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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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业为核心运行和开展的,而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各国保险业的开展历史说明保险代理在保险业的开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违规代理现象十分严重,这不仅侵害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制约着保险业的开展。

因此,全面系统地探讨与研究保险代理制度,对标准保险代理行为,保护投保人、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行为前言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开展,保险产品需求骤增,保险业的运行与开展离不开保险中介的支持。

保险代理制度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主要的运作模式,保险代理人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主力军。

但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违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制约着保险业的开展。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保险代理制度进行深层次探讨,为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对策。

最后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政策建议,这是本文的最终目的。

1.保险代理制度的简介保险代理制度是通过代理人展业的一种保险营销制度。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制度首先应当是一个经济概念,即随着保险市场的开展,为适应保险产品的交易需求而产生的一种经营形式,这是其本质所在。

保险代理制度的法律概念只是对其经济学层面的概括和解释而已。

从经济层面上进行分析,可以更深入地揭示保险代理制度的内涵。

从法律研究的角度出发,应结合保险代理制度的根源来进行分析,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促进对保险代理的约束和标准,推动保险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开展。

从经济主体的最大化行为、有限理性假定等理论可知,节约交易费用,增加利润是保险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所在。

浅析我国保险营销个人代理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营销个人代理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营销个人代理人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不少于1000字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他们通过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实现自己的经济收益,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服务。

然而,在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国内保险代理人营销规范化程度不高。

由于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保险代理人会使用一些不规范的销售手段来获取客户,比如欺骗性销售、虚假宣传等,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部分保险代理人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存在问题。

个别保险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因此在与客户沟通时可能存在误导和不标准化的行为。

另外,有些代理人由于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而出现了不当的业务行为,比如虚构虚假信息卖保险、故意隐瞒保险事实等。

3.龙狮奖等激励措施过于单一。

保险代理人通过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获取收益,他们的销售业绩与保险公司的利润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但部分公司激励代理人的方法比较单一,例如凭借龙狮奖等物质奖励激励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也许为了赢得这样的奖项而采取了虚假宣传等不规范的营销手法。

二、对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问题的对策1.进一步重视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与管理。

保险代理人在接受培训和管理方面要加强,将其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提升至较高水平。

比如,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做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实行问责制度等措施,从而减少不规范销售手段、保证客户利益,保障市场发展稳定。

2.完善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激励措施,重视代理人的经济效益,同时通过丰富的奖项把握代理人的职业操守。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例如,为代理人提供规范的培训教育、不断丰富和完善销售系统和业务支持等。

3.加强保险行业监管。

提高保险市场化、规范化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现代经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张苏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引入大大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展业当中一些不规范行为给整个保险业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保险代理人制度准入门槛监管对策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理人定义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文中所指的保险代理人特指保险行业从事营销工作的个人,也有人称其为保险营销员。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国外已有七八十年的历史。

这个制度1992年被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我国,在极短的时间内被迅速推广,成为中国保险业普遍的营销机制。

中国大陆的保险业就此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带动了中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超常规发展。

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逐年扩大,发展迅猛。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我国保险代理人人数突破200万。

2007年全国通过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3193亿元,由保险代理人创造的寿险业务已占保费全部收入的近50%。

由此观之,保险代理人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代理业务成为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但是,代理人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自身发展的特点,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行业管理的问题,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使得今天的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

一、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社会地位低下,保险代理人身份不清中国现有的200万保险代理人,是社会上最尴尬的群体。

整个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代理人不是公司职员,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

既然不是公司员工,就不享受保险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贴,收入完全依赖业务提成,养老、大病、失业只能自己应付。

但另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守公司管理。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8下 2016年 第24期(总第542期)【探索带】 Exploration Area一、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分析1.一位代理人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业绩,其中个人代理人也就是保险营销员占绝大部分比重,这就表明,拥有更高质量个人代理人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大优势。

保险中介的产生解决了投保人对保险相关知识认知不足的问题,合格的保险中介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有关保险产品的相应解释,并帮助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虽然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数量很大,但他们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素质的高效率人才只占一少部分,保险公司为争夺这一部分业绩较好、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较高的代理人,便出现了多家保险公司想要同时任用一个代理人的情况,想要通过这一部分优秀的个人代理人签订更多的保单,创造更多的保费收入。

但实际上,保险市场上新增的保险公司在促进行业进步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

保险公司之间为了利益竞争往往不惜成本和代价地以更高的佣金来吸引代理人为自己公司服务,而这些个人代理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便违规地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从而造成了代理市场的不规范。

