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大坝安全鉴定和工程设计
(一)安全鉴定工作存在缺陷。
1.未进行安全鉴定或先开工后再进行安全鉴定,鉴定
中有作假行为等。
在未做安全鉴定的前提下直接进行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使初步设计缺乏依据,所采取的除险加固措施,不能完全消
除病险水库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2.安全鉴定中对除险加固的必要性未进行充分论证。
一些水库防洪标准不够、淤积严重、原设计功能基本丧失或被其他工程代替、病险严重,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完全可以用降等报废的办法保证安全,但为了争取中央资金,也作为病险加固项目上报,未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
3.投入经费少,工作周期短。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开展必要的地质勘探等技术工作。为了抢时间、赶进度、早立项,安全鉴定工作周期短,使得评价承担单位简化一些必要的环节。
4 .基础资料缺乏。部分项目无勘探实验资料、水文验证资料、工程原设计施工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也不做地质勘探,不进行大坝现状检查、检测,安全鉴定依据不充分。
5.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不深入,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差。特别是中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技术分析方法和手段落后,对病因的分析过程简单,论证缺乏针对性,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有的甚至基本无分析论证过程,只有三类坝的结论,安全鉴定工作流于形式。
6.安全鉴定成果未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
(二)个别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立项程序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总投资2 亿元以上(含2 亿元)或总库容大于10 亿m3 的险库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编制初步设计。但有的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直接编制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较差。
1.地质勘探工作达不到初步设计阶段要求。部分水库工程探孔太少或土工试验组数太少,使其成果的代表性不足。部分水库分析成果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常规,个别水库的安全鉴定作了补充报告,补充了新的地勘资料,物理系数与当时作初设时发生了变化,初设却没有及时调整,因此不能保证加固方案的可靠性。
2.工程水文资料不够充分。部分项目依据的水文系列不够长,代表性不足,直接影响水库加固规模和标准。一些库区水文站实测水文资料过短,也没有收集分析周围相关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计算出来的设计洪水标准与实际出入较
大。
3.初设报告缺乏必要的加固方案比较,选定的加固方
案不合理。
4.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方法、工艺选择以及工期安排不当
6.故意扩大工程规模,造成投资增加部分项目为了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减轻地方配套资金压力,故意扩大工程规模,主要是采取在工程量上打“埋伏” 的方式,造成工程总投资增加。
7.概算编制不合理一是定额的选择和取费标准的不同。编制概算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取费标准各不相同,有的采用水利部定额,但更多的是采用本省定额。
二是初设完成时间较早,投资变化较大。
(四)个别项目设计单位资质不够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无资质。
(五)个别流域机构初步设计复核工作不够严格个别流域机构在初步设计复核工作过程中,现场勘查工作不够深入,造成复核除险加固技术方案时缺乏针对性;对工程概算的审查、复核不严格,造成工程投资缺乏经济合理性;对工程超标准建设、新增建设内容及经营性项目把关不
(六)重大设计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
在除险加固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大幅
度调整建设规模,调整建设项目等,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建设管理方面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
1.项目法人责任单位虚化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继续沿用加固工程指挥部模式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组织实施,无专职机构和人员,项目法人责任制无从落实;或是既有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由指定水库管理单位实施,但不明确权责和分工,遇事互相扯皮推诿。
2.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项目法人责任制难以落实。
长期不明确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素质与承担工程项目的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等。
3.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未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存在许多问题。
(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招标方式不合法。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部分项目存在规避招标的现象,有的甚至采取自营方式施工。
2.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法。
招标文件中没有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及必要的商务条款,合同文本也没有全部采用部办示范合同文本,仅为合同协议书,无保函文件。
3.招标程序及有关评标活动不合法。
邀请或竞争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数量;公告的发布和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或动中有关程序的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开标后临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采取措施排除潜在中标人,降低投标竞争性。等等。不少项目名为招标,实为制定操作。
4.投标人或中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工程施工中部分中标单位存在借壳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问题。
(三)建设监理制落实不到位。
1.监理单位资质不够。
2 .现场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基本素质,不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持证率低,一般情况下,有20% 的人员不具有监理资格,部分监理单位最高有80% 的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单位临时聘请的现场工作人员,既不具备监理资格,又没有任何专业技能。
3.监理工作不规范、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理控制不力,不能发挥相应的现场控制与管理作用。
不按要求派驻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不驻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