定的编制总数和所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设置。

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不作为设置内设机构的依据,规模较小的单位原则上只设置管理岗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只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二、领导职数配备1、直属事业单位一律不设助理。

2、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外,各直属单位一律不设非领导职务。

3、内设机构编制为3名以下的,只配1 名领导职数,4-6名的配1 正1副,7名以上的配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可再增配1名副职。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公务外出考察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公务外出考察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公务外出考察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长教通〔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公务外出考察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长教通〔2012〕280号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公务外出考察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2012年12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公务外出考察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务外出考察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控制财政支出,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的通知》(长办发[2007]26号)、《关于开展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长纪发[2009]1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务外出考察管理包括出国(境)和出省考察管理。

公务外出考察必须坚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原则。

二、教育系统人员参加公务外出考察,必须执行与其主管工作或从事工作有关、与其身份相符的公务,严禁组织或参加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

三、公务外出考察要从严控制人数,除与自身工作有关的外出考察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外出考察活动。

各单位不得擅自参加各种协会、民间团体、中介组织组织的各种出国考察和出省考察,并不得未经批准自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人员出国考察和出省考察。

四、公务出国(境)考察人员政历审核,由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审批。

公务出国(境)考察计划必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局长审核,主管教育副市长审批后,向外事部门申报计划,由外事部门统一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或办理公务出行政府采购。

公务出省考察必须报市教育局局长审批,3人以上(含3人)须由市教育局呈报市政府主管教育副市长审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能调整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能调整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能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长政办函[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能调整的通知(长政办函[2005]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能作如下调整:一、秘书一处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日常工作、重要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以及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和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等相关工作;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审批工作。

二、秘书二处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审核、校对,部分文稿的起草和请示性公文的拟办、催办工作;负责来文的收发、登记、送阅、反馈、清退、立卷、归档等工作;负责市长印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章、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及市政府颁发印章的刻制与发送;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文书档案管理、机要通信和保密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的业务指导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秘书三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和答复全国、省、市人大和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及建议案、提案;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活动的接待和有关协调工作;联系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工作。

四、经济处(原工业交通处)办理发展改革、工业、交通、统计、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路、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电力、通信、邮政、民航、铁路等方面的文电、会务、材料综合工作,以及有关事项的跟踪调研和督查工作;联系总工会、石油公司、石化公司的工作。

五、农村农业处(加挂长沙市人民政府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牌子)办理农村、农业、民政、计划生育、林业、水利、防汛、畜牧水产、乡镇企业、供销、老龄、扶贫、气象、水文、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用联社等方面的文电、会务、材料综合工作,以及有关事项的跟踪调研和督查工作;联系驻长部队、共青团、残联方面的工作;管理外地驻长非经营性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城区河道水域水面及沿河堤岸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污泥处置的职责。

2、增加参与河道采砂监管和综合执法的职责。

3、增加城区砂石等易漏易洒材料运输车辆管理的职责。

4、增加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以市政道路为载体的除压力干管之外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管理维护的职责。

5、增加社区公园维护管理的职责。

6、增加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市路灯管理维护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并对其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运行所需财政经费进行拨付审定的职责。

7、增加指导、协调、参与城区路灯、楼宇亮化、景观灯光和亮化终端监控设施的规划设置、方案审定、竣工验收及日常运行管理的职责。

8、增加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城区道路路名牌代建代管的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4•【字号】长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基金类型第四章基金设立第五章子基金返投要求及认定第六章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风险防控与监管第九章附则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政府通过指定的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控股)单独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当以政策效益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长教党[2008]026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教党[2008]026号)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十八日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市教育局系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名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初始提名要遵循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推荐熟悉和了解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党委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初始提名。

第四条初始提名工作由市教育局党委委托局党建干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提名推荐通知第五条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预计出现空缺需选拔任用的,一般应当制发初始提名推荐通知。

第六条初始提名推荐通知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发:(一)局党建干部处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领导职位空缺情况,以及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提出的干部选任方向原则,研究制定初始提名推荐通知。

内容包括: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提名范围、时间、监督举报电话及具体要求等,报局党委审定。

(二)局党建干部处根据不同情况,可选择采取下发书面通知、在长沙教育信息网刊载通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初始提名推荐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长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

3、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全市外企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长政办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长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及全市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执法监督;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培育、完善和开拓国内旅游市场,拟订我市开拓旅游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旅游项目的申报及指导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旅游设施配套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十市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4日长沙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3号)、《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长政发〔2021〕8号),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一)“十三五”长沙教育取得的主要成就教育事业实现量质齐升。

2020年底统计,全市有各级各类学校3769所、在校学生272.78万人、教职工19.21万人,比2015年分别增加917所、80.98万人、5.63万人;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95.9%、义务教育净入学率100%、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95.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6.3%、高等教育毛入学率75.02%,都位于全国全省前列,且与北京、上海等先进发达城市的教育事业发展指标基本持平。

社区学习中心社区(村)覆盖率100%,成为全国首批8个试点测评的学习型城市之一。

公平而优质的教育得到发展。

新改扩建185所公办园,新增631所普惠性民办园,收回362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园,2020年底全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达到35万人,占全市在园幼儿总人数的86.6%以上,超出国家规定目标6.6%。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长教通〔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抽查事项清单样式2.检查对象名录库样式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式4.抽查任务编号规则5.抽查工作计划样式6.抽查任务公告样式长沙市教育局2019年10月28日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为做好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9〕10号)、《长沙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9〕5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教育行政管理中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在市场监管领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教育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信用支撑,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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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长政办发〔201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以合格学校建设为突破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按有
关规定承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负责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的审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指导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终身教育等工作。

(六)统筹管理本系统教育事业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市本级的教育事业经费、人民教育基金和勤工俭学工作;负责制定市本级教育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工作和学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全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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