2.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的灵活度较高,流动性较强。

每当一个新的公司成立,或已有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重组,就会有大批的个人代理人纷纷离岗,将造成保险公司巨大的人员损失。

诚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原有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对员工的培养和教育,但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公司运营风险的大大提高,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机会成本。

个人代理人的非理性跳槽会给新公司带来业绩的显著提升,使得原公司保费骤降,严重时会导致市场混乱,由此造成恶性循环,为我国保险业带来重大隐患。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发展困境及应对建议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发展困境及应对建议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发展困境及应对建议
寿险业个人代理人的发展困境主要包括:
1. 竞争激烈:寿险市场竞争激烈,个人代理人为了赢得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拓展人脉、学习技能和提高专业水平。

2. 缺乏规范:目前我国的寿险市场还缺乏统一的监管和规范,个人代理人的自由度高,导致其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3. 收入不高:相比于其他行业的代理人,寿险业个人代理人的收入相对较低,且常常面临业绩压力和考核。

应对建议如下:
1. 提高个人竞争力:个人代理人可以通过学习保险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拓展人脉等方式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2. 打造专业形象:个人代理人可以参加保险行业相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建立专业形象和声誉。

3. 制定合理的业绩目标:个人代理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制定合理的业绩目标,并且要有耐心和毅力,不断追求进步。

4. 寻求合作:个人代理人可以和其他代理人、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拓展客户资源和影响力。

5. 注重客户服务:个人代理人应该注重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方案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浅析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研究

浅析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研究

浅析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研究我国在1992年引入了保险代理人制度,该制度在我国仅有二十几年的历史,发展还不完善,但其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近年来,保险市场代理机构迅速成长。

2012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86.66亿元。

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448.49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38.17亿元。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9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678家。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展开。

中国的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并不十分了解,近年来随着保险的大范围普及,才对其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功劳”。

保险代理人的上门推销或电话销售让更多的人了解了保险,保险消费者既了解了保险产品的好处,同时也对“卖保险的”留下了不太好的印象。

这主要是因为:1、保险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

保险代理人制度进入中国时间并不长,很多个人代理人都是“无证”上岗,他们并没有保险代理人证书,更不是保险的“专业人士”,本身对于保险也只是一知半解,他们的目的只是用尽方法卖出保险得到提成,因此在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时难免会有一些失真的话语,而真正到了出险时保险公司又拒赔,久而久之,保险给大家留下了像“卖假药”一样的坏印象,而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印象更是不好,接到电话直接挂掉,上门的话更是不给好脸色,致使大家总是一味的拒绝保险。

保险并没有发挥它真正的职能。

2、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的现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在大家的认知中,保险的门槛很低,似乎每个人都可以去从事保险代理人一职,只要考取证书就可以,其实各家公司争夺的对象实际是占行业30%的高绩效人员,即所谓的保险行业的“二八定律”或“三七现象”。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众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选择了一个身份多家代理的做法,而且创造出了羊群效应,使得这种现象在行业中不断蔓延开来。

关于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现状和改革的思考

关于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现状和改革的思考

关于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现状和改革的思考保险行业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的重要领域,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在这个行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行。

首先,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营销代理人作为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具有很强的市场开拓和销售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和保险方案设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然而,在现实中,保险行业的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个人营销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提供客户需要的专业服务。

这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无法得到充分的风险评估和保险方案设计,容易出现保险产品与客户实际需求不匹配的情况。

其次,个人营销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的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主要以佣金制度作为激励手段,佣金水平较高,容易导致个人营销代理人过度追求销售数量,而忽视了客户的实际保险需求。

这种以销售数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容易导致虚假宣传和销售压力过大,不利于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另外,个人营销代理人行业存在准入门槛较低的问题。

个人营销代理人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需要通过一些简单的培训和考试即可上岗。

这导致市场上存在大量专业素质不高的个人营销代理人,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相应的。

首先,应提高个人营销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个人营销代理人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应优化个人营销代理人的激励机制,从单纯的销售数量考核转变为综合考核,包括客户满意度、续保率等,从而保证个人营销代理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加大对个人营销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尤其是对宣传虚假信息和违规销售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总之,个人营销代理人制度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存在专业素质不高、激励机制不合理和准入门槛较低等问题。

浅析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魏薇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02期摘要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中介人的一种,而且在我国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对于我国保险企业发展保险业务来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开展保险业务主要的形式和途径之一。

保险代理人因其是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监管制度来约束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目前,我国在保险监督管理上实行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同一监管模式,但是忽略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中介存在的差异性,这就说明了保险代理人在法律监管上是存在问题的。

具体来说,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经验缺乏也加剧了保险代理人市场的混乱。

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保险代理人应该在认清自己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时代的发展,这样才能实现高效的法律监管,保障保险代理人市场的稳健与安全。

本文针对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一、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中介的主体,又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直接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无需过于繁琐的过程来约束,最后还能从中获取该有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联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桥梁的任务。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五成左右,这就说明保险代理人是我国目前保险中介市场上人数最多、带来销售额度最多的一部分。

因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活动涉及各行各业,甚至覆盖到城市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进一步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从而为我国保险市场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保险代理人直接并且有效地向被保险人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对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开题报告】

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立论依据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我国自1992年引进保险代理制度至今,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使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了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进程,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只有改革才能与保险业相促相进,因此研究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就具有现实的意义。

本课题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为调研目标,探讨我国保险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2.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国际保险中介市场上,公估人、经纪人、代理人一起构成三大支柱。

但由于各国自身的独特背景,三者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美国以代理人为活动中心,英国则主要靠保险经纪人发展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展业方式。

国外对道德风险的研究开始的比较系统。

Williamson(2002)指出,如果没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同时存在,则经济契约问题就无关紧要,而对制度的研究也无关宏旨。

Kandiyohi Saito(2006) 从道德风险的产生原理出发定义了道德风险,指出作为中介的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市场上始终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即相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代理人掌握更多的关于保险公司的信息,而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代理人又掌握更多的关于投保人的信息,保险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地位为保险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

并通过经济学分析认为,道德风险是所谓的“频率依赖的均衡”,人们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的预期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于其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发生道德风险所形成的认识。

关于代理人激励方法的研究,国外已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Rubinstein (1982)在运用重复博弈模型时证明了,当存在多期委托代理关系时,双方都有足够的耐心(贴现因子足够大),那么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就可以实现。

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保险代理人制度是目前发展保险业务的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于业绩有着过高的要求,导致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严重影响着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人寿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中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思路。

关键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对策分析目录引言 (1)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 (1)二、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 (1)(一)代理人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合理 (2)(二)保险代理人的薪酬设计不合理 (2)(三)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尴尬 (2)三、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策略分析 (2)(一)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3)(二)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布制度 (3)(三)建立完善的奖励约束以及激励机制 (4)(四)建立代理人个人信誉评价体系 (4)结束语 (5)参考文献 (5)引言保险代理人对中国来说是泊来品,是自1992 年美国的友邦进入后才引进的。

发展到今天,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不仅涉及所有传统和创新产品,而且出现了许多对保源具有控制能力的大型保险经纪跨国公司或集团。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和公估人)组成,更需要保险代理人来补充和完善市场的机能,需要发挥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尽管我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主要分析中国人寿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探讨保险代理人制度主要策略,为中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完善我 国保险代理人制度 的对策

我 国 保 险 代 理 人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保险代理人 作为连接保险公 司和投 保人的桥梁 , 对沟通 保 险供 求、 拓展保险业 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 是保险代理人 制度在为我国保险市场带来高额的保费增长的同时, 也带来 了许 多新 的问题 , 险代理人片面夸大 保险产品的某一方 如保 而 的功 能 , 承诺不 实的 高额回报 , 代理 人队伍 脱落率逐 渐攀 升 等。问题的 出现与 保险代理人的素 质不高有一定的关 系 , 但根源还在于各种制度的不完善 。具体表现在 : ( ) 一 保险代理人从业“ 门褴 ” 太低 我国对保险代理 人实行就业准 入制度 。20 0 3年以前 , 中 国保监会规定保险 代理从业人 员必须具 有高中以上学历 , 而 20 年 1 9日, 03 月 保监会降 低保险代理 人的从业 门槛 。 只要 具有初中学历就 可报 考保险代理人 资格 , 试题的难度也 大幅 降低 , 合格 率从 原来的 6%左右上升 到 9 %以上 。而保 险活 0 0 动是一项专业性 很强的商业活动 , 让一个 只有初 中学 历的人 去从事专业性 如此强的保险代理活动 , 他们能否清 楚地 告知 投保人履行 保 险合 同中规定的 义务就是一 个值 得考量 的问
题。
( ) 一 严格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人机 制 , 提高保险 代理人 整体素质 首先改 变 目前我 国保险公司普遍 采用的 “ 人海战术 ” 聘 选 方式 , 用各种科学合理 的评 价招标 考核 , 运 选聘代 理人精英 。 营销员只有在具备了专业的保险知识和 良好 的职 业素养后 , 才能为公众传播正确的保单及行业信息 , 进而维护整个行 业 的健 康发展。 ( ) - 改革代理人佣金制度 , 强保险代理人的相 对稳定 增

浅议寿险个人代理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浅议寿险个人代理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浅议寿险个人代理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浅议寿险个人自我国寿险公司引人营销机制后,保险代理人队伍迅速扩大,推动了保险业超常规发展.1996年以来,中国寿险市场保费收人以平均4%的速度增长,其中主要增长来源于寿险的个人营销.统计显示,尽管近年来中介业务发展迅速,但个人代理销售业务仍居市场主导地位.到目前为止,寿险从业人员已达180万人,个人代理业务占到全部寿险保费收人的80%以上.但这一营销模式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业务员高脱落率造成孤儿保单续期收费成本加大;个别代理人使用回佣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诱导投保人先险后保,加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对投保人随意承诺导致纠纷发生等.凡此种种,又直接,间接与寿险个人代理人管理相关.不解决这些问题,会影响寿险业的健康发展.一.寿险个人代理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代理人违规行为有增加趋势.近年来,随着寿险业务的发展,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违规行为日益增加.除保监会重点查处的误导客户,虚理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文/杨洁假宣传等问题外,还存在欺骗投保人,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截留,挪用保费,伙同投保人骗保,骗赔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尽管((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夤早已颁布,但各种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使保险公司多年苦心经营的信誉,品牌受到动摇.(二)代理人管理成本不断攀高.管理成本增加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营销员高比率的脱落率使被保险人的服务得不到保障,造成大量孤儿保单,保险公司必须为保全孤单,后续服务付出较高成本的代价.二是,迫于保险任务的压力,行业内部"挖角"现象严重,代理人试用期的底薪提高,期缴保费保单首期佣金率已高达30%一40%,此外,还有高额的增员费,业务推动及业务竞赛的奖励激励,特殊福利等,无一不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加重了经营负担.(三)代理人队伍稳定性差.这一问题成为代理人管理中最难以解决的一点,同时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代理人管理制度中的瓶颈.在集团经济研究2007?4月下旬刊(总第228期) 个人营销团队中,营销主管手中掌握着大量的业务员和业务量,管理层迫于业务压力,对他们的管理有相当难度.对个人代理人来说,个人代理制度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太多的归属感.在给保险公司创造大量业绩的同时,代理人要求享受员工平等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现行管理制度下,这一要求又无法满足,造成代理人对公司忠诚度不高,队伍不稳定.二.寿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人代理人身份不明晰,归属不确定,是造成代理人管理中产生诸多问题的基本原因.个人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根据((保险渤规定,由保险公司管理个人代理人.个人代理人被保险公司称作"伙伴",双方是合作关系, 个人代理人成了尴尬的"边缘人".个人代理人这种身份不明晰,归属不确定,造成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社会对个人代理人的不认同,容易将保险代理人混同于一般的,低级的产品推销人员,造成其社会地位低下, 社会评价不良,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另一方面是个人代理人对自身的不认同.由于缺乏归属感,许多代理人没有把从事寿险业务当作自己的正当职业或终身事业,导致他们在展业时,短期行为严重.部分代理人在业务招揽过程中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公司利益,极易产生违规行为.因代理人身份不确定,造成代理人同保险公司利益目标不一致, 增加了保险公司对其管理的难度,加大了管理成本.个人代理人从业时缺乏主人翁责任感,其身份限制了他们更多地考虑提升自我,合规从业,长期服务于客户,而仅以赚取佣金为目的, 易产生种种违规行为.(二)现行寿险营销管理模式中佣金支付方式存在弊端和考核制度不完善,是个人代理人管理问题产生的制度原因.我国现行的佣金支付方式的主要弊端是保单第一年度的佣金率过高. 较高的首期佣金率是导致代理人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给保团=三=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风险.据波士顿咨询公司调查,中国保险行业代理人的总体流失率每年要高于50%,而新人流失率有时高达70%一80%.高比率的脱落率在影响到代理人队伍稳定的同时,还使保险公司前期新人培训投入遭受损失,加上已支付的首期佣金和奖金奖励,保险公司成本增加,大量孤单的产生也给保险公司的后续服务工作带来较大压力.现行的营销考核制度对个人代理人只有单一业绩考核,对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则没有相应的量化考核标准.代理人日常管理中只强调对业绩的考核,而缺乏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素质提高.对新人培训更注重话语话术,技巧的传授,忽视寿险原理,业务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造成部分代理人业绩迅速上升而素质低下的不正常现象.日常管理中对依法合规讲的虽多,但落实到考核晋级标准中的较少.佣金,奖励都只与业绩挂钩,代理人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屡屡违规也就不足为奇了.(三)忽视市场发展规律,盲目夸大寿险市场潜力,经营目标不明确,是个人代理人管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人寿保险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商业性人寿保险费主要由个人交纳,因而取决于私人拥有可支配财富的多少.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当前个人财富迅速增加, 保险的有效购买力提高.同时,个人理财渠道狭窄,体制改革造成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增加,个人预期收入的不稳定等,都使保险需求在我国比任一历史时期增加.人寿保险是一项朝阳事业,成长型事业,发展前景乐观,然而并不是就说寿险的需求已经非常大.我国寿险业虽已有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创业阶段,未达到成熟阶段,收获时期.寿险需求也是有限度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时,应分析,研究市场,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谋求发囡展.若只重规模,速度,不顾质量,效益,过滥地运用业务突击和竞赛手段刺激市场,使代理人在任务压力和高额奖励下违规从业,必然导致市场混乱,风险增大.三.解决寿险个人代理人管理问置的对策.(一)改革现行代理人管理模式,对于优秀的个人代理人明确其身份, 吸引更多人才长期服务于寿险行业. 首先在法律上认可个人代理人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其行为受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监管.个人代理人隶属于一家合法的保险公司,并接受该公司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其次,给予优秀的个人代理人一定的"政治" 地位和个人发展空间.一方面可把一些业绩好,素质高的代理人充实到管理岗位,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寿险业的"终身员工"制,对于那些在保险公司服务达到一定年限,业绩达到规定标准,能够兼顾公司与客户利益,社会信誉度高,零投诉率的优秀代理人, 考虑将其转化为"终身员工",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工作,同时也增强广大代理人长久服务于公司的信心和动力.只有理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从个人代理人的"政治"地位, 个人发展和社会认同上解决其作为企业"边缘人"的境遇,才能使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利益目标达成一致,也才能使他们忠诚于公司,献身于寿险事业.(二)改革现行的佣金支付方式和业绩考核办法.一是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比例,适当延长佣金支付年度.由于大部分寿险业务存在缴费期长,责任期限久的特点,适当降低首期佣金率,可以增强代理人长期服务客户的观念,降低代理人流失率,同时也可使保险公司平均管理成本下降,经营风险减少.二是借鉴港,台及日本的代理人佣金发放制度,改变原有的单一佣金或简单的"佣金+管佣"发放模式,根据代理人的不同职级设定不同底薪,采取"浮动底薪+个人拓展金+团队绩效金" 的发放方式,促进代理人在有保底生活费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新业务,不断扩大团队规模,提升团队业绩.三是改革原来单一的业绩考核为综合考核, 全面考核个人代理人的业绩,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增加赔付率,给付率,退保率,投诉率以及违规违纪考核,并与代理人的晋升,奖励挂钩,鼓励其依法合规从业,避免其重业务,轻服务,重佣金,轻质量的行为发生.(三)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现有的寿险市场,认真研究寿险业务发展潜力,找准有效需求,细分寿险市场是各家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前提.稳健经营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保险公司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注意"增长"与"发展"的关系,有限扩张与及时调整的关系,改变以往只重规模不重质量,只求速度不顾效益的盲目扩张行为,不断调整业务发展策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讲求质量和效益上来,努力塑造保险公司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新形象,促进寿险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个人代理人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业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尤其要加强单证管理,核保,核赔管理,严格业务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杜绝违规行为发生,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其次要加强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严把增员进入关,加强对代理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把业务技能的传授与道德品质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代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代理人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将这些人员从代理人队伍中彻底清理出去(作者单位: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集团经济研究2007?4月下旬刊(总第228期)。

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坚持落实科学发展现和国家重视挟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

但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在保险监管中出现了新的问题。

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代理人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管控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制度监管建议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重视扶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

截止到20XX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30多家,其中人身险公司59家,保险中介机构2327家,共有保险从业人员万人,其中保险个人代理人万人。

保险代理人制度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

代理人制度指的是由保险监管部门或者保险行业协会在营运过程中形成的针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机制。

在保险代理的发展历史中,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代理人制度,而我国的代理人制度发展仅仅只有十几年的历史。

该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建设在监管方面出现了新的研究课题。

这些研究课题来自保险代理人监管中出现的几个新矛盾。

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的现象普遍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这种现象出现呢?主要是因为各保险公司目前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需求远远超过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有效供给。

可能有人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比比皆是,只要考取代理资格证就可以上岗。

其实不然。

各家公司争夺的对象实际是占行业30%的高绩效人员,即所谓的保险行业的“二八定律”或“三七现象”。

这些绩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开展才能显现出来。

而人身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产品销售大多为期缴产品销售,对于在人身险公司从业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来说,续期利益成为影响其收入的至关重要的利益。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保险业是国家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等,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对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一、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在监管职责和法律依据的界定方面存在困难,导致监管效果不理想。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够明确,在监管中常常存在互相牵扯和协调不良等问题,导致监管不够严格、有效。

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资管产品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部分金融机构滥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引发风险。

3.监管手段不足我国保险业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监管部门在监管中经常存在监管工具不够丰富、现代化的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例如,在2015年保险业暴跌事件中,保监会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市场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

4.监管资源不足目前,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面临着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例如,在保险销售方面,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不足,无法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会导致不合理销售行为的发生。

二、保险业监管的对策1.完善监管体系为了提高监管效果,保险业监管部门可以在监管体系方面进行改革,强化监管职能,促进监管部门间的协作。

建议建立监管委员会,并统一规划和分配监管职责、加强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

长期来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可能是最有利于实现监管的方式。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为了使监管部门间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避免错位监管和重叠监管。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的委托下,以个人名义从事保险业务的代理人,是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就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险个人代理人缺乏专业性保险业务涉及到复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保险知识,而保险个人代理人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很难胜任这一职业。

一些保险个人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只是简单地介绍产品的优点,而忽略了产品的缺点和风险,甚至误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对策:加强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培训和考核。

保险公司应该为保险个人代理人提供全面的保险知识和产品培训,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不合格的保险个人代理人进行淘汰,确保保险个人代理人具有足够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

二、保险个人代理人缺乏稳定性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保险产品,而保险市场的波动性和竞争性较大,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收入也十分不稳定。

一些保险个人代理人为了赚取更多的佣金,往往忽视了客户的实际需求,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信息,给消费者带来了骚扰和不良影响。

对策:建立保险个人代理人长期稳定的收入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为保险个人代理人提供一定的基本收入和福利待遇,同时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和投诉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个人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三、保险个人代理人缺乏监管保险个人代理人的行为受到保险公司的监管,但是在实践中,监管不够严格,很难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容忍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不正当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和不良影响。

对策:加强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监管和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保险公司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委托—代理理论同样适用于我国保险代理人问题。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代理人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目标同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目标相一致,代理人自愿向委托人提供各种信息,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进我国内地之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迅速发展。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保险代理人作为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对沟通保险供求、拓展保险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种制度设计也使得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市场近几年来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如保险代理人短期行为、误导行为严重,违规事件频频发生,代理人队伍脱落率逐渐攀升,投保人利益难以保障。

问题的产生固然与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关系,但根源还在于制度。

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缺位,在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表现为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代理人所面临的三大地位问题。

一是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现行的委托—代理机制下,代理人的角色定位不准,权责出现敞口。

一方面,代理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法》和工商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代理的业务许可证,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目前各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代理人不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

另一方面,现在的保险代理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保险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却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浅议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把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以来,中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营销渠道建设至今已有近20年。

一、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现状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我国保险业代理人总数超过256万人。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我国保险代理人得到迅速发展,使其在保险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

主要表现在:首先,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代理人是由众多分散的营销员个体走入千家万户开展业务,其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各个角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其发展方便了广大群众的投保,有利于降低保险企业成本,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招揽的业务约占总保险费收入的40%左右。

其次,扩大了保险代理的领域。

由于保险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险种的不断增加,保险代理业务也相应发展。

保险代理人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最后,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

保险代理入门门槛较低,岗位需求大,随着保险业得发展,代理人队伍迅速扩大,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

二、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险代理人能够连接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扩大保险需求,拓展保险业务意义重大,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保险代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都造成了代理人展业的短期性,在不同程度影响到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与法律法规不完善2009年新出台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为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相配套,中国保监会9月27日、28日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部法规。

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语: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搜集的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加深大家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了解!一、保险代理人约束机制不健全保险代理人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对于保险中介机构而言,部分中介机构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惜在宣传中误导承保人,甚至存在诈欺行为,甚至与承保人联合骗保,保险公司无法辨别真伪;保险中介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大,机构内部管理相对薄弱,无论从业务操作,还是财务管理,混乱不堪,机构各部门不协调直接导致内部控制没有有效性;另外保险公司佣金随续保年限增长逐步降低,保险中介机构为获取代理手续费,将重点放在开发新保单上,对旧保单后期维护热情不高,使潜在客户量下降。

二、我国保险代理人无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导致我国保险代理人仅作为单独的个体开展保险业务,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只依靠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作为收入来源。

在业务,财务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保险代理机构内人员流动性快,人才流失率高,保险代理人对公司没有忠诚度。

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实施人海战术,对进入保险业的门槛要求非常低,而低门槛直接导致保险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如某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不惜欺骗客户,使保险公司与承保客户之间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矛盾重重,承保容易,保险售后处理无法兑现,这导致人们对保险代理人的偏见日益增多,保单不易获取,保险公司无法吸收优秀人才的恶性循环,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三、保险代理人收入不稳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产品推广的个体,独立于保险公司,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员工待遇,需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加入保险代理人行列,养老,医疗等问题只能个人解决,或在社保流动窗口缴纳,或购买商业保险,这不但增加了日后开支,还隐形降低收入水平;另外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源于从保险公司获取代理手续费,无法获取保单时,保险代理人将不再有经济收入,在没有最低收入保障的现状下,保险代理人的流动性较大,为保障保险公司业绩,各种素质水平的代理人将进一步拉低保险服务水平,后续服务不能满足现有的保险产品,形成素质低-服务差-整体获取保单难-低收入的恶性循环。

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保险代理人制度是目前发展保险业务的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于业绩有着过高的要求,导致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严重影响着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人寿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中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思路。

关键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对策分析目录引言 (1)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 (1)二、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 (1)(一)代理人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合理 (2)(二)保险代理人的薪酬设计不合理 (2)(三)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尴尬 (2)三、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策略分析 (2)(一)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3)(二)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布制度 (3)(三)建立完善的奖励约束以及激励机制 (4)(四)建立代理人个人信誉评价体系 (4)结束语 (5)参考文献 (5)引言保险代理人对中国来说是泊来品,是自1992 年美国的友邦进入后才引进的。

发展到今天,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不仅涉及所有传统和创新产品,而且出现了许多对保源具有控制能力的大型保险经纪跨国公司或集团。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和公估人)组成,更需要保险代理人来补充和完善市场的机能,需要发挥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尽管我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主要分析中国人寿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探讨保险代理人制度主要策略,为中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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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坚持落实科学发展现和国家重视挟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

但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在保险监管中出现了新的问题。

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代理人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管控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制度监管建议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重视扶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

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30多家,其中人身险公司59 家保险中介机构2327家,共有保险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个人代理人262.9 万人。

保险代理人制度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

代理人制度指的是由保险监管部门或者保险行业协会在营运过程中形成的针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机制。

在保险代理的发展历史中,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代理人制度,而我国的代理人制度发展仅仅只有十几年的历史。

该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建设在监管方面出现了新的研究课题。

这些研究课题来自保险代理人监管中出现的几个新矛盾。

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的现象普遍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这种现象出现呢?主要是因为各保险公司目前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需求远远超过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有效供给。

可能有人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比比皆是,只要考取代理资格证就可以上岗。

其实不然。

各家公司争夺的对象实际是占行业30%的高绩效人员,即所谓的保险行业的二八定律” 或三七现象”。

这些绩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开展才能显现出来。

而人身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产品销售大多为期缴产品销售,对于在人身险公司从业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来说,续期利益成为影响其收入的至关重要的利益。

所以保险代理人最初想方设法维持这块利益,通过不断展业做新单达到公司要求的业绩标准以确保续期利益不丢失。

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雨后春笋般地成立,在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

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激烈争夺不仅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方面,当前更多的体现在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争夺上。

谁拥有更多的人力往往就意味着谁在竞争中占据上风,占据主动。

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对手人力快速壮大自己的实力正好是一箭双雕。

所以新成立公司往往不惜成本、不惜代价用更高的利益吸引人才。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众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选择了一个身份多家代理的做法,而且创造出了羊群效应,使得这种现象在行业中不断蔓延开来。

二、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过于频繁。

给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隐患近年来,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频率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人员流动,特别是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流动更加趋于非理性。

每当一个新公司诞生,原有的保险公司就要承受一次人员流失的阵痛,这虽然有助于促进原有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服务水平提升,促进原有公司重视人员培养、教育,但从另一个方面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

比如:各家公司为吸引人、留住人,纷纷修订《基本法》,加大财务支持力度,提高手续费率等。

团队的每次非理性集体跳槽都会给新公司带来业绩的快速增长,而同时原有的保险公司若不能及时补充人员则会出现保费大起大落,严重者甚至会出现局部保费断流,但最终无论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双方都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代价。

倘若长此以往不加以规范,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对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重大的隐患。

面对中国保险业如火如荼的良好发展局面,我们不能投鼠忌器,畏首畏尾,要有的放矢、及时准确地对这种现象进行管控和规范,一种比较有效的管控手段是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代理人档案,对其实施有效管控。

建议如下:(一、出台行业关于建立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由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出统一的档案格式和要求,下发给各保险公司执行。

档案的内容可分为五部分:1. 个人代理人的全部基本资料;2. 个人代理人的从业经历及接受教育、培训的记录及得分;3. 个人代理人各个阶段的业绩情况及日常行为考核情况;4. 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状况、受奖惩及是否有违规记录;5. 整个档案的得分标准及其本人综合得分。

(二、对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流转的管控措施。

1. 设计、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行业互动平台。

对于达不到限定期限和限定分值的档案不予流转;对于达不到监管要求分值的档案予以冻结,并通过互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 建立快速、高效、公正、合理的档案流转程序。

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建立后在各家公司,必须在监管机关统一电子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否则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代理资格证;应在全国范围内对档案统一编号,这意味着每个代理人只有一个身份。

同一身份第二次出现的时候将被锁定,接受审查。

3. 将代理人考试成绩和考试号记入档案和互动平台,由监管机关发放工号,否则不予发放代理人资格证。

保险代理人在当今保险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保证保险市场的平衡稳定,保险业务的稳步发展。

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摘要】2008年8月我国保险法进行重新修订,其中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做了重大修改,大大地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在金融危机还在延续之时,我国保险业监管将面临重要的任务,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关键词】危机保险业监管方向一、引言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从美国财政部托管两房”美国第三大证券公司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到关系数千万人生命与财产保障的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AIG,下同被美国政府出资850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获得该公司79.9%的流通股份进行接管等。

仅仅半月,在历史上辉煌百年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

几乎与此同时,于2008年8月我国新保险法修订草案诞生;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作了重要修改,其中第109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证券、股票、证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即将原先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并且,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

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出我国保险监管将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我国保险监管业应把握的几个方向1. 加强事前监管所谓的加强事前监管,就是在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发生之前加强规范,主要靠法律及规定。

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应该说是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主要是认真执行保险法所规定,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保险业在各个方面规范经营。

但保险法只能在原则上规定,具体的细节就需要相关规定的出台作为保险法的补充,严格职守促进保险发展,监督保险资金准确、合理的利用,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比例的要求规定,一定要认真考虑保险的特点,吸取美国保险的教训,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另外,相关规定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的作出相应调整,做到松严得当,促进我国保险健康、顺利的发展。

2. 加强过程监管所谓的过程监管,就是引导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并且错误发生后给予及时纠正,加强规范保险公司运营,这主要靠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

我们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主要是保险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虽然保监会对其职能的履行还算严格,但在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险保证金;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应该继续并且加强监管,使问题不发生或发生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要象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提、漏提准备金及相关负债的情况(这仅仅是众多违规操作行为中的一个到严重时才发现,我国监管机构做到这一步可能还需要一个艰难并很长的过程。

这就需要我们做到,首先,要建立一个以非现场为主的功能监管信息体系,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带来的信息封闭导致的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白;其次,在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下要强化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的业务要加以引导和监控,并建立一定制度使其向功能性监管过度;最后,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集团,对出现混业经营特征的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如AIG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9.9%的股权,美国和中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要达成联合监管协议,逐步向统一监管过度。

同时,我们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健康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方面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另一方面,也可监督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情况。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对保险公司的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实际上是向投保人传递着其管理先进、财务安全、流动性好,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等信息。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的保险公司往往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

由于一些投资产品的复杂设计,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资料和能力来评估这些产品的内在价值和风险,因此,评级机构发布的信用评级就成为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的主要依据。

中国的信用评级结构还比较弱小和稚嫩,处于发展初期阶段。

但是,随着无担保公司债和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逐步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将日益显著,在平衡金融市场和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将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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